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问题刑事救济路径研究,刑法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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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家庭暴力问题刑事救济路径研究,刑法论文内容摘要:(反家庭暴力法的公布填补了我们国家预防和处置家庭暴力行为的空白,针对各种家庭暴力行为设置了救济方案。作为我们国家首部规制家庭暴力的法规,(反家庭暴力法明确界定了家庭暴力的范畴、统一了近年来关于家庭暴力概念的争议,为家庭暴力犯罪的刑事救济设置了双层次的参与通道。但近距离审视其详细规定,在家庭暴力犯罪刑事救济途径设置上仍有失精致性,没有能准确给予家庭暴力犯罪中诸如性暴力等争议问题规范定位,处置家庭暴力犯罪在理念上仍然有可优化的空间。在立足于行进中的家庭暴力犯罪刑事救济进程的基础上,针对司法适用中常见的虐待罪认定、婚内强奸认定、以暴制暴问题的认定提出了
2、详细处置方案,并择取家长主义刑法、被害人过错和等待可能性理论作为家庭暴力犯罪刑事救济参与和干涉理念优化的主要选项。 本文关键词语:反家庭暴力法; 家长主义刑法; 被害人过错; 等待可能性; 2021年4月2日,南京市高新分局接到辖区某学校教师反映,儿童施某身上有多处表皮伤,怀疑系遭其养母殴打所致;2021年4月5日凌晨,养母李征琴因涉嫌存心故意伤害罪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2021年11月20日,南京浦口虐童案二审作出终审讯决,被告人李征琴因涉嫌存心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2021年月3月13日,被告人李征琴刑满释放,李征琴、被害人施某及施某生母三人在狱前抱头痛哭。1 与此案相照应的是
3、,我们国家首部全国性的反家暴立法的适时出台。2021年3月1日,(反家庭暴力法(下面简称(反家暴法)正式生效,这是我们国家反家庭暴力立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事件。(反家暴法作为第一部全国性统一的反家庭暴力法规,整合了我们国家多年来处理家庭暴力问题的立法和司法经历体验,亮点颇多,最为瞩目的便是突破了社会公众传统观点中 家庭 所限定的私人空间,为公权利参与家庭暴力问题设置了规范化的途径。 公权利参与和干涉家庭暴力问题一般可有四种选择:社会救济、民事救济、行政救济和刑事救济。华而不实刑事救济直指家庭暴力中的犯罪行为。所谓家庭暴力犯罪,通俗地理解即是众多家庭暴力行为中触犯刑法规范的犯罪行为,是家庭暴力
4、行为的下位概念。当前我们国家尚无处置家庭暴力犯罪专门性刑事法规,亦无家庭暴力犯罪的统一概念。结合刑法规范而言,家庭暴力犯罪行为多表现为虐待罪、遗弃罪、存心故意杀人罪、存心故意伤害罪等形式。(反家暴法中以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查刑事责任 作为刑事救济措施参与和干涉家庭暴力犯罪行为的途径设置。同处置一般刑事犯罪的刑法规制有所区别,针对家庭暴力犯罪的刑事救济措施在应对家庭暴力犯罪中加害人和受害人之间的 家庭关系 的特殊性时,既要契合家庭暴力特有的 亲密者 之间犯罪行为的特殊性,又要遵循刑事法规基本理论和实践范式。 一、家庭暴力问题刑事救济途径的实然状态 (反家暴法立法评析 从1996年湖南省长沙市率先制
