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货物运输合同集锦15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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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路货物运输合同集锦15篇公路货物运输合同集锦15篇随着法律观念的深切进入人心,许多场所都离不了合同,它也是减少和防止发生争议的主要办法。那么我们拟定合同的时候需要留意什么问题呢?下面是我精心整理的公路货物运输合同,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能够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公路货物运输合同1甲方:乙方:根据国家有关运输规定,经过双方充足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照一,货物名称、规格、数量、价款:二,包装要求:托运方必需根据国家主管机关规定的标准包装;没有统一规定包装标准的,应根据保证货物运输安全的原则进行包装,否则承运方有权回绝承运三,运输办法及运杂费负担:_四,托运时间及地点:_五,到货时间及地点
2、:_六,收货人领取货物及验收办法:_七,付款办法:_八,违约责任:_甲方印章:乙方印章:地点:时间:公路货物运输合同2序言_年_月_日订于_鉴于缔约国认识到需要制约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十分是有关此种运输所使用的单证和承运人责任的统一条件,特协议如下:第一章适用范围第一条1以营运车辆的公路货物运输的每一合同,不管缔约方住地和国籍,凡合同中规定的接管和交付货物的地点位于两个不同国家,其中至少有一个是缔约国者,本公约均适用之。2在本公约中,“车辆是指在1949年9月19日公路交通公约第四条中所规定的机动车、拖挂车、拖车和半拖车。3本公约也适用于属本公约范围内而由国家或政府机构组织所从事的运输。4本
3、公约不适用于:a根据任何国际邮运公约条款而履行的运输;b丧葬运送;c家俱搬家。5除使本公约规定不适用于缔约国的边疆运输或受权在运输活动中公约的使用完全限于代表物权之运单的缔约国区域外,缔约国同意不以双边或多边的特殊协议来修改本公约的任何规定。第二条1除适用第十四条规定外,当载货车辆上的货物没有从车辆上卸下,而其部分路程由海上、铁路、内河或航空接运,则本公约应仍然适用于全程。假如经证明,在其它运输方式承运期间货物所发生的任何灭失、损坏或延迟交付不是由于公路承运人的行为或不行为所造成,而仅由于在其它运输方式承运期间和由于其它运输方式承运的原因此发生的某事件所造成,假如货物运输合同自己是根据该运输方
4、式货物运输法规定的条件由发货人和该其它运输方式的承运人所签订的,则公路承运人的责任不该由本公约确定,而应根据其它运输承运人责任的方式来确定。但如无所述条件,公路承运人的责任应由本公约确定。2假如公路承运人同时也是其它运输方式的承运人,则他的责任也应按本条第1款规定来确定,但就其以公路承运人和其它运输方式承运人的身份应作为两个不同当事人看待。第二章承运人负责的对象第三条在本公约中,当承运人的代理人、受雇人或其它人在其受雇范围内行事,承运人应对这些代理人、受雇人和为履行运输而使用其效劳的任何其它人的行为和不行为一如他本人的行为或不行为一样负责。第三章运输合同的签订和履行第四条运输合同应以签发运单来
5、确认。无运单、运单不正规或丢失不影响运输合同的成立或有效性,仍受本公约规定所制约。1运单应签发有发货人和承运人签字的三份正本,这些签字能够是印刷的或如运单签发国的法律允许,可由发货人和承运人以盖章代替。第一份应交付发货人,第二份应交付跟随货物,第三份应由承运人留存。2当待装货物在不同车内或装有不同种类货物或数票货物,发货人或承运人有权要求对使用的每辆车、每种货或每票货分别签发运单。1运单应包含下列事项:a运单签发日期和地点;b发货人名称和地址;c承运人名称和地址;d货物接管的地点及日期和指定的交付地点;e收货人名称和地址;f一般常用的货物品名和包装方法,如属危险货物,讲明通常认可的性能;g件数
