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市政出台民用建筑节能管理条例-精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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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政出台民用建筑节能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了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改善室内热环境质量,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 279号令)、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43号令)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本办法所称的民用建筑节能,是指民用建筑在规划、设计、建造和使用过程中,通过采用新型墙体材料,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加强建筑物用能设备的运行管理,合理设计建筑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提高采暖、制冷、照明、通风、给排水和通道系统的运行效率,以及利用可再生能源,在保证建筑物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
2、的前提下,降低能源消耗,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的活动。第三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民用建筑(不含农民自建的低层住宅)的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等活动,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民用建筑节能的直接监督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和省政府建筑节能规划,制定我市建筑节能专项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市发展改革部门作为全市节约能源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民用建筑节能的综合监督管理工作。市城市规划、国土资源、技术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建筑节能工作。第五条新建居住建筑设计应当按照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41/062-)执行;新建公共建筑的设计按照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
3、执行。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政策要求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委托工程项目的设计,并将工程所采用的建筑节能技术和措施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擅自修改经审查合格的节能设计文件,降低建筑节能标准。第七条设计单位应当依据建筑节能标准的要求进行设计,保证建筑节能设计质量。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在进行审查时,应当审查节能设计的内容,在审查报告中单列节能审查章节。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施工图设计审查结论应当定为不合格。第八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施工标准的要求进行施工,确保工程施工质量。第九条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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