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权属确定的困境、成因及对策,民商法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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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数据权属确定的困境、成因及对策,民商法论文摘 要: 数据确权存在多种理论,首先可置于既有制度规范中考察。这可能牵涉物权法、合同法、知识产权法、竞争法、个人信息保卫法等众多规范。然而,无论是单独适用还是综适宜用,既有规范均无法充分解答数据权属、保卫与利用的问题。其次,从数据新型权利理论来看,亦没有能实现数据确权。该类理论多建立在劳动赋权的简单论证之上,并未深切进入研究数据权利的生产机制,以致数据权利主体、客体均难以断定,且无法回应实践中的数据治理问题。数据确权的窘境植根于以意志论、利益论为代表的传统权利理论无法解释新的数据问题。通过对数据权利生产机制考察发现,算法在数据价值与数据权利的构成中处于
2、核心地位。因而,可通过算法规制反向实现数据确权。 本文关键词语: 数据; 非个人数据; 数据权利; 新型权利; 个人信息; Abstract: There are many theories about data right, which can be first examined in existing institutional norms. It may involve the regulation of Property Law, Contract Law,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 Competition Law, and Personal Informa
3、tion Protection Law. However, whether it is applied separately or comprehensively, neither the norms can fully answer the questions of data ownership, protection and utilization. Secondly,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the new data right theory, it is not perfect. This kind of theory is based on the simpl
4、e argumentation of labor empowerment. The production mechanism of data right has not been carefully studied, so that the subject and object of data right are difficult to judge and data right cannot respond to data governance problems. The analysis shows that dilemmas of data right is rooted in the
5、traditional rights theory represented by the theory of will and interest cannot explain the new data problem. Through the data right production mechanism, algorithm is at the core of data value and data right. Therefore, Data right can be achieved through algorithmic regulation. Keyword: data; non-p
6、ersonal data; data right; new rights; personal information; 数据权利不同于数据保卫。在欧美语境下,数据保卫特指个人信息保卫。而在中国语境中,基于(民法总则第111条与第127条对个人信息与数据的区分,笔者讨论的数据权利与数据确权均限于非个人数据的权属问题,虽有所牵涉但并不包含个人信息保卫的问题。当下,国家已屡次提出数据确权的要求。( 十三五 国家信息化规划即指出加快推动 数据权属、数据管理 的立法。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会议期间,全国人大财经委提出完善 数据权属、权利、交易等规则 。的十九大期间,*更是明确提出 制定数据资源确权、开放、流通
