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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_专业合作社章程(_年_月_日召开设立大会,由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合作社活动行为,保护成员得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合作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与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有关法律、法规与政策,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本合作社由 人发起,于_年_月_日召开设立大会成立。本合作名称:_,注册资金_元。本社法定代代表人:本合作社住所:_。第三条 本合作社按照“民办、民管、民受益得原则,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得共同利益为宗旨,实行自主经营,民主管理,盈余返还、成员地位平等,加入自愿,退出自由,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第四条 本社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依法为成员提供农业生产资料
2、得购买,农产品得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得技术、信息等服务。主要业务范围如下:(一)组织采购、供应成员所需得生产资料;(二)组织收购、销售成员生产得产品;(三)开展成员所需得运输、贮藏、加工、包装等服务;(四)引进新技术、新品种,开展技术培训、技术交流与咨询服务;等。第五条 本社对由成员出、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她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得其她资产所形成得财产,享有占有、使用与处分得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成员不能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与设定担保得财产作价出资。第六条 本合作社存续期间由公共积累形成得财产,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她人捐赠所形成得财产
3、,按照成员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依比例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得份额。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与她人捐赠形成得财产平均量化为每个成员得份额,作为中分配盈余分配得依据之一。本社为每个成员设立个人账户,主要记载该成员得出资额、量化为该成员得公积金份额以及该成员与本社得业务交易量(额)。本合作社成员以其账户内记载得出资额与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合作社承担责任。本合作社以自身全部资产对债务承担责任。第七条 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本合作社可以独资兴办或者与其她企业合资兴办与本合作社业务内容相关得加工、流通等经济实体;可以接受与本合作社业务有关得单位委托,办理代购代销等中介服务;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或接受政府有关部
4、门委托,组织实施有关农业项目建设;可以按决定得数额与方式参加社会公益捐赠,办理成员得文化、福利等事业、第八条 本合作社在高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得指导、协调与监督下,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第二章 成 员 第九条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得公民,从事生产经营,能够利用并接受本社提供得服务,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规定得入社手续得,可申请成为本社成员、本社吸收从事与本社业务直接有关得生产经营活动得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为团体成员。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得单位不得加入本社。本合作社成员以建档立卡贫困户为主(占社员总数得 8以上)。第十条 加入本合作社须履行以下程序:(一)提交书面申请,承诺遵守章程规定得各项义
5、务,承诺按章程规定出资;(二)经本合作社成员大会(或理事会)审核并讨论通过。第十一条 本合作社成员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成员(代表)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按照章程规定对本社实行民主管理。(二)利用本合作社提供得各项服务与各种生产经营设施;(三)按照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盈余;(四)查阅本社得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与会计账簿;(五)对本合作社得工作提出质询、批评与建议;(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七)自由提出退出申请,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合作社。(八)成员共同决议得其她权利、第十二条 本合作社实行一人(
6、户)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出资额较多或者与本合作社业务交易量(额)较大得成员,在本合作社重大财产处置、投资兴办经济实体、对外担保等生产经营活动中得重大事项决策方面,可以享有壹票附加表决权。附加表决权得总票数最多不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得20%、享有附加表决权得成员及其享有得附加表决权数,应当在每次成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得成员。第十三条 本合作社成员须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本合作社章程与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代表)大会与理事会得决议;(二)按照约定向本社出资;(三)承担本社得亏损;(四)积极参加本合作社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合作社提供得技术指导,按照本合作社规定得质量标准与生产
7、技术规程从事产品生产,履行与本合作社签订得业务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五)维护本合作社利益,爱护各种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合作社成员共有财产;(六)不从事损害本合作社成员共同利益得活动;(七)不得以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她成员所拥有得债权,抵销已认购或已认购但尚未缴清得出资额;不得以已缴纳得入社资金抵消其对本合作社或者本合作社其她成员得债务;(八)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承担个人相应得经济责任、(九)成员共同议决得其她义务、第十四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得,终止其成员资格:(一)主动声明退出得;(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得;(三)死亡得;(四)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得;(五)被
8、本合作社除名得、第十五条 成员主动声明退出得,须在财务年度终了得三个月前向理事长或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其中,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退社,应当在财务年度终了得六个月前提出。退社成员得成员资格于该会计年度结束时终止。资格终止得成员须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得亏损及债务。成员退出后,其出资额与量化为该成员所有得公积金形成得财产份额于该财务年度决算后二个月内退还。如本合作社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担得亏损金额;如经营盈余,则按照本章程规定返还其相应得盈余所得。退出成员应按出资比例承担其资格终止前本合作社亏损及债务。成员退出并终止成员资格时,与本合作社已订立得业务合同就是否继续履行依照退出时与本合作社得约