5、订的(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规定开场,及至2001年(婚姻法新增加的反家庭暴力的条文再到2021年的(反家暴法的生效施行。匆匆二十载,公权利的适时干涉和参与已然成为治理家庭暴力问题的必要选项之一,(反家暴法亦采用此途径,并在家庭暴力的预防、处置和人身安全保卫令制度等方面初步构造了规范体系。公权利干涉和参与家暴问题的逻辑起点在于家暴行为的界定。从某种程度上讲,家暴问题的公权利干涉体系基石正在于 家庭暴力 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一行为能否属于家暴行为以及何种家暴行为决定了治安管理处理惩罚权、刑事侦查权等公权利参与和干涉的必要性、参与途径宽窄等核心问题。华而不实,刑事救济措施的参与和干涉,针对的正
6、是家庭暴力行为中最为严重的犯罪问题,与家庭暴力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密切相关。 (一)(反家暴法刑事救济参与和干涉途径的规范基础 1. 家庭暴力的概念。 (反家暴法第2条和第37条明确了 家庭暴力 的概念 家庭成员和共同生活的人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咒骂、恫吓等方式施行的身体、精神等损害行为。这一法定概念明晰了历来颇有争议的家庭暴力的范畴,在对家暴相关问题的认定和处置上确立了新的价值取向,这种价值取向有两个新的突破。 一是家庭暴力的 去家庭化 ,主体范畴适当扩张。2001年婚姻法司法解释规定的家庭暴力是 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
7、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有论者曾言, 婚姻家庭关系所具有的,比方血缘关系的不可否认性、婚姻关系非依法不可解除性等特征是同居关系、曾经的配偶关系、有特殊亲密的关系所不具有的 我们国家婚姻家庭立法必须根植于自个民族传统文化的积淀 ,2 并据此以为家庭暴力行为中的施害与被害主体应以 家庭 为界线,一如我们国家(婚姻法中限定的家庭暴力行为须限于家庭成员之间一样。而(反家暴法突破了家庭暴力的传统的主体范畴,将 共同生活的人 纳入反家暴法的保卫范畴,具体表现出了反家暴法鲜明的立法取向。 共同生活的人员 在实际范围上可涵盖未婚同居人员、寄养抚养人员等,契合了晚近各类家暴问题发生的实际群体。
8、这一立法转变表示清楚立法者的价值取向不再囿于传统理念,更注重人权平等、法律保卫等规范功能的发挥,亦扩大了公权利参与的空间。 二是限缩家庭暴力行为的程度范畴。(反家暴法明确去除了以往家暴行为认定中的 结果要件 。此前,无论是(婚姻法,还是(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意见(下面简称(若干意见)均强调 造成一定伤害后果 。这样的立法规定显然与现实不符。家庭暴力行为中,虽然常见有存心故意伤害、长期虐待等行为造成的可见的危害后果,但家庭组织特有的社会功能表示清楚家庭成员间的暴力行为尤其是精神暴力行为未必带来可见的危害后果。尤其是长期辱骂等精神暴力,其危害甚大,其伤害后果却难以量化。3 反家庭暴力行为的
9、着眼点应在于暴力行为本身而非暴力行为之后果。故(反家暴法的立法取向更为准确地定位了家庭暴力行为,适时限缩家暴行为成立的行为构造,更有利于保卫在家暴问题中多处于弱势的妇女、儿童等群体。 总体而言,(反家暴法在立法上明确了 家庭暴力 内涵,为了刑事救济手段的参与和干涉途径确立规范基础。家庭暴力突破了 家庭 的观点,将可认定为 共同生活的人 纳入法律保卫的范围,并限缩了家暴的行为构造,减轻了家暴行为受害一方的举证责任,便利了其获取救济的途径。刑事救济措施参与和干涉途径以(反家暴法所确立的家庭暴力行为的基本内涵为逻辑起点,(反家暴法所确立的家庭暴力犯罪的主体和行为程度在某种程度上扩大了家庭暴力犯罪的犯