7、、交易相关制度,完善数据产权保卫制度 的要求。 然而,立法却一直未对数据权属作出正面回应。(民法总则第127条本质完全回避了这一问题。从数据权利的司法实践来看,亦面临宏大挑战。法谚有云 无救济则无权利 。数据权本质未获法院的直接认可,常通过在个案中激活(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的特殊渠道获得救济,其能否成为一项新权利尚存疑问。新型权利的构成可具体表现出为从个案裁判到司法解释,再到法律规定的 三部曲 。1显现于个案裁判中的数据确权诉求仍需进行仔细辨析。根据既有的理论与实践,适用既有规范与创设数据新型权利是关于数据权属的两类主张。由这两类主张出发,结合既有案例可知,当下数据确权面临多重窘境。 一、既
8、有规范适用的类型及缺陷 从新型权利生产的前提来看,需根据既有规范对数据确权进行仔细考察,进而与某些 仅具有描绘叙述性意义、个案价值,而不具有普遍意义 的权利诉求相区别。2由此,数据权才不至于沦为一句口号,闹出数据时代 接吻权 的笑话。若既有制度规范能解决实践中所提出的数据权属、保卫与利用的问题,数据确权便是一个伪命题。根据所适用规范所属的法律部门进行划分,实务中主要存在适用物权法、合同法、知识产权法、竞争法、个人信息保卫法、综适宜用既有规范等六种类型。相应地,从这些既有制度规范出发,也有诸多学讲试图以 旧瓶装新酒 的形式将数据权利诉求纳入华而不实。然而,由于既有制度框架源于工商业时代的立法,实
9、无力回应大数据时代的问题,相关学讲亦无法涵盖新兴的数据确权需要,没有能回答实践中涌现的难题。 一适用物权法 适用物权法将首先牵涉数据属性的判定。一方面,若将之判定为公有品,则数据公有。上海市数据交易中心(流通数据处理准则即注意到了 数据具有社会性、公共性 。有学者立足于数据的公共性,以为公共领域是数据权存在的基础。尤其是牵涉公权利运行的情形时,数据是 网络社会中的公物 。3另一方面,若将数据判定为可私有的客体,则可能存在一种数据所有权,尤其是个人对个人数据的所有权。4欧盟(一般数据保卫条例序言第68条即采取了这一理论。除此之外,美国(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亦对信息财产权作出了规定。我们国家当前数
10、据亦以被认作一种交易标的进行交易。 然而,适用物权法的缺陷在于,数据公有忽视私益保卫,数据私有又有违物权原则,实不符合现行(物权法的规定。首先,数据不属(物权法第五章所规定的专属国家所有的客体。无可否认,数据牵涉公共利益。然而,数据的公共性可讲明,数据收集、使用、处理、存储均需要被规制,却不可得出数据公有的结论。事实上,不得损害公共利益本身已为(物权法第7条所明确规定。除此之外,如赫拉利所分析,若将所有数据公有化,则可能面临公权利过大的问题。5其次,数据本身不具有物权属性。一方面,欧盟意义上的数据所有权指的是个人对个人信息的自决权,并非笔者讨论的非个人数据权利问题;另一方面,根据物权法定原则,
11、从美国的信息财产权与我们国家数据交易亦无法直接得出数据物权的结论。数据虽被称为 新石油 ,但又与石油不同,其无法与电子载体相分离,不具有物的独立性;同时其可被无限复制、任意删除,不同的复制体亦可为不同人所控制,在支配上无法实现完全的排他性,不具有物的特定性。因而,一样数据上可能存在数个数据权利,故亦不符合一物一权原则。上海市数据交易中心(流通数据处理准则就明确规定了数据权利共存原则。事实上,数据所有权的主张在根本上亦与物权不符,其本质上并不强调一种唯一的独占权利,而是强调数据访问和利用的权利。6 二适用合同法 实践中随着数据交易而出现的数据服务合同属于无名合同,当然可适用合同法。对此,有学者主
12、张,债法足以解决关于数据的争议。其从根本上否认数据的权利客体地位,同时否认数据的财产性,主张数据是中立的工具,且数据价值受制于内容。7 然而,适用合同法的缺陷在于,完全忽视了数据交易的客体。虽注意到了数据的非独立性与非特定性,但却无法对数据资产进行有效解释。大数据交易强调的也是其把握的可交易数据,而非交易本身。在资产收购与破产重组等案件中数据服务合同难以解释更是可见一斑。在破产案件中,若只依数据服务合同进行判定,则将无法对相关数据进行处置。在资产收购案件中,往往也存在分享数据的愿望。如2021年为整合 摩拜单车 把握的海量数据资源, 美团 即对其进行了收购。更为重要的是,合同相对性原则下,实无
