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模型及其在商业银行中的应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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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委托代理模型及其在商业银行中的应用中图分类号:F724;F83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2154(2007)05-0052-06委托代理理论是契约理论的重要发展。这一理论的创始人包括威尔森(Wilson,1969)、罗斯(1973)、莫里斯(Mirrlees,1974,1975,1976)、霍姆斯特姆(Hollmstrom,1979,1982)、格罗斯曼和哈特(1983)等,其特点表现在他们的分析结构都;于正式的模型。同时,这一理论的主要发展又受到理论预测的合约和实际观察到的合约之间的差异的促进。因此,这一理论大大改进了学家对所有者、者、工人之间内在关系以及更一般的市场交易关系的理解
2、。由于经典的委托代理模型是以完全契约理论为基础的,所以在分析讨论的过程中,我们将引入不完全契约理论的基本观点。一、委托代理理论的基本模型?委托代理模型主要归纳为两个基本模型,模型采用纯激励机制,模型采用激励和监督混合机制。模型针对一般的委托代理关系,模型针对非对称信息情况下的委托代理模型,只是以往两种情况下的模型是严格区分开的,而这里把监督和激励两种机制考虑到同一个模型中了。(一)模型假设本文所分析的委托代理理论模型主要基于以下四个基本假设。1.在分析委托代理模型的契约关系时,我们假设存在一个能够确保契约执行的体系,即契约可以由一个公正的当局来执行,并且代理人的行为受到法律的约束。这种对于交易
3、的司法的假设并不是契约理论的本质属性,而是经典的新古典主要学的典型方法。2.我们假设委托人和代理人双方同时采用最优的行动以最大化各自的效用函数,换言之,他们是完全理性的个人主义者。给定委托人设计的契约,代理人选择产量以最大化自己的效用。3.委托人不知道代理人的私人信息,但对于其信息的概率分布是双方的共识。4.在设计代理人的支付规则时,委托人首先行动,最大化自己的贝叶斯期望函数,这就使得双方的关系成为一个不对称信息下的Stakelberg对策,委托人预期了代理人后续的反映行动并在所有可行的契约中选择最优的契约。换言之,契约可以是完全的。实际上,现实生活中我们采用的往往是模型II类型的委托代理形式
4、,即激励和控制同时并存。因此,在对比了两个模型差异后,我们分析在模型II达到最优时需要哪些条件。(五)模型达到最优所需条件模型II达到最优,实际上就是使的总的期望产出水平达到最大。然而在委托代理模型下,产出水平是低于完全信息状态下的交易行为。这是因为在委托代理模型的前提假设过程中,由于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存在着信息的不对称,委托人可能需要花费一定的监督成本才能观察到代理人的行为,从而使合约得到最优结果,这样实际上就产生了监督和激励的交易成本,造成社会资源的损失。从前文的分析中我们发现,对于模型II,委托方和代理方都倾向于规避风险,在达到最优解的结论时,委托方尽管通过控制机制使得预期收益增大,但是
5、在聘用机制上仍倾向于雇佣风险偏好较小的代理人;与此对应的是,代理人的风险规避程度也在加大,所以在风险好恶上,双方达成了共识。但是,在分析社会总产出时,我们发现只有当代理人承担全部风险时,才能达到帕累托最优。这样,委托方和代理方都倾向于将风险划分给代理方。于是,矛盾就会产生,而化解这种矛盾的方法就是通过制度性安排,使得代理方必须承担现有的风险,而在内容上尽可能选择风险较小的项目。此时,我们就有必要讨论权或是经营权的设置问题。首先,假设当所有者即委托方拥有企业所有权以及企业的主要决策权,如项目的决策权时,委托方对项目进行选择。无论委托方的风险偏好如何,一旦选择了项目,根据前文所讨论的,只有当代理人
6、承担全部风险时,才能达到帕累托最优。那么委托方必然通过设置激励控制机制,使代理方承担全部风险。由于信息不对称,委托方不知道代理方能够承担的风险极限,很难决定项目的风险程度。另一方面,在激励控制机制下,代理方的最优决策应该是规避风险,加之所承担的风险收益要与企业所有者共同分享,代理人一定不肯接受委托代理契约,这样就根本谈不上达到最优契约。其次,当企业的所有者即委托人掌握企业的所有权,企业经营者即代理人掌握企业的主要决策权,如项目的决策权时,企业经营者能够根据自己的风险控制能力选择合适的投资项目,因为对于自己而言,信息是完全对称的。企业的所有者只要在制度上规定要由代理方承担所有风险就可以保证该项目
7、能够达到帕累托最优。由于我们在模型中假定代理方的努力程度同他的收益成正比,因此代理人承担的风险越大,他的收益也越大。为了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代理人往往会选择自己能够承担的最大风险,或者通过发挥潜力能够达到的最大风险,这样企业的所有者也能够获得更大的收益。因此,我们得出的一个基本结论是,要在委托代理模型II中尽可能达到最优,就需要对于企业的控制权进行分配:企业的所有者拥有制订利润分享方案,即划分剩余索取权的控制权,而企业的经营者应该具有独立选择投资项目,制订重大决策的经营控制权,这样才能达到资源配置最优。二、委托代理模型在商业中的分析及拓展在现代商业制度下,银行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所有者与经营
8、者目标函数不一致,所有者如何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以促使经营者努力工作,成为具有现实意义的重要课题。在纷杂的商业银行企业契约中,最为关键的是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通过职业经理市场,银行所有者可以雇佣到一个有能力的经理,只要通过合理的委托代理契约就能够充分发挥职业经理人的管理能力,有效地配置银行内部资源,达到银行内部的高效率。(一)委托代理模型基本假设与商业银行委托代理模型1.假设存在一个确保契约执行的司法体系,即契约可以由一个公正的司法当局来执行,并且代理人的行为受到法律的约束。该假设是完全契约理论和不完全契约理论争执的焦点,但这一争论对商业银行却没有太多的意义,因为在实践中,各个
9、国家通过建立相应机构,健全法规和监管政策来保证这个假设成立。特别是对于金融监管,各国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1997年,英国政府把英格兰银行的银行监管职能分离出来,将原来的9个金融监管机构合并,成立了综合性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服务管理局(FSA),统一负责对各领域金融活动进行监管。早在此之前的80年代后期,北欧各国和加拿大也都对金融监管体制进行了类似的改革。随后,韩国、澳大利亚、日本等国也相继效仿,进行了类似的改革;欧盟的德国、爱尔兰、奥地利和南非、以色列以及一些新兴市场国家(如泰国和墨西哥)也开始就这一问题进行咨询和讨论。此外,澳大利亚、加拿大、丹麦、挪威、瑞典、冰岛、日本、韩国、新加坡和英国等发达
10、国家还建立了非正式的“统一金融监管者论坛,分别于1999年5月和2000年5月在悉尼和多伦多召开会议,就统一的金融监管体制和综合性金融监管机构所面临的某些问题进行讨论。如今,成立独立于中央银行的综合性金融监管机构,实行统一的金融监管体制,似乎正在成为一种趋势。另一方面,国际性金融组织也提出一系列金融监管办法,保证跨国银行的经营绩效。1997年9月巴塞尔委员会颁发了(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1999年2月巴塞尔委员会、证监会国际组织和国际监管协会联合公布了(多元化金融集团监管的最终文件),1999年9月IMF批准了(货币与金融政策透明度良好做法守则),并于2000年7月通过了其辅助文件。这些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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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托 代理 模型 及其 商业银行 中的 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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