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华】房屋买卖合同范文集锦九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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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华】房屋买卖合同范文集锦九篇【精华要髓】房屋买卖合同范文集锦九篇在人们的法律意识不断加强的社会,合同对我们的约束力越来越不可忽视,签订合同也是非常有需要的行为。相信许多朋友都对拟合同感到非常苦恼吧,下面是我精心整理的房屋买卖合同9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房屋买卖合同篇1卖房人(下面简称甲方):_,身份证号码:_买房人(下面简称乙方):_,身份证号码:_根据(中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买房屋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履行。第一条甲方在征得共有人(配偶)同意下,自愿将坐落在_的房屋有偿作价让渡给乙方。乙方对
2、甲方所出售的房屋已充足了解,愿意购买上述房屋。第二条双方约定上述房屋让渡总价款为:人民币_元整(大写:_元整)。第三条付款时间与方式:乙方已于年月日转账支付定金人民币元整(大写:元整),剩余房款人民币_元整(大写:_元整),由乙方于签订本合同后,当日转账支付给甲方。第四条税费承当:乙方需承当公证等手续办理经过中双方应缴纳的一切可能产生的税、费。第五条甲方保证签订本(房屋买卖合同)之日前,上述房屋权属清楚,没有附着户口、租约、设定抵押也未被查封,甲方对该房屋享有完全的处罚权,日后假如房价上涨或牵涉拆迁,均不得向乙方要求补偿;乙方保证签订本(房屋买卖合同)之日起,假如房价下跌,不得向甲方要求补偿。
3、第六条甲方应于收到乙方全额房款之日起_天内将房屋钥匙交付给乙方,乙方对该房屋附属设备、电器设备、装潢装修等详细情况进行验收并完成交接。自乙方完成验收并接收该房屋之日起,该房屋内的用水用电安全、房屋质量等一切风险责任均转移给乙方。第七条双方约定水、电、有线电视等费用,以甲、乙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之日为结算日。水、电度数分别为:水、电(住宅)、电(商铺)。第八条甲方需积极配合乙方办理水、电、有线电视更名或过户手续以及(房屋买卖合同)公证等手续,能提供的材料需积极提供。第九条甲、乙双方因不可抗力不能根据约定履行本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因不可抗力不能根据约定履行合同的一
4、方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另一方当事人,并自不可抗力事件结束之日起3日内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供证明。上述房屋风险责任自该房屋验收交接完成之日起转移给乙方。第十条违约责任: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违背本合同约定,导致另一方损失的,违约方需以该房屋让渡总价款为基数,自约定的期限届满次日起至实际完成结束日止,按日万分之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第十一条双方如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申请仲裁或依法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二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三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第十四条甲、乙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甲方:乙方:年月日年月日房屋买卖合同篇2卖方(下面简
5、称甲方):姓名:(身份证号码):地址:联络买方(下面简称乙方):姓名:(身份证号码):地址:联络第一条房屋的基本情况:甲方房屋坐落于;位于第_层户,房屋构造为_,面积_平方米,购房合同号为。第二条价格:以购房合同面积为根据,该房屋售价总金额为万元整,大写:。第三条付款方式:乙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向甲方支付全部房款(大写)第四条房屋交付期限: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将该房屋(购房合同、发票、屋内所有设备及房屋一切相关资料)交付给乙方。第五条关于产权过户登记的约定:甲方应协助乙方在房屋产权登记机关规定的期限内向房屋产权登记机关办理权属过户登记手续。如因甲方的原因造成乙方无法过户,所有损失均有甲方承
6、当。第六条签订合同之后,所售房屋室内设备不再变化。质量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符合房屋出售的法定条件。甲方保证在交易时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有关按揭、抵押债务、税项及租金等,甲方均在交易前办好。交易后如有上述未清事项,由甲方承当全部责任,与乙方无关。房屋交付使用之前的有关费用包含水、电、气、物业、有线等费用有甲方承当。由此引发的纠纷有甲方自行处理,于乙方无关。第七条乙方在未办理过户手续之前,一切有关房屋手续均有乙方保存。甲方保证在办理完过户手续之日起,将户口迁出。第八条因本房屋所有权转移所发生的税费均由乙方承当。第九条本合同未尽事项,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第十条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