13、力解决实践中多发的第三人非法利用数据问题。 新浪诉脉脉案 一审法院即指出仅凭(开发者协议无法约束非脉脉用户,仍需获得用户受权。8除此之外,若否认数据的权利客体地位,还将导致数据的占有保卫受除斥期间限制、纯粹经济损失的保卫困难、无法提起执行异议、无法行使破产取回权、不利于进行担保融资等问题。 三适用知识产权法 着作权、商业机密、数据库保卫是适用知识产权法保卫数据的三类根据。第一,数据可根据(着作权法受保卫。在早期数据争议中,企业多以着作权侵权为由起诉。如 弘历通诉鑫三汛案 即为侵犯计算机软件着作权纠纷,法院认定弘历通公司的数据分析属于汇编作品受保卫。9对此,有学者以为数据是着作权客体,也有学者以
14、为属于邻接权客体。10第二,数据还可能属于商业机密。根据(民法通则第123条的规定,商业机密属于知识产权客体。在 安克诚诉辰邮科技案 万联网络诉周惠民案 等案件中,法院均肯定了人群信息数据库属于商业机密。11 新浪诉脉脉案 中新浪亦通过合同约定将相关数据界定为商业机密。122022年(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后,即增加了电子侵入的侵权手段,且将商业机密的范围在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外加了 等 字。这看似解决了以商业机密保卫数据的法律障碍。第三,特定的数据库受法律保卫。固然我们国家暂未建立数据库保卫制度,但根据欧盟(关于数据库法律保卫的指令,数据制作人对虽不符合着作权保卫要求,但经系统有序布置的数据或数据
15、集亦有为期15年的专有财产权。 然而,适用知识产权法的缺陷在于,其存在非常大的局限性,即着作权限于汇编数据,商业机密限于机密数据,数据权限于构造化数据。首先,单纯的数据与作品还是存在显着区别。诚如学者李爱君的分析,数据不具独创性、期限性、法定性的知识产权必要特征,也不必然是智力劳动成果,更不需经过知识产权获得的相关法定程序。13因而,数据亦难以实现知识产权上的垄断和独占。除此之外,由于(专利法明确规定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式方法不具可专利性,大数据相关算法亦无法获得专利保卫。由此可见,以知识产权保卫数据适用效果不佳,存在宏大的局限性。在 群众点评诉爱帮第一案 中,法院以为,涉案数据整体不构成汇编作
16、品,且点评数据的着作权应由平台与用户共有,平台不可单独起诉。14其次,数据不等于机密,其可为多人分享,亦不具独占特征。单个、少量的数据亦不必然符合商业机密的价值要件。归根到底商业机密讲仅提供竞争法上的法益保卫,不具排他效力,无法解决实践中纷繁复杂的数据损害问题。如通过爬虫抓取公开数据、通过算法复原原始数据、个人非法获取企业数据等问题通过商业机密的角度均无法解决。除此之外,将数据纳入商业机密将直接导致(民法总则第123条与第127条的冲突,若数据属于第123条中的商业机密,第127条的规定就显得多余且混乱。最后,数据库保卫的数据限于原创性的构造化数据,且以数据库制作人的本质性投入为条件,亦无法覆
17、盖我们国家数据权利的诉求。15 四适用竞争法 当下,适用竞争法保卫企业数据是司法实务中经常采取途径。诸多案例均采取激活不正当竞争一般条款的思路进行裁判。 新浪诉脉脉案 中,二审法院即指出了互联网行业中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的六大要件。16通过对相关要件的分析, 淘宝诉美景案 中二审法院更是明确指出,案涉数据产品 无疑属于竞争法意义上的财产权益 。17有学者以为,一般条款是 一份给予司法机关的受权书 ,为实务中通过 真诚实在信誉 和 商业道德 判定数据不正当竞争提供了根据。18 然而,适用竞争法的缺陷在于,激活本属于释义规定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六大要件亦将通过不正当竞
18、争保卫数据权益的门槛大大提高,将无法实现维护数据支配权的诉求。如 群众点评诉百度案 中,法院即明确指出初始版本的百度仅抓取显示少量群众点评信息,尚属 慎地少量使用来自其他网站的点评信息 不构成侵权,只是当其后大量抓取信息时才构成不正当竞争。19 百度诉爱帮第二案 中,二审法院亦强调,使用别人数据的限度是 控制在合理范围内 且 不得造成市场替代的后果。 20同时,从域外法来看,建立在数据之上的竞争法法益亦未得到普遍认可。对于开放的网络数据,阻止别人获取数据甚至反而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例如,美国知名的 hiQ诉领英案 中,hiQ即以为领英阻止别人获取其会员数据的目的在于将相关数据货币化,进而构
