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本科学习.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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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准 备 一、在民法总论中我们都应当学到什么知识?二、在民法总论中我们应当掌握那些学习民法的方法三、民法分论在民法学中的地位第1页/共214页第二编 人身权人身权与财产权在民法中的排序先后问题理想的排序:人身权财产权理性的排序:财产权人身权第2页/共214页第三编 物权法 第十三章 物权总论第一节 物权法概述一.物权法的概念(一)物权法的缘起1.1.作为最原始、最典型的财产法,发挥”定份止争”之功能2.2.在历史唯物论之视角下,物权法是所有制关系的法律体现第3页/共214页在2007年司法考试中,涉及物权法的考点有10个,分别是:物权法定原则、物权变动原则及公示方法、善意取得、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2、、拾得遗失物或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隐藏物、抵押的财产范围、抵押登记的效力、权利质权的标的及留置权。在2008年司法考试中,涉及物权法的考点有14个:不动产物权合同的生效、善意取得制度、物权法定原则、地役权、抵押权的行使期限、占有制度、物权的变动、不动产物权的变动登记制度、动产交付、所有权的取得、抵押、质押、处分共有财产(动产或者不动产)、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等内容。第4页/共214页(二)物权法的概念 物权法是通过规定静动法律关系中的物权,调整物质资料占有,归属,利用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物权,通俗地说,一头牛属于你,你可以用它来耕田、拉车,可以租给他人使用,也可以杀掉卖牛肉。这种支配的权利
3、是排他的,任何人都不能干涉你。1.1.物权法的基本调整方法,首先是通过规定物权,而收纳社会生活中之种种财富的占有,利用的事实2.2.所规定的物权主要对应财富的归属与非归属的两种状态第5页/共214页(三)物权法的调整对象有体物的归属与利用关系1.1.物的归属关系核心问题何为”归属”一个在解释上容易陷于同语反复的法律概念,可以尝试着”描述”这一概念(1)(1)归属可以是指特定民事主体优越于其他一切民事主体的,对物质资料的支配地位.(2)(2)归属还可以是指特定民事主体对一定物质资料在面临社会分配时的“剩余索取权”.第6页/共214页(3)(3)还可以是指物质资料被他人直接占有 利用时,物主人可以
4、依据间接占有继续支配物质资料,并在利用关系解除以后,恢复到完全支配者的地位的法律上的能力(4)(4)归属关系的广泛存在,还代表一个社会对个人财产支配能力的高度信任,故而归属关系没有期限性.(5)(5)归属关系可以作为一切财产关系的逻辑起点.第7页/共214页例,以下体现物之“归属”关系的有、张某在某公司中拥有的1万股份B、李某在银行的1万元存款C、王某对合伙经营所的购买的一栋房屋财产享有的合伙人份额D、赵某作为某住宅楼业主对屋顶的共有权E、陈某创作了某雕塑,而对雕塑作品拥有的著作权F、吴某一家拥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答:CD第8页/共214页2 2、物的利用关系 使物尽其用,才是物权法最终服务的目
5、的。相比之下,追求“物尽其有”的归属关系,反倒是为了达成更有效的物的利用的一种手段。物的利用的两种主要形式:A A、自主利用 B B、他主利用 在大陆法建立完备的所有权制度的背景下,我们反倒更应当注意他主利用的社会效率。第9页/共214页例:以下属于他主利用的是A、甲从乙处典来的一处房产,现改为旅馆对外经营B、丙从丁处借来100斤种子粮用于春播。C、A承诺用自己的电子元件为B组装一台音响,现组装完成,在交付前由A试用一个月。B、合伙成员C利用合伙企业过去购买的一批原材料向银行出质,袋到100万元款。答:AB第10页/共214页二、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何谓“物权法的基本原则”?A A、它仅仅是贯穿
6、于物权法内部的行为准则 B B、它是在物权法律实践中积累的经验性、技术性原则,而非伦理性原则。C C、它仅仅适用于大陆法系的物权法。第11页/共214页(一)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法第5 5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1 1、概念:物权的种类、每一类物权的内容,创设、移转、消灭的方式,均由法律规定。A A、物权法定的项目:种类、内容、创设移转消灭的方式B B、物权法定中的“法”,不是指广义物权法的一切渊源形式,在通常情况下仅仅是指民事基本法与民事单行法(物权法)C C、比较物权“法定”与法律行为的“合法性”要求会发现,此“法定”与彼“合法性”既有联系,但更有区别。第12页/共214页
