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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业主委员会职责 一、业主委员会得职责及权利有:1、召集与主持业主大会、修订业主公约、业主委员会章程。3、决定聘请物业管理企业。业主委员会有权采用招标或其她方式,选聘、续聘或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变更或者解除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审议物业管理服务费收取标准及使用办法。通常由业主委员会提出物业管理服务内容与标准。物业管理企业据此提出测算依据与收费标准,经双方协商后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予以确定。5、审议年度管理工作计划、年度费用概预算。物业管理企业每年应制定年度工作计划与年度费用概预算,上报业主委员会审议、根据业主得意见与建议提出修改意见,物业管理企业修改后,由业主委员会批准实施、检查、
2、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得工作。7、监督公共建筑、公共设施得合理使用与管理。8、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赋予得其她职责。二、业主委员会得义务有:、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2、执行业主大会通过得各项决议,接受广大业主得监督、3、贯彻执行并督促业主遵守物业管理及其她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协助物业管理企业落实各项管理工作,对住户开展多种形式得宣传教育。4、严格履行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保障物业各项管理目标得实现。5、接受政府行政管理机构得监督指导,执行政府部门对本物业得管理事项提出得指令与要求。6、业主委员会作出得决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政策,不得违反业主大会得决定,不得损害业主公共利益。业主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
3、一条 组织名称、地址。名称: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地址:所辖区域范围:第二条 本委员会就是本住宅区业主对物业实行自治管理得群众性组织。本委员会由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以下统称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向业主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本委员会自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之日起成立。每届任期年。第三条 本委员会接受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得管理、监督、指导。第四条 本委员会得宗旨就是:代表与维护全体业主、使用人得合法权益,保障物业得合理、安全使用,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得公共秩序,创造整洁、优美、安全、舒适、文明得工作与居住环境、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本委员会得组成:设主任 1 名、副主任名,
4、委员名,聘任执行秘书名。第六条 本委员会得权利:(一)根据业主大会得决定,与其选聘得物业管理企业签订、变更或解除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二)审议物业管理企业年度工作计划与费用预算;(三)检查、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得物业管理工作情况;(四)审议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五)负责维修基金得筹集与使用管理;(六)监督公共建筑、公共设施设备与物业管理办公、经营用房得使用情况;(七)业主大会赋予得其她权利。第七条 本委员会得义务:(一)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二)执行业主大会通过得各项决议,接受业主得监督;(三)监督业主遵守业主公约,协助物业管理企业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四)履行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保障物业管理区域内各
5、项管理目标得实施;(五)协助物业管理企业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及其她代收费;(六)接受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得监督、指导、第八条 本委员会作出得决定,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不得违反业主大会得决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与公共利益。第三章 成员产生及职责 第九条 本委员会委员由业主大会从业主中选举产生,委员可连选连任。第十条 委员名额分配,坚持按产权份额与代表性相结合得原则。自然人业主当选委员,由业主本人担任;法人业主当选委员,由法人委派人员担任。第十一条 委员应符合下列条件:(一)遵守国家法律与物业管理有关规定;(二)热心公益事业;(三)组织协调能力较强,在业主中有威信;(四)身体健康,有行为能力
6、;(五)办事公道,品行端正,无劣迹。第十二条 委员得职责:(一)参 加 委 员 会 召 开 得 会 议 与 组 织 得 活 动;(二)审议会议得议案与报告;(三)参与委员会得决策;(四)听取业主、使用人得意见与建议;(五)向委员会提出议案、建议与意见;(六)完成委员会交办得有关工作、第 十 三 条 委 员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得 应 停 任:(一)已不就是业主;(二)未 经 批 准 连 续 次 不 出 席 委 员 会 会 议 得;(三)辞职被接受得;(四)因患病丧失履行职责能力得;(五)有违法犯罪行为或正在接受审查得;(六)其她原因不适宜担任委员得。第十四条 委员得停任与增补,由委员会
7、提名,提交业主大会批准。委员会应书面说明停任与增补得理由,并提供有关材料。第十五条 委员停任时,须在停任后1周内将管理与保存得属于本委员会得资料、财物等移交给本委员会。第十六条 本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从委员中选举产生。主任得职责:(一)负责召开委员会会议;(二)负责主持召开业主大会;(三)代表本委员会对外签约或签署文件;(四)管理印章;(五)经 业 主 大 会、委 员 会 授 权 得 其 她 职 责。第十七条 本委员会执行秘书由主任提名,由委员会会议通过,负责处理委员会得日常事务。第十八条 本委员会得主任、副主任与执行秘书,可按业主大会讨论通过得补贴标准给予适当补贴,具体补贴标准为:第四章 会议
8、 第十九条 委员会每个季度至少应例会一次。有 2/3 以上委员提议或主任、副主任认为有必要时,应在 1 周内组织召开委员特别会议。第二十条 会议由主任负责召集与主持,主任因故缺席时,由副主任代行主任职责。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应提前天送达每位委员。第二十一条 会议必须有过半数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作为缺席对待、会议作出得决议、决定,应当经过半数委员通过,并向全体业主、使用人公布后方可生效。第二十二条 委员会讨论重大事项时,可以邀请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派出所等)、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使用人代表列席会议,并认真听取她们得意见、第五章 经费与办公场所 第二十
9、三条 本委员会经费从(经营用房经营收入、住户按实际开支分摊)列支。第二十四条 本委员会得经费开支包括:业主大会、委员会得会议费;有关人员得津贴;刻制印章、挂牌费;必要得日常办公费用。经费收支账目可委托物业管理企业负责代管,每季度向本委员会汇报,每年度向业主大会报告。第二十五条 物业管理办公用房应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不得以任何形式抵押、转让、变更或出租、借用给物业管理单位以外得任何单位与个人。物业管理经营用房,应严格按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约定使用、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或本章程得修订经业主大会通过后生效。本 章程未尽事 项,由业主大 会补充、业主大会通过得有关本章程得决定,就是本章程得组成部分。第二十七条 解散本委员会,须经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并 到 物 业 管 理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注 销 登 记 备 案。第二十八条 制定与修订得本章程,应报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业主委员会 年 月 日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