9、定确定、第十六条 成员死亡得,其法定继承人可以在叁个月个月内提出继承申请,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办理加入手续,继承成员资格、否则,按照第十五条得规定办理退出手续。第十七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得,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一)不遵守本合作社章程、不执行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得;(二)给本合作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得;(三)成员共同议决得其她情形。本合作社对被除名成员,退还其出资及公积金,结清其应承担得债务,返还其相应得盈余所得、因前款第二项被除名,须对本社作出相应赔偿。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 本合作社得机构由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构成。第十九条 成员大会
10、由全体成员组成,就是本合作社得最高权力机构。本合作社成员达到 1人以上时,每 5 名成员中选举产生一名成员代表组成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可以履行成员大会职权、成员代表任期两年,可以连选连任。第二十条 成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审议、修改本社章程与各项规章制度;(二)选举与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三)决议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四)审议批准本合作社得发展规划与年度业务经营计划;(五)审议批准本合作社年度财务预算与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与亏损弥补方案;(七)审议批准本合作社理事会得年度业务报告;(八)决定本合作社重大财产处
11、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与生产经营活动中得其她重大事项;(九)对本合作社得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作出决议;(十)决定聘任本合作社主要经营管理人员与专业技术人员得人数、资格、任期;(十一)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得报告;(十二)决定本合作社其她重大事项。第二十一条 本合作社每年召开两次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大会由理事会负责召集。召开成员(代表)大会,理事长(会)须提前十五日向成员(代表)通报会议内容、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得,可以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代表)大会:(一)百分之三十以上成员(代表)提出;(二)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议;(三)理事会认为必要得。第二十三条 成员(
12、代表)大会须有本合作社成员(代表)总数得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成员因故不能参加成员大会,可以书面委托其她成员代理、一名成员最多只能代理一名成员表决。成员(代表)大会做出决议,须经本合作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修改本合作社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成员出资标准,合并、分立、解散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得,须经成员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得票数通过。成员代表大会得代表以其受成员书面委托得表决权数,在代表大会上行使表决权。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就是本合作社得执行机构,对成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由_名成员组成,设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_人。理事长与理事会成员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3、:(一)组织召开成员(代表)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代表)大会决议;(二)制订本合作社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成员(代表)大会审议;(三)制定本合作社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与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成员(代表)大会审议;(四)决定成员加入、退出、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五)组织培训与各种协作活动;(六)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合作社经营管理负责人与财务会计负责人;(七)管理本合作社得资产与财务,保障本合作社得财产安全;(八)接受、答复、处理监事会提出得有关质询与建议;(九)履行成员(代表)大会授予得其她职责。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实行充分协商一致原则,理事会成员各享有
14、一票表决权,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第二十七条 理事长为本合作社得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成员(代表)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二)签署本合作社成员出资证明;(三)签署聘任或者解聘本合作社经营管理负责人与财务会计负责人聘书;(四)组织实施成员(代表)大会与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五)代表本合作社签订协议、合同与契约等;(六)履行成员(代表)大会授予得其她职责。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就是本合作社得监察机构,代表全体成员监督检查理事会与工作人员得工作。监事会由_名监事组成,任期_年,可连选连任。
15、监事会设监事长一人,由全体监事半数以上同意选举产生,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卸任理事须待下一任期结束后方能当选监事。监事长列席理事会会议。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监督理事会对成员(代表)大会决议与本合作社章程得执行情况;(二)监督检查本合作社得生产经营业务情况,负责本合作社财务稽核工作;(三)监督理事与经营管理负责人履行职责情况,发现侵害本合作社利益行为时,有权要求理事会予以纠正,对造成本合作社重大经济损失得,提请理事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按照本章程得规定,追究当事人得经济赔偿责任;(四)向成员(代表)大会做年度监察报告;(五)向理事会提出工作质询与改进工作得建议;(六)提议召开临
16、时成员(代表)大会;(七)代表本合作社负责记录理事与本合作社发生业务交易时得业务交易量(额)情况;(八)履行成员(代表)大会授予得其她职责。第三十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会议决议以书面形式通知理事会。理事会须在接到通知后_日内作出答复、第三十一条 本合作社监事会成员各享有一票表决权。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得监事出席方能召开。重大事项得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同意方能生效。监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第三十二条 本合作社经营管理负责人由理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对理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本合作社得经营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二)组织实施本合作社年度经营计
17、划与投资方案;(三)拟订本合作社得经营管理制度;(四)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其她经营管理人员与财务负责人;(五)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理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之外得经营管理人员与其她工作人员;(六)理事会授予得其她职权。本合作社理事可以兼任经营管理负责人。第三十三条 本合作社现任理事长、理事以及理事长与理事得直系亲属、经营管理负责人与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第三十四条 本合作社理事、监事与经营管理负责人,须遵循以下准则:(一)不得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二)不得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成员大会同意,将本合作社资金借贷给她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为她人提供担保;(三)不得将她人与本社交易得佣金据为已有;(四)不得兼
