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卷》模拟真题一.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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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卷模拟真题一1.【论述题】(江南博哥)材料一:新华社北京2019年2月25日电: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主任习近平24日主持召开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习近平指出,推进全面依法治国,要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法治政府建设是重点任务,对法治国家、法治社会建设具有示范带动作用。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是依法治国的迫切需要。要把党的领导贯穿于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和各方面,履行决策法定程序,增强公众参与实效,提高专家论证质量,坚持合法性审查,防控决策风险。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从实际出发,坚持尽力而为、量
2、力而行,以规范的程序、科学的决策维护重大公共利益、维护人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材料二: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保证人民-3家作主的根本政治制度。必须坚持法治建设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以保障人民根本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承担应尽的义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共同富裕。必须保证人民在党的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必须使人民认识到法律既是保障自身权利的有力武器,也是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增强全社会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意识,
3、使法律为人民所掌握、所遵守、所运用。(摘自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问题】:根据材料,结合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谈谈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对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的意义。答题要求:(1)无观点或论述、照搬材料原文的不得分;(2)观点正确,表述完整、准确;(3)总字数不少于500字。我的回答:参考解析:(一)全面依法治国总目标中提到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这是法治建设整体性、系统性和协同性的要求。法治国家是指国家治理和国家权力要依法运行;法治政府是其主体;法治社会是二者的基础。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是建设法治政府的具体举措,它通过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
4、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确保决策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基本原则,它要求法治建设为了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以保障人民根本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二)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中,法治政府建设是关键。决策又是行政权力运行的起点,行政机关能否依法决策,直接关系到法治政府依法行政的水平。法治的实质是控制权力,控制好行政权尤其是行政决策权的行使,有助于维护人民利益。首先,在国家权力体系中,行政权主要面向社会执行法律,享有行政优先权和自由裁量权,也最容易侵犯人民权利。其次,政府管理公共事务的职能与人民各项权利保障紧密相关。与此同时
5、,国家公共权力的控制离不开公民参与。公民参与社会治理的过程也是法治社会不断发育完善的过程。所以,健全和贯彻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有利于推动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保障人民在依法治国中的主体地位。(三)具体从重大行政决策的法定程序上看,公众参与强调决策者和受决策影响的利益相关者之间的沟通对话,促进行政决策的合理性;专家论证具有客观公正性,能避免产生不合理的甚至是错误的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有助于有针对性地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化解处置预案;合法性审查有助于事先审查决策事项是否于法有据,决策程序是否依法履行,决策内容是否依法合规;集体讨论决定能避免行政负责人专断和主观决策,确保行政决策遵循客观
