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研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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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吉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研究 中图分类号F323.8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9339(2009)04-0109-04吉林省是农业大省,农民养老是其现代化进程中不可回避、必须解决的问题。-中央、国务院提出到2020年建立覆盖城乡保障体系的战略目标。随着我省的发展和现代对传统经济的冲击、老龄化的到来,以家庭养老为主的农村养老制度已越来越不能满足农村养老的需求,建立新型农村养老保障制度迫在眉睫。如何建立一套完整又切实可行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已越来越受到吉林省各级政府的关注与学者的思考。按照-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妥善解决农民的养老问题,对于完善我省的社会保障体系,解决“三农问题,
2、统筹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发展,实现和谐社会目标,具有重要意义。一、吉林省农村社会养老制度的现状我省农村社会养老始于1993年初,按照民政部印发的(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民办发19922号)要求,我省在部分县市开始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到1999年末的高峰时期,全省有730个乡镇、3344个村开展了养老保险业务,参保人数达到20.3万人。但随着形势的发展,由于农村养老保险政策本身缺乏吸引力,特别是2000年以后国家利率调整等政策因素,影响了农民参保的积极性、主动性,业务量开始萎缩,呈逐年下降趋势。由于“老农保在制度设计上存在筹资渠道单一、公共支持缺位、集体补助难以落实和农民缴
3、费困难等问题,对农民吸引力不强,加上国家在全国范围内对“老农保工作进行整顿,使全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一直处于停顿和维持状态。截止到2007年底,共有参保人员74762人,领取养老金人员1305人,基金滚存结余7170万元;2007年养老金发放334.78万元。为贯彻落实-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所确定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发展目标,推动全省农村社会保障工作,我们课题组最近深入到长春、吉林等地的部分县市,调查了解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有关情况,通过听取县乡政府情况介绍、与部分农民座谈、抽样问卷调查等方式,对我省当前农村社会养老保
4、险现状有了进一步了解,为如何推进全省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拓展了思路。1建立了适合农民工特点的养老保险办法。在我省工业化、城市化化的进程中,农民工已经成为我省产业工人的主力军。根据国家要求,结合实际情况,我省将稳定就业的农民工纳入到城镇养老保险制度范围,及时出台了(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规定用人单位要为农民工缴纳养老保险费;农民工参保并履行缴费义务后,可与城镇职工一样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农民工间断就业或返乡期间不缴纳养老保险费,重新就业后可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从事灵活就业的进城务工农民,可以比照城镇个体工商户政策,自愿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这些规定清除了农民参加基本养
5、老保险的政策障碍,赋予农民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同等权力,在国家农民工养老保险政策上实现了突破。2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框架得以确立。随着我省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非农业建设用地需求越来越大,导致大批失地农民沦为介于农民与城市居民之间的特殊的社会群体。2005年,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联合下发了(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指导意见),提出我省解决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的基本原则,积极推动各地建立被征地农民、村集体、政府分别负担缴费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政府出资比例不低于20,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加大对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的补助比例。被征地农民缴费、集体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参保不足部分由
6、政府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补足,切实体现政府解决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问题的责任。截止2008年12月末,有25个市(县)出台了本地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各地在制度上明确了参保对象和范围、资金筹集模式、保险待遇标准,并根据当地城镇(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变动及社会统筹基金的承受能力等因素适当调整。3积极探索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按照“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我省在国家有关部门指导下,经过全面细致的考察学习,决定从农村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户人手,探索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从2007年下半年开始,经测算论证后,形成了我省农村独女户夫妇养老保险政策框架,确定2
7、008年在部分县市开展试点,2009年逐步扩大试点范围。同时根据国家统一部署,研究制定我省新农保制度,建立和推动全省农民养老保险工作。2008年6月12日,吉林省首家新型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暨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试点在吉林省和龙市启动。该市试行的新型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以个人缴费为主,补贴为辅,有条件的村集体适当补助,引导农民以村为单位自愿参保。凡具有本市农村户口,年满16周岁以上从事农业劳动的人员均可参保。个人缴费额度,以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的100至300确定基数,按不低于6的比例缴费;有补助能力的村集体,按不超过6的补助标准为村民缴费,补助费记人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如村集体无补助能
8、力,村民则须按12的比例缴费;市财政按实际参保人数,以每人8的补助标准拨付保险补助费,费用纳入每年财政预算,专款专用。二、吉林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存在的问题我省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方面进行了一些有益探索和实践,但覆盖面窄,保障水平低,难以满足农民对社会养老保险的需求,与国家健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要求还有很大差距。我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发展困难较多,既有经济发展水平低的客观因素,也存在政策上的不完善和工作上不到位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家庭养老仍然是农民养老的主要形式。以家庭养老为主的农村养老制度已越来越不能满足我省农村养老的需求,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对农民养老保障的要求不相适应。目
9、前,农村老年的晚年生活主要依靠子女或其他家庭成员供养,仍然延续着几千年来中国传统的养老方式。据调查,在农村老年人口中,靠家庭成员供养的占85.45。随着经济的发展与观念的转变,传统联合型的大家庭逐渐解体,家庭的赡养功能大大弱化。同时,随着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数量的不断增加,一些青年农民纷纷外出务工,家里老人生活无人照料,供养老人成为农村家庭的沉重负担之一。由于农村老年人口缺乏必要的社会保障,成为经济上最弱势的群体,以至于老人赡养纠纷时有发生。如果不及时改善农村社会保障状况,将严重影响农村经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2原有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设计缺乏保障和激励机制。虽然在农民向个人账户内存入保险费的同时,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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