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社会本位原则在我国反垄断法中的运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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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社会本位原则在我国反垄断法中的运用中图分类号:D922.294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5)16-0315-02一、本位原则在(反垄断法)中的体现本位原则是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有表述为“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原则。其主要含义是法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己任1。也有学者将可持续发展的含义与之合并。有法律性、基础性、原则性、体现本质等特点,承担着维护的是社会法益而非所维护的个体法益和维护的益这一法律价值,对经济法的立法、适用、修改等具有统领、指导、约束的作用。我国经济界对社会本位原则涉及甚少,绝大多数观点都只是固守一些传统的基本原则。社会本位在法界普遍认为是法律的本位思想中的内容,
2、但由于经济法的特殊性,就决定了社会本位从一个法律的价值取向变成经济法的基本原则。而实际上,社会本位原则在经济法的条文中体现得十分明显。体现在(反垄断法)中,一般认为有如下几条表述:第1条,“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法;第15条第4款,“经营者能够证明: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就在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使用本法13条、14条的规定;第27条第5款,“审查经营者集中,应考虑:经营者集中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以及第28条全文。从(反垄断法)的条文中可以看出,社会本位原则主要运用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设于立法目的,总领全法;第二,设为免责责任,体现社会公益;第三,设
3、为审查条件,保证经济平稳运行。由此分析,社会本位原则贯穿于反垄断法的始终,指导和限制条文规定,但由于涉及方面不全、未体系化、限制功能薄弱、适用困难等,使其并未完全发挥原则的作用。二、社会本位原则在(反垄断法)的运用(反垄断法)一经出台,便广泛地到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尤其是在中小保障自身权利、市场经济中的公平竞争等方面起着重大作用。引起舆论火线的周泽诉中国移动案,震惊互联网界的奇虎360诉腾讯案,都是(反垄断法)的经典案例。综合来看,这些案例有“两少、“两多的特征:原告胜诉案件少,走完整个诉讼过程的案件少;诉讼请求的赔偿额多,执法机关调查处理的案件比机关审结的案件多2。笔者认为,这些案件还有一个共
4、同的特性:原则适用少,法律价值取向和立法精神考虑欠缺(本文所述价值取向和立法精神指社会本位思想和原则),生搬硬套条文多。究其原因,有以下几点:第一,我国没有适用原则的传统。长久以来我国的实践中,适用成文法的传统根深蒂固,界投入大量精力于制定法建设上,而法律文书则更多地引用法律规则条文,我国历来缺乏适用法律原则的实践;我国束之高阁,法学界就其适用问题争论不休,现实中没有发挥其作用,相应的各个部门法的“宪章即法律原则,发挥的作用自然也甚少。第二,我国法律原则的适用遵从穷尽原则。我国法律原则适用的前提条件是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则和法律条文适用。我国的法律体系在几年前就已经形成,大到国家的宏观政策、小到人
5、民的一言一行,都有相应的法律予以规范和制裁,这也就决定了我国法律原则的适用频率不高、适用方面边缘。第三,我国法律原则本身的规定过于笼统,社会本位原则的规定还存在争议。经济法的法律原则本身就是极富争议的议题,学界中关于这个问题的“一原则说“二原则说“三原则说等学说,互不相让、难以统一,专门研究社会本位原则的专著和论文更是少之又少,说明社会本位原则的思想还未普及;同时,社会本位所阐释的内容还存在争议,诸如“社会利益的界定问题,就限制了法律原则的适用范围和影响范围。第四,社会本位原则在(反垄断法)的规定内容不全面,涉及方面较少。我国(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情形主要有:协议垄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经营者
6、集中,然而社会本位原则只是就后两种情形进行了规定;同时,社会本位原则本身的表述中,概念的不一致性和不合理性使得该原则可以做出任何方向的解释,这也导致了基于维护法律威严的目的而弃之不用。由此可见,(反垄断法)中社会本位原则运用还存在两个问题:其一,规定的内容应当做到概念一致化、有针对性、有逻辑性,而不要笼统地规定为相同的“社会公益,却将其外延区分不清;其二,由于法律原则适用的现状和社会本位原则内在的问题,该原则难以解释和适用。三、社会本位原则在(发垄断法)中运用的新思路(一)社会本位原则运用的合法性基础分析关于法律原则的适用,我界普遍认可的一个案例是:“四川泸州情妇遗赠案,最终法院以“违背公序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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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 本位 原则 我国 反垄断法 中的 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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