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法》ppt课件第三章-汇票-本票与支票.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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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法学(下)商法学(下)第五编第五编 票据法票据法 第五编第五编 票据法票据法 第三章第三章 汇票、本票及支票汇票、本票及支票l一、汇票的概念和种类一、汇票的概念和种类 l(一)汇票的概念(一)汇票的概念 l 汇票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l1.汇票有三个基本当事人,即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l2.汇票是出票人委托他人付款的票据。l3.汇票是见票即付或在指定日期付款的票据。l4.汇票是付款人无条件支付票据金额给持票人的票据。l(二)汇票的分类 l 1.按出票人身份的不同,可以将汇票分为银行汇票银行汇票和和商业汇票商业汇票。l
2、2.按汇票记载付款日期的不同,可以将汇票分为即期汇票即期汇票和和远期汇票远期汇票。远期汇票又可分为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见票后定期付款。l3.按收款人记载方式的不同,可以将汇票分为记名汇票、指示汇票记名汇票、指示汇票和和无记名无记名汇票汇票。l4.按汇票当事人的不同,可以将汇票分为正式汇票正式汇票和和变式汇票变式汇票。l5.按汇票记载内容的不同,可以将汇票分为完成汇票、空白汇票和不完全汇票。l二、出票二、出票l(一)出票的概念(一)出票的概念l出票,也称出票,也称发票发票,是,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行为收款人的行为。l出票由出票由作成作成票据与票
3、据与交付交付票据两部分构成票据两部分构成(二)汇票的记载事项 1.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相对应记载事项是指,票据法规定的,行为人为票据行为时,应该在票据上记载,如果未记载,则依票据法的规定执行,票据并不因此无效的记载事项。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汇票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有以下七项:(1)表明“汇票”的字样;(2)支付文句。支付文句。汇票上必须记载无条件支付委托的字样,称为支付文句。在我国常用凭票祈付或请于到期日无条件支付等类似文字。(3)确定的金额;(4)付款人名称;(5)收款人名称或其指定人的姓名;(6)出票日期;(7)出票人签章。2.相对必要记载事项相对必要记载事项。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
4、定,汇票的相对必要记载事项有三项:(1)付款日期;(2)付款地;(3)出票地。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为见票即付的汇票;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汇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3.任意记载事项任意记载事项。汇票上可以记载事项是指依当事人意思自由决定的事项,若不记载,票据仍然有效;如果当事人记载,则记载事项也发生票据上的效力。1)担当付款人。所谓担当付款人,是指出票人在付款人之外,记载一个代付款人实际付款的人,换言之,就是付款人的代理人。2)预备付款人。所谓预备付款人是指出票人或背书人、保证人在付款人之外记载的,预备
5、将来在需要时参加承兑或参加付款的人。3)免除担保承兑责任的记载。4)免除作成拒绝证书。5)禁止背书的记载。l(三)出票的要求l1.出票人应当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l2、汇票的出票人必须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并且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l3.出票人签章必须符合规定。l(四)出票的效力l 出票人签发汇票后,即承担保证该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出票人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票款和行使追索权或再追索权的有关费用。l三、背书背书l (一)背书的概念l是指持票人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以转让票据权利持票人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以转让票据
