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卷》模拟真题一.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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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卷模拟真题一1.【论述题】(江南博哥)材料一:法治和德治,如车之双轮、鸟之两翼,一个靠国家机器的强制和威严,一个靠人们的内心信念和社会舆论,各自起着不可替代而相辅相成、相得益彰的作用,其目的都是要达到调节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保障社会的健康和正常运行。摘自习近平坚持法治与德治并举材料二:对突出的诚信缺失问题,既要抓紧建立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又要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惩戒机制,使人不敢失信、不能失信。对见利忘义、制假售假的违法行为,要加大执法力度,让败德违法者受到惩治、付岀代价。摘自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七次学习会议上的讲话【问题】:根据以上材料,结合习
2、近平法治思想中法治和德治相结合的原则,谈谈如何推进诚信社会建设。答题要求:1不少于600字;2要全面客观,不空谈;3观点正确,表述完整、准确。我的回答:参考解析: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法律和道德都具有规范社会行为、调节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两者在社会治理中是不可缺少的重要手段,必须既要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又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发挥法治对道德的保障作用。法律在制定过程中可以将一些道德规范转化为法律规范,再通过法律实施体现价值观和道德要求,并通过法律的强制功能确保道德底线。在推进诚信社会建设中,加强相关立法工作,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完善守法
3、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惩戒机制等,使人不敢失信、不能失信,助推全社会形成诚实守信的良好氛围。完善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强化和规范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借用法治手段解决道德领域的突出问题。发挥领导干部在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中的关键作用,以实际行动带动全社会尊法守法、崇德向善。发挥道德对法治的支撑作用。实现良法善治,离不开道德作用的发挥。道德是制定法律的重要依据,为法律创制提供思想基础,为法律正当性提供评判标准。因此,在诚信社会建设中,发挥道德对法治的滋养作用,努力使道德体系同社会主义法律规范相衔接、相协调、相促进。道德教育要突出法治内涵,培养人们的法律信仰、法治观念、规则意识
4、,引导人们认同和信仰法律,明是非、知荣辱,以道德伦理滋养法治精神,在全社会营造有利于法律实施的文化氛围。法安天下,德润人心。建设信仰法治、守法诚信、和谐有序的社会主义法治社会,是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的重要举措。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诚信社会的建设必须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以法律和道德协同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发力,增强社会活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确保党和国家长治久安。2.【案例分析】【案情】王某是一名货车司机,以运煤为生。但由于运煤利润较低,所以他就打起了煤矿地磅的歪主意。某日,王某听闻有一种地磅解码器,可以遥控改变过磅重量,达到多装少称的目的,于是就从外地孙某处购买了一
5、台地磅解码器,并将其悄悄安装在自己常去的某煤矿地磅上。之后王某驾驶货车装载该矿的原煤到磅房过磅时,利用事先安装在电子地磅下的地磅解码器,使地磅显示的载重量减少15吨。经鉴定,王某用此“高科技”手段多取走的原煤价值为7500元。另查明,除王某外,还有许多运煤司机都从孙某处购买过地磅解码器,孙某也知道买家购买解码器就是为了以较低的价格从矿上多拉煤出来。(事实一)王某在运煤过程中,因多次违章被电子摄像头拍摄记分,于是请“黄牛”刘某帮忙找人“购买”驾驶证分数用于清除记分,刘某应允,谈好价格4000元。刘某找到驾驶证闲置不用的周某,请周某出面去交警大队帮王某清除记分,承诺事成之后给周某报酬4000元,周
6、某应允。三人一起至交警部门清除王某的记分后,王某支付4000元给刘某后自行离开。刘某将要携款离开时,周某见状紧跟着刘某索要报酬。刘某威胁称“你再跟着我就打你”。周某怕事情闹大,不敢声张,刘某遂扬长而去。经查,刘某多次用相同手法介绍他人违法“卖分”,收钱后又不给“卖分者”报酬。(事实二)王某见运煤生意越来越难做,于是转行从事食盐的生产、销售工作。在取得许可证后,王某发现将某种工业用盐冒充食用盐销售能够大幅度降低成本,于是将这种工业用盐掺入食盐中销售,案发时销售金额为2万元,尚未销售的货值金额为10万元。经鉴定,王某混入食盐中的这种工业用盐除了缺碘外,不存在其他质量问题。(事实三)王某因事实一、事
