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界定分配中市场优先原则的运用,知识产权法论文.docx
《知识产权界定分配中市场优先原则的运用,知识产权法论文.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知识产权界定分配中市场优先原则的运用,知识产权法论文.docx(33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知识产权界定分配中市场优先原则的运用,知识产权法论文摘 要: 市场优先原则是一种处理市场气力与国家干涉关系的原则。在这一原则的指导下, 国家对于经济活动的干涉应当具有谦抑性。国家干涉应当以市场失灵为界线和尺度。知识产权制度是一种由国家权利建构的特殊财产权。在知识产权制度的设计经过中, 应当以市场优先原则为指导, 以便于知识产品的市场交易为原则界定知识产权。在知识产权的行使中, 应在最大程度上依靠市场的气力进行知识产权的权利分配。对于知识产权的限制, 应当与市场失灵的规模与原因相适应。当国家气力干涉知识产权的市场交易时, 应基于更有效的判定。 本文关键词语: 知识产权; 市场优先; 国家干涉;
2、Abstract: Market priority principle is a principle to deal with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market forces and state intervention. Under the guidance of this principle, the state s intervention in economic activities should be restrained. State intervention should be based on market failure. Intellectua
3、l property system is a kind of special property right which is constructed by the state power. In the design process of 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system, we should take the market priority principle as the instruction, in order to facilitate the intellectual product market transaction as the princip
4、le to define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In the exercise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we should rely on market forces to the greatest extent to allocate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Restrictions 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should be compatible with the size and causes of market failure.Whe
5、n state forces intervene in the market transaction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it should be based on the judgment that the state force is more effective. Keyword: intellectual property; market priority; state intervention; 一、市场优先原则与知识产权的关系 (一) 市场优先原则与谦抑干涉理论概述 市场经济的本质是将市场气力作为资源配置的决定性气力。在中国经济改革经过中, 对国家
