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服务要求_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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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保健服务 要求(申请备案稿)日期:二一三年十二月 目 次 前言 引言 1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4 总则 5 服务组织 6 工作人员 7 服务环境 8 文件和记录 9 服务提供 10 采购管理 11 安全管理 12 信息沟通 13 检视与内部检查 14 不合格服务的处置和服务改进 15 争议和投诉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中国保健协会休闲保健专业委员会提出。本标准由全国保健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483)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认证认可技术研究所、中国保健协会休闲保健专业委员会、北京益生联合健康
2、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市五指生足部反射区保健中心有限公司、深圳市中航健身时尚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鸿喜族休闲俱乐部有限公司、馨东方美容养生公馆、北京生熳橄榄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领秀风尚形象设计有限公司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克、杨泽慧、刘岩、刘玲、魏永学、刘冰、胡东、李艳飞、田青、丛大军、丁艳、龚道喜、王毓慧、马春艳、程明生。引 言 为实现保健服务组织的规范化管理及其经营场所持续地提供规范化服务,达到符合我国法律法规、相关标准的要求,满足顾客需求,促进保健服务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本标准针对我国保健服务行业的特点在保健服务安全、卫生、专业和舒适四个方面提出了要求。本标准可作为保健服务质量合格评定的依据
3、。本部分将内容条款的控制点划分为 3 个等级,并遵循表 1 的原则 表 1 控制点级别划分原则 等级 级别内容 1 级 基于保健服务提供的安全、卫生、专业要求。2 级 基于 1 级控制点的安全、卫生、专业提高的要求。3 级 基于 1 级和 2 级控制点要求的专业和舒适的持续改善措施要求。保健服务 要求 1 范围 本标准给出了对保健服务组织规范化管理及其场所为顾客提供规范化保健服务的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对保健服务组织规范化管理及其场所为顾客提供的调理保健、美容保健等服务满足要求的符合性进行判定,以及保健服务组织的自我改进。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引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
4、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8883 中华人民共和国室内空气质量标准 GB 13495 消防安全标志 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 39 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 549 号)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保健服务 healthcare service 在保健服务场所,由保健服务技能人员,通过非医疗目的的器具等方式,运用技术、手法、产品、知识等手段,为顾客提供的以保养身心、改善体质、预防疾病、促进康复为目的的服务。3.2 保健服务组织 healthcare serv
5、ice institution 提供保健服务的企业或团体。3.3 调理保健服务 processing healthcare service 用专业技术或物质、器具直接作用于顾客的保健服务。3.4 美容保健服务 beauty healthcare service 使顾客变得美丽健康的保健服务。3.5 保健服务项目 healthcare service item 保健服务组织为满足顾客需求所提供的保健服务内容。3.6 保健服务经营场所 premises of healthcare service 经国家相关部门批准,允许提供保健服务等相关经营活动的固定场所。3.7 保健服务场所 healthcar
