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范文锦集9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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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险合同范文锦集9篇保险合同范文锦集9篇随着人们法律观念的日益加强,合同的使用频率呈上升趋势,合同是企业发展中一个非常主要的因素。相信大家又在为写合同犯愁了吧,下面是我为大家采集的保险合同9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保险合同篇1安全保障义务是指经营者应尽的在合理范围内的使别人免受人身、产业损害的义务。那么保证安全义务的内容有哪些呢?其概念及法律根据有哪些呢?请阅读下面的文章了解保证安全义务的内容。安全保障义务的概念及法理根据根据(解释)第6条第1款,安全保障义务是指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天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应尽的在合理范围内的使别人免受人身、产业损害的义务。安
2、全保障义务是指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对消费者、潜在消费者或者其他进入效劳场所的人的人身、产业安全依法承当的免遭损害的义务。旅店、车站、商店、餐馆、茶馆、邮电部门的经营场所,体育馆、动物园、公园以及银行、证券公司的营业厅等向公众提供效劳的场所,都属于经营场所。对经营场所所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包含经营场所的所有人、管理者、承包经营者等对该场所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或者具有事实上控制力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的法理基础是社会活动安全留意义务。社会活动安全留意义务由真诚实在信誉原则派生而来的,它;于德国法院法官从判例中发展起来的社会活动安全留意义务或者一般安全留意义务的理论。社会活动安
3、全留意义务原先指维持交通安全而言。其后扩张于其他社会交往活动,以强调在社会生活上应负防备危害的义务,详细指“在自己与有责任的领域内,从事或连续特定危险的,负有义务情况采用需要的、具等待可能性的防备办法,保卫第三人免于危险的义务。张教授以为经营者承当安全保障义务的法理根据为:第一,收益与风险相一致的原则;第二,危险控制理论;第三,从经济学角度来看,由经营者承当安全保障义务愈加具有经济性;第四,从社会学角度看,根据现代公司法社会责任理论,经营者是强势群体,应尽到安全保障这一社会义务;第五,从世界立法思潮来看,让经营者承当安全保障义务是符合世界立法思想潮水的,笔者对此持赞成意见。知识延伸:经营者对于
4、可能出现的危险应当采用需要的安全防备办法,装备数量足够的、合格的安全保障人员。国务院1999年3月17日发布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23条规定,娱乐场所应当根据其规模装备相应数量的保安人员,而且保安工作人员必需是经过培训合格,实行持证上岗。同样,银行、证券公司也应当在其交易场所设置保安人员;游泳场馆应当在池边设置救生人员,且装备的救生员经过培训合格,持证上岗;根据劳动部的规定,对电梯操作人员要进行培训、考核,实行持证上岗制度;经营者必需布置消防值班人员、防火巡查员,而且消防值班人员、防火巡查员不得脱岗等等。保险合同篇2中国人寿保险股份分公司:委托人全权委托受托人(受托人身份证号:)持贵公司要求
5、的必备文件,以委托人的名义前往贵公司代为办理上述申请合同解除事项。并郑重声明凡由本受权委托书引发的法律纠纷与贵公司无关,本受权委托书自签发之日起生效。申请人:xxx20xx年x月x日保险合同篇3中国人寿保险股份分公司:委托人全权委托受托人(受托人身份证号:)持贵公司要求的必备文件,以委托人的名义前往贵公司代为办理上述申请合同解除事项。并郑重声明凡由本受权委托书引发的法律纠纷与贵公司无关,本受权委托书自签发之日起生效。此致敬礼!xxx20xx年xx月xx日保险合同篇4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也是属于合同的一种,既然是合同,那么就肯定是有成立及有效条件的,也必需遵照相关
6、法律法规的规定,那么签订保险合同要遵照哪些法律法规呢?请阅读下面的文章了解。签订保险合同时必需坚持“最大诚信原则。我国(担保法)总则第三条规定,担保活动应当遵守平等、自愿、公平、真诚实在信誉的原则。根据这一规定,作为保证人的保险公司在签订担保协议时,除要求放贷银行、借贷车主和汽车经销商都务必坚持最大诚信原则,这是担保合同和保险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保险法)第二章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讲明合同的条款内容,并能够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存心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能否同意
7、承保或者提升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投保人存心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当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根据(担保法)和(保险法)上述规定,保险公司在出具车贷保险单之前,应要求投保人(银行)和购车人必需坚持最大诚信原则,如实告知原则,如投保人和购车人投保时提供虚假情况等隐瞒事实实相的行为,如发生逃贷和贷款愈期不还等索赔案件,保险公司完全能够依法回绝理赔。保险单责任生效之前,应及时签订反担保协议。(担保法)第四条规定: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能够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担保的规定。反担保能够采用抵押、质押、留置
8、等形式,抵押物能够是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机器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产业;质押物能够是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依法可让渡的股份、股票以及能够让渡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产业权。实行反担保以后,一段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借贷人存心故意不还或无力归还贷款时,根据(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六十三条和第八十二条之规定,当债权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按照本法规定,以该反担保产业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产业的价款优先受偿。以免债权人不履行债务时造成保险公司被动。车贷保险合同、协议条款必需严谨、完善。笔者以为,现行的(机动车辆消费贷款保证保险条款)还有待进一步修订和完善。一是当发生保