6、权利或将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的票据行为或将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的票据行为。l(二)背书的种类l 背书按其目的不同可以分为:l 1.转让背书。l 2.委托收款背书。l 非转让背书 l 设质背书。1.完全背书完全背书 一般转让背书一般转让背书 转让背书 空白背书 回头背书 特殊转让背书特殊转让背书 期后背书期后背书 无担保背书 禁止背书的背书(2)空白背书空白背书又称又称无记名背书无记名背书,略式背书略式背书或或不完全背书不完全背书,它是背书,它是背书人不记载被背书人的姓名,仅签章于汇票背面或粘单人不记载被背书人的姓名,仅签章于汇票背面或粘单上的背书。空白背书的绝对应记载事项只有背书人签上的背书。
7、空白背书的绝对应记载事项只有背书人签章一项。其他如背书文句章一项。其他如背书文句(即票面金额让与之意思即票面金额让与之意思)和和背书日期等均为任意记载事项,记载与否,由背书人背书日期等均为任意记载事项,记载与否,由背书人决定。决定。空白背书与完全背书的不同仅在于空白背书不记载被空白背书与完全背书的不同仅在于空白背书不记载被背书人姓名。除此,其他各种应记载和任意记载事项背书人姓名。除此,其他各种应记载和任意记载事项均与完全背书一致。均与完全背书一致。回头背书回头背书,又称为还原背书或逆背书,系以汇票上已有的债务人为被背书人所为的背书,期后背书期后背书是于汇票所载到期日届至后所为的背书。期后是于汇
8、票所载到期日届至后所为的背书。期后背书分为二种情况:一是在票据到期以后,拒绝付款证背书分为二种情况:一是在票据到期以后,拒绝付款证书作成前书作成前(或作成拒绝证书期限届满前或作成拒绝证书期限届满前)作成的背书,称作成的背书,称为期日后背书;二是在作成拒绝证书后或在作成拒绝证为期日后背书;二是在作成拒绝证书后或在作成拒绝证书期限届满后作成的背书,称为期限后背书。书期限届满后作成的背书,称为期限后背书。无担保背书无担保背书,是指背书人在背书时记载了免除担保承,是指背书人在背书时记载了免除担保承兑和付款责任的背书。这种背书,背书人不仅对于其兑和付款责任的背书。这种背书,背书人不仅对于其直接的被背书人
9、不负担保责任,而且对其所有的后手直接的被背书人不负担保责任,而且对其所有的后手均不负责。但无担保背书的被背书人及其后手再依一均不负责。但无担保背书的被背书人及其后手再依一般背书转让票据权利时,他们均应依照通常情形负责。般背书转让票据权利时,他们均应依照通常情形负责。禁止背书的背书禁止背书的背书,又称禁转背书,它是背书人在作成,又称禁转背书,它是背书人在作成背书时,在汇票上记载了禁转文句的背书。禁转背书背书时,在汇票上记载了禁转文句的背书。禁转背书不同于一般背书仅在于背书人对于被背书以后的后手不同于一般背书仅在于背书人对于被背书以后的后手不负担保承兑和付款的责任,但背书人对其直接后手不负担保承兑
10、和付款的责任,但背书人对其直接后手(被背书人被背书人)仍应负担保责任,并且禁转背书对于所有仍应负担保责任,并且禁转背书对于所有其他背书人其他背书人(不论其在禁转背书之前为背书人或之后为不论其在禁转背书之前为背书人或之后为背书人背书人)的担保责任不生任何影响。的担保责任不生任何影响。委任背书委任背书,又称为委任取款背书,它是持票人为委托他人(被背书人)代为领取票款而为的背书。该种背书除了应有背书人签章、被背书人姓名的记载外;一般应有委任取款文句的记载,以防和一般的背书相混淆。委任背书效力主要表现为:(1)被背书人受委任后,得行使票据上的一切权利。(2)被背书人有再背书的权利,不过此时,被背书人仅
11、得再为委任背书,以将其代理权转让于第三人,而不得为转让背书。(3)被背书人行使票据权利时,汇票债务人所得对抗背书人之事由均得对抗被背书人,也就是说,委任背书不发生人的抗辩切断效力。需说明的是,背书人与被背书人之间的关系属于民法上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的需说明的是,背书人与被背书人之间的关系属于民法上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内部关系,应依民法处理。被背书人与背书人之间不存在权利担保关系。内部关系,应依民法处理。被背书人与背书人之间不存在权利担保关系。设质背书设质背书,又称质权背书、质背书,它是背书人以票据权利设定质权为目的所为的背书。背书人为质权设定人(出质人),被背书人为质权人。由此设定的质权属于
12、权利质权。设质背书具有如下效力:(1)设定质权的效力。(2)被背书人有再背书的权利,但他只能为委任背书,既不得为转让背书,也不得再为设质背书。(3)被背书人行使票据权利时,受人的抗辩切断人的抗辩切断的保护。(4)剩余款项返还的效力。(5)权利证明的效力。l(三)背书的要求 l1.背书应当记载法定内容。l 2.记载于法定处所。l3.背书不得附有条件。l4.票据的出票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票据持有人背书转让的,背书行为无效。l5.背书人不得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背书转让或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两个以上的人。l6.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l7.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