7、案例案例1 1:甲和乙签订了一份书面合同,约定甲将其房屋的使用权长期转让给乙,该:甲和乙签订了一份书面合同,约定甲将其房屋的使用权长期转让给乙,该长期使用权具有物权性质,作为对价,乙必须支付给甲长期使用权具有物权性质,作为对价,乙必须支付给甲1616万元。合同签订后,乙将万元。合同签订后,乙将1616万元付给了甲。后来,乙由于急需用钱,就将该房屋的长期使用权转让给了丙。万元付给了甲。后来,乙由于急需用钱,就将该房屋的长期使用权转让给了丙。甲知道后,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其与乙签订的合同,并要求丙返还该房屋。甲知道后,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其与乙签订的合同,并要求丙返还该房屋。第13页/
8、共214页在这个案子当中,甲和乙约定的对房屋的长期使在这个案子当中,甲和乙约定的对房屋的长期使用权具有物权性质,而根据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用权具有物权性质,而根据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种类只能由法律规定,而不能由当事人随意创的种类只能由法律规定,而不能由当事人随意创设,由于我国现有物权中并不存在房屋的长期使设,由于我国现有物权中并不存在房屋的长期使用权这一类型,所以甲和乙的约定由于违反了物用权这一类型,所以甲和乙的约定由于违反了物权法定原则,不能产生物权效力。在实践当中,权法定原则,不能产生物权效力。在实践当中,当事人自行约定的当事人自行约定的“终身居住权终身居住权”、“优先购买优先购买权权”等物
9、权类型,由于缺乏法律依据,如果当事等物权类型,由于缺乏法律依据,如果当事人以其约定诉讼到法院,要求保护他们所谓的物人以其约定诉讼到法院,要求保护他们所谓的物权时,法院都可以根据权时,法院都可以根据物权法物权法第第5 5条条的规定,驳回的规定,驳回他们的诉讼请求,因为他们的约定违反了物权法他们的诉讼请求,因为他们的约定违反了物权法定原则。定原则。第14页/共214页“物权内容法定物权内容法定”案例案例 :甲有一套房子,乙租赁了该房屋,乙为了能够长期甲有一套房子,乙租赁了该房屋,乙为了能够长期使用该房屋,就和甲商定由其永久租赁,甲永远不使用该房屋,就和甲商定由其永久租赁,甲永远不能收回该房屋,也不
10、能将该房屋抵押或出卖,那么能收回该房屋,也不能将该房屋抵押或出卖,那么乙和甲之间的这种约定是否合法?乙和甲之间的这种约定是否合法?不合法。因为他们约定永久性地限制房屋所有人甲不合法。因为他们约定永久性地限制房屋所有人甲对该房子的处分权,实际上是取消了所有权中的处对该房子的处分权,实际上是取消了所有权中的处分权能,这显然与分权能,这显然与物权法物权法规定的所有权的权能不符,规定的所有权的权能不符,这种约定也违反了物权法定原则,其约定是无效的。这种约定也违反了物权法定原则,其约定是无效的。第15页/共214页例题甲对乙负有50万元的债务,甲所提供的下列担保方式中哪些是合法有效的?()A.甲将自己的
11、一幢价值50万元的房屋不转移占有质押给乙B.甲将自己的一幢价值50万元的房屋抵押给乙C.甲的朋友丙将自己的一幢价值50万元的房屋抵押给乙担保甲债务的履行D.甲乙约定若甲到时不能清偿债务,则甲的房屋归乙所有答案BC第16页/共214页在本案中,B、C两项属于法律规定的抵押权,并且其内容也符合法律的规定。而A则创设了一个法律没有规定的新的担保物权种类,因为依据民法通则和担保法的相关规定,质权的设定必须转移质物的占有,如果不转移占有,即使名为质权,也是不允许的。D项属于流质条款的约定,也是无效的。注意物权的种类和内容法定,这一点和债权是完全不同的。债权奉行的是契约自由原则,当事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和社
12、会公共利益的范围内,创设任何种类的债权。法律往往并不限制合同的种类和内容,允许当事人自由协商约定合同的内容,承认并保障其效力的实现。第17页/共214页(07年卷三第11题)甲将其父去世时留下的毕业纪念册赠与其父之母校,赠与合同中约定该纪念册只能用于收藏和陈列,不得转让。但该大学在接受乙的捐款时,将该纪念册馈赠给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该大学对乙的赠与无效,乙不能取得纪念册的所有权B.该大学对乙的赠与无效,但乙已取得纪念册的所有权C.只有经甲同意后,乙才能取得纪念册的所有权D.该大学对乙的赠与有效,乙已取得纪念册的所有权答案:D第18页/共214页解析:物权法第39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
