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法11年1月期末真题附家安老师解析-精品文档资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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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付姿祯整理 中国政法大学信息资料 复习资料之期末试卷系列2010-2011民二试题及参考答案分析家安老师几点说明由于我并未参加所有题目的评分,有些题目的答案是我自己做出来的,故仅仅是参考答案法大不成文的传统,考试不给官方答案,所以我这个不代表官方答案给出答案和分析的目的有二:()让大家比对答题情况,了解自己得失分的情况,从而对自己最终所得的分数有个正确评价;()从骨子里我不喜欢这种传统的考试模式,而且从不认为不能在这类考试中得高分的同学就不是优秀的学生,但毕竟大家在各种层次上都要面对这种考试形式(期考、司考、考研),所以也算是帮助大家做点“适者生存”的训练。.答案及简要分析使用黑体字.标注我个
2、人理解的出题难度指数:随着成绩提交,秋季学期我的教学工作已经彻底结束了,我原本无须做这些事。希望各位同学能理解我的良苦用心。也特别希望成绩不佳的同学能够重新振作起来,首先享受假期,然后以饱满的精力投入到下学期的学习中。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共10题,每题1分,共10分)1甲有一台电脑,其对电脑的所有权在下列( )情况下不消灭。A. 电脑灭失 B. 电脑被没收C. 电脑被甲出卖给乙 D. 电脑受损,被修理部修理后恢复原状D。C选项有一定迷惑性(仅仅是出卖,没有提交付,故所有权尚未移转),但既然是单选,应没任何难度,因为选项太明显了。难度指数:2在下列选项中,既属于用益物
3、权,又属于从权利的是( )。A.宅基地使用权 B.留置权 C.地役权 D.采矿权C最基本的知识,就不解释了。难度指数:3甲向乙借款1万元,并约定以其持有的股权出质,双方签订了质权合同,但未进行股权设质登记。下列说法中( )是正确的。A由于未进行股权设质登记,质权没有有效设立B质权设立,但不具有对抗效力C质权设立并且具有对抗效力D由于未将设立质权的事实通知公司,所以质权不成立A法条规定而已。这道题答错的比较多。无论是以上市公司的股权还是以非上市公司股权出质,质权均需在登记后设立。难度指数:4甲偷了乙的自行车,将自行车赠与知情的丙的修理铺,丙对该自行车的占有属于( )。A.合法占有 B.恶意占有
4、C.有权占有 D.善意占有。只要不是脑残就能做对,不解释了。难度指数:5.依物权法之规定,禁止抵押的财产包括( )。A正在建造的船舶 B土地所有权C尚未竣工的商品楼房 D工厂的半成品。考法条规定。即便不懂法条,只要懂土地公有制,就不会答错。难度指数:6.下列表述中,属于债的相对性的情形是( )。A.租赁期间出租人出卖租赁物的,承租人仍然应依约定交付租金B.租赁期间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承租人主张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C.不动产买卖已为预告登记但是未转移标的物所有权,出卖人转让标的物的D.动产浮动抵押虽然已经登记,但是正常经营活动中第三人支付了合理价款并取得标的物的。这道题不太好做,个人觉得题本身
5、也有一点不清晰的地方。但单选题用排除法应该可以做出。BCD比较容易排除。难度指数:4(主要是题目本身不太清晰,但这也是考试本身固有的东西)7甲对乙说:如果你在三年内考上公务员,我愿将自己的一套住房或者一辆宝马轿车相赠。乙同意。两年后,乙考取某国家机关职位。关于甲与乙的约定,下列( )是正确的。A属于种类之债 B属于选择之债 C属于连带之债 D属于劳务之债B。该题好像是近年的一道司法考试真题,我不喜欢它出现在我们期末考试中。要举选择之债的例子,可以举出一万个比这个好的。难度指数:28.张某外出,台风将至。邻居李某担心张某年久失修的房子被风刮倒,就雇人用几根木料支撑住张某的房子,但张某的房子仍然不
6、敌台风,倒塌之际压死了李某养的数只鸡。下列( )是正确的。A李某不是自己亲自修理房屋,故不构成无因管理B房屋最终倒塌,未达管理效果,故无因管理不成立C李某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D张某不需支付李某固房费用,但应赔偿房屋倒塌给李某造成的损失。似乎也是司考题改写。无因管理并不要求一定达到管理效果,上课强调过的。难度指数:9.按照我国现行法律,关于债权让与的下列表述中错误的是( )。A.债权让与一般在债权让与通知到达债务人时生效B.债权人一并转让其合同债权债务的,经合同对方当事人同意才能生效C.根据交易习惯可以自由转让的债权,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采用自由让与原则D.已过诉讼时效的债权不得让与D该选项明显错
