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消防条例(XXXX).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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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省消防条例 1998 年 11 月 21 日山东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 2004年 7 月 30 日山东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 等十二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2021 年 1 月 14 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目 录 第一章 总 那么 第二章 消防平安职责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一节 公共消防设施 第二节 建筑物消防平安质量 第三节 单位消防平安管理 第四节 消防宣传教育 第四章 消防组织 第五章 灭火救援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那么 第一章 总 那么 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
2、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平安,维护公共平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火灾预防、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等工作,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那么,实行消防平安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方案,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开展相适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消防工作的监督管理,并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消防
3、工作。第五条维护消防平安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消防宣传教育、消防队伍建设、消防志愿效劳、消防公益捐赠等公益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都有权举报、控告或者劝阻。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消防平安意识。每年 11 月为全省消防平安宣传月,11 月 9 日为全省消防平安活动日。第二章消防平安职责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消防平安第一责任人,对消防平安工作负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对消防平安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消防平安责任人,对本单位消防平
4、安工作负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是消防平安管理人,对本单位消防平安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履行以下职责:一贯彻实施消防法律、法规,编制消防事业开展规划并组织实施;二建立健全消防工作协调机制,研究、制定加强消防工作的政策、措施;三落实消防平安责任制,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消防平安职责情况进行督察、考核;四将消防事业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公共消防设施、消防队伍、消防和应急救援装备、消防训练基地、消防宣传教育等经费需要;五鼓励、支持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保障先进消防装备、技术的配置和应用;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消
5、防工作,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指导、催促辖区内单位做好消防工作,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消防监督管理。第九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履行以下职责:一检查、催促单位落实消防平安责任制;二依法实施消防行政许可、监督检查、火灾调查、行政处分、行政强制;三承当火灾扑救和国家规定的应急救援任务;四推广使用先进消防技术、装备;五开展消防业务指导、宣传教育和培训;六开展消防调查研究和平安评价,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消防工作意见和建议;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公安派出所按照规定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保护火灾现场,协助调查火灾原因。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
6、门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开展和改革部门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列入本级地方固定资产投资方案;二财政部门按时、足额拨付消防事业经费;三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纳入年度城乡根底设施建设方案,并组织实施;四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消防平安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培训内容,并催促学校、幼儿园、职业培训机构等单位实施;五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开展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生产、销售消防产品的行为;六教育、民政、交通运输、农业、文化、卫生、播送电影电视、体育、旅游、平安生产监督、人防、文物等有关部门,根据其主管行业、系统特点,定期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平安检查,
7、催促有关单位落实消防平安职责,消除火灾隐患;七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第十一条单位应当落实消防平安责任,加强内部消防平安管理,改善消防平安条件,接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的监督管理。第十二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以下群众性消防工作:一确定消防平安管理人,制定防火平安公约并公布实施;二建立志愿消防队,根据需要配备消防器材、装备;三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和防火检查;四保护火灾现场,协助调查火灾原因。第十三条消防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发挥行业效劳和行业监督作用,标准消防产品生产、销售和消防技术效劳行为,指导、催促会员单位提高产品和效劳质量。第三章火灾预防 第一节公共消防设施 第十
8、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包括消防平安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依法上报审批。消防站、消防战勤保障和消防培训基地规划建设用地,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予以保障。第十五条建设城乡供水工程应当同步建设消防供水管道、消火栓、水池等公共消防供水设施。公共消防供水设施由供水企业按照规定建设和维护。城市利用天然水源作为消防水源的,由市政工程主管部门负责修建消防车通道和取水设施,并设置醒目标识。农村消防水源和消防供水设施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村民委员会负责建设、管理和维护。第十六条城市街区道路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设和改造,保证大型消防车通行;有地下管道和暗沟的,应当能
9、够承受大型消防车的压力。农村主要道路应当满足消防车通行要求。第十七条通信业务经营单位应当为消防通信建设和维护提供技术支持和效劳,确保消防通信畅通。无线电管理部门应当保障消防无线通信专频专用和通信畅通。第十八条修建道路以及停电、停水、切断通信线路等可能影响灭火救援的,有关单位必须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撤除、迁移公共消防设施,应当经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消防车通道或者设置障碍。第二节建筑物消防平安质量 第十九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消防设计、施工和工程监理。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将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文
10、件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审核或者备案。应当审核,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不得施工;应当备案经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施工。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或者报送备案,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经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按照国家规定不需要申领施工许可证的小型建设工程,可以不报消防设计备案,但是,应当在投入使用前将建设工程竣工设计图纸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第二十条建设工程的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对设计质量负责。建设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经审核合格或者备案的消防设计文件组织施工,