6、e service area 保健服务组织在其经营场所内,实施保健服务项目的具体场所。3.8 保健服务技能人员 healthcare service personnel 具备国家相关部门或行业认可的职业技能资格、有能力向顾客提供保健服务的专业工作人员。3.9 保健服务器具、用品 healthcare related supplies,appliance 在保健服务中所使用的器材、器械和产品。3.10 不合格服务 unqualified service 未满足规定要求的服务。3.11 内部检查 internal inspection 由保健服务组织内部人员按策划的时间间隔对组织运作是否满足规定要
7、求的符合性验证活动。3.12 内部检查员 internal inspector 保健服务组织实施内部检查活动的人员。3.13 检视 inspection 保健服务组织内部针对经营服务活动进行的日常检查和巡视活动。4 总则 保健服务组织(以下简称组织)和其经营场所应按本标准的要求,关注顾客感受,保证服务过程满足但不限于安全、卫生、专业和舒适的要求。4.1 安全 组织和其经营场所提供的保健服务项目应保证顾客的消费安全。4.2 卫生 组织和其经营场所应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保持场所、人员、设备、设施及用品的卫生。4.3 专业 组织和其经营场所应建立健全服务保障机制,为顾客提供其承诺的保健专项技能服
8、务。4.4 舒适 组织和其经营场所提供的技能服务和场所环境应为顾客带来舒适感。4.5 符合性控制点级别划分 5 服务组织 5.1 组织应具有法人资格,且组织和其经营场所应具备合法、有效的经营资质,经营范围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1 级)5.2 组织和其经营场所应持有但不限于卫生许可证等有效证明文件。(1 级)5.3 组织和其经营场所应持有其他必要的资质/许可证明。(1 级)5.4 组织和其经营场所获得第三方认证机构颁发的质量、安全等相关证书。(3 级)5.5 组织重视服务标准化工作,参与国家、行业有关标准的试点或示范。(2 级)5.6 组织重视服务标准化工作,参与国家、行业有关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9、(3 级)5.7 组织的经营场所的营业时间 3 年以上(含 3 年)。(3 级)5.8 组织和其经营场所持有商标。(2 级)5.9 组织和其经营场所持有中国专利证书。(3 级)5.10 组织或其经营场所获得团体或个人地市级以上奖励。(3 级)6 工作人员 6.1 人力资源 6.1.1 组织应根据服务项目和经营规模的需要,配置相应的管理人员和技能人员等,并建立人员管理制度和员工档案。(1 级)6.1.2 组织宜制定人才发展规划,建立人员的绩效考核制度,并保存相关记录。(2 级)6.1.3 组织宜设立专职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制定人力资源规划及各项人力资源招聘、培训、考核、薪资福利、员工职业生涯发展等
10、管理制度,并保存相关记录。(3 级)6.1.4 组织和其经营场所中专(含高中)以上学历占在册员工数量 30%以上,本科以上学历占在册员工数量 3%以上。(2 级)6.1.5 组织和其经营场所中专(含高中)以上学历占在册员工数量 50%以上,本科以上学历占在册员工数量 5%以上。(3 级)6.1.6 组织中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员工 1 名。(3 级)6.1.7 组织或其经营场所委派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国内外相关的学术会议次数,每年不少于 6 人次。(3级)6.1.8 组织或其经营场所人员在相关的正式出版刊物上发表专业论文或公开出版专业专著,每年不少于 3 篇或 1 部。(3 级)6.2 管理人员 6.
11、2.1 应有中专(含高中)以上学历或同等文化程度。(1 级)6.2.2 应具有从事本行业 2 年以上的工作经历。(1 级)6.2.3 应了解本组织和其经营场所所提供的服务项目的有关知识,具有指导或解决管理过程中具体问题的能力。(1 级)6.2.4 应了解相关的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主管部门规章的要求。(1 级)6.2.5 管理人员中具备 5 年以上从业管理经验,或持有中级以上职称证书、国家相关高级职业资格证书,或大专以上学历者不低于在册管理人员总数的 50%。(2 级)6.2.6 管理人员中具备 8 年以上从业管理经验,或持有中级以上职称证书、国家相关高级职业资格证书,或大专以上学历者不低于在册管