7、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甲、乙双方同意由_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一条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公证处一份。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均具有同等效力。甲方:乙方:公证处年月日房屋买卖合同篇3出卖人甲方:身份证号:买受人乙方:身份证号: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就甲方将其具有完好所有权位于时间拉风室之房产让渡给乙方一事,根据平等、自愿原则,根据我国(合同法)、(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达成如下条款:一、标的物三元2室。1、房产建筑面积96.7平方米以产权证登记面积为准。2、房屋性质:统建房住宅,土地使用年限:70年;3、房屋产权证号应所有权证尚未办理,暂无证号。二、价款该
8、让渡标的物总价款为:¥万元大写:整。三、付款方式及期限1、本协议签订后乙方向甲方支付¥5000.00元定金大写:伍仟元整;2、甲方向乙方交付房屋后,乙方向甲方再支付0.00元大写:元整;付款即日,甲方应当在房产局设立乙方为该套房产的抵押权人。3、余款¥元大写:整在办理产权变化登记之日一次性付清。4、付款方式:电汇,账户名称:,开户行全称:,帐号:。四、房屋交付期限甲方在20xx年月日之前将房屋交付乙方占领使用。五、权利义务1、甲方保证其房屋没有任何产权纠纷。2、甲方协助乙方办理产权变化的全部手续。3、甲方交房的同时将该产房相关手续票据及甲方身份证复印件移交乙方,由乙方办理该房产今后所需相关事项
9、。六、违约责任1、本合同签订后,双方均不得解除合同。2、甲方违约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继续履行合同,并赔偿乙方实际损失包含不限于履行合同的费用、诉讼费、交通费、误工费、律师代理费等。3、如构成合同根天性违约或无法继续履行,甲方应根据实际面积1500元/平方米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且甲方应一并退还乙方实际收取的让渡费。七、费用承当1、本合同签订之日前甲方已缴纳该房屋的天然气入户费、维修基金、装修垃圾清运费、水电费等费用不再向乙方清算。2、甲方承当该房产的房产证办理费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因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国土证办理费等其他相关费用均由乙方承当。八、本合同在履行经过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
10、不成时,依法由合同签订地之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九、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十、本合同一式二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出卖人签名并捺印:买受人签章:见证人甲方配偶及父母、后代签名并捺印:签订时间:年月日签订地:房屋买卖合同篇4甲方出售人:身份证号:乙方受买人:身份证号:两方出售人:身份证号:第一条: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甲方愿意出售一套楼房坐落在:1单元1楼东户,建筑面积平米,出售给乙方。第二条:甲、乙、中间人达成交易价格为,乙方一次性全额付款,大写:。第三条:甲方负责五年后协助办理过户手续,办理费用由乙方负责。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中间人签字之日起
11、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出售人签字:买受人签字:中间人签字:签订日期:年月日房屋买卖合同篇51.某房屋买卖合同规定,出卖人须于获得(建设工程完工验收证书)后150天内书面通知买受人,向某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申请房地产权属转移登记,出卖人和买受人共同办理房产证,如买受人不能按法定期限领取(房地产权证),从出卖人获得房地产(建设工程完工验收证书)之日的第180天起,由出卖人向买受人承当违约责任。实际情况是,出卖人于1998年9月28日领取了所建房屋的(建设工程完工验收证书)。自该日起加上180天,就是到1999年3月26日,出卖人应当在这里前为买受人办理好所买卖房屋的过户登记手续及(房地产权证)。实
12、际上,直到20xx年7月16日,买受人仍未获得所买房屋的(房地产权证)。在这种情况下,当买受人恳求出卖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过户登记手续及交付(房地产权证)时,出卖人可否以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为由,回绝办理房屋所有权过户登记手续,回绝交付(房地产权证)2.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三十五条和第一百三十八条等规定,出卖人移转所售房屋的占领和所有权为其重要义务。虽然买卖的房屋已经根据房屋买卖合同规定的日期交给了购房人占领、使用,但这只是出卖人履行了移转所售房屋占领的义务,只要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届满时因出卖人的原因仍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场所,就属于主给付义务不履行,构成违约,以至是根本违约。根据民法通