10、罪圈,是刑事法规强化被害人人权保卫的具体表现出。这一立法思路也契合了(刑法修正案(九)第18条对(刑法第260条第3款虐待罪修正的基本理念。修正案在原来规定告诉才处理的基础上,规定 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遭到强迫、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 。4 2. 刑事救济参与和干涉家庭暴力犯罪的双层次性。 (反家暴法用两个条文确立了针对家庭暴力行为双层次性的刑事救济手段。第一层次是针对加害人施行家庭暴力行为的刑事救济,(反家暴法第33条规定,加害人施行家庭暴力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查刑事责任。第二层次是针对其他家暴行为救济手段的刑事救济,(反家暴法第34条规定,被申请人违背人身安
11、全保卫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查刑事责任。两个层次救济措施之间并无时间上的先后关联,亦无逻辑上的依靠性。相反二者还具有一定的排他性。第一层次的刑事救济措施针对家庭暴力犯罪本身,构成犯罪的家庭暴力行为显然是不能运用人身保卫令措施的,相应的刑事程序展开后,往往不再需要第二层次的针对人身安全保卫令的刑事救济措施(但仍然能够适用人身安全保卫令)。第二层次的刑事救济措施的启动亦独立于家庭暴力行为本身,在得以用人身安全保卫令救济的场适宜用。 双层次性的刑事救济参与和干涉家庭暴力行为亦是国际反家庭暴力立法活动的主流趋势。例如,英国2004年(家庭暴力、犯罪与被害人法规定了违背禁止骚扰令(类似于我们国家的(反家
12、暴法中人身保卫令)的行为构成刑事犯罪,对行为能够施行逮捕并根据情况确定能否构成藐视法庭罪。5 而针对家暴行为,虽无独立的 家庭暴力罪 ,但亦衔接和配置了诸如残忍虐待儿童罪、性攻击罪等罪名。预防和处置家庭暴力行为的刑事救济手段亦需结合我们国家(反家暴法所确立的途径,区分刑事救济手段参与的层次性和切入点。我们国家刑法法规中并无专门针对家庭暴力犯罪的条文规定,因而要求我们在明晰家庭暴力概念的基础上,准确把握和家庭暴力衔接的各类犯罪行为。从过往经历体验看,家庭暴力犯罪主要集中于侵犯被害人的生命健康权、人身自由权、人格权、婚姻自主权、生育自由权和性权利等几个方面。6 这是第一层次刑事救济措施参与的着力点
13、,此间的犯罪行为亦需符合刑法规范的详细要求,刑事救济措施根据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规展开。第二层次刑事救济措施则反映了刑法作为法律 最后的保卫手段 的意义所在,仅针对违背人身保卫令的行为人展开,适用罪名主要是(刑法妨害司法类罪中的相关罪名。 (反家暴法为刑事司法权参与和干涉家庭暴力圈定了一个范畴并构造了双层次的刑事救济措施。同时确定了家庭暴力的概念,指明可能构成家庭暴力犯罪的主体范围以及构成家庭暴力犯罪的行为构造,为第一次层次的刑事救济措施参与和干涉奠定基础,也规定了人身保卫令制度,为第二层次的刑事救济措施参与构造了制度前提。 (二)(反家暴法刑事救济途径设计的缺乏 1. 刑事救济措施参与口径过窄
14、。 从逻辑上看,家庭暴力行为是家庭暴力犯罪行为的上位概念,属于家庭暴力的行为类型才有可能属于家庭暴力犯罪行为,属于家庭暴力犯罪行为才有刑事救济措施参与和干涉的空间,家庭暴力行为的范畴决定了刑事救济措施参与的口径。 第一,未将性暴力行为纳入规制范畴。从当下的立法趋势看,性暴力作为家庭暴力的常见类型已经为多个国家所确认。性暴力是指 加害人强迫受害人以其感到耻辱、恐惧、抵触的方式接受性行为,或残害受害人性器官等性侵犯行为 。7 联合国(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宣言中明确规定: 对妇女的暴力行为一词系指对妇女造成或可能造成身心方面或性方面的伤害或痛苦的任何基于性别的暴力行为,包括威胁进行这类行为、强迫或任