12、理人员总数的 60%。(3 级)6.3 技能人员 6.3.1 应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1 级)6.3.2 应具备相关部门颁发的保健技能培训证书,或持有相关技能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1 级)6.3.2.1 持有相关技能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中级职业资格证书 30%以上和高级职业资格证书 3%。(2级)6.3.2.2 持有相关技能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中级职业资格证书 50%以上和高级职业资格证书 5%。(3级)6.3.3 组织和其经营场所技能人员应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1 级)6.3.4 应掌握本岗位服务规范要求。(1 级)6.3.5 应具备紧急救护基础知识。(1 级)6.4 培训 6
13、.4.1 组织应建立员工入职培训、技能培训等相关培训制度,制定培训考核管理规定。(1 级)6.4.2 培训内容至少包括:专业技能、服务礼仪、职业道德、企业管理制度、安全知识、卫生知识。(1级)6.4.3 组织应每年对全体人员进行持续发展培训。(1 级)6.4.4 组织应制定并实施年度培训计划、培训大纲。(1 级)6.4.5 组织应保存培训教材及相关培训实施和考核记录。(1 级)6.4.6 组织宜定期委派管理人员参加外部的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培训证明。(2 级)6.4.7 组织内部培训教师应具备国家颁发的高级职业资格证书。(3 级)7 服务环境 7.1 组织和其经营场所应制定管理规定,对使用的服务
14、场所环境进行管理。(1 级)7.2 不同保健服务类别的营业面积、接待区最低面积:(1 级)保健服务类别 营业面积不低于()(含)接待区面积不低于()(含)调理类 200 10 美容类 200 10 7.3 组织和其经营场所应根据服务项目划分为接待区、服务区、休息区等功能区域,不同功能区域应标识明确。(1 级)7.4 所有提供服务的房间单间面积应有 6(含)以上。(1 级)7.5 服务场所周边 50m 内,应无射线、噪音、粉尘、强光等污染源。(1 级)7.6 服务场所内、外环境应整洁、美观。(1 级)7.7 服务场所室内空气应无毒、无害、无异常嗅味,室内空气中的甲醛(HCHO)、氡气(222Rn
15、)、苯含量应符合表 2 要求。(1 级)表 2 室内空气质量参数 序号 参数类别 参数 单位 最高限值 备注 1 化学性 甲醛 HCHO mg立方米 0.10 1 小时均值 2 化学性 苯 C6H6 mg立方米 0.11 1 小时均值 3 放射性 氡 222Rn cfu立方米 2500 依据仪器定 7.8 服务场所室内应保持空气流通,密闭环境应安装强制通风换气系统。(1 级)7.9 服务场所室内应保持空气流通,密闭环境应安装新风系统。(2 级)7.10 室内空气中细菌总数应符合表 3 要求。(1 级)表 3 室内空气卫生指标 对 象 项 目 卫生指标 室内空气 1、菌落总数(年平均值)400
16、Bq立方米 2、采用:撞击法 2500 cfu/m3 3、采用:沉降法 30 个/皿 4、其中:溶血性链球菌(撞击法)36cfu/m3 7.11 服务场所内应在适宜位置布置室内绿化植物,使之产生光合作用。(2 级)7.12 服务场所内应设置专门供顾客使用的独立卫生间,每天消毒并保持清洁。(1 级)7.13 如使用坐便器,宜使用一次性卫生坐垫(套、纸垫)。(3 级)7.14 服务场所内应有 6(含)以上的独立消毒操作间,消毒间应有明显标志,设有上下水设施,清洗餐具、用品的设施应分开,室内地面清洁干燥,通风换气良好,无杂物存放。(1 级)7.15 服务场所内应有专人维护场所的消毒、卫生环境管理。(
17、1 级)7.16 服务场所内应使用普通照明设备,且在提供保健服务过程中不应关闭照明设备。(1 级)7.17 提供服务的房间不应有内锁,且门上设置有不小于 0.01 的透视窗或可观察室内全景的门镜(洗浴除外)。(1 级)7.18 经营场所内应有备用照明设备或光源。(2 级)7.19 经营场所内宜自备发电系统。(3 级)7.20 经营场所内公共卫生间应提供相应的洗涤和卫生用品。(1 级)7.21 经营场所内公共卫生间配备镜子和梳子等理容用品。(3 级)7.22 经营场所内设有残疾人专用卫生设施。(3 级)8 文件和记录 8.1 文件控制 8.1.1 组织和其经营场所应制定文件化的管理规定,对服务使
18、用的管理文件予以控制,并制定文件化的有效文件目录。(1 级)8.1.2 组织和其经营场所使用的文件应保持清晰、易于识别。(1 级)8.1.3 相关部门和人员使用的文件应与文件发布部门保存的有效文件一致。(1 级)8.1.4 组织和其经营场所应保存文件的审批、更改、发放和接收记录。(1 级)8.1.5 组织和其经营场所应对作废文件进行标识,防止非预期使用。(2 级)8.1.6 外来文件应有渠道收集、识别、控制和转化。(3 级)8.2 记录控制 8.2.1 组织和其经营场所应制定并实施记录管理规定,以明确记录的标识、贮存、保护、检索、保存 期限和处置所需的控制要求。(1 级)8.2.2 记录应满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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