6、规律,作出科学决策。所以,贯彻重大行政决策的法定程序,有利于维护重大公共利益、维护人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实现人民幸福安康。2.【案例分析】【案情】白某(男)曾因抢劫罪而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2002年1月1日,在有期徒刑执行3年整(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为2年整)时被假释。之后白某与谭某(女)结婚。后谭某有外遇,白某发现后与谭某长期吵闹。谭某与白某商量,“我帮你找个女孩,我们扯平”。(事实一)2003年2月1日,谭某上街时,以身体不适为由,骗取被害人林某(女)的信任,让林某送其回家。在其家中,谭某骗林某喝下掺有迷药的饮料,趁被害人昏迷后,谭某让其丈夫白某对林某实施强奸。后二人将林某用绳子勒
7、死并掩埋尸体。因被害人林某家属报案称林某失踪,公安机关立案,但并未破获该案。(事实二)2016年3月1日,白某进入A某家,入户盗窃数额较大的财物。2018年4月1日,谭某怀孕,又与白某产生争吵,胎位不正,疑受报应,谭某前往公安机关投案。此时,白某逃往外地。谭某因怀有身孕被公安机关监视居住,后趁去医院做产检途中逃匿。公安机关将二人信息录入全国在逃人员信息库。(事实三)2018年5月1日,谭某在外逃途中流产,经母亲劝说,谭某准备回乡向村委会投案,在途中被公安机关抓获。谭某如实供述了迷晕林某的事实,但隐瞒了与白某一起勒死林某的事实。后向公安机关提供了犯罪后其知悉的白某在外地的手机号码。但公安机关赶到
8、时,白某已闻风逃走。(事实四)2018年6月1日,白某在逃跑途中盗窃B某信用卡并使用,数额较大,因此在外地被抓。白某在公安人员讯问时起初使用假名,后经讯问人员做思想工作,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真名,并供述了自己在2003年实施的强奸杀人事实,以及2016年在A某家盗窃财物的事实,并揭发谭某参与杀人的事实。(事实五)【问题】1.对于事实二,白某、谭某构成一罪还是数罪?2.对于事实四,谭某是否构成自首、立功?3.对于事实四,可否对谭某适用死刑?4.对于事实五,白某所犯之罪是否超过追诉时效?5.对于事实三、事实五,白某是否构成自首、立功?6.对于事实一、事实五,分析白某是否构成累犯,如何数罪并罚?我的回答
9、:参考解析:1.谭某、白某构成强奸罪、故意杀人罪,应当数罪并罚。(1)白某实施了强奸林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的正犯。谭某迷晕林某,实施强奸罪的暴力行为,构成强奸罪的共同正犯。(2)因二人在强奸后故意杀害被害人,不构成强奸致人死亡,系强奸罪(基本犯)、故意杀人罪,应当数罪并罚。2.谭某对强奸罪成立自首,不成立立功。(1)谭某先投案,逃跑被通缉后又投案,在投案途中被抓,仍属自动投案。谭某如实供述强奸犯罪事实,对该罪成立自首。隐瞒故意杀人罪事实,对该罪不成立自首。(2)虽向公安机关提供了犯罪后其知悉的同案犯的手机号码,系供述同案犯的基本信息,但对抓捕犯罪人没有起到实际作用,不构成立功。3.不能对谭某适
10、用死刑。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能适用死刑。本案谭某因怀有身孕,案发时被公安机关监视居住,之后逃匿后又归案。(1)“审判的时候”指从羁押至执行前。因怀孕而变更其他强制措施的,也认为是“审判的时候”。(2)“怀孕”包括此期间有过怀孕状态,也包括自然流产和人工流产。(3)怀孕妇女因涉嫌犯罪被羁押,又因同一事实被起诉、交付审判的,应当视为“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4.白某犯有强奸罪(2003年2月1日)、故意杀人罪(2003年2月1日)、盗窃罪(2016年3月1日、2018年6月1日),均未超过追诉时效。(1)强奸罪基本犯的追诉时效为15年、故意杀人罪为20年。因在二罪追诉期间内白某于2016年3月
11、1日犯盗窃罪,二罪追诉时效中断,从该时点重新计算。之后白某在逃匿途中,不受时效限制。(2)对于盗窃罪,2016年3月1日实施,追诉时效是5年,当然未超过追诉时效。5.白某不构成自首,也不构成立功。(1)对于其所供述的2016年在A某家盗窃财物的事实,因系犯盗窃罪被抓而供述同种罪行,不成立特别自首。(2)对于其所供述的强奸、杀人事实,因系已经录入全国在逃信息库的罪行,系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事实,也不成立特别自首。(3)揭发谭某参与杀人的事实,系供述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不构成立功。以上行为均属于坦白。6.对于事实一、事实五,白某不构成累犯,应当撤销假释,数罪并罚。(1)假释考验期间犯新罪,不属刑罚
12、执行完毕后犯罪,而属刑罚执行期间内犯新罪,不构成累犯。(2)应当撤销假释,按先减后并原则数罪并罚。将抢劫罪未执行完的刑期(有期徒刑5年减3年),与三个新罪(强奸罪、故意杀人罪、盗窃罪)合并的刑罚,进行并罚。并罚后的结果,为继续执行的刑罚。3.【案例分析】【案情】:A市公安局对马源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公司负责人甲、部门经理乙、业务员丙、丁、戊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进行立案侦查,侦查完毕后移送A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后A市检察院向A市中院提起公诉。A市中院开庭时,由于被告人人数众多,法院允许被告人推选代表人参加庭审。由于难以确定诉讼代表人,法院允许马源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的辩护人己作为诉讼代表人参加庭审。在
