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建立巨灾保险刻不容缓--.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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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建立巨灾保险刻不容缓我国是世界上自然灾害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灾害种类多、分布地域广、发生频率高、造成损失重。70%以上的城市、50%以上的分布在气象、地震、和海洋等自然灾害严重的地区。近15年来,我国平均每年因各类自然灾害造成约3亿人(次)受灾,倒塌房屋约300万间,紧急转移安置约800万人,直接损失近2000亿元。资料显示,我国每年因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都颇具规模。2005年因灾直接经济损失2042.1亿元,2006年因灾直接经济损失2528.1亿元,但仅以2008年年初的雪灾赔付比例计算,直接经济损失1516.5亿元,赔付35.19亿元,赔付比例仅为2.3%。2008年5月12日汶川大地
2、震后,我国保监会最新数据显示,截至6月10日,业共接到地震相关保险报案24?9万件,初步核实,被保险人死亡1.63万人,伤残2440人,被保险房屋倒塌14.5万间,已付赔款2.95亿元。比6月9日增加641.2万元。其中,人身保险已赔付1.65亿元,财产保险已赔付1.29亿元。这次地震造成的近2000亿元损失中,属于保险可理赔范围的只有很少部分,约占5%左右。与震灾造成的巨大损失相比,保险业目前的已赔付款项无疑是杯水车薪,这一方面是由于灾区各项重建工作正在恢复中,保险理赔尚未迎来高峰期。但另一方面,也凸显了我国目前保险覆盖率过低、巨灾保险机制缺位的尴尬局面。1.我国目前巨灾保险制度缺位的现状据
3、保险专家解释,一般台风、暴雨、洪水、地震和海啸等强大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被称为巨灾,针对这类意外的巨大灾难,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是建立政府支持下的巨灾保险制度。也就是合作设立巨灾保险基金,予以支持和方面的优惠,并再通过国际保险寻求风险的分摊,而非通过商业化的运作来推动巨灾保险。从国际上看,很多国家都建立了巨灾保险制度,而目前我国巨灾保险几乎是一片空白,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1缺乏巨灾保险的专门法律制度在我国公民巨灾保险意识普遍较弱的同时,强制性的保险法律制度也相对薄弱,使巨灾保险在推进过程中缺乏法律支持。目前,我国已制定了(防洪法)、(气象法)、(防震减灾法)、(地震灾害防治条例)等20多部有
4、关自然灾害应急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初步建立起了自然灾害应急法律制度,但专门涉及巨灾保险的法律法规几乎还是空白。1.2保险公司的经营技术、服务水平还不能完全适应巨灾保险的需要经营巨灾保险涉及、气象、土木工程等多的专业技术知识,技术门槛和投入成本相对较高。从技术方面看,我国保险业对巨灾风险研究已有多年,各种相关数据和模型在建立之中。从上来说,用商业化的手段开展各种风险管理也积累了一定的经验。部分保险公司也开展了针对地震、洪水等巨灾的研究,初步建立起巨灾风险模型,对巨灾风险的损失以及产品定价进行了模拟实验。但是,总的看来,目前我国保险公司对培养巨灾保险专业技术人才的投入力度还有相当大的欠缺。1.
5、3巨灾保险的投保率低由于我国法律法规对投保地震、风暴、洪水、火灾、雪灾等巨灾保险缺乏必要的强制要求,仅靠保险公司以商业运作方式开展巨灾保险业务难以扩大承保面,制约了巨灾保险业务规模的扩大和巨灾保险作用的发挥。1.4巨灾补偿都是临时从进行调整政府财政的基本原则是量入为出,巨灾风险的随机性若由国家预算承受,势必影响财政支出的平衡与稳健,甚至可能会由于没有很好的后备措施,使过去几年取得的国民经济发展成果都变为救灾支出,使整个国民经济发展处于不平衡的状态。而且,随着经济的发展和重大灾害的频发,这种依靠政府的风险管理模式也存在很多问题。比如,政府救济能力有限,财政投入占损失总额的2%不到,而保险公司最近
6、几年的巨灾保险补偿也仅占损失总额的1.7%左右,两者相加只有3%多一点,远远补偿不了灾害造成的损失。更重要的是,长期以来,这种以政府救助为主的巨灾风险管理模式造成受灾地区的严重依赖心态,不利于受灾地区的自救、恢复生产等工作的开展。2.我国巨灾保险制度缺位的原因2.1我国保险业处于发展初级阶段,满足不了巨灾保险的需求自1980年恢复国内财产保险业务以来,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我国财产保险市场取得了巨大的发展,其中财产保险的保费收入从1980年的4.6亿元增加到2005年的1229.9亿元,平均增长率为25%,高于15.9%的同期国内生产总值平均增长率;财产保险的保险深度与密度都以较快速度大幅度提高
7、,财险密度从1980年的0.48元/人增加到2005年的94.06元/人,财险深度从1980年的0.10%提高到2005年的0.67%。但总体而言,我国保险市场的整体实力不强,承保能力较弱,巨灾风险分散能力仍非常有限。我国是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的多发国家。随着我国经济发展,人口密度增大、财富集中程度上升,自然灾害造成的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日益严重,对我国经济发展和稳定构成了重大威胁。我国各类自然灾害造成的经济损失的补偿严重依赖于国家财政,使本已紧张的国家财政承受了巨大的压力。保险这种社会化的风险损失承担机制在管理巨灾风险方面的作用远未发挥出来。保险保障不足,给灾后群众的生活和重建造成极大困难。2
8、.2巨灾风险的管理水平低,技术不成熟巨灾损失的随机性高,传统上不属于理想的可保风险。理论上,商业保险公司经营的基本基础是依赖于大数定律。一定要有很多风险单元放到一起,这些风险单元可以是人也可以是房屋,有一个基本的要求是出险出事故的时候不能同时出事故,只能相互独立出事故发生损失,保险公司利用大数定律分散风险,可以承保很多房屋承保成千上万的个人。但是巨灾不是这样的,巨灾一出现,一个城市甚至几个城市可能全部毁掉,保险公司无法用大数定律分散风险。一般的商业保险公司在承保巨灾风险的时候非常谨慎,通常是不承保的,把它作为除外责任。这就是为什么一般来说商业保险公司不会为巨灾保险买单,国际上很多国家也都是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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