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司债券市场发展问题的新制度经济学分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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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公司债券市场发展问题的新制度经济学分析1新制度学债券作为的重要手段,是现代的主要信用形式之一,也是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安排与市场结构的角度来说,债券都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地位。同时相对于其他产品,公司债券也具有明显优势。研究公司债券问题的重要意义在于其不仅仅是一个融资的问题,更重要在于能够调整企业的资产结构,完善企业的财务关系;促进资本市场的发展,建立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体系,完善资本市场结构;从而对于金融体系和宏观经济的安全具有重要作用。新制度用的方法研究制度,因为其理论和方法对于分析我国目前所处的新旧体制转轨的转型期的经济和问题的适用性而在近年来得到了国内学者的大力肯定和推崇。依照新制
2、度经济学的观点,公司债券市场也属于制度的范畴,我国公司债券融资发展的滞后归根结底是由其所处的制度变迁大背景下的深层次制度因素所导致的,因此,对于中国公司债券市场的研究不能仅仅停留在表面,而应深入到制度层面进行系统分析。2我国公司债券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金融市场中的直接融资有了较快的发展,但作为直接融资重要组成部分的公司债券融资数额却明显偏小。我国公司债券市场与股票市场、市场、金融债券市场相比发展相对滞后,在整个市场中处于薄弱环节。2.1一级市场总体发行规模偏小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资本市场的迅速发展,我国金融市场中的直接融资有了较快的发展,但
3、作为直接融资重要组成部分的公司债券融资数额却明显偏小。我国公司债券市场与股票市场、市场、金融债券市场相比发展相对滞后,发行规模在整个市场中处于薄弱环节。由图1可见,我国公司债券市场的规模远远落后于国债市场和金融债券市场,与股票市场相比,发展也严重滞后。虽然2005年公司债券的发行规模突然迅速提高,略微超过股票融资额,但考虑到其发展一贯具有的不稳定性,因此,总体来说公司债券市场的发展相对股票市场而言依旧滞后。有限的发行规模,难以满足企业融资和者的需求,更影响了人们对公司债券的认识和关注,从而导致相关理论研究和制度建设的滞后,反过来又阻碍了公司债券市场的发展,形成恶性循环。2.2发行主体狭窄,品种
4、单一目前在我国公司债券发行主体中,国有企业占很大比例,上市公司比例较小,其他企业中也有个别民营企业和合资企业发行过少量公司债券,但规模非常小。而在我国所发行的公司债券中,品种单一的特征非常明显。具体表现为:固定利息品种较多,浮动利息品种较少;简单的到期还本付息较多,其他附有选择权的品种较少;发行期限多为中长期,1年之内和20年以上品种过少。公司债券品种的严重趋同和差异性的缺乏,导致市场广度下降,不利于市场基准债券利率的形成,也使得具有不同偏好的投资者的需求无法得到满足(参见表1)。2.3二级市场流动性严重不足,交易不活跃,主要表现为市场体系不完善我国公司债券的交易目前只能通过交易所市场,缺乏场
5、外交易市场。国外成熟公司债券市场有着发达完善的市场体系,一般来说是以场外交易市场为主、交易所市场为辅、其他交易市场为补充的交易市场体系。其中交易所市场主要起价格发现功能,绝大部分企业债券的交易量是由场外交易市场完成的。公司债券场外交易市场主要是柜台交易市场,而我国现在的柜台交易市场的债券品种为国债,缺乏公司债券的场外交易。场外交易市场具有分散和低成本的优势,其发展有利于扩大市场主体,完善市场结构,创立广泛的市场基础,增强公司债券的流动性。3我国公司债券市场发展的制度约束分析通过以上分析可见,我国公司债券市场的发展长期处于低迷滞后状态,现状堪忧。根据新制度经济学理论,我国公司债券市场的种种制度安
6、排是从计划经济体制中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带有浓厚的计划经济体制的烙印,因此而产生的制度供给约束正是制约我国公司债券发展的根源。3.1我国公司债券市场发展的总体制度约束3.1.1计划经济体制的约束是基础性根源公司债券融资在我国一开始就纳入了严格的计划,这是由当时我国的计划经济体制和社会金融的高度计划性决定的。这种管制割裂了公司债券与市场经济的内在关系,在体制上把公司债券推向了不健康的轨道,扭曲了融资者与投资者的关系,将应由市场机制作用进行的资源配置变为按行政意图进行的资源配置,也扭曲了市场与融资者的关系,将融资者向市场寻求资金的行为变为向行政部门申请和索取的行为。一切由市场决定的关系在计划管理体制
7、下演变为行政色彩的关系。3.1.2我国政府对公司债券市场的严格管制股票市场是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的直接助推器,在完善企业治理结构、筹集资金、构造间接融资体系等方面已经和正在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国债市场是支撑的顶梁柱之一,对于弥补中央赤字、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扩大内需、确保经济增长目标的实现,也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股票和国债备受政府青睐,而公司债券对政府效用贡献很小,不具有关系到国计民生的耀眼光环,因此在整个证券市场的政府政策导向中处于被严格管制的地位,公司债券市场发展中受到的束缚较多,而享受到的政策优惠较少,给其发展造成了严重的影响。3.2我国公司债券市场发展的法律法规约束我国政府对公司债
8、券融资进行规范的法律文件主要有1993年颁布的(企业债券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2004年颁布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企业债券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2006年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以下简称(公)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以上法律法规对我国公司债券做出了许多限制性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3.2.1发行规模的限制(条例)第十条规定,我国公司债券的发行规模必须由国家计划委员会、中国人民、财政部、国务院证券委员会拟定,并通过国务院批准后,再下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执行。并明确规定,未经国务院同意
9、,任何地方、部门不得擅自突破企业债券发行的年度规模,不得擅自调整年度规模内的各项指标。(证券法)规定,“发行公司债券,必须依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报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审批。这些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我国对企业债券发行实行规模控制和审批制度。政府对公司债券发行规模的控制是我国公司债券发行受到抑制的直接原因。我国公司债券历年发行计划都很有限,一般而言,每年的公司债券实际发行额都不能超过计划发行额,这样必然限制了我国企业的债券融资规模。3.2.2审批制度的限制(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必须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审批;未经批准的,不得擅自发行和变相发行企业债券。中央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由中国人民会同
10、国家计划委员会审批;地方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由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会同同级计划主管部门审批。可见,国家计委、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中国证监会等多个部门对债券市场实行多头监管,审批程序烦杂,主管部门过多,降低了公司债券发行效率。有关法律法规中对发行债券的企业要满足的条件规定的不具体使得审批部门具有了较大的权利,审批过程实际成为一个“黑箱操作过程,企业能否发债主要并不取决于资产质量、信誉、发展前景等,而更多取决于政府的倾向和其他非经济原因,对公司债券市场的发展产生了消极影响。3.2.3发行主体的限制(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在境内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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