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书 有关担保合同集锦七篇.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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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关担保合同集锦七篇有关担保合同集锦七篇有关担保合同集锦七篇有关担保合同集锦七篇担保合同 篇 1借款方:_贷款方:_经贷款方与借款方充分协商,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一、自 _至_,由贷款方提供借款方_贷款_。借款、还款计划如下:分期借款计划:_分期还款计划日期:_金额(大写)_利率:_用途:_日期:_本金:_二、贷款方应按期、按额向借款方提供贷款,否则,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付给借款方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的计算,与逾期贷款罚息同,即为_%。有关担保合同集锦七篇三、贷款利率,按银行贷款现行利率计息。如遇调整,按调整的新利率和计息办法计算。四、借款方应按合同使用贷款,不得转移用途。否则,贷款方有权停
2、止发放新贷款,直至收回已发放的贷款。五、借款方如不按规定时间、额度用款,要付给贷款方违约金。违约金按借款额度、天数,按借款利率的_%_计算。六、借款方保证按借款契约所订期限归还贷款本息。如需延期,借款方至迟在贷款到期前 3_天,提出延期申请,经贷款方同意,办理延期手续。但延期最长不得超过原订期限的一半。贷款方未同意延期或未办理延期手续的逾期贷款,加收罚息。七、借 款 方 以 _,价 值_元,作为借款抵押品,由借款方保管(或公证机关保管)公证费由借款方负担。八、贷款到期后1 个月,如借款方不归还贷款,贷款方有权依照法律程序处理借款方作为贷款抵押的物资和财产,抵还借款本息。九、本合同书一式_份,借
3、贷款双方各执正本1 份,公证机关 1 份。十、本合同书经双方签字之日起即有法律效力。借款方:_贷款方:_公证单位:_年_月_日有关担保合同集锦七篇担保合同 篇 2甲方(债权人):_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地址:乙方(担保人):身份证号码:地址:丙方(债务人):_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地址: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担保协议:一、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乙方自愿为丙方(债务人)与甲方_买卖业务中所产生的债务提供担保。乙方担保的债务为每批货款到期时未付的货款,在丙方支付甲方该批货款后,担保责任自动转至下批未付货款。二、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即丙方在购销合同(主合同)规定的货款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甲方可
4、以要求丙方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乙方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三、担保范围有关担保合同集锦七篇乙方应当就丙方与甲方业务中的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包括逾期未付货款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甲方为实现该债权的费用支付等。四、担保期间:甲方与丙方业务中未付货款偿还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即_年_月_日起至_年_月_日止。五、其它约定1、担保期间,如果甲方需要转让担保债权或对购销合同(主合同)进行概括转让(权利义务整体转让),应当及时通知乙方,乙方的担保责任不因甲方的债权转让或部分转让或购销合同概括转让而解除,乙方仍需对新的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2、甲方与丙方在业务过程中,对购销合同(主合同)数量、价款、
5、合同履行期限(包括货款的支付时间)等内容的变更,无论是否经过乙方同意,也不论是否减轻或加重乙方的担保责任,乙方均应对变更后的购销合同(主合同)产生的债权按照本合同第四条的规定承担全部担保责任。3、因本合同产生纠纷,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管辖地依据购销合同(主合同)确定。4、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丙各持一份。甲方(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_年_月_日有关担保合同集锦七篇乙方(签字盖章):_年_月_日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_年_月_日担保合同 篇 3(一)人的担保、物的担保和金钱担保根据担保财产的形式不同,合同的担保可以分为人的担保、物的担保和金钱担保。
6、1.人的担保。人的担保,又称为信用担保,是指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以其财产和信用为债务人提供的担保。人的担保以保证为基本形式。此外,还有连带债务、并存的债务承担等特殊形式。保证,是指基于保证人的债权人的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由保证人按照约定代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民事责任。在我国现行法上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连带债务,是在多数债务人场合下,每个债务人都有义务向债权人清偿全部债务的现象;并存的债务承担,也叫附加的债务承担或者重叠的债务承担,是指第三人加入债的关系,与原债务人共同承担同一责任的现象。新加入的债务人不是从债务人,其债务没有补充性,因而无先诉抗辩权。债权人可直接向他主张债权,
7、从而增加了债权实现的可能性。有关担保合同集锦七篇2.物的担保。物的担保,是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担保债务履行而设定的担保。也就是说,以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所有的特定的动产、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利作为清偿债权的标的,在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将财产变价,并从中优先受清偿,使其债权得以实现的担保形式。物的担保可分为不转移所有的物的担保和转移所有权的物的担保。前者即担保物权,主要有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和优先权,为典型的物的担保;后者如让与担保、所有权保留8等,为非典型的物的担保。3.金钱担保。金钱担保是否作为一种独立的担保类型,在学者中认识不一。由于金钱也是物,所以从本质上说,金钱担保也可归入