6、干涉与市场机制之间关系认识的总体变化趋势是提高市场气力在经济发展中的地位。能够讲, 经济体制改革的演进经过, 就是市场气力不断提高的经过, 这也是中国经济发展理论与政策认识不断趋于理性化的结果。 在这一背景下, 刘大洪教授提出了经济法上的 谦抑干涉 理念, 以及愈加详细化的市场优先原则。这一理论的提出并非仅仅仅是对国家政策导向的回应, 而是在对经济、法律客观规律总结的基础上进行的关于市场气力和国家干涉的关系的重新定义。所谓谦抑干涉理念, 其内涵在于为国家对经济的干涉划出一个合理的边界, 这一边界将国家干涉手段定义为最后的、补充性的手段1, 其划分原则是最大化地发挥市场的作用, 而国家干涉的手段
7、, 仅限于可证明的市场气力所不及, 且有大概率引发无效率的场合。这一理论同时将市场气力能否最大化发挥作为国家干涉措施的设计根据, 以及衡量国家干涉措施能否合理的评价尺度。从这一理念出发, 构成了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市场优先原则。 市场优先原则被总结为三个子原则2: (1) 市场基础原则。这一原则为国家对经济的干涉设置了一个入口规则, 即国家仅仅在市场失灵的条件下进入对经济的干涉。在没有发生市场失灵的情况下, 国家不应当主动对经济领域的事务进行干涉, 而应当充分发挥市场对于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 (2) 干涉适应原则。这一原则为国家干涉手段的设计提供了 技术道路 势力范围 和评价标准, 已发生市场
8、失灵的情况下, 国家的干涉要与市场失灵相匹配。这一原则可从平面、纵深和时间三个维度上理解。从平面上看, 国家的干涉措施应当以市场失灵为限度, 不可将手段过分扩展到市场驾驭的领域;从纵深上看, 国家干涉应最大限度地以重塑有效率的市场为目的, 而非代替可治愈的市场, 直接进行资源配置;从时间维度上看, 国家干涉应止于市场失灵因素的消失, 即在市场失灵效果减轻或消失时, 对国家的干涉手段和力度也要相应地限缩和停止。 (3) 市场先行原则。这一原则为国家干涉的入口进行了进一步的限定, 要求在既有知识和信息无法判定某一领域能否出现市场失灵时, 应当假定市场未发生失灵, 而非草率地运用国家的干涉气力。市场
9、先行原则对于处理知识产权这种体系庞杂的经济现象是一种特别重要的指导原则。 谦抑干涉理念与市场优先原则对于市场作用的依靠, 并非基于迷信市场气力的 市场原教旨主义 , 而是具体表现出在分析市场的角色、国家干涉的性质, 以及二者关系的基础之上。其基本思维逻辑是一组递进的论点: (1) 市场的有效性是可证明的, 而政治理性的有效性并无明显证据; (2) 国家干涉的基点是发挥市场的有效性, 而非提供一种超越市场气力的建构性理性工具; (3) 国家干涉政策应以市场气力的发挥和恢复为目的。市场在资源配置上的有效性论证始于亚当 斯密的(国富论, 即经济人通过自利性的行为, 不自觉地使社会资源的配置到达最佳的
10、状态3。对于市场气力与国家干涉的全面阐述始于哈耶克的 自发秩序原理 , 这一原理为经济活动秩序的实现机理提供了解释, 其主要内容在于, 在经济活动中所运用的大量知识并非集中于单个人脑之中, 而是基于经济主体的个体价值判定, 因此以分散的形式存在。而稳定秩序化状态, 只能通过自由的市场交易构成, 而不可能来自个人或某个理性群体的设计4。这一原理将个人的意志自由从自然权利论中抽离出来, 证明了分散的自由意志的有效性和单一理性的活动的有限性。国家干涉的提出源于以市场的无效率为起点, 这些观点有些主张以国家干涉的手段解决市场的盲目性问题5, 有些则完全否认了市场有效配置资源的可能性, 并主张完全通过外
11、在的理性对市场进行建构6。对于前者, 其观点并未否认市场的有效性, 反而是愈加强调了国家干涉应及于市场失灵;而对于后者, 固然完全否认了市场调节的有效性, 并将几乎一切经济上的无效率归结于自由的市场, 但仍没有能以一个可信的逻辑证明理性建构的经济秩序, 其效率高于其所否认的自由市场机制构成的市场状态。 (二) 市场优先原则在知识产权领域应用的可能性和必要性 1. 可能性:知识产权的私权性质 市场优先原则作为一种界定市场气力与国家干涉之间关系的原则, 在知识产权领域有着广泛的适用空间。这首先是由知识产权的私权本质所决定的7。近代知识产权的私权化, 使得以特许令状为主要形式的、个别的、人赋的、非制
12、度化的印刷专有权和产品经营权, 转化为一种普遍的、 天赋 的、法治化的权利8。(中国民法总则第123条明确了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 , 进而在法律层面确定了知识产权在中国法律体系中的私权地位。知识产权的私权本质, 决定了其应当具有民事权利所共同具有的特征, 这些特征包括权利的界定、行使和限制。当代知识产权理论以财产的所有权为模版, 建立起了以着作权、专利权等为详细形式的知识产权, 表现为权利人对作品、发明等智力创造成果的支配与排他权。在通过一系列规则对知识产权的财产权范围进行界定后, 权利人得以对这一权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固然这些详细权能的存在方式和行使方式都与传统的, 以有体物
