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物管部分解读2.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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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酝酿年酝酿 物权法的筹备工作始于物权法的筹备工作始于1993年,年,2007年年3月月16日,物权法被审议通过,前后历时日,物权法被审议通过,前后历时13年。年。8次审议次审议从从2002年年12月物权法初次审议,到月物权法初次审议,到2007年审议通过,共经过年审议通过,共经过5年年8次审议,审议次次审议,审议次数之多在我国立法史上是空前的。数之多在我国立法史上是空前的。11543件民意件民意2005年年7月,物权法草案向社会全文公布,共收到人民群众提出的意见月,物权法草案向社会全文公布,共收到人民群众提出的意见11543件,件,并先后召开并先后召开100多次座谈会和多次论证会。多次座
2、谈会和多次论证会。延长延长1至至2天天2007年全国政协十届五次会议定于年全国政协十届五次会议定于3月月3日下午开幕,日下午开幕,3月月15日上午闭幕,与以往开日上午闭幕,与以往开十天会的惯例相比,会期增加两天。十天会的惯例相比,会期增加两天。相应地,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定于相应地,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定于3月月5日开幕,日开幕,3月月16日结束,也比往年多开一日结束,也比往年多开一天会。这增加的会期,将用于讨论物权法草案和企业所得税法草案。天会。这增加的会期,将用于讨论物权法草案和企业所得税法草案。2799票赞成票赞成2007年年3月月16日上午,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参加表决的近日上午,十
3、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参加表决的近3000名人大代表以名人大代表以2799票赞成、票赞成、52票反对、票反对、37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了物权法。这部法律被认为对于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了物权法。这部法律被认为对于推进经济改革和建设法治国家都有着重大意义,标志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一步完善,推进经济改革和建设法治国家都有着重大意义,标志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一步完善,政治文明迈出了重要一步。政治文明迈出了重要一步。第1页/共24页第七十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第七十一条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
4、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第七十二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共有部分:专有部分以外的走廊、楼梯、过道、电梯、外墙面、水箱、水电气管线;物业管理用房、绿地、道路、公用设施以及其他公共场所)第七十三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物管法中有关物业的规定
5、第2页/共24页第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第七十五条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第3页/共24页第七十六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五)筹集和使用建筑
6、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第4页/共24页第七十七条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经营性用房是指利用房屋进行各类商业服务、生产经营(办公)等经营性活动的房屋)第七十八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7、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第七十九条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水箱等共有部分的维修。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公布。第八十条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确定。第5页/共24页第八十一条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有权依法更换。第八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业主
8、的委托管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接受业主的监督。第八十三条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6页/共24页第七十条案例 一些小区物业公司为了谋取利益,在小区内搞各种展会,并利用建筑物的外墙为一些公司做各种墙体广告,或者改变会所功能,将其改成酒楼、歌厅等经营性场所。根据前述规定,“建筑物的外墙”属于建筑物的“共有
9、部分”,业主对其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未经许可,物业公司不得擅自做广告牟利。对于“会所”,应考虑其性质,如果登记为“经营性用房”,则权利人对其享有完全的使用和处分权;如果属于业主共有,则不得擅自改变用途牟取利益。第7页/共24页第七十一条案例私装水床造成他人财产损失案情介绍:王某系北京铁建公司的一位公务员,他购买的是小区多层住宅二楼203,他按自己的意思买了一张水床,并请安装公司人员为其进行安装,在未经物业公司装修部同意的情况下施工完毕。结果因水床的安装改变了上下水管道的结构,且水床水流量大增,使五层、六层住户供水问题严重不足。管理处对此事很不满,再三向王某协调处理,王某坚持房子是自己的,
10、产权归自己所有,室内安装属私人权力,至于供水不足问题,他要求管理处作二次加压或管道改造,管理处对此事再三协调,他均不听劝告,于是,物业公司向法院上诉。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擅自改变房屋结构、破坏房屋公用设施设备,危及他人生活用水,违反物业公司的有关规定,属于违法民事行为。第8页/共24页第七十三条案例 城镇公共道路一般出现在建设规模很大的小区,虽然这些道路也在小区范围内,但是按照法律规定就不能算业主共有。一楼的业主如果通过向开发商付费取得一楼院子内的绿地,则绿地属于业主个人。第9页/共24页第七十四条案例开发商转卖共有车库被判赔偿南京某城市花园是南京市鼓楼区的一个高档住宅小区,小区建成后,3幢楼
11、下建有连片整体地下车库,共有59个机动车泊位。开发商在销售住宅时也承诺:小区配建地下车库供业主停车。但业主们入住后却发现,开发商以8万元的单价将车位卖给小区附近的一家公司。业主每天都为停车的事情发愁,给业主生活带来诸多不便,后双方多次协商无效,迫不得已于2003年6月,由该小区业主委员会向鼓楼区人民法院起诉开发商,请求法院判决确认该小区地下停车库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归全体业主所有。第10页/共24页第七十四条案例分析 在本案中,该地下车库在建设规划中是用于停放业主汽车的车位,并且该部分已经算入小区公摊面积。根据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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