7、实三涉嫌犯罪,某夜在家睡觉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采取了刑事拘留措施。后王某借上厕所之机从派出所逃跑。王某逃至情人金某家,告诉了金某实情,让金某赶紧买两张机票与自己一起逃亡境外。金某订好第二日飞往加拿大的机票后,王某彻夜难眠,趁金某熟睡时自行前往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事实四)【问题】1.根据事实一,分析王某、孙某的刑事责任。2.根据事实二,分析刘某的刑事责任。3.根据事实三,分析王某的刑事责任。4.根据事实四,分析王某、金某的刑事责任。我的回答:参考解析:1王某、孙某构成诈骗罪,系共同犯罪,王某是诈骗罪的实行犯、主犯,孙某是帮助犯、从犯。(1)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地磅
8、解码器欺骗煤矿工作人员,使其对王某装载的原煤重量产生认识错误,进而在未收取相应货款的情况下将15吨原煤交付给王某,给煤矿造成了7500元的财产损失,王某构成诈骗罪的实行犯、主犯。(2)孙某虽然没有直接利用地磅解码器骗取煤矿的原煤,但其销售的地磅解码器专门用于遥控改变过磅重量,达到多装少称的目的,且孙某也明知买家购买地磅解码器就是为了以较低的价格从矿上多拉煤出来。客观上,孙某提供地磅解码器对王某的诈骗行为起到了实质的促进作用,属于诈骗罪的帮助行为,主观上也有帮助王某诈骗他人的故意,所以,对孙某应认定为诈骗罪的帮助犯、从犯。根据刑法第27条第2款的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2
9、刘某构成诈骗罪。(1)驾驶证上的分数既不是现实的财物,也不是法律允许在市面上进行自由交易的财产,但是现实生活中,驾驶证分数确实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能够通过交易换取对价,且具有管理可能性与移转可能性,具备刑法中财物的属性,是一种虚拟财产,能够成为财产犯罪的对象。(2)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不想支付对价这一真实意愿,欺骗周某等人“卖分”,使得周某等被害人以为能够用自己驾驶证的分数换取相应的报酬,进而去交警大队按照刘某的指示为他人清除记分,处分了自己驾驶证分数这一虚拟财产,但最终未获得报酬,遭受财产损失,刘某构成诈骗罪。3王某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1)王某将工业用盐掺入食盐中销售,
10、属于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系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根据刑法第140条的规定,成立本罪既遂要求销售金额达到5万元以上。而本案中王某的销售金额只有2万元,故不成立该罪既遂。但根据司法解释规定,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不满5万元,但将已销售金额乘以3倍后,与尚未销售的伪劣产品货值金额合计15万元以上的,成立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王某销售金额2万元乘以3为6万元,再加上尚未销售的货值金额10万元,最终是16万元。所以王某成立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2)王某不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食盐虽然属于食品,但本案中王某混入食盐中的工业用盐除了缺碘
11、外,不存在其他质量问题,所以王某的行为不属于刑法第144条规定的“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所以王某不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3)王某不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王某在食盐中混入缺碘的工业用盐,可能会导致食盐本身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但是根据刑法第143条的规定,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要求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而本案中不存在相应情节,所以王某不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4)根据刑法第149条第1款的规定,生产、销售刑法第141条至第148条所列特殊伪劣产品,不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但是达
12、到了刑法第140条的追诉标准的,按照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所以对王某最终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论处。根据刑法第23条第2款,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4王某构成脱逃罪,对脱逃罪应认定为自首,但对诈骗罪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不能认定为自首;金某构成窝藏罪(未遂)。(1)王某被拘留后,属于依法被关押的犯罪嫌疑人,王某趁上厕所之机从派出所逃跑,构成刑法第316条规定的脱逃罪。之后王某让金某为自己准备逃往加拿大的机票,不构成窝藏罪,因为王某作为犯罪嫌疑人自己窝藏自己,该行为不具有期待可能性,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2)王某虽然自行前往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全
