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预案共25页word资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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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卫生部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迅速、有效、规范地开展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 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社会影响,保 障公众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放射性同位素与 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国家核应急 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主要适用于卫生部门开展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 应急工作。卫生部门开展其他核和辐射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工 作参照本预案执行。1.4 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部门协作;属地管理、分级
2、负责;依法规范,科学有序;反应及时、措施果断;平急结合、常备不懈;资 源整合、公众参与。2组织体系及其职责 2.1组织体系 图巒h -卄履怀挖系 峙怙担週韻、工布协谓 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组织体系如图 1所示 图1国家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组织体系 2.1.1卫生部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领导小组 卫生部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领导小组由卫生部主 管部领导任组长,成员由卫生部有关司局和单位共同组成 第2页 组成人员见附件 1),其主要职责是:(1)贯彻执行国家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应急工作方针和 应急预案;(2)审查卫生部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预案及相 关工作规范;(3)指挥协调全国核事故和
3、辐射事故卫生应急准备和 响应工作;(4)指导地方卫生部门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准 备和响应工作;(5)组织协调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国际救援工 作。2.1.2 卫生部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领导小组办 公室 卫生部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 下简称卫生部核和辐射应急办)是卫生部核事故和辐射事故 卫生应急领导小组的常设办事机构,设在卫生部卫生应急办 公室(组成人员见附件 2),其主要职责是:第 3 页1)负责卫生部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领导小组 的日常工作,承办卫生部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领导小 组交办的工作;第 4 页 (2)组织编制卫生部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预案
4、及相关工作规范;(3)组织开展国家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准备和 响应工作;(4)组织协调或指导地方卫生部门开展核事故和辐射 事故卫生应急准备和响应工作;(5)负责与国家核事故应急协调委员会成员单位和国 家核事故应急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核应急办)的沟通联络 和工作协调;(6)负责卫生部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专家咨询 组的管理工作;(7)组织开展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国际救援工 作。2.1.3 卫生部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专家咨询组 卫生部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专家咨询组由国内放 射医学、放射卫生、辐射防护和核安全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其主要职责是:(1)提供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准备与响
5、应的咨 询和建议,参与救援准备与响应;第 5 页 (2)参与卫生部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预案的制 定和修订;(3)参与和指导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培训和演 练;(4)参与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学评价。2.1.4 卫生部核事故医学应急中心 卫生部核事故医学应急中心(以下简称卫生部核应急中 心)设在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辐射防护与核安全医学所。生部核应急中心设临床部、监测评价部和技术后援部。第一 临床部设在中国医学科学院放射医学研究所和血液病医院,第二临床部设在北京大学第三医院和人民医院,第三临床部 设在解放军 307 医院,监测评价部设在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 心辐射防护与核安全医学所,技术后援部设
6、在军事医学科学 院。卫生部核应急中心的主要职责是:(1)参与卫生部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预案、工 作规范和技术标准等的制订和修订;(2)做好卫生部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准备与响 应技术工作;(3)对地方卫生系统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准备 与响应实施技术指导;(4)承办卫生部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专家咨询 组的日常工作;(5)承办卫生部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队伍建设 和管理的日常工作;(6)负责卫生部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技术支持 系统的管理和日常运行;(7)承担卫生部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备用指挥 中心职责;(8)组织开展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健康效应评价,指导 第 6 页第 7 页
7、对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照射的人员实施长期医学随访。2.2 省、市(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 省、市(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的主要职责是:(1)制订辖区内的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预案;(2)组织实施辖区内的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准 备和响应工作,指导和支援辖区内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开展核 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工作;(3)指定相关医疗机构和放射卫生机构承担辖区内的 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工作;(4)负责辖区内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专家、队 伍的管理工作;(5)负责与同级其他相关部门的协调工作。2.3 核和辐射损伤救治基地 2.3.1 国家级核和辐射损伤救治基地 国家级核和辐射损伤救治基地的主要任
