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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章 继承的法律适用本章的重点 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 我国关于涉外继承法律适用的立法与实践 1988年死者遗产继承法律适用公约第一节 遗嘱继承的法律适用一、涉外遗嘱继承的法律冲突 (一)遗嘱实质要件的法律冲突 1、遗嘱能力,有的国家规定达到一定年龄的未成年人,也具有立遗嘱能力. 2、遗嘱内容,即立遗嘱人处分其遗产的具体意思表示,也就是立遗嘱人在遗嘱中指定的继承人范围以及他们继承遗产的份额等内容。 (二)遗嘱形式要件的法律冲突 二、遗嘱继承法律适用 (一)遗嘱能力:适用立遗嘱人(立遗嘱时或死亡时)的属人法(本国法或住所地法或居所地法)。 (二)遗嘱形式:适用立遗嘱人属人法或立遗嘱行为地法; (三
2、)遗嘱内容: 1、同一制立遗嘱人属人法 2、区别制动产适用立遗嘱人属人法; 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 3、有条件意思自治引入:1989年瑞士联邦国际私法法规91条,立遗嘱为外国人可有条件选择其本国法。 第二节 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一、区别制 又称“分割制”,是指将遗产区分为动产和不动产,分别适用不同的准据法。即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动产适用被继承人属人法。 目前,采用区别制的国家主要有英国、美国、英联邦国家、法国、比利时、卢森堡、泰国、加蓬及一些拉丁美洲国家。 一般来说,采取区别制的国家都主张对不动产的继承应依物之所在地法。动产继承,除保加利亚,卢森堡等少数国家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本国法外
3、,大多数国家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法。 二、同一制 又称为“单一制”,是指全部遗产视为一个整体,不分动产和不动产,也不论其的处何地,其继承统一适用同一个的准据法。 在采用同一制的国家中,一般是以被继承人的属人法作为准据法。 1、继承依被继承人本国法。 2、继承依被继承人住所地法。 点 评 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分别采用区别制和同一制,两种处理各有利弊: 区别制对不动产继承的执行较有保证,但对同一继承关系有可能适用不同法律而带产生不便; 同一制因将继承关系作为整体适用一个法律而便于操作,但位于被继承人属人法所属国之外的不动产常常保证不了执行,法院所属国之外的不动产也常常保证不了执行。三、遗产所在
4、地法原则 这是一个古老的冲突规则,它的提出者认为,继承因其主要问题是财产而“物法”范围,所以应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第三节 无人继承财产的归属一、无人继承财产及其法律冲突 概念:国际私法中的无人继承财产是具有涉外因素的无人继承财产,即内国公民死后留在外国的无人继承财产和外国公民死后留在内国的无人继承财产。 对于无人继承财产的归属问题,各国法律都规定归国家所有。 国家以什么名义取得无人继承财产,各国的法律规定都是不同的。主要有两种不同的主张: (一)国家法定继承权主义,即国家在无人继承财产的情况下,以当然法定继承人的身份取得无人继承财产。 (二)国家先占权主义,即国家以先占权取得无人继承财产。 二
5、、无人继承财产的法律适用 (一)无人继承财产 的认定主张依继承的准据法。 (二)无人继承财产的归属从各国的实践来看主要适用继承的准据法(属人法或不动产所在地法) 。 评价: 对于这个问题,除少数国家有明确法律规定外,其他各国一般都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第四节 我国关于涉外继承法律适用的立法与实践一、我国关于涉外继承的规定 继承法第36条“中国公民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外国人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中国公民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
6、动产所在地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外国订有条约、协定的,按照条约、协定办理。” 民法通则第149条:“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法,不动产继承则适用不动产”。 评价:明确指出适用范围仅限于法定继承;适用于含有任何因素的涉外继承;区别制;规定住所地法适用的时间。二、关于遗嘱继承问题 1、中国法律对涉外遗嘱继承的法律适用未作出明确的规定。 2、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遗嘱实质要件的法律适用可参照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原则,区分动产与不动产分别适用不同原则 。 3、遗嘱形式要件的法律适用应当与目前国际上宽松灵活的发展趋势相一致,尽量从方式上保证遗嘱的有效性 。三、我国关于无人继承遗产的实
7、践 对涉外无人继承财产的处理未作出具体的规定 。 1988年民法通则的司法解释第191条规定:“在我国境内死亡的外国人,遗留在我国境内的财产如果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依照我国法律处理,两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继承法32条收归我国国家所有。 中苏1959年、中蒙1987年领事条约规定,动产部分移交给死者所属国的领事处理。第五节 与继承有关的海牙公约一、遗嘱处分方式法律冲突公约 遗嘱方式符合下列法律之一,即认为有效: 1、立遗嘱行为地法; 2、立遗嘱人本国法,包括立遗嘱时的本国法和遗嘱人死亡时的本国法; 3、遗嘱人住所地法,包括立遗嘱时的住所地法及遗嘱人死亡时拄所地法;