6、和其特殊标记和号码;h货物毛重或以其它方式表示的数量;i与运输有关的费用运输费用、附加费用、关税和从签订合同到交货期间发生的其它费用;j办理海关和其它手续所必需的通知;k不管有任何相反条款,该运输必需遵守本公约各项规定的讲明。2如可适用,运单也应包含下列事项:a不允许转运的讲明;b发货人负责支付的费用;c“现款交货费用的金额;d货物价值和交货优惠利息金额的声明;e发货人关于货物保险所给予承运人的指导;f议定的履行运输的时效期限;g交付承运人的单据清单。3缔约国可在运单上列上他们以为有用的其它事项。第七条1发货人应对由于下列事项不确切或欠妥致使承运人所遭遇的所有费用、灭失和损坏负责:a在第六条第
7、1款bdefgh和j项所列事项;b第六条第2款所列事项;c发货人为使运单签发或目的在于将其列入运单而给予的任何其它事项或指导。2假如应发货人要求,承运人将本条第1款所述事项列入运单,除非有相反证明,则承运人应被视为他已代表发货人如此办理。3假如运单未包括第六条第1款k项所列的讲明,承运人应对由于有权处置货物者的不行为所遭遇的所有费用、灭失和损坏负责。第八条1当接管货物时,承运人应核对:a在运单中对件数及其标记和号码申报的精确性;b货物的外表状态及其包装。2当承运人对本条第一款a项所述的精确性无合理的核对方法,他应将他的保留条件连同其理由记入运单。同样,他应对货物外表状态及其包装所作出的任何保留
8、讲明理由。除非发货人在运单上明确同意受此种保留所制约,否则此种保留对发货人不该有约束力。3发货人应有权要求承运人核对货物的毛重或以其他方式表示的数量。他可以要求对货物的内容进行核对。承运人应有权对此种核对产生的费用提出索赔。核对结果应记入运单中。第九条1运单应是运输合同成立、合同条件和承运人收到货物的初步证据。2如运单中未包括承运人的特殊保留条件,除非有相反证明,则应以为当承运人接管货物时,货物和包装外表状态良好,件数、标记和号码与在运单中的讲明相符。第十条除非承运人接管货物时其包装不良是明显的或承运人知道其缺陷却未对此作出保留,否则由于货物包装不良对人员、设备或其它因素不予负责,他仅应对本条
9、中造成灭失、损坏或延迟他应负责范围内的那些因素负责。1为在交付货物前办好海关或其它手续,发货人应在运单后随附必须单证或将其交承运人支配和提供承运人所需全部情况。2承运人无责任调查这些单证和情况能否精确或适当。除非是由于承运人的毛病行为或过失,对由于这些单证和情况的短缺或不正规所引起的损坏,发货人应向承运人负责。3承运人对运单所规定的和跟随运单的或交存承运人的这些单证,由于灭失或不正确的使用所引起的后果承当一个代理所负的责任,但承运人所支付的赔偿以不跨越如货物灭失所支付的赔偿为条件。第十二条1发货人有权处置货物,十分是以要求承运人停止在途货物运输的方式来改变货物交付地点或将货物交付给非运单所指定
10、的收货人。2当第二份运单交给收货人时或当收货人按第十三条第1款行使其权利时,则该权利即告终止。此自以后,承运人应遵从收货人的指令。3收货人有权自运单签发之时起处置货物,假如发货人在运单中注明有如此讲明。4如收货人在行使其处置货物的权利时,已指导将货物交给另一方,那末其它人无权再指定其它收货人。5行使处置权应遵守下列条件:a发货人或如在本条第3款所述情况下拟行使权利的收货人出示上面已列明对承运人的新指导的第一份运单和向承运人赔偿由于履行该指导所牵涉的所有费用、灭失或损坏。b当指导到达履行人手中时履行该指导是可能的,同时既不干扰承运人的正常工作的进行,也不阻碍其它货物的发货人或收货人;c该指导并不
11、造成货物的分票。6由于本条第5款b项的规定,当承运人不能履行收到的指导时,他应立即通知给他该指导的人。7未履行本条规定的条件中所给予的指导,或已履行指导而未要求出示第一份运单的承运人,应对由此而引起的任何灭失或损坏向有权提赔人负责。第十三条1当货物到达指定的交货地点后,收货人有权凭收据要求承运人将第二份运单和货物交给他。假如货物灭失已成立或在第十九条规定的期限届满后货物并未到达,收货人对承运人有权以其自己名义享受运输合同产生的任何权利。2援引本条第1款所受权利的收货人应支付运单中所应支付的费用,但就此事如有争论,除非收货人已担保,否则不该要求承运人交付货物。第十四条1假如由于某种原因或者根据运
