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突发事件行政征用补偿法律问题研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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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会突发事件行政征用补偿法律问题研究通过完善突发事件行政征用补偿制度,进一步规范公权力的行使方式,保护行政相对人的财产权。1突发事件行政征用的内涵对突发事件行政征用的理解,应从两方面展开分析。(一)社会突发事件社会性突发事件是指在社会生活中突然发生的严重危及社会秩序、给社会局部或整体造成重大损失的事件。对于社会突发事件,笔者总结其具有以下特点:(1)突发性。事情的发生难以预料,让人措手不及;(2)影响范围广。社会突发事件的影响十分严重,且有一些突发事件传播范围广,会给社会财产造成极大的损失;(3)紧迫性。事情发展迅速,要求紧急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应对;(4)采取措施的特别性。在社会突发事件中可以采
2、取的行政措施相比于常态下的行政措施而言有较大的差异。也正是突发事件自身的特点,往往要求政府采取行政征用的手段。(二)行政征用对于行政征用,目前学术界通行的两种观点为:(一)行政征用是指行政主体为满足公共利益需要,依法强制转移相对人财产所有权或使用权,并给予补偿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这一观点与日本所规定的行政征用相类似,日本亦规定行政征用是基于公共事业而强取私人财产;(二)行政征用是行政征收的一类,行政主体基于公共利益按照法律取得相对人财物的单方行为。两种观点的主要分歧在于对行政征用这一行政行为的性质理解不同。笔者比较赞同第一种观点,即在对行政相对人的合法财产进行征用时应予以补偿,在财产权为公共利
3、益作出让步时,行政相对人财产减少的部分理应得到公平的补偿。(三)社会突发事件行政征用通过对社会突发事件和行政征用概念的分析,我们可以进一步地体会社会突发事件行政征用与一般的行政征用的不同特点。(一)政府自由裁量权的不同导致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限制的程度也不同。在紧急突发事件的情形下,由于其突发性、紧迫性,政府拥有比常态下更大的自由裁量权,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利也因此更有可能受到侵害;(二)适用程序不同。在常态下,政府需严格遵守法定程序,不能轻易侵犯公民的合法权利;而在紧急状态下,法定程序被简化,虽有利于突发事件的解决,但实体的正义在此情况下难以得到很好的保护。正是由于社会突发事件中行政征用的特殊
4、性,对行政征用补偿的制度更需进行严格设计,本文希望能够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社会突发事件中行政征用的补偿制度。2关于社会突发事件行政征用的立法现状(一)我国关于突发事件行政征用补偿的规定在社会突发事件行政征用补偿方面,我国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第10条第3款、第13条中关于土地和私有财产征用的补偿规定;(物权法)第44条中关于紧急需要征用动产或不动产补偿的规定;(突发事件应对法)第12条中对于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给予补偿的规定等。在地方性法律法规中,地方政府也对突发事件应急征用补偿制定了相应的实施办法,对行政征用的目的和依据、定义、适用范围、工作原则、程序返还和征用补偿认定等多项进行了规定;例如,
5、(上海市应对突发事件应急征用补偿实施办法)第10条规定原则上应采用资金补偿、(杭州市应对突发事件应急征用实施办法)第17条规定政府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返还财产、(太原市应对突发事件应急征用物资、场所办法)第22条规定征收单位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实施补偿。(二)部分国家关于突发事件行政征用补偿的规定德国在(基本法)中明确规定了对于应急征用补偿包括补偿的形式和额度应当有明确的法律规定,除此,还规定了行政相对人的救济手段。美国第五次修订的关于公民私人财产保护的修正案的规定中,明确指出对公民个人财产的征用必须是在公正补偿的前提下进行。与国外相比,我国在宪法中对行政征用补偿问题也有所涉及,但仅仅关于土地
6、的征用问题,并不涉及公民的其他财产。在此方面,我国的立法还有些欠缺。3我国社会突发事件行政征用补偿现状的不足与建议(一)制定统一的(国家补偿法)我国对于行政征用没有专门的法律进行具体的规定,只是在一些法律、法规、规章中有零星的体现,且大多都是原则性条款,规定得过于笼统,从中我们可以看出在行政征用补偿的立法体系中存在很大的空白。行政补偿涉及到补偿的主体、客体、原则、范围、标准、程序等多个方面,但都散见于法律法规中,并没有形成完善的立法体系,从而导致各地的规定不一致,在法律运用上也会出现矛盾和?_突,不能够准确高效地选择应当适用的法律,而且立法的不一致和不明确也会使得政府在执行中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
7、,执行结果也会有很大的差异性。对于行政征用补偿法律规定不完善的问题,笔者建议制定统一的(国家补偿法)。我国目前已制定(国家赔偿法)来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而且在(国家赔偿法)中对国家赔偿的范围、主体、客体、赔偿程序、以及赔偿费用;都进行了较为细致的规定。那么(国家补偿法)也可以参照(国家赔偿法)的内容来对行政征用补偿的各个方面进行规制,包括行政补偿的基本原则、主体、客体、范围、标准、资金;、程序,从而建立起完善的行政补偿体系,提高法律的运用效率,增强法律的适用性,实现有法可依,而且各地以统一的法律规范进行指导,也利于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增强政府的公信力。在立法中对于行
8、政补偿的基本原则,笔者认为有必要将其提高到宪法的层面,在宪法中进行明确的规定从而为行政补偿提供最根本的指导。对于行政征用补偿的主体、客体等其他方面则应在统一的国家补偿法中进行具体明确的规定,如行政补偿的主体是应确定为“谁征用谁补偿或者具体某一级别的政府、行政补偿的范围是否包括间接损失和精神损失以及行政征用补偿的程序应包括哪些环节等。同时由于我国是成文法国家,对于社会发展中出现的许多新的情况不能提前预知和一一列举,在行政征用补偿中出现的新问题或者在行政补偿法中没有细化规定的问题也可以在行政条例中进行补充规定。(二)规定行政征用补偿的必要程序在突发事件中,政府依法强制取得行政相对人财产或劳务,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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