9、险责任事故时,保险公司承当贷款本金和利息损失的90%的比例太高、太笼统,没有与相关过错责任人的过错责任大小挂钩,而且对相关责任人10%的免赔责任不细,也不明确。二是当发生车贷保证保险“代位追偿(即先赔后追)时,对最终抵押物的处理者是银行、是保险还是经销商?在保险合同(协议)中也不明确,因回收的抵押物既有购车人所交本金(30%)和还贷部分,销售商有由银行转嫁的10%免赔和担保部分以及未收回费用部分,保险人(承保公司)先行支付的赔款部分。如由贷款银行处置抵押物,难以调处多方利益关系,加之银行在其中的份额少,对抵押物的处置积极性不高,往往长期搁置,最后报废;假如由销售商处置更不合理,因他所承当的比例
10、更少,只要10%.鉴于此,在保险合同(协议)条款中,最好明确由保险公司为抵押物的处置人,由于保险人所占份额大,不仅处理抵押物的积极性高,而且也便于协调银行、销售商和保险人三方的利益关系。保险合同篇5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十分约定构成。凡牵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取书面形式。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非营业用汽车是指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使领馆等机构从事公务或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收取运费或租金的自用汽车,包含客车、货车、客货两用车。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保险人根据承保险别承当保险责任,附加险不
11、能单独承保。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不预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而是根据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第二章保险责任第四条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经过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一碰撞、倾覆、坠落;二火灾、爆炸、自燃;三外界物体坠落、倒塌;四暴风、龙卷风;五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六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七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遇天然灾祸只限于有驾驶人员随车照顾者。第五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车辆的损失所支付的需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当,最高不跨越保险金额的数
12、额。第三章责任免除第六条下列情况下,不管任何原因造成保险车辆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地震、战斗、军事冲突、恐惧活动、暴力活动、扣押、罚没、政府征用;二竞赛、测试,在营业性维修场所修理、养护期间;三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活动;四驾驶人员饮酒、吸食或打针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保陷车辆;五保险车辆生事逃逸;六驾驶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无驾驶证或驾驶车辆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2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况下驾车。七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员使用保险车辆,八保险车辆不具备有效行驶证件。第七条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天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单独损坏;二玻璃单
13、独破碎、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三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造成的损失;四遭遇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需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五因污染含放射性污染造成的损失;六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七车辆标准配置以外,未投保的新增设备的损失;八在淹及排气筒或进气管的水中启动,或被水淹后未经需要处理而启动车辆,致使发动机损坏;九保险车辆所载货物坠落、倒塌、撞击、泄漏造成的损失;十被盗窃、抢劫、抢夺,以及因被盗窃、抢劫、抢夺遭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十一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员的存心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第八条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第四章保险金额第九
14、条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从下列三种方式中选择确定,保险人根据确定保险金额的不同方式承当相应的赔偿责任:一按投保时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确定。本保险合同中的新车购置价是指在保险合同签订地购置与保险车辆同类型新车含车辆购置税的价格。二按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确定。本保险合同中的实际价值是指同类型车辆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9座下面客车:600的年折旧率;农用运输车:1250的年折旧率;其他车辆:1000的年折旧率。折旧按年计算,不足一年的,不计折旧。最高折旧金额不跨越投保时保险车辆新车购置价的80。三在投保时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内协商确定。四投保车辆标准配置以外的新增设备,应在保险合同中