19、成不公平竞争。根据hiQ的要求,加州北部法院即发布了要求领英移除相关技术措施的预先禁令。21总的来讲,一般条款的适用取决于个案衡量的非常规操作,不宜成为一种特定的保卫形式,否则将有损司法的正当性和安宁性,更有 向一般条款逃逸 的危险。不得不适用一般条款进行裁判,恰好讲明了法律制度供应存在严重危机,现有体系无法回应数据权利问题。 五适用个人信息保卫法 固然我们国家并未建立统一的(个人信息保卫法,但个人信息保卫法律体系已见雏形。(刑法第253条、(民法总则第111条、(消费者权益保卫法第29条、(电子商务法第23条、第25条以及(网络安全法第四章等牵涉个人信息法律保卫。在数据交易中,上海市数据交易
20、中心(流通数据处理准则即明确将隐私管理、数据透明、告知同意、使用合法和限制等个人信息保卫准则纳入华而不实。 新浪诉脉脉案 更是确立了着名的三重受权原则,强调第三方获取用户信息应坚持 用户受权 平台受权 用户受权 三重受权以及符合 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 。22 腾讯诉抖音案 中法院即援引这一原则作出裁判。23有学者以为,通过个人数据财产权理论可实现数据保卫。24事实上,数据权利与个人信息保卫确实密切相关。诚如王利明教授所言,个人信息收集利用的经过也是数据财产流转的经过。25 然而,适用个人信息保卫法的缺陷在于,既没有能有效全面保卫个人信息,亦无法回应非个人数据的权属问题。首先,致力于保卫个人信
21、息的三重受权原则存在内部缺陷。一方面,对于已获得用户同意但未获得企业同意的信息收集行为,能否根据该原则而具有违法性不无疑问。如2021年华为曾未经腾讯受权而通过用户点击同意的方式收集微信聊天记录以实现定向推送。另一方面,其亦未对用户同意的范围与权限作进一步限制。在德国 WhatsAPP案 中,法院以为WhatsAPP获取用户联络人信息不仅需要用户的有效同意,更需要所有联络人的书面同意。26其次,个人信息保卫与非个人数据保卫是两个不同的层面,分别为(民法总则第111条与第127条所规定,各属人格权保卫与财产权保卫内容。全国人大财经委亦将完善 数据权属、权利、交易等规则 与在 个人信息保卫法中规范
22、数据权利的保卫 并列提出。将数据权利与个人信息保卫相混淆,完全无视企业的权利诉求,没有能回应非个人数据权属问题。事实上,我们国家法院亦意识到数据权利与个人信息权利存在区别。 淘宝诉美景案 中一审法院即明确指出具有财产性利益的大数据产品应是 与网络用户信息、原始网络数据无直接对应关系的衍生数据 。27 六综适宜用既有规范 由于单独适用某一法律均有不周全之处,能否能够综适宜用既有规范以保卫数据值得考察。有学者主张,数据上存在多元的权益,兼具财产权、人格权、国家主权三重属性。28亦有学者借助制度经济学上 权利束 的概念对数据上的利益进行分割,试图通过数据这一 束点 分割出人格权、财产权以及数据上的公
23、权利。29 然而,综适宜用既有规范的缺陷在于,仍无法覆盖数据权利的诉求。首先,上文已指出数据不具物权属性,无法适用物权法。关注非个人数据确权的数据权利与个人信息保卫亦非同一问题。合同法途径更是直接回避了问题的本质,无法回答数据交易的客体属性。其次,固然知识产权法和竞争法在一定范围内可保卫数据。但极其有限,两者相加亦无法实现对数据的周全保卫。网络空间中大量存在由计算机自动抓取、生产的海量数据,这些数据不具独创性,并未保密,亦未构造化,无法获得知识产权法保卫。此时,企业往往会通过Robots协议声明不允许爬虫抓取这些数据。然而,若第三方少量或部分地抓取这些数据进行公开,根据竞争法未构成市场替代后果
24、,亦无法获得竞争法保卫。即使是第三方全部抓取这些数据,在没有竞争关系且未转让、公开相关数据之时,竞争法亦无力处理。再次,同一个数据行为涉嫌侵权,无法综适宜合类型不同的法律规范。此时构成的是请求权竞合关系。然而,无论是选择哪个规范,如前文所述,又均存在缺陷。最后, 权利束 理论一般用于解释财产权,从数据 权利束 中分离人格权甚至公权利的尝试不仅缺乏理论根据,而且容易沦为一个逃避数据属性难题的选择。 综上,既有制度可在一定程度上回应公共数据管理、数据服务合同、汇编数据保卫、机密数据保卫、数据库保卫、数据的竞争法保卫、数据利用中的个人信息保卫等问题,却仍然无法解答数据私益保卫、数据交易的客体属性、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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