13、审理期间,被告马源民间资本管理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宣告破产,于是法院对公司负责人甲、部门经理乙、业务员丙、丁、戊继续审理。经审理法院认为被告单位马源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罚金100万元;被告人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被告人乙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被告人丙、丁、戊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后丙上诉,其他被告人未上诉,第二审法院A省高院发现丙还涉嫌一起诈骗罪,与其他人无关联,故将丙发回一审A市中院重新审判。一审A市中院判处丙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构成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合并执行3年,后丙
14、不服提出上诉,检察院未抗诉,由于其他被告人的案件尚未作出第二审裁判,第二审法院A省高院并案审理,判决丙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构成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合并执行3年,其他被告人维持原判。【问题】:1.由于被告人人数众多,法院允许被告人推选代表人参加庭审是否正确?为什么?2.由于难以确定诉讼代表人,法院允许马源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的辩护人己作为诉讼代表人参加庭审是否正确?为什么?3.由于被告马源民间资本管理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宣告破产,法院继续审理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4.第二审法院A省高院将丙发回一审A市中院重新审判,后并案审理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5.第二审法院A省
15、高院对丙的判决是否违背上诉不加刑原则?为什么?我的回答:参考解析:1.不正确。刑诉解释第224条规定,被害人人数众多,且案件不属于附带民事诉讼范围的,被害人可以推选若干代表人参加庭审。本案被告人人数众多时不能推选代表人,而在被害人人数多时才能推选代表人。2.不正确。刑诉解释第336条第2、3款规定,依据前款规定难以确定诉讼代表人的,可以由被告单位委托律师等单位以外的人员作为诉讼代表人。诉讼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被告单位或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直接责任人员的有关人员的辩护人。本案诉讼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马源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的辩护人。3.不正确。刑诉解释第344条规定,审判期间,被告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宣告破
16、产但尚未完成清算、注销登记的,应当继续审理;被告单位被撤销、注销的,对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继续审理。本案需要判断该被告单位马源民间资本管理公司是否完成了注销登记,如果尚未完成,应当继续审理,如果已经完成,对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继续审理。4.正确。刑诉解释第404条第2款规定,有多名被告人的案件,部分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有新的犯罪事实需要追诉,且有关犯罪与其他同案被告人没有关联的,第二审法院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对该部分被告人分案处理,将该部分被告人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原审法院重新作出判决后,被告人上诉或者检察院抗诉,其他被告人
17、的案件尚未作出第二审判决、裁定的,第二审法院可以并案审理。本案第二审法院A省高院发现丙还涉嫌一起诈骗罪,与其他人无关联,可以将丙发回一审A市中院重新审判,后并案审理。5.不违背上诉不加刑原则。刑诉解释第401条第1款第3项规定,第二审法院审理被告人上诉的案件,如果原判认定的罪数不当的,可以改变罪数,并调整刑罚,但不得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或者对刑罚执行产生不利影响。本案一审A市中院判处丙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构成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合并执行3年;二审A省高院判决丙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构成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合并执行3年,并未加重最终的刑