11、对施工质量负责,并在施工现场采取消防平安措施。建设工程的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经审核合格或者备案的消防设计文件,对施工质量进行监督。第二十一条在建筑物外立面进行装修、装饰、节能改造和设置广告,应当符合消防平安要求,不得使用易燃材料,不得妨害防火、逃生和灭火救援。人员密集场所进行室内装修、装饰,配置消防产品,应当使用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并经法定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材料和产品。第二十二条新建高层住宅应当分户设置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老年公寓、寄宿制学校、幼儿园、福利院等特殊场所,应当每个房间设置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按照消防技术标准不需要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人员密集
12、场所,应当在容易发生火灾部位设置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由建设单位在交付使用前设置。鼓励引导高层住宅、人员密集场所、办公楼、综合楼等建筑物配置必要的救生缓降器、逃生滑道、逃生梯、自救呼吸器等逃生辅助装置。建设单位应当向用户提供建筑消防设施、器材的操作规程和使用说明书。第二十三条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应当按照规定与居住场所保持平安距离。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居住部位应当与生产、储存、经营部位进行防火分隔,分别设置独立的疏散通道、平安出口。第二十四条公众聚集场所经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检查并取得消防平安检查合格证后,方可营业或者
13、投入使用。申领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平安检查合格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所用建筑物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或者核查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二消防平安制度内容完整,与共用建筑物其他当事人之间消防平安责任明确;三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能够适应消防演练需要;四电气设施、线路等经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五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平安标志完好有效,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具有职业资格;六疏散通道、平安出口、消防车通道保持畅通。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平安检查合格证应当悬挂在场所的醒目位置。公众聚集场所进行扩建、改建、内部装修或者变更用途的,应当重新申领消防平安检查合格证。第三节单位消防平安管理 第二十五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消防平安制
14、度并公布实施,保证所属人员的行为符合岗位消防平安要求,具备与岗位职责相适应的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逃生和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的能力。鼓励单位委托消防技术咨询、消防平安评估等机构提供消防平安管理技术效劳。第二十六条疏散通道、平安出口应当按照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要求,设置疏散指示标志。消防车通道、疏散走道以及消火栓、灭火器、防火门、防火卷帘等消防设施应当设置禁止占用、遮挡的标识。人员密集场所应当在房间、走道、厅堂等的醒目位置设置平安疏散路线图。宾馆、饭店等应当向住宿旅客提供书面消防平安考前须知。易燃易爆危险品、可燃物品的生产、加工、储存、经营场所,变配电室、消防控制室、计算机
15、房、燃气油锅炉房、档案资料室、贵重设备室等消防平安重点部位,应当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第二十七条消防平安重点单位应当每月、其他单位应当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全面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消防平安重点单位应当每日对消防平安重点部位、疏散通道、平安出口、消防设施和器材等进行防火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纠正危险行为;其他单位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防火检查和巡查的情况应当作出记录,由参与检查、巡查的人员签名,存档备查。第二十八条设有自动消防系统的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维修保养机构每年对自动消防系统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和维修保养。自动消防系统应当二十四小时有操作人员值守,值守人员不得少于二人。第
16、二十九条单位的以下人员应当接受消防职业技能培训:一防火检查、巡查人员;二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三消防设施检测、维护人员;四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的消防员;五国家规定的其他人员。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人员,应当取得国家认可的职业资格证书,并持证上岗。单位消防平安责任人或者消防平安管理人应当参加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组织的消防平安培训。第三十条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应当使用持有职业资格证书的作业人员,经单位消防平安管理人书面批准,并采取专人监督等现场消防平安监护措施后,方可作业。第三十一条单位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一区分总体预案和岗位预
17、案;二符合本单位和有关岗位、部位的实际;三确定组织机构,明确职责分工;四制定报警与接警处置、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以及平安防护救护等措施和步骤。规模较小场所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参照前款规定执行。第三十二条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的建筑物,承包人、承租人、受托人对使用或者管理局部的消防平安负责;与发包人、出租人、委托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第三十三条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使用或者管理的,共用各方对自己使用或者管理局部的消防平安负责;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平安出口、建筑消防设施、消防车通道,共用各方应当共同制定管理方法,确定专门机构或者委托物业效劳企业进行统一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
18、者各方另有约定的,从其规定或者约定。与其他单位共用建筑物的单位,将自己专用局部出租、发包或者委托经营管理的,应当协助承租人、承包人、受托人与其他共用人确定或者委托统一管理机构。第三十四条建筑物的统一管理机构实施消防平安管理时,建筑物共用各方应当配合,接受防火检查和巡查,保障共用建筑物的消防平安维护费用,联合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参加消防演练。建筑物共用各方不得妨害其他使用人的消防平安,不得阻碍消防设施使用;发现共用消防设施、疏散通道、平安出口、消防车通道不能正常使用的,应当及时通知建筑物统一管理机构。第三十五条住宅区的物业效劳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防火巡查、消除
19、火灾隐患等消防平安防范效劳。住宅区共用消防设施保修期内的维修等费用,由建设单位承当;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纳入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开支范围;没有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专项维修资金缺乏的,消防设施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由业主按照约定承当,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各自专有局部建筑面积所占比例承当。第三十六条物业效劳企业或者实行自治管理的业主委员会规划、设置停车位时,不得占用消防车通道,并应当在住宅区的消防车通道设置禁止占用的明显标识。对占用消防车通道的,物业效劳企业或者业主委员会应当通知占用人纠正;拒不纠正的,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第三十七条交通运输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公共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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