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房保险与巨灾保险的衔接问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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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农房保险与巨灾保险的衔接问题中图分类号:F840.32;F840.6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9107(2017)04-0121-072006年以来,福建、浙江、贵州等地开始试点政策性农房,对住房因自然灾害所受损失予以赔付。之后,全国各省市纷纷展开,农房得以迅速发展并取得显著成效。2012年12月24日,民政部、部、保监会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探索推进住房保险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2012农房保险工作通知),要求进一步探索推进农村住房保险工作,不断提高农村住房风险保障水平1。到2015年底,农房保险已覆盖全国所有省(自治区、直辖市),参保农房9358万间,提供风险保障达14万亿元
2、2。其中,福建、浙江、广东、广西、贵州、西藏等省区实现了全覆盖。2013年,保监会批复云南、深圳地区开展巨灾保险试点。深圳率先通过巨灾保险方案并于2014年6月1日正式实施,由此,我国巨灾保险试点在深圳、宁波、潍坊、云南、四川、广东等地陆续展开。2016年5月11日,中国保监会、部印发(建立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制度实施方案)(保监发201639号)(以下简称(2016地震保险实施方案)3,我国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制度正式施行。当前,农房保险和巨灾保险均处于试点探索阶段,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结合当地实际,采取了灵活多样的方式和方法开展农房保险工作。巨灾保险则在深圳、宁波、潍坊、云南、四
3、川等地开展试点。应该说,基于现实需求和政策的持续性,在一段时期内,政策性农房保险和以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为代表的巨灾保险两项制度作为我国灾害风险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将同时存在。一、农房保险与巨灾保险之间的相似性和差异性(一)相似性1.保障民生。两者都是通过保险手段来有效分散灾害损失,保障民众基本生活,维护秩序,同时减轻政府财政负担,提高其风险水平。(2012农房保险工作通知)明确指出,农村住房保险工作是一项民生工程、惠民工程,做好农村住房保险工作,是贯彻落实中央关于保障和改善民生决策的重要举措1,也就是说,保障民生是农房保险工作的首要目标,各省在出台方案和实际操作中也充分体现了保障民生这
4、一基本原则。而巨灾保险同样是帮助民众提高灾害风险抵御能力,灾后迅速启动赔付程序,保障民众基本生活需要。(2016地震保险实施方案)中明确提出,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制度应坚持“政府推动、市场运作、保障民生的原则:“满足人民群众的基本保障需求,充分扩大保障覆盖人群,有效降低保障成本。32.政府主导。政策性农房保险是由政府主导开展的。这既体现在政府组织推动、财政支持,又体现在制度建设、监督管理上。(2012农房保险工作通知)提出:要充分发挥各级政府的引导和组织推动作用,有条件的地方可通过财政保险费补贴等手段引导和鼓励农户参保,加强制度建设,强化监督检查,为农村住房保险创造良好的发展4。而巨灾保险
5、,尤其是我?巨灾保险的政府主导性也是不容置疑的。巨灾保险制度由政府主导建立,政府将巨灾保险事业纳入国民和发展规划,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通过优惠政策支持巨灾保险事业,加强宣传、引导,保证巨灾保险的覆盖面,并参与责任分担,对巨灾保险实施全面监督、管理和控制。这在我国巨灾保险地方试点中得以充分展现,试点地政府在试点中均较好地发挥了主导作用。(2016地震保险实施方案)提出,要更好地发挥政府的作用,为地震巨灾保险制度的建立和稳定运行营造良好的制度、法律环境和政策环境。筹划顶层设计,制定地震巨灾保险制度框架体系,研究相关立法,制定支持政策3。3.市场运作。市场运行是指商业保险负责农房保险与巨灾保险的具体
6、经营活动,销售农房和巨灾保险,负责理赔,并承担基本保险之外的投保人的更多保险需求。(2012农房保险工作通知)提出:要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以保险的市场化经营为依托,确保保险公司的独立正常运营1。(2016地震保险实施方案)也提出,发挥商业保险公司在风险管理、专业技术、服务能力和营业网点等方面的优势,为地震巨灾保险提供承保理赔服务3。实践中,我国44家商业财产保险公司(成立之初为45家,后为44家)组建的地震保险共同体,在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制度的筹备阶段做了大量工作,并作为保险人负责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的承保、理赔。4.以住房为标的。农房保险原则上以被保险人自有的、用于日
7、常生活居住的房屋为标的。政策性巨灾保险也多以居民住宅为保险标的。在我国,以住宅为主的家庭财产是民众灾后生活的基本保障,也是受灾民众必需的生活资源。每次巨灾之后,国家都投入巨资,作为受灾民众受损住房维修、重建的专项补贴。为此,我国农房保险与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都将保险标的限于家庭财产,尤其是居民住宅。5.基础保障。农房保险与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作为政策性保险,具有一定特殊性,其基于“低保障、广覆盖的实施原则,往往保费较低且有财政贴补,如果以住房的市场价格作为保险金额和保险价值的确定标准,未免有失社会公益性,保险公司也难以接受。尤其是房地产市场价格高居的当下,倘若以购置价格或是市场价格为标