15、意剥夺自由,而不管其发生在公共生活还是私人生活中。 中国正是此宣言的签署国。英国(1996年家庭法法案对家庭暴力则界定为: 个人为了控制或支配与之存在或曾经存在过某种亲属关系中的别人所采取的任何暴力或虐待行为(不管这种行为是肉体的、性的、心理的、感情的、语言的或经济上的)。 8 我们国家对性暴力亦有明确的规范定位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牵涉家庭婚姻暴力案件审理指南第3条规定家庭暴力行为包括身体暴力、性暴力、精神暴力和经济控制四种类型。 未将性暴力行为纳入到家庭暴力类型,使得家庭暴力刑事救济参与和干涉的空间不当缩小。家庭暴力犯罪圈大小立足于类型化的家庭暴力行为。一些犯罪行为因家庭成员间特殊关系的存
16、在而导致刑事认定的困难,这时就需要合理划定家庭暴力行为的内涵和外延。典型的如婚内强奸行为的认定,当前,理论和实务界对婚内强奸还是持审慎的态度,只要特殊情况下才会断定丈夫对妻子的强奸行为成立。9 (反家暴法中对性暴力行为规制的缺失,缩小了刑事救济措施参与的口径,一些游离于在普通暴力行为和犯罪行为间的行为的处置会碰到难以适用救济手段的窘境。 第二,未将经济暴力行为纳入规制范畴。财产控制是指 加害人通过对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收支状况的严格控制,摧毁受害人自尊心、自自信心和自我价值感,以到达控制受害人的目的 。10 在(反家暴法确立家庭暴力 无伤化 后果的同时,却没有能将具有典型 无伤化 情形的经济暴力
17、行为纳入规制范畴。在(反家暴法确立的人身安全保卫令措施中,并无针对经济暴力的施害人的相关规定,意即申请人在成功申请了人身安全保卫令后,在没有稳定的经济来源,或者生活确有困难时,难以得到生活费以及未成年子女抚养费、教育费经济赔偿,这对家庭暴力行为中处于弱势地位的女性、未成年人来讲无疑是不公平的。 从刑事救济角度看,针对经济暴力更多的应适用第二层次的刑事救济措施。由于加害人对被害人恶意施行的暴力性的经济控制,诸如断绝生活费、毁坏特定家庭财产等很难在刑法规定中找到直接的罪名予以惩罚处置。加害人作为经济能力较强的一方,刻意通过处置 自个 和 家庭 的财产来对被害一方家庭成员进行暴力损害的行为是很难在刑
18、法条文中找到对应罪名予以惩罚处置的。从第二层次的刑事救济措施来看,在人身安全保卫令中规定针对财产控制的内容,配置被申请人恶意毁坏家庭财产的暴力行为的处理方案,针对此间可能存在的犯罪行为,第二层次的刑事救济措施便有了参与和干涉的空间。而现行(反家暴法中的人身保卫令中并无针对财产控制等经济暴力行为的十分规定,故针对人身安全保卫令的刑事救济参与和干涉便失去了主动性。 2. 刑事救济手段完好性缺乏。 从刑法渊源的角度看,我们国家有学者以为,在1997年(刑法公布后,我们国家并不存在附属刑法这一渊源。11 (反家暴法和其他行政、民事法律法规一样,均以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查刑事责任 的文字作为衔接刑事法规
19、的支点,尚不能独立构成刑法的渊源。从(反家暴法的详细条文看,其与刑事法规的衔接和匹配并不完好,条文设计尚显粗糙。 第一,(反家暴法没有能针对家庭暴力犯罪的个性特征设计合理的刑事救济途径。传统的法律采用的是 陌生人 的方式设计制度形式,而家庭暴力犯罪则发生在具有严密关系的人员之间,传统的法律形式难尽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保卫职能。12 正是由于家庭成员及共同生活的人之间的亲密性,因而对刑事救济措施的引入需要考虑加害人和被害人之间的亲密关系以及由这些亲密关系带来的针对加害人的特殊预防、针对被害人的特殊保卫等问题,以及运用成熟的立法技术将家庭伦理和刑法伦理合理衔接。(反家暴法仅以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查刑事
