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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起重机械管理规定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起重机械管理分工、安装、使用、定期检查修理等。本标准适用于xx工程有限公司各单位的起重机械管理。2 规范引用性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5028-85 起重吊运指挥信号 GB9067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Q/BT G 312 041-2013设备事故管理规定 3 管理内容 起重机械管理包括:桥式起重机、汽车起重机、胶轮起重机、桅杆起重机、电动葫芦、简易起重工具和辅具等。3.1 管理职责 3.1.1 机电仪副总经理对起重
2、机械的管理和技术工作负全面责任。3.1.2 机动管理部设专职技术人员,负责起重机械的管理和技术工作。3.1.3 车间设备副主任和车间设备员负责本单位起重机械的管理和技术工作,机动管理部专职技术人员及车间设备员负责具体工作。3.2 档案管理 3.2.1 机动管理部和起重机械的所在单位车间均应建立健全起重机械技术档案。3.2.2 起重机械技术档案的内容如下:起重机械出厂技术证明文件,如图纸、计算书、质量证明书、安装和使用说明书;安装后的位置,起用时间;日常使用保养、维修、变更和试验记录;设备人身事故记录;设备存在的问题和评价。3.3 购置和自制 3.3.1 购置起重机时,应符合下述要求:起重机的生
3、产厂家,应有当地安监部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和质量合格证明;起重机的安全附件、防护装置应齐全完善。应在起重机械的明显部位标明最大起重量,并附完整的技术证明文件及使用说明书;起重机应与使用条件所要求的工作级别技术参数相符合。3.3.2 对于自制、挖潜、革新技术改进等条件下制造和改造的起重机械,应先提出设计方案、图纸、计算书和依据的标准,质量保证措施,报主管部门批准并备案,方可进行改造或改进。3.4 安装 3.4.1 对新安装,自制自用,经过大修或改造重要性能的起重机械,由机动管理部组织安环能源部、施工单位和使用单位共同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3.4.2 起重机械的结构和安装起重的地基、房架、轨道及其它
4、建筑物,应能稳定和安全地承受运行时最大负荷,并保证有足够稳定性,以预防倾倒、坠落。3.4.3 起重机的平衡物应安装得稳定可靠,使其不至发生移位、脱落或改变重量的现象,行驶起重机的轨道,其坡度和轨距应当符合设计要求。3.4.4 起重机的性能不应任意改变、如果需要增加起重量,加快起重速度,延长跨距悬臂或改变其它重要性能,应验算其刚性、长度、稳定性和功率,并对薄弱部分采取加固措施,经负荷规定试验合乎于标准规范,机电仪副总经理批准方可使用。3.4.5 起重机的工作点要有足够照明设施和通畅的吊运通道,并且应和附近的设备、建筑物保持 1m 的安全距离,使其运行时不致发生碰撞。3.4.6 起重机不应在架空输
5、电线路下工作,在通过架空电线路时,应将起重臂落下以免碰撞。在架空输电路一侧工作时,无论在任何情况下,起重臂、钢丝绳或重物等与架空输电线路的最近距离按 GB9067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的要求执行。3.4.7 在防爆车间,起重的电气设备应当符合所在车间的防爆等级要求。3.5 使用管理 3.5.1 起重机械由机动管理部负责到当地特检所办理登记手续,在机电仪副总经理领导下,由机动管理部负责起重机械的管理工作。3.5.2 使用单位应根据所用起重机械的种类,复杂程度,使用的具体情况,建立以下标准:安全作业指导书;起重吊运指挥信号;起重机械安全规程;设备技术档案管理规定。3.5.3 在用的各种起重设备及其各部机
6、构应有较好的技术性能,各零部件的强度、刚度要满足使用要求,安全防护装置应齐全和灵敏可靠。3.5.4 加强对起重机的使用,维护和检修,确保安全经济运行,见起重机械安全规程。3.5.5 起重机操作,只能由下列人员进行:经技术监督局培训、考试合格起重人员;技术监督局检验人员。3.6 技术检验 3.6.1 使用单位应按起重机械安全规程规定建立月检和年检制度。月检和年检的内容应按照 GB6067 执行,并将记录存入设备档案。3.6.2 公司起重机械检验由机动管理部负责,组织安排其检验内容如下:正常工作的起重机,每年进行一次;经过大修,新安装及自制,改造的起重机,在交付使用前进行全面检验;闲置时间超过一年
7、的起重机,在使用前应进行全面检验;经过暴风、大地震,重大事故,可能使强度、刚度、构件的稳定性和构件的重要性能等受到损害的起重机。3.6.3 检验报告由机动管理部报送特检所备案。技术检验合格的起重机械,由特检所统一发给使用合格证,没有使用许用证的起重机械,一律不准使用。3.7 维修 3.7.1 维修时,更新的零部件应符合使用说明书设计和工艺要求。3.7.2 结构件需焊接时,所用的材料、焊条应符合使用说明书设计和标准要求,焊接工艺应保证焊接质量。3.7.3 起重机工作状态时,不应进行保养、维修和人工润滑。3.7.4 维修时应符合下列条件:将起重机移至不影响其它起重机作业的位置;对因条件限制不能移动起重机时,应有可靠的保护装置或监护人员;将所有的控制器手柄置于零位;切断主电源,加锁或悬挂有人检修的标志牌;维修后、安全装置,制动轮(抱闸)表面不应有油污。3.7.5 起重的维修记录,应存入设备档案。3.8 事故机械 起重机械发生事故,按公司Q/BT G 312 041-2013设备事故管理规定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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