12、单规定的条件,在货物到达指定交货地点前履行合同已经或成为不可能,承运人应按第十二条规定从有权处置货物者处获得指导。2但是,假如情况允许按不同于运单规定的条件进行运输和假如承运人不能根据第十二条规定在合理时间内从有权处置货物者处获得指导,他应采用他以为对有权处置货物者最有利的办法。第十五条1假如货物到达指定交付地点后的情况阻碍货物交付,承运人应要求发货人给予指导。假如收货人回绝接货,发货人应有权处置货物而无需出示第一份运单。2即便收货人已回绝接货,但只要承运人未从发货人处收到相反的指导,收货人仍可要求交货。3当收货人行使第十二条第3款的权利而指导将货物交付另一人后发生交货受阻的情况,本条第1、2
13、款应适用,一如该收货人是发货人,另一人是收货人。第十六条1除非要求得到指导和履行该项指导而发生的费用是由于承运人的毛病行为或忽略所引起,否则承运人应有权享受归还该费用的权利。2在第十四条第1款和第十五条所述的情况下,承运人可为有权处置货物者立即卸货,自此以后运输应视作终结。然后,承运人应代表有权处置货物者掌管货物。但承运人可以将货物委托给第三方掌管,在那种情况下,他除履行合理慎重选择第三方的责任外,不负任何其它责任。在运单中应付的费用和所有其它费用应以货物担保。3假如货物易腐或货物的状态证明如此、或当栈租费将跨越货物的价值,承运人可出售货物而无需等待有权处置货物者的指导。在其它情况下,假如在合
14、同期限届满后,承运人未从有权处置货物者处收到要求他合理履行的相反的指导,他可以将货物进行出售。4如货物已根据本条被出售,在出售的货款中扣除由货方承当之费用后的余额应归有权处置货物者所支配。假如这些费用跨越货款,承运人应有享受其差额的权利。5出售货物的手续应由货物所在地的法律或习惯来确定。第四章承运人的责任第十七条1承运人应对自货物接管之时起到交付时止发生的全部或部分灭失和损坏以及货物交付中的任何延迟负责。2但假如货物灭失、损坏或延迟是由于索赔人的毛病行为或过失,是由于索赔人的指导而不是由于承运人的毛病行为或过失、由于货物的固有缺陷或承运人不能避免的情况和承运人不能防止的结果所造成,承运人应免除
15、责任。3对由于为履行运输而使用之车辆的不良状态或由于承运人已租用其车辆的人或他的代理人或他的受雇人的毛病行为或过失,承运人不该免除责任。4遵守第十八条第2至第5款,当货物的灭失或损坏是鄙人述一种或一种以上情况中产生的特殊风险所引起的,承运人应予免责:a当已在运单中明确议定和规定使用无盖敞车。b如货物根据其性质,在无包装或未予妥善包装时易于损耗或损坏的情况下,无包装或包装不良;c由发货人、收货人或代表发货人或收货人所从事的货物搬运、装载、积载和卸载;d十分是由于断裂、生锈、腐烂、枯燥、渗漏、正常损耗或虫蛀特易造成全部灭失或部分灭失或损坏的某些货物的性质;e包装上标记或号码不足或欠妥;f承运活动物
16、。5根据本条,承运人对造成货物灭失、损坏或延迟的某些因其它货物的损坏以及由此所引的任何费用,发货人应对承运人负责。1对第十七条第2款所规定的原因之一所引起的灭失、损坏或延迟,承运人应负举证责任。2当承运人确定案情中的灭失或损坏能归因于第十七条第4款所述的一种或一种以上的特殊风险,则应推定就是这样引起的。但索赔人有权证明灭失或损坏事实上不是全部或部分归因于这些风险之一。3如有大量缺少或整件的灭失,此种推定不该适用于第十七条第4款a项中所述情况。4如货物由装有特殊设备以便保卫货物不受热、冷、温度变化或空气湿度影响的汽车承运,除非承运人证明他对这种设备的选择、维修和使用的情况均已采用了理应采用的所有
17、办法和已根据给予他的十分指导行事,否则承运人无权享受索赔第十七条第4款d项规定的利益。5除非承运人证明,根据情况他已采用了一般理应采用的所有办法和已按给予他的十分指导行事,否则承运人无权享受第十七条第4款f项的利益。第十九条当货物未能在议定的时效期限内交货,或虽无此种议定时效期限,在考虑到实际情况后,运输的实际期限,十分是分票运输,在通常情况下构成整票货物所需要的时间跨越了允许一个勤勉承运人的合理的时间,则视为延迟交付发生。第二十条1在议定期限届满后三十天内或如无议定期限,从承运人接管货物时起六十天之内货物未交付的事实应视为货物灭失的最终证明,所以有权提出索赔的人可视货物已经灭失。2有权提赔人