15、列明设备名称与价格清单,并按设备的实际价值相应增长保险金额。新增设备随保险车辆一并折旧。第五章保险期限第十条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限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第六章保险人义务第十一条保险人在承保时,应向投保人讲明投保险种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期限、保险费及支付办法、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义务等内容。第十二条保险人应及时受理被保险人的事故报案,并尽快进行查勘。保险人接到报案后48小时内未进行查勘且未给予受理意见,造成产业损失无法确定的,以被保险人提供的产业损毁照片、损失清单、事故证明和修理发票作为赔付理算根据。第十三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索赔恳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一保险人应根据事故性质
16、、损失情况,及时向被保险人提供索赔须知;审核索赔材料后以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好的,应当及时通知被保险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二在被保险人提供了各种需要单证后,保险人应当迅速审查核定,并将核定结果及时通知被保险人。三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10日内支付赔款。第十四条保险人对在办理保险业务中知道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业务和产业情况及个人隐私,负有保密的义务。第七章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十五条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并回答保险人提出的询问,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在保险期限内,保险车辆改装、加装或从事营业运输等,导致保险车辆危险水平增长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否则,因保险
17、车辆危险水平增长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当赔偿责任。第十六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付保险费。保险费交付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当赔偿责任。第十七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采用合理的、需要的施救和保卫办法,防止或者减少损失,并在保险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否则,造成损失无法确定或扩大的部分,保险人不承当赔偿责任。第十八条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积极协助保险人进行现场查勘。被保险人在索赔时应当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引起与保险赔偿有关的仲裁或者诉讼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第八章赔偿处理第十九条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
18、的性质、原因、损失水平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被保险人应当提供保险单、损失清单、有关费用单据、保险车辆行驶证和发生事故时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属于道路交通事故的,被保险人应当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法院等机构出具的事故证明、有关的法律文书裁定书、裁决书、调解书、判决书等。属于非道路交通事故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进行处理的事故的,应提供相关的事故证明。第二十条因保险事故损坏的保险车辆,应当尽量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应当会同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从新核定或回绝赔偿。第二十一条保险人根据保险车辆驾驶人员在事故中所负的责任比例,承当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二十二条保险人按下列方式赔偿:
19、一按投保时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险金额的:1发生全部损失时,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保险金额高于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实际价值的,按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2发生部分损失时,按实际修理费用计算赔偿,但不得跨越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二按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或协商确定保险金额的:1发生全部损失时,保险金额高于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实际价值的,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保险金额等于或低于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实际价值的,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2发生部分损失时,按保险金额与投保时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的比例计算赔偿,但不得跨越保险事故发生时
20、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三施救费用的赔偿方式同本条一、二,在保险车辆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跨越保险金额的数额。被施救的产业中,含有本保险合同未承保产业的,按保险车辆与被施救产业价值的比例分摊施救费用。第二十三条保险车辆遭遇损失后的残存余留部分归被保险人,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并在赔款中扣除。第二十四条根据保险车辆驾驶人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保险人在根据条款约定计算赔款的基础上,按下列免赔的率免赔:一负全部责任的免赔的率为15,负重要责任的免赔的率为10,负同等责任的免赔的率为8,负次要责任的免赔的率为5。二单方生事事故免赔的率为15。单方生事事故是指不牵涉与第三方有关的损害赔偿的事故,但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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