13、为客体的财产权不同, 但仍不能否认知识产权的私权性质。同时, 与传统私权一样, 知识产权的行使也遭到了一定程度的限制, 这种限制往往出于对公共利益的考虑, 同时也是对各个不同主体之间权利的调和。 知识产权私权性质确实立, 使得知识产权作为财产进行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成为了可能, 知识产权的行使于是被定性为以意思自治为原则的民事行为而遭到民事商事法律的调整。这是将市场优先原则适用于知识产权制度的最基本前提。谦抑干涉理论, 使法律对于经济活动的定性回归其民事法律行为的本质9, 进而使由平等主体组成的私权利交易市场成为资源配置的决定气力。知识产权的私权化使知识产权能够被纳入这一理论体系, 并具有了适用
14、市场优先原则的资格。 2. 必要性:知识产权法的经济法血统 如所有的有关交易的私权一样, 知识产权不可避免地将遭到国家干涉的影响, 这就使得以处理市场气力与国家干涉之间关系的经济法必然将触角伸向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甚至曾一度有观点以为, 知识产权法应属于经济法而非民事法律10。与所有的市场行为一样, 知识产权交易市场也面临了诸如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串通等影响经济秩序的行为。由于知识产权本身的特殊性, 这些问题在知识产权领域可能表现得愈加复杂。知识产权法本身是一种自始由国家公权设计并保卫的私权, 不同于传统的附着于有体物的私有权利, 知识产权本身带有浓烈厚重的经济法血统。而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中的
15、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 更是完全属于市场规制法11。 知识产权法的经济法化, 具体表现出出经济法谦抑干涉理念所反对的 泛干涉主义 倾向, 即以为 判定能否应将某一领域纳入经济法体系, 其标准通常是该领域能否发生了国家对经济的干涉 9。公权利对于知识产权制度的设计, 固然到达了传统财产权设计所没有的深度, 但仍不能超出以私权为根本、以市场为主要调整手段的范围。知识产权私权的公权化趋向, 是由于国家参与因素的加强, 使得知识产权已经不再是一种纯粹的私权12。但知识产权的私权形态并不因国家授予而具有公权的特征8。国家参与的经过中, 十分要注意 参与 也就是 干涉 的程度。根据市场优先原则, 国家对
16、于知识产权的干涉也必须遵守谦抑原则, 以市场失灵为范围和评价尺度。 (三) 市场优先原则在知识产权视角下的特殊问题 从知识产权与知识产权法本身来看, 在应用市场优先原则时, 面临着一些特殊性, 使得市场优先原则在知识产权视角下, 应用的前提和方式都与传统市场交易场景不同。 1. 知识产权制度设计以市场失灵为起点 知识产权的特殊性首先具体表现出为 市场失灵 这一角色的特殊性。市场优先理论以为, 国家干涉应当在出现市场失灵的情况下进入。但从知识产权的角度来看, 其产生的起点本身就是市场失灵情况的出现, 这使得国家干涉必须贯穿知识产权制度始终。对于知识产权的经济学分析, 起点是知识产权的公共产品属性
17、造成的正外部性, 进而引起供应缺乏。公共产品具有非竞争性, 即对于一件公共产品来讲, 增加一个使用者的边际成本为零。同时, 公共产品具有非排他性, 排除特定人对于公共物品的使用, 在技术上无法实现, 或排除成本过高13。知识产权作为一种典型的公共产品, 具有正外部性的特征。所谓正外部性, 指的是一个人的行为对旁观者福利的无补偿的有利影响13。产生正外部性时, 产品的社会价值将会高于其给生产者带来的私人价值, 相对于私人物品的平衡状态, 这一公共产品的社会最佳产量高于通过私人生产和市场调节所决定的平衡产量。也就是讲, 在没有其他调整方式方法的前提下, 公共的供应量小于社会所需要的产量, 即 缺乏
18、 。这一供应缺乏的情况在知识产品的视角下, 具体表现出为对于搭便车的鼓励与对创作的负鼓励。由于知识产品具有较高的排他成本, 生产者排除未付费的使用者的成本, 可能远远高于排除这一使用者或向这一使用者收费可获得的利益, 于是人们有成为搭便车者而非付费使用者的鼓励。同样知识产品的创作者因预期不能收回所有的收益, 因此缺少生产知识产品的鼓励。这就是知识产品的公共产品属性引起的市场失灵。解决外部性引发的市场失灵的一般方式, 是外部收益的内部化, 即采用一定的工具, 使创作者能够收回这一部分收益, 这也是知识产权制度产权的经济学基础。 2. 知识产权是建构的而非自然权利 知识产权制度的经济学起点在于公共