18、在收到对灭失货物的赔偿时,可提出版面要求在赔偿支付后一年期间如货物被找到,应立即给他通知。对他的此种要求应给予书面确认。3在接到通知书后三十天之内,在交付运单上应付费用和退还他收到的赔偿金减运其中包含的费用后,上述有权提赔人可要求将货物交付给他,但不损害第二十三条中交货延迟赔偿的任何索赔和如可适用的第二十六条。4如无第2款提及的要求或在第3款所述三十天期间无任何指导或在赔款支付跨越一年后货物仍未找到,承运人有权根据货物所在地的法律处理该货物。第二十一条假如货物已被交付收货人而未按运输合同条款收取承运人应收取的“现款交货费用,承运人应向发货人负责赔偿不跨越该费用的金额,此种赔偿不阻碍他对收货人的
19、诉讼权利。第二十二条1当发货人把有危险性质的货物交付承运人,他应将危险确实切性质通知承运人和如有需要时指出应采用的预防办法。如此种情况并未列入运单,发货人或收货人可通过一些其它方式负责举证证明承运人了解由该货物运输所造成危险确实切性质。2在本条第1款所述情况下,承运人不知道货物的危险性质,则危险货物可能随时随地由承运人卸载、销毁或使之无害而无需给予赔偿;再者,发货人应对接管或运输引起的所有费用、灭失或损坏负责。第二十三条1假如根据本公约规定,承运人负责赔偿货物的全部和部分灭失时,这种赔偿应参照接运地点和时间货物的价值进行计算。2货物的价值应根据商品交易所价格,或无此种价格则根据现行市价,或如无
20、商品交易所价格或现行市份,则参照同类、同品质货物的通常货价决定。3但该短缺的赔偿额毛重每公斤不跨越25法郎。“法郎意指重10/31克,其黄金纯度为千分之900的金法郎。4此外,假如货物全部灭失,运输费用、关税和有关货物运输发生的其它费用应全部归还;如货物部分灭失,则按遭遇灭失部分的比例归还,但不付另外的损坏费用。5在延迟情况下,如索赔人证明损坏是由此引起的,承运人应支付该损坏不跨越运输费用的赔偿。6只要在货物的价值或交货的优惠利息已根据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六条作申报时,才可索赔较高赔偿额。第二十四条发货人凭支付双方议定的附加费,可在运单上申报跨越第二十三条第3款所规定的限额的货物价值。在这里情况
21、下,申报的金额应代替该限额。第二十五条1假如货物损坏,承运人应对货物降低价值的该部分金额负责,其计算则参照第二十三条第1、2和4款确定的货物价值。2但赔偿不可跨越:a如整票货物损坏,在全部灭失情况下所支付的金额;b如仅部分货物损坏,在部分灭失情况下所支付的金额。第二十六条1假如货物灭失或损坏或跨越议定时效期限,则发货人凭支付议定的附加费,能够将金额列入运单的方式来确定交货时的优惠利息的金额。2不管在第二十三、二十四和二十五条中关于赔偿怎样规定,如交货优惠利息一经申报,已证明的额外灭失或损坏的赔偿直至申报利息的全部金额可予索赔。第二十七条1索赔人应有权索赔应付赔偿金的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计算的
22、利息应从向承运人书面提出索赔之日起,或未提出索赔则从法律诉讼之日起计算。2计算赔偿额如不是按提赔国家的货币来表示时,则应根据赔偿支付地当天所采取的兑换率来换算。第二十八条1根据适用的法律,本公约内运输所引起的灭失、损坏或延迟导致的合同以外的索赔,承运人可援引免除其责任或确定或限制赔偿金的本公约的规定。2按第三条规定,如承运人对应予负责的某一方的货物的灭失、损坏或延迟的合同以外的责任有争议,该承运人可以援引免除承运人责任或确定或限制赔偿金的本公约的规定。第二十九条1如损坏不是由承运人的存心故意欠妥行为或根据受理该案的法院或法庭的法律以为相当于存心故意欠妥行为的承运人的过失所引起,则承运人无权援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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