18、罚。4.【案例分析】【案情】2018年11月11日下午,赵某骑车沿小区东路行驶至和平路十字路口时,遇饮酒后的钱某驾驶机动车与驾车逆行通过该路口的孙某两车发生碰撞,致赵某受伤骨折,钱某头部受伤。经查,因钱某的好友王某成功脱单”,当日钱某受邀一同前往“中国好嗓子KTV”喝酒庆贺。不胜酒力的钱某几杯酒下肚后已至微醺,但王某仍极力劝酒,钱某无奈又多喝了几杯,后钱某自行驾车回家,途中不慎发生交通事故而导致头部受伤。另查明,钱某驾驶的汽车实际所有人为周某,周某虽明知钱某没有驾驶资格,但碍于情面仍将该车借给了钱某。该车已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车险。同时,已知周某的汽车系从他人手中购得,在事故发生前周某就已及时向
19、保险公司发出车辆交付转让的通知,但截至事故发生时,保险公司仍未作出任何答复。同日,正值孙某怀有身孕的妻子李某临近分娩,身体不适。孙某驾车携李某仓促赶往医院进行检查。不料,钱某行车至路口时,未减速让行,与逆行的孙某两车发生碰撞,最终造成骑车通行的赵某受伤。交通事故责任书认定,钱某与孙某对本次交通事故负同等责任,赵某无责。事后经鉴定,赵某因从小缺钙而患有骨质疏松,其所受的损伤中个人体质因素占比25%。由于汽车碰撞毁损,在经保险公司处置后,车主周某将车驾驶至4S店进行修理。数日后,在医院接受了治疗的钱某决定乘坐公共汽车回家,在公共汽车行驶至跨江大桥过程中,钱某因头部受伤心情不佳,未留意已乘坐过站,于
20、是心生怨气,立即要求司机让自己下车。司机不予理睬,钱某遂殴打司机,司机立刻还击,致使公共汽车与正常驾车相向行驶的吴某迎面相撞后失控坠入江中。钱某、司机以及车上所有乘客无一幸免。事后,有不明真相的网友散布谣言,称该事故系吴某逆行所致。因而,吴某被各网友人肉搜索,发现其为某英雄烈士的后代,引起众多网友对吴某及某英雄烈士的侮辱与谩骂。此外,已知公交车上其他乘客生前均投保了人身意外险,并明确指定了受益人。现受益人一行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保险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保险理赔义务,使该等受益人更加悲痛欲绝。孙某在驾车发生碰撞后,妻子李某腹疼难忍,被紧急送往医院。在乘坐电梯上楼过程中,孙某因劝阻同电梯内吸烟的
21、郑某,与郑某发生激烈争执,但两人始终只有语言交流,无肢体冲突。双方争执随即被医院工作人员平息,却不料郑某在离开后,因心脏病发作而猝死。李某经医院妇产科检查后,医院认为李某如果不立即进行剖宫产,那么她和孩子都将会有生命危险。但是,孙某考虑到顺产更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坚决不同意签字进行手术。经李某苦苦哀求,医院考虑到病情发展,在为了挽救其性命的情况下径行完成了手术,李某成功生下儿子孙小某。孙某见医院未经其同意就进行手术,大为不满,与医院理论未果后要求立即出院。医院诊断认为李某身体虚弱,应继续住院观察,不宜出院。孙某不以为然,仍坚持出院。李某回家不到3天,突发高烧,经抢救无效,不治而亡。同时,孙小
22、某被查出有智力障碍,系医院手术过失所致。【问题】1.本案中,由于赵某个人体质的因素在其所受损害中占到25%,那么钱某和孙某能否主张减轻相应25%的责任?为什么?2.本案中,头部受伤后的钱某能否向劝酒的王某主张承担侵权责任?为什么?3.钱某驾驶的汽车实际所有人周某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存在交强险的情况下,钱某应当如何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4.周某与保险公司之间的商业车险合同关系是否已经形成?5.如你作为公交车上其他乘客的代理律师,准备向法院提起侵权损害赔偿之诉,你会将谁列为被告?为什么?6.请问受益人能否在向保险公司提出保险合同违约之诉的同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为什么?7.吴某是否有权就某英雄
23、烈士名誉受损向法院提起诉讼?8.孙某是否应当对郑某的死亡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是否能够适用公平责任?为什么?9.孙某能否就李某的死亡请求医院承担侵权责任?为什么?10.孙小某是否有权就未出生前所受的损害向医院主张侵权损害赔偿?为什么?我的回答:参考解析:1.不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第2项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本案中,虽然赵某的个人体质状况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一定的影响,但这不是民法典等法律规定的过错和责任减轻的事由
24、,且钱某和孙某的侵权行为才是导致赵某健康权被侵害的唯一原因,赵某不应因个人体质状况对交通事故导致的损伤存在一定影响而自负相应责任。2.能。通常而言,共同饮酒行为属于情谊行为,不属于法律调整的范围。但作为情谊行为的共同饮酒行为可以成为引发注意义务或安全保障义务的先行行为。本案中,王某在钱某不胜酒力的情况下仍极力劝酒,又放任钱某酒后自行驾车回家,没有履行在共同饮酒的先行行为之下附随产生的安全保障义务,存在过错,致使钱某酒后驾车并导致事故发生。依据民法典第1165条第1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王某应当承担侵权责任。3.周某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民法典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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