19、产品引发的市场失灵, 这就带来了其另一个特殊性, 即知识产权的权利范围和内容从起初就是被建构的。私有的知识产权, 能够从自然法角度被论证具有正当性14, 但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权利被建立起来, 还是国家强迫力的产物。对于有形客体的财产权, 在法律诞生之前, 所有者可基于占有而对其行使权利, 法律不过是将这些权利进行归纳和认可, 进而使之成为由国家强迫力保障和施行的法律权利。这些权利因其物理上的有限性而具有了天然的权利界限。而知识产权作为以无体物为客体的财产权, 其范围自始由国家通过法律进行划定。固然知识产权的客体是一种无体的 物 即知识产品, 但知识产权的权利体系并非仅仅围绕这一 物 本身展开,
20、而是及于了别人的行为, 也就是讲, 知识产权法是一种以权利人的创造物为依托, 规制别人行为形式的制度15。以专利为例, 专利权的获得, 使其他任何人无法在未经专利权人许可的情况下施行这一发明, 即便其完全独立于专利权人, 自主研发了同一技术。所以, 专利权自始是一种由国家认可并以国家强迫力保证施行的垄断权, 而这一垄断权的范围, 使知识产权制度在设立之初必须对知识产品所牵涉 甚至将来可能牵涉的 (如将来的独立发明人) 的利益进行分配。 (四) 市场优先原则在知识产权领域中的应用 知识产权制度的设计是从静态和动态两个方面进行的。静态方面是指法律通过权利的界定和初始分配设立私有的知识产权。动态方面
21、是在知识产权设立后, 对于知识产权的使用、保卫和限制的规定。从这一思路出发, 我们能够以为, 市场优先原则在知识产权领域中的应用具体表现出在两个方面:一是知识产权在界定时的应用;二是在对知识产权进行分配时的应用。 在知识产权的界定方面, 知识产权设置的目的, 应当是使知识产品得以充分有效地进行自由的市场交易。这是市场优先原则的 干涉适应原则 与知识产权的 市场失灵起点 的契合。由于知识产品的公共产品属性引发的市场失灵问题, 使得知识产品的生产和分配无法通过自由竞争的市场有效进行。在这一理论的指导下, 知识产权的经济学旨趣就在于, 通过对权利的界定和保卫, 解决知识产品无法占有、处分和交易的状态
22、, 而非直接对知识产品进行生产和分配。 在知识产权的分配方面, 资源的有效配置应当通过知识产权的自由交易, 通过市场进行。知识产权是由国家设计并建立的, 并不意味着国家有必要无条件地参与知识产品的界定与分配。权利的初始分配应当给予可使之效用最大化的人。在知识产权场合, 能够证明创作者 (作者、专利权人) 处于决定怎样使用知识产品的最佳位置16, 所以, 使知识产权的创造者拥有知识产权, 并基于其意思进行权利的交易, 是最有效率的分配方式。假如一种权利的许可或转让不以当事人意思自治为条件 (如合理使用、强迫许可等) , 则构成了国家干涉。根据市场优先原则, 这种权利的强行分配应当以市场失灵为限,
23、 且必须能够证明, 国家的权利分配是一种更有效的方式。 二、市场优先原则在知识产权界定时的应用 (一) 知识产权的界定应以私权为首选方案 对知识产品进行私权界定, 是解决知识产品外部性问题的首选方案。新制度经济学家们使我们相信, 固然理想中的完美市场不存在, 交易成本、时机主义和有限理性等问题使得现实的市场偏离了理想市场, 但这一偏离可能是一种更有效率的经济状态17。这种情形在知识产权领域特别普遍。以图书的销售为例, 图书的供应包括两部分的成本, 即表示出成本 (如创作成本) 和复制成本 (印刷成本) 。在没有知识产权保卫的情况下, 作者提供的复制件将与盗版者提供的复制件进入同一完全的竞争市场
24、, 这将使图书的价格下降到生产单本图书的边际成本, 即复制成本, 作者的表示出成本无法回收, 这一预期将使作者在一开场即放弃创作。知识产权以一种垄断权的方式, 给予作者以高于单本图书边际成本定价的权利, 使作者得以通过这一超额利润回收表示出成本18。在这种情况下, 垄断造成的对理想市场的偏移就是有效率的。 将知识产权以私权进行界定, 符合干涉适应原则。而偏离这一原则的极端例子, 是由直接提供知识产权。解决公共产品的外部性引发市场失灵问题, 另一种可选择的方式方法是由直接提供这些产品, 如国防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等, 在大多数国家就是以这种方式提供的19。计划经济时期, 采取的是在社会改造完成初期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农业相关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