8、准,很难体现巨灾保险的政策性、基本保障性5。因此,农房保险和巨灾保险的保险金额都具有有限性。目前各地农房保险保额多在2万元左右;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基本保额设计大致为农村住房2万元、城镇住房5万元。(二)差异性1.受益对象。政策性农房保险以农村住房为保险标的,其主要受益对象为拥有农村住宅且常住的农村居民,一些地区(如浙江苍南县)试点中将保障对象扩展到城镇居民住宅,但属个案,目前仍以“保农村住房为主流;巨灾保险受益对象则无农村、城镇居民之分,只要是符合条件的,都纳入保险范围,都可以投保并受益。实践中,云南大理巨灾保险试点较为特殊,仅以农房为标的。2.承保风险。农房保险涵盖多种风险,(2012
9、农房保险工作通知)明确了政策性农房保险不仅仅只针对自然灾害,还包括社会风险如火灾、爆炸等意外事故。但总的来说,农房保险主要针对中小灾害进行救助和补偿。巨灾保险一般只针对自然灾害风险,而且是损失巨大的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火山、洪涝等。根据承保风险种类,巨灾保险可以分为:(1)单一风险的巨灾保险,如地震保险、洪水保险。我国云南农房地震保险试点、四川地震保险试点均为单一风险。(2)综合风险的巨灾保险。保险范围涵盖多种巨灾风险,如法国巨灾保险制度,我国深圳、宁波、潍坊巨灾保险试点则采用综合性巨灾风险。我国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承保风险主要为地震灾害,其实质是以地震巨灾保险为缺口,实现我国巨灾保险
10、制度的突破。3.保险金额。农房保险一般以“间为计损、赔付单位,再设置单个保险合同的最高额度,赔付时严格按照损毁程度确定赔偿金额,无免赔额。如浙江省农房保险,每户保险金额225万元,每间最高4500元,如果全毁,能获得225?f元的保险赔付。而巨灾保险往往设置有给付限额,既有免赔额,又有保险限额,往往还设置有单次灾害总额限制。也即是说,巨灾保险设置有一定比例的免赔额,单一保单保险金额限额以及单次巨灾赔付总额限额。这也是基于巨灾损失的巨大性和不可预计性,在巨灾保险制度设计中,必须贯彻风险控制原则。农房保险保额相对较低,各地农房保险保额在2万元左右居多,保额较高的地区相对较少,目前以安徽山区和库区农
11、房保险保额30万元最高。这既是受政府财力限制,也与农村住房本身价值不太高有关。城镇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的保险金额同样受到限制,但较之农房保险更高。潍坊民生综合保险中家庭财产保险保额为675万元。2016年7月1日正式发售的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产品,农村基本保额2万元;城镇基本保额5万元。在此基础上,投保人可根据自身住宅结构,选择更高的保险金额。目前,最高保额为:钢结构、混合结构100万元;砖木结构10万元;其他结构(如土坯)6万元。4.费率厘定。从现有实践来看,我国农房保险在费率确定上依各地实际而有不同选择。统保模式基本上选择单一费率,自愿及其他模式的基本采用差别费率。巨灾保险亦是根据实践
12、地实际情况而确定费率。目前美国、日本、土耳其等多采用差别费率,其余国家和地区采用单一费率。我国巨灾保险试点中深圳、宁波、潍坊、大理为单一费率;四川、广东、黑龙江为差别费率;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采用差别费率,年保险费=保险金额年基准费率区域调整因子建筑结构调整因子。5.保险方式。一般而言,农房保险主要采取自愿参保模式。福建等地采用统保模式,是基于政府财政全额支付,农户没有支付一分钱,所以只是被动享受政府提供的福利,而未承担出资义务,本质上并未违反自愿原则。浙江等地采用自愿参保模式,相关政策也明确了“要充分尊重农户意愿,确保农户参保的自主选择权、知情权和自主投保权6。而巨灾保险又不尽相同。理论
13、上,由于巨灾风险的巨大及保险公司承担风险的脆弱性,要求巨灾保险必须有较高的投保率和覆盖面才能尽可能地分散风险,确保巨灾保险制度的健康、稳定发展。因此,巨灾保险往往带有一定的强制性。实践中,深圳、宁波、潍坊、大理、广东、黑龙江等地巨灾保险试点借鉴福建农房保险模式,采取政府统保的方式。四川地震保险试点则采取自愿投保模式。6.风险转移。农房保险采用市场化运作模式,故以承保的保险公司为核心,由其负责承保、理赔以及风险分散工作。这也是基于为农房保险的风险能够通过再保险等市场运作方式予以分散和化解,只有在遇到大灾巨灾时才需要动用大灾风险基金。而巨灾保险由于风险巨大,一般商业保险公司很难承担,所以往往会采取
14、多种途径进行风险转移,通过成立巨灾保险基金之类的核心机构的方式加以运作。目前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制度风险转移机制尚未完全明确,暂以共同体、再保险、巨灾专项准备金为主要途径。7.责任分担。政策性农房保险制度中,赔付责任主要由承保机构承担,政府一般负责组织、宣传,提供财政支持,如保费补贴等,较少参与风险承担,目前仅有西藏、成都两地政府在农房保险试点中不同程度地参与了风险承担工作。巨灾保险则由于风险巨大,政府除了政策引导、财税支持外,还必须参与到责任分担中来,如财政支持巨灾保险基金、建立财政专项巨灾风险准备金、负责巨灾保险的兜底赔付等。因此,在巨灾保险制度中,政府的参与力度往往更大7。如在四川地
15、震住房保险试点和我国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制度中,政府作为兜底责任人,将由财政支持为巨灾保险赔付提供最终层次的保额外支持。二、农房保险与巨灾保险之间的冲突(一)政策性农房保险的发展趋势1.农房保险或将扩大到所有居民住房。作为惠民工程,农房保险目前还是以农村住房为主要标的。这既是因为:我国农村住房建筑结构受限,抵御灾害能力较弱;大多数农村居民收入不高,重建房屋经济压力较大;受到国家财力的限制。事实上,在城镇居民住房中,一些建筑修建时间较长,尤其是20世纪90年代之前修建的房屋,很多也只是砖混结构或者砌体结构,抗震、抗涝能力较弱,遇到大灾,尤其是巨灾时也极易倒塌8。因此,在地方政府财政压力得到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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