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水利行政执法资格认证考试专业法律知识解析do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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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水利行政执法资格认证考试专业法律知识解析 doc最新好资料推荐-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水利行政执法资格认证考试水利行政执法资格认证考试专业法律知识解析专业法律知识解析一、水资源管理一、水资源管理涉及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涉及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安徽省实施水法办法、安徽省取水许可和水资管理条例、安徽省实施水法办法、安徽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
2、制度考核办法1、水资源的所有权: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水资源的所有权: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水资源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有。水资源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水法第三条)(水法第三条)2、水资源管理的两项基本制度水资源管理的两项基本制度: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除外。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取水许可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除外。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
3、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组织实施。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组织实施。(水法第七条)(水法第七条)3、水资源的管理体制:水资源的管理体制:(水法第十二条:)(水法第十二条:)国家对水资源实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国家对水资源实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的管理体制。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水法
4、第十三条水法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精品好资料-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最新好资料推荐-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4 4、水资源规划:水法、水资源规划:水法第十四条国家制定全国水资源战略规划。国家制定全国水资源战略规划。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按照流域、区域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按照流域、区域统一制定规划。统一制定规划。水法第十八条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
5、执行。经批准的规划需要修改时,必须按照规划编制程序经原批准机关批经批准的规划需要修改时,必须按照规划编制程序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准。5、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原则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原则:水法第二十条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坚持兴利与除害相结合,兼顾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坚持兴利与除害相结合,兼顾上下游、左右岸和有关地区之间的利益,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上下游、左右岸和有关地区之间的利益,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并服从防洪的总体安排。并服从防洪的总体安排。水法水法第二十一条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并兼顾农业、工业、生态环境用水以及航
6、运等需要。用水,并兼顾农业、工业、生态环境用水以及航运等需要。水法第二十三条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重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应当与当地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相适应,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应当与当地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相适应,并进行并进行科学论证;科学论证;在水资源不足的地区,应当对城市规模和建设耗水量大的工在水资源不足的地区,应当对城市规模和建设耗水量大的工业、农业和服务业项目加以限制。业、农业和服务业项目加以限制。水法水法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引水、截任何单位和个人引水、截(蓄蓄)水、排水,不得损害水、排水,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
7、人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6 6、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审批:、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审批:水法第三十三条国家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国家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水法第三十四条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精品好资料-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最新好资料推荐-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过有管辖权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过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
8、响报告书进行审批。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7、国家对用水实行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水法第四十国家对用水实行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水法第四十七条)七条)水法第四十九条用水应当计量,并按照批准的用水计划用水。用水应当计量,并按照批准的用水计划用水。用水实行计量收费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用水实行计量收费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8、取水的概念:取水的概念: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取水,是指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本条例所称取水,是指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9、取水许可的适用范围:取水许可的适用范围:取用水资源的单
9、位和个人,除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都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条例第四条条例第四条下列情形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是指是指年取水量在年取水量在 10001000 立方米以下立方米以下1010、取水量审批的主要依据:、取水量审批的主要依据:条例第十六条条例第十六条按照行业用水定额核定的用水量是取水量审批的主要依据。11、取水许可的分级审批权限:取水许可的分级审批权限:精品好资料-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最新好资料推荐-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安徽办法第九条取水
10、许可按照下列审批权限实行分级审批:(一)年取用地表水在 1500万立方米以上、地下水在 1000万立方米以上,或者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取用地下水和水力发电总装机在1万千瓦以上,以及由省人民政府投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取水的,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12、取水许可不予批准的情形取水许可不予批准的情形:条例第二十条条例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并在作出不批准的决定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批准的理由和依据:(一)在地下水禁采区取用地下水的;一)在地下水禁采区取用地下水的;(二)在取水许可总量已经达到取水许可控制总量的地区增加取水(二)在取水许可总量已经达到取水
11、许可控制总量的地区增加取水量的;量的;(三)可能对水功能区水域使用功能造成重大损害的;(三)可能对水功能区水域使用功能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取水、退水布局不合理的;(四)取水、退水布局不合理的;(五)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时,建设项目自备取水(五)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时,建设项目自备取水设施取用地下水的;设施取用地下水的;(六)可能对第三者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产生重大损害的;(六)可能对第三者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产生重大损害的;(七)属于备案项目,未报送备案的;(七)属于备案项目,未报送备案的;(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审批的取水量不