13、部犯罪事实,但仅就脱逃罪成立自首,根据刑法第67条的规定,对脱逃罪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诈骗罪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而言,王某就是因为涉嫌这两个罪而被抓获的,属于被动归案,即便逃跑后再自动投案的,也不满足“自动投案”的要求,不构成自首。(3)金某明知王某是犯罪的人,仍然为其准备了逃往加拿大的机票,帮助其逃匿,该行为属于刑法第310条规定的窝藏行为。但是,由于王某主动投案,导致金某的窝藏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构成窝藏罪(未遂)。根据刑法第23条第2款的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3.【案例分析】【案情】甲市A县的陈某于2018年向同县王某借款3万元后逃
14、匿。2021年3月16日,王某打听到陈某藏匿于甲市B县,遂将陈某劫持并拘禁于B县某出租屋内,向其索要欠款及利息共8万元,陈某表示无钱可还,王某又将陈某转移至甲市C县继续索要欠款,不料陈某于C县逃脱并报警。后王某于甲市D县被公安机关抓获。2021年4月7日,公安机关以王某涉嫌非法拘禁将其拘留,同年4月10日,检察机关对王某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对王某执行逮捕时,办案人员告知王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侦查人员对陈某进行强制人身检查并确定为轻伤;同时,经公安机关申请,由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签发搜查证后,侦查人员对陈某被拘禁的出租屋进行搜查并制作了搜查笔录,笔录由侦查人员签名确认。2021年6月20日,公安机关侦
15、查终结,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审查起诉过程中公诉人员联系到陈某,希望听取陈某作为本案被害人的意见。陈某表示自己已出国,没时间返回甲市,但可提交书面意见,公诉人员对此予以接受。后检察院机关就该案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庭审过程中,合议庭对搜查笔录产生疑问,遂宣布休庭,对该证据进行庭外调查核实,并在调查核实中发现了对案件有重大影响的新证据。经当庭展示后,合议庭将该证据采纳为主要定案依据。经审理,人民法院以非法拘禁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3年。【问题】1A县、B县、C县、D县人民法院中,哪些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为什么?2本案中公安机关的做法有哪些不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3审查起诉过程中,若检察机关认为该案证据
16、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应如何处理?4法院的审理过程中,若陈某以出庭支持公诉的公诉人系王某前妻为由提出回避申请,司法机关应如何处理?5本案中法院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的一系列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6若在王某认罪认罚的情况下,合议庭经审理仍认为王某并非触犯非法拘禁罪,而是构成抢劫罪,则应如何处理?我的回答:参考解析:1A县、B县、C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D县人民法院不具有管辖权。我国刑事案件的地域管辖原则是“以犯罪地法院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法院管辖为辅”,其中犯罪地既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也包括犯罪结果发生地。A县人民法院为被告人王某居住地法院,B县、C县人民法院为被告人犯罪地法院,AB
17、C法院均有管辖权。D县人民法院为王某被抓获地法院,被告人被抓获地法院不具有管辖权。2本案中公安机关有以下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1)公安机关对王某执行逮捕时才告知其有权委托辩护人不合法,应在对王某第一次采取强制措施或讯问时即告知其相应权利;(2)公安机关对陈某强制进行人身检查不合法,对被害人的人身检查不能够强制进行;(3)公安机关的搜查证由检察长签发不合法,应由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发;(4)公安机关制作的搜查笔录只有侦查人员签字不合法,还应有被搜查人或其家属、邻居或其他见证人签字或盖章。3检察机关认为该案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第一次补充侦查后,若检察机关仍认为证据不足
18、的,既可再次退回补充侦查,也可在认为没有退回补充侦查必要的情况下作出不起诉的决定;第二次补充侦查后仍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检察机关必须作出不起诉决定。4合议庭应首先判断陈某的回避申请是否合法:该公诉人为办理本案的检察人员,又系被告人王某前妻,满足“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这一法定条件。对此,合议庭应当休庭,并通知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接到通知后,应考量张某与王某的关系是否已达到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程度,据此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5本案中法院对存疑证据宣布休庭进行庭外调查核实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但对调查核实的证据不经质证即予以采信的做法不合法。除经庭外征求意见、控辩双方没有异议的情形外,法庭庭外调