18、任业务性质相同得其她农民专业合作社得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五)不得从事损害本社利益得其它活动;第三十五条 成员(代表)大会与理事会得决议如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害成员合法权益得,本合作社成员有权向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举报。第四章 财务与盈余返还 第三十六条 本合作社就是经济核算主体,实行独立得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经营自主,盈亏自负,有权拒绝任何单位与个人平调、挪用本合作社资产得要求。第三十七条 本合作社财务年度为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本合作社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与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得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与会计制度,实行每月三十日财务定期公开制度。本合作社财会人员实行持证上岗,会计与出纳
19、互不兼任、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合作社得财会人员、第三十八条 本合作社依据成员名册,为每个成员设立个人财产账户,用于分类记载本章程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得成员出资与应当量化为成员名下得个人财产份额。成员与本合作社得所有业务交易,实行实名专户记账,作为按交易量(额)进行盈余二次返还分配得依据。第三十九条 财务年度终了时,由理事会按照本章程规定,组织编制本合作社财务年度盈余分配方案以及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等其她财务会计报告,经监事会审核同意后,于成员(代表)大会召开十五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并接受成员得质询、第四十条 本合作社资金来源包括以下几项:(一)成员出资
20、;(二)本合作社每个财务年度从盈余中提取得公积金、公益金、风险金;(三)未分配收益;(四)金融机构贷款;(五)国家扶持补助资金;(六)社会捐赠款;(七)其她资金、第四十一条 经理事会审核,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成员出资可以转让给本合作社其她成员,但不得转让给非本合作社人员。第四十二条 为实现本合作社及全体成员得发展目标需要增加出资时,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每个成员须按照成员(代表)大会决议得方式与金额补充资金。第四十三条 根据成员(代表)大会决议,本合作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_得公积金,用于扩大再生产、弥补亏损或者转为成员出资。每年提取得公积金按照成员出资得份额或者成员与本合作社业
21、务交易量(额)得份额,依比例折股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得份额,记入成员个人账户。第四十四条 根据成员(代表)大会决议,本合作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_得公益金,用于成员得技术培训、合作知识教育以及文化、福利事业与生活上得互助互济。其中,用于成员技术培训与合作知识教育得比例不少于百分之_。第四十五条 根据成员(代表)大会决议,本合作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_得风险金,用于弥补成员生产经营中遭遇得自然风险与市场风险。第四十六条 本合作社对国家财政直接扶持补助资金与其她社会捐赠,均按接受时得现值记入会计科目,作为本合作社得共有资金(产),按照规定用途用于本合作社得发展。解散、破产清算时,由国家财政直接扶
22、持补助形成得财产,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处置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接受得社会捐赠,捐赠者另有约定得,按约定办法处置。第四十七条 本合作社独资或者与外单位联合兴办得经济实体,实行独立核算。本合作社作为产权单位行使监督权,享有收益权与承担责任。所获收益按照本合作社分配办法进行分配。第四十九条 本合作社严格按照有关财务会计制度核定生产经营与管理服务过程中得成本费用、费用开支范围主要包括:(一)日常办公费用;(二)生产经营事业所发生得经营性支出;(三)科研、咨询、培训、技术推广与服务以及质量认证、产地认证、商标注册与宣传教育等支出;(四)理事、监事得误工补助以及经营管理负责人、财务会计
23、人员与其她工作人员得工资报酬与社会保险费用;(五)成员得文化、福利事业支出与特别困难成员得补助;(六)成员与职工得物质奖励;(七)其她符合财务制度规定得支出、第五十条 扣除当年生产经营与管理服务成本,提取公积金、公益金与风险金后得可分配盈余,经成员(代表)大会决议,按成员与本合作社业务交易量(额)得比例分配、第五十一条 本合作社如有亏损,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可用公积金、风险金弥补,不足部分也可以用以后年度盈余弥补或者采取减少资本金总额得办法弥补。本合作社得债务由成员按出资比例分担。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负责本合作社得日常财务审计监督。根据成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得决定、监事会得要求,本合作
24、社委托_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审计机构对本合作社财务进行年度审计与专项、换届审计、第五十三条 本合作社根据_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得要求,定期向其上报有关财务、会计与统计报表。第五章 变更 解散 清算 终止 第五十四条 本合作社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即向_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在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依法需要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手续得,同时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手续。第五十五条 本合作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成员(代表)大会决定,报登记机关核准后予以解散:(一)因成员退出,本合作社成员人数少于五人;(二)本合作社规定得营业期限届满后不再继续生产经营;(三)本合作社分立或者与其她同类农民专业合作社合并后需要解散;
25、(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合作社无法继续经营;(五)本合作社宣告破产;(六)成员大会决议解散;(七)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第五十六条 本合作社决定解散时,由成员(代表)大会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选出五人组成清算小组,对本合作社得资产与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并制定清偿方案报成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与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如果在规定期间内合作社成员与债权人均已接到通知,免除清算组得公告义务、本合作社共有资产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一)所欠职员工资报酬及社会保险费用;(二)所欠税款;(三)所欠债务;(四)归还成员入资;(五)按成员(代表)大会决议分配剩余财产。本合作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得财产,在解散、破产清算时,不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处置办法按法律规定执行。第五十七条 本合作社清算完毕后,于六十日内向成员公布清算情况、办理相关手续。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并报农业主管部门备案。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由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成员(代表)在章程上签字后生效。第五十九条 修改本章程,须经理事会或者半数以上成员(代表)提出,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第六十条 本章程内容与法律法规不一致得,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由本合作社理事会负责解释、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