8、4、遗嘱人立遗嘱时或其死亡时的惯常居怕地法; 5、不动产所在地法,但只限于与不动产有关的遗嘱。 评价:公约在遗嘱方式法律适用问题上宽松态度和做法,充分反应了当今世界各国遗嘱方式法律适用制度的发展趋势 。 二、遗产的国际管理公约 公约就被继承人动产的国际管理、管理人(许可证持有人)的指定及其权限证书的发给、许可证的承认、管理人行为的效力等作了规定。 主要了解该公约就遗产管理许可证的签发,规定适用什么法律及其适用的条件有哪些。 三、死者遗产继承法律适用公约(1988) (一)公约的适用范围 :不属于适用范围的事项是:遗产处分的方式、处分遗产的能力、有关夫妻财产的争议、非因继承而设立或让与的财产权利
9、、利益或财产等 。 (二)继承准据法的“同一制” : (三)准据法的确定 1、有限的意思自治:被继承人可以指定的法律,指定必须以明确的方式作出 ,仅限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的国籍国法或习惯居所所在地法 ;无或无效 2、适用属人法 A、被继承人死亡时的国籍国法 B、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习惯居所地法 有条件的适用顺序: (1)适用A。条件是A=B,或A比B更密切; (2)适用B。条件是B=满5年; (3)A让位于更密切的另一国法律; 3、继承协议也采用了意思自治原则 :适用未来取得遗产当事人在协议缔结时的习惯居所地法或国籍国法。 (四)继承准据法的适用范围 1、确定继承人、继承份额和义务以及因死亡而引起的其
10、他继承权; 2、因行为而引起的继承权的剥夺和丧失; 3、在确定继承人、动产遗嘱继承人或动产遗嘱继承人的继承份额时,任何返还或说明赠与物品、特留份或遗物的义务; 4、可处分的遗产部分,不可剥夺的利益和对遗产处分的其他限制; 5、遗嘱处分的实质有效性。 另外,准据法还可适用法院地国法律认为属于继承部分的其他事项。 (五)转致的采用 如果应适用的法律为某一非缔约国的法律,而该国的冲突法规则就全部或部分财产的继承指示适用另一非缔国法律,且该另一国也适用自己的法律时,则该另一非缔约国法应予适用。 (六)公共秩序保留 依公约规则确定的法律,只有在其适用与了公共秩序明显不相容时,才可以拒绝其适用。 (七)区
11、际法律冲突的解决 依公约规则确定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习惯居所所在地法时,如果该国的不同地域各自施行其本地的继承法,则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在习惯居所所在地域的法律。 依公约规则确定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本国法是上述国家的法律时,则应适用该国现行有关规则指定的某一地域的法律;如果该国没有解决其区际法律冲突的有关规则,则适用被继承人在该国的习惯居所所在地域的法律;如果被继承人在该国从未有过习惯居所,则适用被继承人与该国有最密切联系的那一地域的法律。 (八)人际法律冲突的解决 依公约规则确定适用某一国法律时,如果该国具有分别适用于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类别人群的遗产继承法律制度,则依该国现行有关规则确定应适用的法
12、律;如果该国没有解决其人际法律冲突的有关规则,则适用该国与被继承人有最密切联系的那一法律。 本章复习与思考题 1、如何评价我国现行的涉外继承法律适用制度? 2、在继承领域法律适用方面目前出现的意思自治与合同领域法律适用的意思自治有何不同? 3、简述海牙死者遗产继承法律适用公约关于准据法确定的基本规则。案情简介 美籍华入朱昂及其妻余杏芳,生前在广州置有坐落在甫堤二马路六号之一的混凝土三层楼房一栋,另有坐落在吉祥路20号二层楼房一栋。朱昂及余杏芳分别于1959年和1975年在美国去世,未留下遗嘱处理其财产(朱、余在美生活时,还在美国Stockton购有住宅一座,朱、余遗有女儿朱宣琼、朱宣强、朱宣娇
13、和养子朱伯然,他们均为居住于美国的美籍华人。朱宣琼、朱宣娇已去世。朱宣琼有子女马慕贞、马慕洁、马慕本、马启湘四人,除马启湘为加拿大籍人外,其余均为美籍华人。 上述在广州吉祥路的房屋,已在50年代被征用,由马慕贞领款1400元。在南堤二马路的楼房全部出租,50年代后由马慕贞代管收租修缮。在美国的住宅,则由业主朱昂及其妻余杏芳、女儿朱宣强及其夫居住。 1988年,朱宣强委托代理人起诉于广州中级人民法院,要求继承上述在广州南堤二马路的楼房。 本案问题 1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可否受理此案? 2广州的房屋应适用何国法处理? 3在美国的遗产应适用何国法律处理?本案分析 (1)本案属无遗嘱涉外法定继承案。我国对涉外民事案件管辖权的确定,原则上也以地域权限的划分为根据,并且与确定国内民事案件的管辖权大体一致。由于争议的标的物在我国广州,因而可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2)根据我国继承法第36条和我国民法通则第149条的规定,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因此,在广州的房屋应适用我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3)由原告一方独占的在美国的遗产,也应由有继承权的人共同继承。其中,属不动产部分应适用该不动产所在地的法律处理;动产部分应适用被继承人朱昂和余杏芳死亡时的住所地(Stock- ton)的法律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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