13、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物权法第5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本题中,甲在赠与合同中约定学校不得处分(转让)该纪念册违反了物权法定原则,仅具有债的效力,不具有物权效力。因此D项正确。第19页/共214页 2 2、物权法定原则的历史价值 A A、“归属关系”与“利用关系”的有效区别的需要 B B、在阶级社会,物权法定原则成为物权法体现阶级倾向性的工具 C C、使作为对世权的物权,能够取得适当的公示方式 D D、物权法定原则是社会习惯中的 新兴“物权”萌芽之被社会承认过程始终处于成文法的稳定控制之下。3 3、物权法定的项目内容 A A、物权的种类
14、B B、物权的权能 C C、物权的创设、移转方式4 4、物权法定原则与民法的意思自由原则的 关系 矛盾 与 统一5 5、违反物权法定原则的法律后果第20页/共214页(二)一物一权原则 1 1、概念:一物之上只允许存在一个最优越的支配权所有权。延伸含义:一物之上不允许存在两个和两个以上彼此互不相容的物权。2 2、适用范围:一物一权原则仅仅适用于对个人主体地位高度尊重,自物权与他物权高度分离的,继承罗马法传统的大陆民法。而不严格适用于深刻继承了日耳曼法的团体主义的当今英美法系的财产法。但这又并不妨碍在英美法系国家“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原则的贯彻 一个特殊的问题:在大陆法系:法人财产权-股权,到
15、底哪个“是”所有权,或两个都是?或两个都不是?第21页/共214页(三)公示公信原则 概念:依法定公示方式进行公示的静、动法律关系中的物权,可以使权利取得完整的权利保护效力,也可以使相信物权公示外观的相对人,取得其期望取得的法律效果。1 1、公示原则 物权的存在、取得、变动,应具备法定之公示形式,否则物权之法律效力将受减损善意取得中的原权利人 (1 1)物权存在的公示 A A、目的,在于使不特定的社会义务人知悉特定物权的存在,以向特定物权人尽到物权法上的义务 B B、为达上述目的,要求物权人按物权法定原则之要求进行公示,即采用占有(动产物权)、登记(不动产物权)两种形式 占有:作为公示手段的占
16、有,不是指物权的“占有权能”,而是指对事物的事实管理,这种管理应达到社会观念公认的直接、有效与可见的程度。第22页/共214页 (2 2)物权取得、变动的公示 A A、物权取得,是指民事主体绝对或相对取得物权的法律效果 B B、物权变动,是已经取得的物权发生主体、客体或权利内容变动,或物权消灭的法律效果C C、物权取得与变动的公式方法:交付(针对动产物权)、变更登记(针对不动产物权)。对于不动产来说,其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模式为:有效的债权行为+登记=不动产物权变动;而对于动产来说,它的物权变动模式则为:有效的债权行为+交付=动产物权变动。第23页/共214页案例:某甲有一套房子,他先与乙签
17、订了房屋买卖协议,约定将该房屋以案例:某甲有一套房子,他先与乙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约定将该房屋以2020万元的万元的价格卖给乙,乙将价格卖给乙,乙将2020万元房款交付给了甲,甲同时将房屋交付给乙,乙对房屋进行万元房款交付给了甲,甲同时将房屋交付给乙,乙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并搬进去居住,但没有进行过户登记。后来,由于房屋价格上涨,甲就背信了装修并搬进去居住,但没有进行过户登记。后来,由于房屋价格上涨,甲就背信弃义地撕毁了与乙签订的合同,又与丙签订了合同,将上述房屋又以更高的价格卖弃义地撕毁了与乙签订的合同,又与丙签订了合同,将上述房屋又以更高的价格卖给了丙,并且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这时,丙拿着房产
18、证找到乙,要求乙腾房,乙给了丙,并且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这时,丙拿着房产证找到乙,要求乙腾房,乙认为自己买房在先,并且实际取得了该房屋,自己才是房屋的所有人,于是拒绝搬认为自己买房在先,并且实际取得了该房屋,自己才是房屋的所有人,于是拒绝搬出。出。第24页/共214页双方争议,这是典型的一房二卖行为。显然,由于乙购买了房屋后没有进行过户登双方争议,这是典型的一房二卖行为。显然,由于乙购买了房屋后没有进行过户登记,该房屋的所有权并没有转移,因此乙虽然交付了房屋价款,但并没有从法律上记,该房屋的所有权并没有转移,因此乙虽然交付了房屋价款,但并没有从法律上取得房屋的所有权。相反,丙虽然没有实际占有房
19、屋,但由于他已经进行了过户登取得房屋的所有权。相反,丙虽然没有实际占有房屋,但由于他已经进行了过户登记,根据物权法第记,根据物权法第9 9条条的规定,丙已经从法律上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这就是不动产的规定,丙已经从法律上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这就是不动产登记的效力。登记的效力。第25页/共214页不动产物权设立登记生效是原则,但也有例外情不动产物权设立登记生效是原则,但也有例外情形。形。一是国有自然资源所有权,一是国有自然资源所有权,-物权法物权法第第9 9条条第第2 2款款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权可以不登记。”二是非因法律行为产生的物