8、物的担保。9但金钱毕竟是一般等价物,是特殊的种类物,以金钱为标的物的担保与以其他物为标的物的担保有着重要区别。所以,在法律上金钱担保作为一种不同于物的担保的独立的担保方式。10所谓金钱担保,是指以金钱为标的物的担保,即在债务以外又交付一定数额的金钱,该特定数额的金钱得丧与债务履行与否联系在一起,使当事人双方产生心理压力,从而促使其积极履行债务,保障债权实现的制度。其主要方式有定金、押金。(二)约定担保和法定担保根据担保发生的依据,合同的担保可以划分为约定担保和法定担保。有关担保合同集锦七篇1.约定担保。约定担保,又称为意定担保,是指依照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以合同的方式设立并发生效力的担保方式。约
9、定担保,除法律对其成立要件和内容另有规定外,完全依照当事人的意思而设立。在我国现行担保法制下,抵押、质押、保证、所有权保留等均属于约定担保方式。2.法定担保。法定担保,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而直接成立并发生效力的担保方式。法定担保可分为两种情形:一是当事人不得通过约定排除其适用的法定担保,如优先权、法定抵押权等担保方式;二是当事人可通过约定排除其适用的法定担保,如留置权这种担保方式。(三)本担保和反担保根据担保设立的目的不同,合同的担保可以分为本担保和反担保。1.本担保。本担保,是指保障主债权的实现而设立的担保。本担保只有在具有反担保现象时才有区分意义,我国担保法第4 条第 1 款规定:第三人为债
10、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提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物权法第 171 条第 2 款规定: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可见,我国现行担保法律已经认可了反担保,只要当事人设立了反担保,则原担保即为本担保。2.反担保。有关担保合同集锦七篇所谓反担保,是为担保之债而设立的担保。在商业贸易中,特别是一些大型贸易项目中,由于风险大,担保责任也大,即担保人承担财产责任的可能性很大,这样就很难有人愿意为之进行担保。没有担保,主合同的履行就更没有保障。在这种情况下,为了换取担保人的担保,就要为之解除可能承担担保责任的后顾之忧,而以该担保责任为担保对
11、象设立担保是最为理想的办法,这种为担保之债而设立的担保,就是反担保。关于反担保方式,不能认为担保法规定的五种担保方式均可作反担保方式。在实践中运用较多的反担保形式是保证、抵押权,然后是质权。15至于实际采用何种反担保方式,取决于债务人和原担保人之间的约定。(四)典型担保和非典型担保根据法律上规定的适用和类型化的程度,合同的担保方式可以划分为典型担保和非典型担保。1.典型担保。典型担保,是指法律上明确规定的担保方式。如我国担保法第 2 条第 2 款规定:本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据此,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都为典型的合同担保方式。此外,其他一些法律中规定的担保方式,
12、如我国企业破产法和海商法中规定的优先权,也为典型的合同担保方式。2.非典型担保。非典型担保,是指法律上尚未予以类型化,在实务中还不具有典型意义,但为学说、判例所承认的担保方式。如让与担保、所有权保有关担保合同集锦七篇留等都属于非典型的合同担保。担保合同 篇 4仲裁的基石是当事人之间的合意,双方当事人必须以仲裁协议的方式确定同意仲裁,这是仲裁的原则和出发点。我国仲裁法第四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仲裁法的规定要求仲裁协议必须是书面的,并且原则上将书面协议分为两大类: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达成的仲
13、裁协议。所以在存在担保合同情况下,如果主合同中有仲裁条款,担保合同中没有仲裁条款,从仲裁协议书面形式要求的严格解释来看,虽然担保合同为债务主合同的从合同,但是由于合同主体的不同,如果担保人没有在主合同上签署确认,在担保合同中也没有明确接受适用主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则主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不能约束担保人。但实践中的另一个问题是,20_年 12 月 13 日公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合同管辖。”第二款规定:“主合同与担保合同的选择的管辖法院不一致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管辖。”这是在管
14、辖权问题上贯彻主从合同的原则,即担保合同的管辖随主合同的协议管辖。在具体案件中,法院也严格适用该司法解释裁定主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应当约束担保人。按照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对仲裁有关担保合同集锦七篇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因此法院在管辖问题上所作的裁定是具有权威的。而上述主从合同原则显然与仲裁法严格解释仲裁协议“书面形式”要求的做法相冲突。对主合同的仲裁条款能否约束担保人的分析与思考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担保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五种法定方式。其中留置和定金是债权
15、人与债务人之间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保证、抵押、质押可能涉及第三人,即保证人或者债务人以外的为主债务提供抵押、质押的担保人。所以仲裁实务中在这三种情况下会出现主合同当事人依据主合同仲裁条款,向保证人或者向为主债务提供抵押、质押的担保人主张权利的情形。在涉及主合同中有仲裁条款而担保合同中没有仲裁条款时的处理时,不能一概以担保合同中没有仲裁条款为由排除仲裁管辖,应该探究当事人各方的立约原意,区分具体情况作出判断。1、主合同中的仲裁条款能否约束保证担保人保证有连带保证和一般保证之分,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16、,即其享有先诉抗辩权;而连带保证只要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保证人就有承担履行的义务。在连带保证合同中,主合同有仲裁条款,保证合同没有仲裁条款,该仲裁条款对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应该有约束力。因为保证人愿意承担有关担保合同集锦七篇连带的保证责任,应视为知道或者理应知道主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并且愿意受仲裁条款的约束。如果保证人不受主合同的仲裁条款的约束,则仲裁庭只能裁决主合同的债务人承担责任,而不能越权裁决保证人承担责任,所谓的连带保证责任就会变成一句空话,这明显违背当事人各方的立约原意。当然,如果保证合同明确选择诉讼或者明确排除仲裁协议,则另当别论。但还有一个问题是,如果主合同当事人是事后即在担保合同之后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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