7、。民法奉行意思自治之原则,没有理由限制已过诉讼时效之债权的让与。不过,本题A选项表述上有一定问题,应改为通知对债务人发生效力的意思。不是很严密,但还好是单选题,D的错误太明显了。这也是一种分析答题的技巧。在任何考试中,你都不能要求所有的题都没有缺陷,要学会在由疑问的情况下将题做对。这也侧面反映了一个问题:这种武断的所谓“客观题”的考试方式根本不能测试学生对法律问题当然理解。无奈,改不了。难度指数:310.下列( )选项中的债权债务关系并不当然消灭。A抵销权人作出抵销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未承诺B因债权人拒不受领债务,债务人将债的标的作了提存C债权人甲公司和债务人乙公司合并为丙公司D债权人和债务人结
8、婚。抵销是单方行为,无须相对人承诺,一经表示,债消灭。提存消灭债,构成典型的混同。结婚并不一定发生混同,包括可以实行约定财产制等。难度指数:3二多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为正确,少答或多答均不得分。共5题,每题2分,共10分)1甲将自己的手表出质给乙,乙将其托付给丙保管。丙将手表以合理的价格出售给善意的丁并交付。以下表述正确的有( )。A 丁善意取得该物,甲的所有权消灭B 丁善意取得该物,乙的质权也消灭C 甲的所有权消灭,但乙的质权具有对抗性,仍可向丁主张质权D 质权人不得将手表交给他人保管,乙与丙的保管合同无效,故丁不能善意取得B。考的是物权法第108条。我上课重点讲过,举
9、的就是这个例子。PS:这个题不是我出的。难度指数:2(这是典型的“会者不难,难者不会”题)2下面几种对区分所有的表述,( )是正确的。A 区分所有可以适用于动产,也可以适用于不动产B 区分所有只能适用于不动产,不能适用于动产C 区分所有是对建筑物的有独立用途的部分的所有和对公用部分的共同共有的总称D 区分所有的共有人出卖自己专有部分时,其他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B。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当然只能适用于不动产,对错;基本是概念,尽管表述上也不是太完美,对;明显不对,上课时我亦强调过,而且,如果你真正理解什么是区分所有,就绝不会选这个,这甚至可以用常识来排除:没听说过谁家卖房子,邻居享有优先购买权的。难度指
10、数:33甲向乙借款10万元,欲以下列财产设定质权,根据我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可以作为质权客体的有( )。A依法可以质押的专利权中的财产权 BMP3C提单 D建设用地使用权ABC。需要了解法条规定及理解抵押和质权的分工。B为动产质,为权利质。为抵押权的客体难度指数:34甲对乙享有2009年8月10日到期的6万元债权,到期后乙无力清偿。乙对丙享有5万元债权,清偿期已届满7个月,但乙未对丙采取法律措施。乙对丁还享有5万元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后乙去世,无其它遗产,遗嘱中将上述10万元的债权赠与戊。对此,依我国现行法的规定,下列( )选项是正确的。A甲可向法院请求撤销乙的遗赠B在乙去世前,甲可直接向法院
11、请求丙向自己清偿C在乙去世前,甲可直接向法院请求丁向自己清偿D如甲行使代位权胜诉,行使代位权的费用应该从乙财产中支付。本题也颇有司考风范,同样是我不喜的。它似乎也是所有选择题中错误率最高的一题。以对代位权与撤销权的基础知识,选出和应该不难,排除应该也不难(债权具有专属性),关键是:最高院司法解释说由次债务人(丙)承担。法条,无理可讲。难度指数:5.送奶人误将王某订的牛奶放入其邻居张某的奶箱中,张明知,取而喝之。问:对张某行为的下列表述( )是正确的。A.构成不当得利 B.构成无因管理 C.构成事实行为 D.构成法律行为。和应容易排除,所以就选。本题还回到了民一关于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区分的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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