13、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四四)背书的连续背书的连续 案例案例 1、概念背书的连续背书的连续,是指汇票上所记载的背书,自收款人至最后的被背书人(最后持票人),在形式上均相互连续而无间断。换言之,背书的连续就是除第一次背书人为收款人外,其后背书,均以前一次背书的被背书人为后一背书的背书人。背书的连续对持票人行使权利,付款人免除责任均具重要意义,具体体现如下:1)持票人得以背书之连续,证明其权利。2)付款人对其付款,应以背书的连续主张免责。2、连续背书认定。、连续背书认定。对于背书连续认定,应遵循下列各原则:对于背书连续认定,应遵循下列各原则:11各次背书形式上均为
14、有效各次背书形式上均为有效22背书的连续,仅以转让背书的连续为认定标准。背书的连续,仅以转让背书的连续为认定标准。33背书在汇票上的记载顺序应有连续性。背书在汇票上的记载顺序应有连续性。l(五)背书的效力(五)背书的效力l1转让背书的效力转让背书主要有下述三种效力:(1)权利移转效力(2)担保付款的效力 (3)权利证明的效力 2非转让背书的效力(1)委任取款背书的效力(2)质权背书的效力 l 四四、承承兑兑 案案例例l (一)承兑的概念l承兑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行为。l具体地讲,它有以下涵义:(1)承兑是付款人愿意于到期日支付票据金额的意思表示;(2)承兑是单方法律
15、行为;(3)承兑是一种附属的票据行为,因为承兑与背书一样,以出票行为的存在为前提;(4)承兑是要式行为,一般地说,承兑人愿意于到期日支付票据金额的意旨应在汇票上表明,并由承兑人签章。(二)承兑的程序1.提示承兑。承兑的提示承兑的提示是汇票的持票人在承兑的期限内,以确定和保全其票据权利为目的,向付款人出示票据,请求予以承兑的行为。提示不是票据行为,而是承兑这一票据行为的前提。提示不是票据行为,而是承兑这一票据行为的前提。票据法规定:定日付款或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之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汇票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
16、承兑的,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承兑提示的期间承兑提示的期间 除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须承兑而无承兑期间外,应承兑的汇票与可以承兑的汇票,应在何时请求承兑,票据法上定有一定的期限,这种期限称为承兑提示期间承兑提示期间。承兑提示的一般原则是持票人向付款人为承兑的提示,应在到期日前为之。1)汇票上记载有“应请求承兑”字样的汇票的承兑提示期间。2)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的承兑提示期间。(3)不遵守提示期间的后果.各国票据法均规定,应请求承兑的汇票的持票人应当遵守提示期间的规定。否则将丧失期前追索权。2付款人的承兑付款人的承兑(1)(1)承兑时间承兑时间持票人向付款人提示汇票请求承兑后,付款人应尽快决持票
17、人向付款人提示汇票请求承兑后,付款人应尽快决定承兑或拒绝承兑,但应给付款人一个考虑的时间。这定承兑或拒绝承兑,但应给付款人一个考虑的时间。这个时间称为承兑时间。个时间称为承兑时间。(2)承兑的款式承兑的款式承兑为要式行为。各国票据法一般都要求承兑人在承兑承兑为要式行为。各国票据法一般都要求承兑人在承兑时应在汇票上记载时应在汇票上记载“承兑承兑”或其他同义字句并由其签名,或其他同义字句并由其签名,这种承兑为正式承兑。付款人未于票据上记载这种承兑为正式承兑。付款人未于票据上记载“承兑承兑”字样,仅在票据上签名的视为承兑,这种承兑称为略式字样,仅在票据上签名的视为承兑,这种承兑称为略式承兑。承兑。(
18、3)承兑的撤回承兑的撤回承兑的撤回又称承兑的涂销,是指付款人为不使承承兑的撤回又称承兑的涂销,是指付款人为不使承兑发生法律效力而为的一种行为。兑发生法律效力而为的一种行为。未交予持票人之前,涂销其承兑的行为。承兑的撤未交予持票人之前,涂销其承兑的行为。承兑的撤回只能通过涂销进行。回只能通过涂销进行。撤回承兑的效果与拒绝承兑一样,但付款人如果已撤回承兑的效果与拒绝承兑一样,但付款人如果已将其承兑的意思书面通知持票人或汇票上其他签名将其承兑的意思书面通知持票人或汇票上其他签名人的,即使未交还票据予持票人,亦不得撤回,即人的,即使未交还票据予持票人,亦不得撤回,即使撤回也不发生拒绝承兑的效果。使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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