19、查核实取得的证据,应当经过当庭质证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6法院应按审理认定的罪名判决即判处其构成抢劫罪,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是有例外规定的,应当从其规定。4.【案例分析】【案情】2010年4月3日,陈某与言某合开了一家银河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言某未实际缴纳出资。2010年4月20日,银河公司与新月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将其厂区建设工程发包给新月公司承建,并约定竣工日期为2011年5月20日,工程款分期支付。2010年6月8日,陈某与言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协议中约定言某将享有的公司股权无偿转让给陈某。2011年2月11日,银
20、河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致使工程停工。因银河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2013年9月4日,法院裁定受理了银河公司债权人对银河公司提出的破产申请。2013年11月20日,新月公司向银河公司的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并主张工程款优先受偿权。2015年3月10日,新月公司与星星公司订立合作开发欣欣小区房地产合同,主要卖点拟为“A小学学区房,交通方便,环境优美”(A小学为该地区公认的教学质量最好的小学)。但在开发筹备过程中,新月公司一直怠于履行自己的主要义务,星星公司多次催促无果。2015年5月8日,新月公司收到星星公司发来的通知1:鉴于你公司怠于履行主要义务,若在后续合作中不做改正,我方将终止与你方的合
21、作。2015年7月3日,新月公司收到星星公司发来的通知2:鉴于你公司怠于履行主要义务,我方决定终止合同。与新月公司合作无果,2015年8月5日,星星公司与阳阳公司订立了欣欣小区房地产项目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同时,星星公司、阳阳公司与赵某签署履约保证书,载明如果阳阳公司违约,担保人赵某需向星星公司赔偿其因此而蒙受的损失。阳阳公司为了赚取更多利润,修建房屋过程中擅自采用部分不符合约定的劣质建筑材料。星星公司之后发现阳阳公司施工存在质量问题,必须进行修复,该开发项目工期因而延误。后因其他原因,双方在2016年8月19日协议解除合同并签订解除合同协议,但并未就因工期延误以致双方蒙受的直接损失另行协商达
22、成一致。2016年9月28日,星星公司向赵某发出索赔通知:保函约定的担保事由现已发生,通知你方依据保函赔偿因阳阳公司违约造成的损失共计100万元(该100万元为星星公司的实际损失)。2016年12月3日,欣欣小区的房屋正式对外出售。钱某为了自己的孩子能到A小学上学,一直都在等待欣欣小区的房屋开售。开售当天,钱某在欣欣小区售楼处抢购到一套住房,在订立合同时特别约定:星星公司保证欣欣小区住房为A小学学区房。该套房屋于2016年12月15日完成房产登记。2017年1月25日,教育部门发布更改校区分片的决定,其中,欣欣小区对应的小学变更为B小学。孙某也在开售当天抢购到欣欣小区的一套住房,以按揭方式支付
23、价款,并约定如因政策变动导致首付增加,需买方自行筹款。2016年12月4日,当地政府为了稳定房价,要求增加购买第二套房的首付比例。孙某购买的这套住房恰好是第二套,其手中并无余钱可以用来支付增加的首付,只好找到好友李某,向其借款20万元,同时孙某、李某与刘某签订保证合同,约定刘某对该笔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保证合同中还约定孙某与李某若要变更主合同的有关条款,应征得保证人刘某的同意。2016年12月30日,李某因欠张某20万元,便将对孙某享有的20万元债权转让给张某,李某未将此变动告知孙某和刘某。2017年1月4日,孙某因某些情况需要将对李某负担的20万元债务转移给王某,孙某于当日获得李某的同意
24、。王某到期无法偿还李某的债务,除一份以王某自己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分红型人寿保险单之外,王某再无其他财产。欣欣小区的业主委员会与奇奇物业公司于2017年3月7日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合同期限为3年,合同未约定解除合同条件。2018年2月240,该小区业主大会认为物业服务存在重大缺陷,按照法定程序作出解聘奇奇物业公司的决定,之后业主委员会向物业公司发出解除合同通知,物业公司在2018年3月12日提出小区业主大会无权单方决定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的异议并向法院提起诉讼。【问题】1.陈某与言某签订的无偿转让股权协议是否属于赠与合同?为什么?2.银河公司破产时,新月公司能否就厂房建设工程的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主张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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