8、务是:承担全国 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医疗救治支援任务,开展人员所受辐射照 射剂量的监测和健康影响评价,以及特别重大核事故和辐射 第 8 页 事故卫生应急的现场指导;开展辐射损伤救治技术培训和技 术指导。2.3.2 省级核和辐射损伤救治基地 省级核和辐射损伤救治基地的主要任务是:承担辖区内 核事故和辐射事故辐射损伤人员的救治和医学随访,以及人 员所受辐射照射剂量的监测和健康影响评价;协助周边省份 开展核事故和辐射事故辐射损伤人员的救治和医学随访,以 及人员所受辐射照射剂量的监测和健康影响评价;负责核事 故和辐射事故损伤人员的现场医学处理。2.4 相关医疗机构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有放射病、血液病、
9、肿瘤或烧 伤专科的专科医院或综合医院以及职业病防治院、急救中心 等,承担辖区内的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医疗救治任务,负责事 故伤病员的救治、转运和现场医学处理等任务。已建立核和 辐射损伤救治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由基地负责医疗 救治任务。2.5 放射卫生机构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承担放射卫生工作的疾病预防 控制机构、职业病防治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等,承担辖区内 的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放射防护和辐射剂量估算任 务。第 9 页 3 卫生应急准备 3.1 信息沟通与协调联动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 健全与核应急协调组织、环保、公安、交通、财政和工信等 相关部门,以及军队和
10、武警部队卫生部门的信息通报、工作 会商、措施联动等协调机制。3.2 健全卫生应急网络 依托国家级和省级核和辐射损伤救治基地,健全核事故 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网络,加强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 机构和人员队伍建设,建立健全信息沟通和技术合作机制,不断提高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能力。卫生部负责国家级核和辐射损伤救治基地的运行和管 理,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的省 级核和辐射损伤救治基地的运行和管理 3.3 队伍准备 卫生部负责卫生部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队伍的建 设和管理。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建立健全辖区内的核事故和辐 射事故卫生应急队伍。核设施所在地的市(地)级卫生行政部门 建
11、立核事故卫生应急队伍。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组织加强应 急队伍培训和演练,不断提高应急队伍的救援能力,确保在 突发核事故和辐射事故时能够及时、有效地开展卫生应急工 作。3.4 物资和装备准备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建立健全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 生应急仪器、设备装备和物资准备机制,指定医疗机构和放 射卫生机构做好应急物资和装备准备,并及时更新或维护。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物资和装备包括核和辐射应急 药品、医疗器械、辐射防护装备、辐射测量仪器设备等。3.5 技术储备 国家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专业技术机构开展 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技术研究,建立和完善辐射受照 第 10 页第 11 页 人员的快速
12、剂量估算方法、快速分类和诊断方法、医疗救治 技术、饮用水和食品放射性污染快速检测方法等,加强技术 储备。3.6 通信与交通准备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 设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通信网络,确保医疗卫生机构 与卫生行政部门之间,以及卫生行政部门与相关部门之间的 通信畅通,及时掌握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信息。核事 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队伍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通信设 备和交通工具。3.7 资金保障 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所需资金,按照财政应急 保障预案执行。3.8 培训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定期组织开展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 生应急培训,对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技术人员和管理
13、人员进行国家有关法规和应急专业知识培训和继续教育,提 高应急技能。3.9 演练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适时组织开展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 应急演练,积极参加同级人民政府和核应急协调组织举办的 核事故和辐射事第 12 页 故应急演练。3.10 公众宣传教育 各级卫生部门通过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手册等 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 宣传教育,指导公众用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应对突发核事故和 辐射事故,提高自救、互救能力,注意心理应激问题的防治。3.11 国际合作 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开展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工 作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加强信息和技术交流,合作开展培训 和演练,不断提高
14、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的整体水平。4 核事故卫生应急响应 4.1 应急状态分级 核电厂的应急状态分为四级,即:应急待命、厂房应急、场区应急和场外应急(总体应急)。其他核设施的应急状态 一般分为三级,即:应急待命、厂房应急、场区应急。潜在 危险较大的核设施可实施场外应急(总体应急)。(1)应急待命。出现可能危及核电厂安全的工况或事 件的状态。宣布应急待命后,应迅速采取措施缓解后果和进 行评价,加强营运单位的响应准备,并视情况加强地方政府 的响应准备。第 13 页 (2)厂房应急。放射性物质的释放已经或者可能即将 发生,但实际的或者预期的辐射后果仅限于场区局部区域的 状态。宣布厂房应急后,营运单
15、位应迅速采取行动缓解事故 后果和保护现场人员。(3)场区应急。事故的辐射后果已经或者可能扩大到 整个场区,但场区边界处的辐射水平没有或者预期不会达到 干预水平的状态。宣布场区应急后,应迅速采取行动缓解事 故后果和保护场区人员,并根据情况作好场外采取防护行动 的准备。(4)场外应急(总体应急)。事故的辐射后果已经或 者预期可能超越场区边界,场外需要采取紧急防护行动的状 态。宣布场外应急后,应迅速采取行动缓解事故后果,保护 场区人员和受影响的公众。4.2 国家级卫生应急响应 4.2.1 厂房应急状态 在厂房应急状态下,卫生部核和辐射应急办接到国家核 应急办关于核事故的情况通知后,及时向卫生部核事故
16、和辐 射事故卫生应急领导小组有关领导报告,并通知卫生部核应 急中心。卫生部核应急中心加强值班(电话 24 小时值班)各专业技术部进入待命状态,做好第 14 页 卫生应急准备,根据指令 实施卫生应急。4.2.2 场区应急状态 在场区应急状态下,卫生部核和辐射应急办接到国家核 应急办关于核事故的情况通知后,卫生部核和辐射应急办主 任和卫生部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领导小组有关领导 进入卫生部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指挥中心指导应急 工作。卫生部核应急中心各专业技术部进入场区应急状态,做好卫生应急准备,根据指令实施卫生应急。卫生部核事故 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领导小组及时向国家核事故应急协调 委员会(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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