20、权变动,参考二是非因法律行为产生的物权变动,参考28-3128-31条条三是大部分用益物权,都不需要进行登记,除建三是大部分用益物权,都不需要进行登记,除建设用地使用权外都自合同生效时设立。设用地使用权外都自合同生效时设立。例如土地承包经营权(例如土地承包经营权(127127条),地役权(条),地役权(158158条)条)第26页/共214页例张先生夫妇拥有一套四合院,院内有6间房屋。l996年,张先生以自已名义为6间房屋办理了房屋产权证。1年后,经公证处公证,张先生夫妇自愿将l间南房赠与了女儿张平。但张平没有实际占有使用此房,也没有到国家有关房屋管理机关办理产权过户手续。1998年,张先生的
21、妻子病故。此后不久,张先生将四合院内的所有房屋,包括曾经公证赠与女儿的南房,全部赠与了儿子张丰的女儿张小小,此事经过了公证,张丰还以女儿的名义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自此,张先生与张丰一家在四合院内居住。2002年,张先生的女儿张平将张先生、张丰告至法院,要求确认南房归自己所有,二人腾退房屋。第27页/共214页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张平主张南房归自己所有的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支持,因其虽接受赠与,但没有办理过户登记。B.张先生将6间房屋全都赠与给张小小的行为是部分有效的c.张平可以请求张某返还自己继承母亲遗产所应得的房屋D.张先生将6间房屋全都赠与张小小的行为有效,并且及时办理了房产的过户手续,所以
22、张小小应取得全部房屋的所有权答案ABC第28页/共214页(3 3)违反物权公示的法律后果 A A、物权存在不公示,不能期待广大义务人对物权的义务的履行 B B、物权变动不公示:或不发生物权变动的结果 或有关结果不能对抗第三人 2 2、公信原则 (1 1)概念:社会公众对适当的物权公示形式有善意信赖的权利,即使实际上公示形式与物权的实际情况背道而驰,善意信赖人仍可基于善意信赖而取得其期望取得的法律效果 (2 2)在不动产物权关系中,为对登记的信赖 (3 3)在动产物权关系中,为对占有的信赖,如著名的“善意取得”制度第29页/共214页例:下列哪一种情况下,善意第三人不能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相应
23、物权?A.保留所有权的动产买卖中,尚未付清全部价款的买方将其占有的标的物卖给不知情的第三人B.电脑的承租人将其租赁的电脑向不知情的债权人设定质权C.动产质权人擅自将质物转质于不知情的第三人D.受托代为转交某一物品的人将该物品赠与不知情的第三人答案:D第30页/共214页解析: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A项符合该款规定
24、,构成善意取得;D项不属于“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不构成善意取得,因此本题应选D.物权法第106条第3款规定:“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可见他物权也可以善意取得,BC两项均为质权的善意取得。第31页/共214页(四)平等保护原则物权法第4 4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物权法是民事基本法,强调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权利义务平等,不能因为权利人身份的不同而区别对待。各权利人,不论它是国家、是集体还是个人,都必须遵循同样的物权设立和变动规则,所有权和其他物权在受到侵害以后,都应当受到物权法的平等保护。这是民法的平等原则在
25、物权法中的具体体现第32页/共214页(五)区分性原则 1 1、概念:将一个连贯的交易行为,前后分为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两个阶段的物权法原则2、适用范围在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所谓“即时清节”的交易过程中,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的界限并不清晰,但并非找不到。区分性原则主要适用于交易活动经历一定时日,从缔约到履约须有明显的过程的复杂交易行为,特别是不动产买卖行为第33页/共214页3、区分性原则的功能(1)划分交易过程中债法与物权法各自的调整对象(2)令不同的交易阶段分别归入债权行为(原因行为)与物权行为(物权变动)两个阶段,分别适用各自的成立与生效要件,从而发生效力命运上的彼此相对独立:债权行为的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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