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巨灾债券的税收理念与税收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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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巨灾债券的税收理念与税收制度中图分类号:F832.5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9031(2014)10-0019-04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4.10.04巨灾债券(CatastropheBonds)是20世纪90年代产生于美国的创新,是巨灾风险化最受欢迎的方法。巨灾债券在我国尚属空白,其原因是多方面的,包括法律、等方面的制度不完善。研究巨灾债券的理念与税收制度对于促进创新,增加巨灾供给都具有重要意义。一、巨灾债券的运作结构巨灾债券是一种混合性金融产品,不能直接适用传统金融商品税法规范。只有在充分揭示巨灾债券的全部运作结构,而不是强调化的某
2、一环节才能对巨灾债券准确定性。因此,在研究巨灾债券课税规则之前,分析巨灾债券的运作结构是非常必要的。巨灾债券的发行一般是通过保险人或再保险人发起设立的特殊目的再保险人(specialpurposereinsurancevehicle,SPRV)进行的,巨灾债券证券化的流程借鉴了传统证券化的技术。巨灾债券的运作流程可做如下概述:第一,创立特殊目的机构(SPRV),并使其破产隔离;第二,SPRV向者发行债券,募集所需资金;第三,SPRV与创始机构(原保险人或再保险人)订立再保险合同,并收取保费;第四,将债券募集资金和保费用于;第五,确保SPRV及其投资运作安全;第六,向投资者支付本金及利息,如有巨
3、灾事故发生时履行再保险合同下的赔付义务1。二、我国巨灾债券的税收理念(一)通过税收优惠政策分担巨灾债券交易主体从事金融创新的风险巨灾债券问世至今不到二十年,其间发展并非一帆风顺。迄今为止,只有美国、日本、等少数国家或地区发行过巨灾债券。巨灾保险风险证券化是借用了传统证券化技术将巨灾保险风险转移至资本市场的一项金融创新,制约该金融创新产品发展的因素很多,包括产品定价、投资者的接受度、监管制度、税收制度等方面2。对巨灾债券参与主体来说,从产品的设计、证券化载体的设立、债券发行、资金等环节,均面临不同的风险。一方面,在具体巨灾债券设计过程中存在各种不确定因素,该金融创新可能无法取得预期的成果;另一方
4、面,即使取得产品创新设计成果,由于实施过程中的不确定因素,如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巨灾债券证券化的实施也有可能受到阻碍或使实施的效果严重偏离预期。金融创新的风险越高,市场主体从事创新的意愿越低3。因此,政府应通过税收优惠政策分担金融创新风险,增强巨灾债券交易主体风险承担的能力。(二)运用税收工具增加具有准公g产品属性的巨灾债券的供给我国主要运用资金对巨灾损失进行救助,至今仍未建立巨灾保险制度。我国是巨灾多发的发展中国家,政府能力有限,不能有效补偿巨灾给灾区人民造成的巨大损失,而政府主导型的巨灾保险财税政策模式一般适合发达、政府财力雄厚的国家采用。因此,我国加快建立政府引导、
5、市场运作的多层次巨灾风险体系对于灾害预防和灾后重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同时提供巨灾风险管理服务是政府提供公g产品与公共服务的应有之义。巨灾再保险是巨灾风险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近年来巨灾再保险供给不足,以巨灾债券为代表的新型风险转移机制起到了很好的再保险补充功能。可见,巨灾债券的公g产品属性是非常强的。税收政策存在的正当合理性就在于通过税收优惠或税收惩罚,对纳税人的经济行为或其他行为进行干预和诱导,从而实现公共利益。由于保险与生俱来的公益性与保障性,各国对保险业一般都采取扶持的政策,对保费收入征收比较低的货物和劳务税4。巨灾债券作为替代性风险转移机制,通过设计复杂的交易结构与保险技术,运
6、用资本市场广大投资者的资金为巨灾保险的被保险人提供保障,减轻了政府动用财政资金的负担,减少了全体纳税人的支出。因此,给予巨灾债券税收优惠有助于实现整体利益,不仅减少了巨灾债券参与人税收负担,也有利于灾区人民生产生活和国家经济社会稳定。基于我国巨灾保险事业急需发展的客观现实,我国应尽快出台巨灾债券的监管及税收政策,区分不同产品类型给予相应的税收优惠,鼓励金融主体勇于创新,为社会提供更多的巨灾风险保障产品。三、巨灾债券投资者的税收制度利息与股息的区分除关系到层面的可抵扣性外,也影响到接受者的税率。对于投资者收到权益型证券的偿付视为获取股利,机构投资者要缴纳所得税;而对于收到债权型证券的偿付则视为利
7、息收入,金融机构的投资者除缴纳所得税外可能还要缴纳营业税5。SPRV定位于特殊目的再保险人,其组织形式一般是,巨灾债券的投资者则包括、保险及其他机构投资者。巨灾债券面世时间不长,尚无权威机构就巨灾债券的性质和税收待遇做出明确规定。巨灾债券的特征不仅对最大限度降低SPRV的纳税义务是至关重要的,巨灾债券的特征或权益特征的认定也是确定投资者税负的基础。(一)债务与权益的区别基于税收目的对巨灾债券进行分类时,须仔细考虑不同情况下区别债务和权益的不同标准。巨灾债券是债务性的还是权益性的定性问题主要依赖于投资者的经济风险和潜在收益的权衡结果6。美国关于债务或权益认定的规则主要体现在(国内税收法典)(In
8、ternalRevenueCode,IRC)、美国国内税务局(InternalRevenueService,IRS)发布的规定及判例中。美国(国内税收法典)第385(b)节规定了如下五个方面需要考虑的因素:第一,是否存在无条件付款承诺,该承诺存在充分对价,依照要求或在指定日期按固定金额及固定收益率付款;第二,是否优先或从属于公司其他债务;第三,公司的债务与股权比例;第四,是否有可转换债券;第五,持股与获取利息的关系。美国国内税务局(IRS)就如何为债券恰当定性也作了相关规定。在发布的Notice94-47,1994-1C.B.357中,IRS指出,某具体证券是债务还是权益取决于证券发行的外部事
9、实,以下因素是应该考虑的:第一,证券发行人是否有无条件付款承诺,承诺按要求或在将来可以合理预见的到期日付款;第二,证券持有人是否具有要求强制执行本金及利息的权利;第三,证券持有人的权利是否从属于一般债权人的权利;第四,证券是否赋予持有人参与发行人管理的权利;第五,发行人是否弱化资本;第六,在证券持有人与发行人的股东之间有否有识别标志;第七,在非税收目的情况下,包括为监管、评级、财务的目的,证券是否被视为债务或权益7。在金融工具的定性上,美国判例法发展出一些被广泛援引的、非常重要的因素,其中部分已在Notice94-47中得到体现,这些因素分别有:第一,有权强制执行。债务与权益的一个关键区别是违
10、约时是否有权强制执行。发行人未支付到期款项时,债权人有权起诉发行人,而股东一般没有起诉要求分配收益的权利。第二,收益的固定化。有权收取固定收益而不考虑盈亏是债务的显著标志。如果利息支付是不确定的,则该金融工具更像是股票。第三,确定的到期日。第四,权利的从属性。如果债券的权利并不从属于其他债权人的权利,则法庭倾向于认定为债务工具。第五,当事人的意图。可通过证券的名称及证券在纳税人账簿中的处理来考察。第六,对公司收益的参与程度8。尽管债务与权益的区分有多种维度,但很难列举出一个全面的判断标准,也很难说哪一个判断因素是最重要的,能起到决定性的作用。以“无条件付款承诺判断标准为例,一般认为,本金保证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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