12、得超过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设计的取水量。13、用水的计费制度:用水的计费制度:水法第四十九条第四十九条用水应当计量,并按照批准的用水计划用水。用水实行计量收费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精品好资料-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最新好资料推荐-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水法第五十条第五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行节水灌溉方式和节水技术,对农业蓄水、输水工程采取必要的防渗漏措施,提高农业用水效率。第二十条水资源费由取水审批机关负责征收,也可以由取水审批机关委托下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水工程管理单位征收第二十一条水资源费缴纳数额根据取水口所在地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和实际取水量确定。水力发电用水(含抽水蓄能电站)和火力发
13、电贯流式冷却用水,水资源费缴纳数额根据取水口所在地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和实际发电量确定。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而进行的经常性疏干排水,有计量设施的,水资源费根据实际排水量确定;无计量设施的,水资源费根据实际采矿量确定。14、地下水超采区、禁采区管理地下水超采区、禁采区管理:在地下水超采区内,县级以上地方人在地下水超采区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并规划建设替代水源,采取科学措民政府应当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并规划建设替代水源,采取科学措施,增加地下水的有效补给。施,增加地下水的有效补给。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内,严禁新建、改建、扩建取用地下水的建设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内
14、,严禁新建、改建、扩建取用地下水的建设项目。已建的地下水取水工程应当统一规划建设替代水源,逐步压减地项目。已建的地下水取水工程应当统一规划建设替代水源,逐步压减地下水开采量,直至限期封闭。具体封闭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下水开采量,直至限期封闭。具体封闭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内,确需取用地下水的,须经省人民政府水行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内,确需取用地下水的,须经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政主管部门批准。15、关于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关于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我国将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我国将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
15、理制度,加强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管加强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管理,严格实行用水总量控制,理,严格实行用水总量控制,加强用水效率控制红线管理,全面推进节加强用水效率控制红线管理,全面推进节精品好资料-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最新好资料推荐-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水型社会建设。加强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管理,严格控制入河湖排污水型社会建设。加强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管理,严格控制入河湖排污总量。总量。水是生命之源、生产之要、生态之基,人多水少、水资源时空分布不均水是生命之源、生产之要、生态之基,人多水少、水资源时空分布不均是我国的基本国情和水情。是我国的基本国情和水情。“四项制度”:一是用水总量控制制
16、度。加强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四项制度”:一是用水总量控制制度。加强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管理,严格实行用水总量控制,包括严格规划管理和水资源论证,红线管理,严格实行用水总量控制,包括严格规划管理和水资源论证,严格控制流域和区域取用水总量,严格实施取水许可,严格水资源有偿严格控制流域和区域取用水总量,严格实施取水许可,严格水资源有偿使用,严格地下水管理和保护,强化水资源统一调度。二是用水效率控使用,严格地下水管理和保护,强化水资源统一调度。二是用水效率控制制度。加强用水效率控制红线管理,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包括制制度。加强用水效率控制红线管理,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包括全面加强节约用水管理
17、,把节约用水贯穿于经济社会发展和群众生活生全面加强节约用水管理,把节约用水贯穿于经济社会发展和群众生活生产全过程,强化用水定额管理,加快推进节水技术改造。三是水功能区产全过程,强化用水定额管理,加快推进节水技术改造。三是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制度。加强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管理,严格控制入河湖排污限制纳污制度。加强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管理,严格控制入河湖排污总量,包括严格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推进水生总量,包括严格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推进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四是水资源管理责任和考核制度。将水资源开发利态系统保护与修复。四是水资源管理责任和考核制度。将水资源开发利
18、用、节约和保护的主要指标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县级用、节约和保护的主要指标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水资源管理和保护工作负总责。以上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水资源管理和保护工作负总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是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是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责任主体,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水资源管理和保护工作负总责任主体,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水资源管理和保护工作负总责二、水土保持二、水土保持涉及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安徽省实施水土涉及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安徽省
19、实施水土精品好资料-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最新好资料推荐-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保持法办法保持法办法1、水土保持的概念:、水土保持的概念:第二条第二条本法所称水土保持,是指对自然因素和人为活动造成水土流失所采取的预防和治理措施。2、水土保持工作的方针:水土保持工作的方针:第三条第三条水土保持工作实行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全面规划、综合治理、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科学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针。3 3、水土保持规划:、水土保持规划:第十五条第十五条有关基础设施建设、矿产资源开发、城镇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方面的规划,在实施过程中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在规划中提出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对
20、策和措施,并在规划报请审批前征求本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4 4、水土保持的预防措施:、水土保持的预防措施:第十七条第十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取土、挖砂、采石等活动的管理,预防和减轻水土流失。禁止在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第二十条第二十条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5、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制度: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制度:精品好资料-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最新好资料推荐-如有侵权请联系
21、网站删除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应当包括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范围、目标、措施和投资等内容。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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