13、则第一百三十七条关于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损害时起算的规定,诉讼时效自合同规定的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期限届满的次日起算。据此观点,上述案件中,出卖人有权援引诉讼时效已经完成的抗辩,回绝办理房屋所有权过户登记手续,并回绝交付(房地产权证)。有的专家不赞成上述观点,以为买卖的房屋已经根据合同规定的日期交给了购房人,就是出卖人履行了主给付义务,至于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只是出卖人未履行从给付义务。在主给付义务已经履行的情况下,从给付义务不得单独适用诉讼时效,以真正发挥从给付义务使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最佳实现的功能。因此,在买卖的房屋已经根据合同规定的日期交给了受让人的情况下,即便出
14、让人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自合同规定办理的期限届满的次日开始计算已经跨越了2年期间,受让人也有权恳求出卖人继续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对此,笔者持不同意见。其原因在于: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三条等条文的规定,出卖人所承当的主给付义务为移转房屋的占领,尤其是移转房屋所有权。出卖人仅仅把房屋交给了受让人,在合同规定的日期届满时髦未办理房屋所有权的过户登记手续,就是没有履行移转房屋所有权这个最主要的主给付义务,已经构成了违约,诉讼时效的期间应该起算。有专家讲,在实务中,由于各种原因,很多情况下是出卖人(基本上为发展商)存心故意拖延,致使房屋所有权的过户登记手续迟迟未办下来,同时因购房人(大多为小
15、业主)的法律意识不强而往往未于诉讼时效期间内主意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根据诉讼时效完成处理这些问题,显然使已经交足了房价款的小业主遭遇了重大损失。实际上,小业主恰恰值得同情,进而应该遭到法律的保卫。若保卫,就不该以为上述案型中小业主关于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恳求权已经罹于诉讼时效。就我个人而言,也特别同情小业主,但仍然痛苦地坚持上述案型中小业主关于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恳求权已经罹于诉讼时效的观点。其道理在于:其一,小业主完全有时机、有能力及时向发展商主意办理过户登记手续,造成诉讼时效中止,进而使其债权得到法律的保卫,但小业主却躺在权利上睡眠,于是,就没有充足的理由对小业主再予以优惠的保卫。其二,把发展商
16、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定为违约,意味着赋予了小业主追查发展商违约责任的权利,而且,发展商逾期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给小业主造成严重损失时,小业主能够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解除合同,以便尽快甩掉累赘,进行有效益的新交易。其三,如此确定,也是双刃剑,即,使小业主获得较大数额的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额,由于把发展商的违约时间定得越早,其所负违约金的累积或者可得利益损失的数额就越多。3.买卖的房屋已经根据合同规定的日期交给了受让人占领、使用,而且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届满前也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但房屋所有权证(房地产权证)一直未交付,主给付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即房屋所有权已经移转给了受让人,只是交付房
17、屋所有权证(房地产权证)的从给付义务尚未履行。而房屋所有权证(房地产权证)系房屋所有权的凭证,它只起证据的作用,已经登记的房屋所有权不因该证件的有无而发生改变。既然如此,在合同规定的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期限届满的次日至今已经跨越了2年,购房人一直未恳求出卖人办理该手续的情况下,假如对该恳求权适用诉讼时效,使出卖人有权抗辩,仍然回绝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反倒是人为地制作麻烦。假如联络到房屋所有权人遗失了房屋所有权证(房地产权证)还能够补办的现状,罹于时效的观点更显得失去权衡。此其一。其二,假如讲虽然债权证书是动产,但是它的所有权却不能独立让渡。该所有权与债权不可分离,归各自的债权人所有。(曼弗雷德沃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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