20、责任 作为刑事救济措施参与的途径显然是不够的。 第二,(反家暴法没有能合理用尽刑事法规的救济措施。在(反家暴法所确立的双层次刑事救济措施中,并没有能合理用尽刑事法规能够给予家庭暴力问题的处置和救济措施。家庭暴力犯罪不同于一般暴力犯罪,加害人和被害人之间的亲密关系使得刑事救济的运用需要突破刑事法规注重打击犯罪行为人而忽视被害人保卫的传统。我们国家(刑法第38条第2、3款和第72条第2款等规定能够作为家暴问题中多处弱势地位的妇女、未成年被害人的救济措施,其在实际功能上亦类似于人身安全保卫令。(反家暴法没有能在其反家庭暴力诸行为的制度形式中合理用尽刑事法制已经设计的合理方案,在其合理界定了家庭暴力的
21、范畴后,却没有能准确地将刑事救济措施引入到家庭暴力犯罪的预防和处置途径中。 二、家庭暴力犯罪刑事救济途径的详细化方案 (反家暴法提纲挈领地为家庭暴力犯罪行为做了原则性规定,对刑事救济措施的影响在于参与的口径和干涉的程度。(反家暴法确立的家庭暴力行为主体和行为类型是研究家庭暴力犯罪刑事救济途径的基本范畴,刑事救济途径的详细化须结合家庭暴力犯罪的主要类型展开 实践中,常见家庭犯罪包括但不限于虐待罪、遗弃罪、强迫猥亵罪等犯罪类型,笔者就争议较多的几个问题展开分析。 (一)虐待与伤害:虐待罪的认定 根据(刑法第260条的规定,虐待罪是指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性地对其他家庭成员施行打骂、冻饿、禁闭、
22、有病不给治疗、强迫从事过度劳动等各种方式方法,从肉体上和精神上肆意进行摧残迫害,情节恶劣的行为。13 虐待罪是最为常见的家庭暴力犯罪类型,根据(反家暴法的规定,(刑法第260第1款的 家庭成员 应解释为 家庭成员以及具有监护、扶养、寄养、同居等关系的共同生活人员 。针对家庭成员及共同生活人员之间虐待行为的刑事救济接入和干涉应着重考虑下面两个问题。 1. 罪与非罪 虐待罪 情节恶劣 的认定。 在家庭暴力犯罪的各中类型中,虐待罪案件的数量占据多数,而虐待罪中妇女和未成年人多数处于受害者的境地。有研究数据表示清楚,在我们国家受调查的2.7亿个家庭中,遭受过家庭暴力的妇女已高达30%,华而不实,施暴者
23、九成是男性,每年有近10万个家庭因家庭暴力而解体。14 根据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发布的(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案件调查分析与研究报告所载数据,2008年至2020年间,有媒体报道的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案件就到达697件,施暴方式多符合虐待罪的客观方面。15 情节恶劣 是虐待罪的入罪门槛,亦是普通家庭暴力行为和家庭暴力犯罪行为的分界限和刑事救济措施参与的红线。 从司法实践经历体验看,虐待罪情节恶劣的表现形式多为虐待持续时间较长、次数较多,手段残忍,造成被虐待人稍微伤或者患较严重疾病等严重情况均属于虐待罪中 情节恶劣 的情形。需要十分强调的是,认定虐待罪情节轻重时,应注意对家庭成员和共同生活
24、人员中的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哺乳期妇女、重病患者等处于弱势地位人员施行十分保卫,针对这些人员的虐待行为,在情节严重程度的认定上能够放宽。选择这些弱势人员施行虐待行为,本身就表示清楚了行为人的主观恶性,而一样虐待行为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性亦不可和其他具有损害别人人身权利的犯罪行为等量齐观。同时,还要看到(反家暴法已经将伤害后果移除家庭暴力行为的内部构造,在认定虐待罪时不宜一律以可见的身体伤害的后果为限,长期的精神暴力、经济暴力等对被害人身心造成较大伤害的行为亦可确定为 情节恶劣 ,不应囿于惯常认知的详细可见的伤害为唯一标准。 2. 此罪与彼罪 虐待罪和存心故意伤害罪辨析。 虐待致人死亡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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