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素质 师德与法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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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教育观 (一)什么是“素质教育”? 素质教育是依据人的发展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以全面提高全体学生的基本素质为根本目的,以尊重学生个体性,注重开发人的身心潜能,注重形成人的健全个性为根本特征的教育。 (二)素质教育的特征 1.全体性 所谓“全体性”,广义上,是指素质教育必须面向全体人民。狭义上,是指为全体适龄儿童开放接受正规基础教育的大门。 2基础性 素质教育向儿童、青少年提供的是“基本素质”而不是职业素质或专业素质。 3发展性 所谓“发展性”是指要着眼于培养学生自我学习、自我教育、自我发展的知识与能力 4全面性 所谓全面性是指素质教育既要讲共同性,又要讲个别性. 5未来性 所谓“未来性
2、”是指立足于未来社会的需要,而不是眼前的升学目标或就业需求。 6.科学性 科学性体现在两方面:一是素质教育必须交给学生科学知识,另一方面,素质教育必须遵循教育科学规律的指导. 7终身性 由于素质的形成和发展贯穿人的一生,因而素质教育具有终身性特征。 二、学生观观 所谓学生观,是对学生的本质属性及其在教育过程中所处位置和作用上的看法。 (一)学生的本质属性 1儿童是发展的人 (1)儿童是处于发展过程中的人。 (2)儿童的身心发展是有规律的。 2儿童是有发展潜能的人 3儿童是有发展需要的人 4儿童是独特的人 5儿童是有自主意识的人 6儿童是需要尊重的人. (二)人的身心发展规律 顺序性 阶段性 不
3、均衡性:关键期 个别差异性 互补性和协调性。 (三)“人的全面发展”的思想 1“人的全面发展”的具体内涵 “人的全面发展”的具体内涵,是指马克思和恩格斯对“人的全面发展”概念的具体界定。 一是指人的劳动能力的全面发展。 二是指克服人发展的一切片面性,实现人的个性的真正全面和自由的发展。 2人的全面发展的社会历史条件 (1)社会生产力及分工状况是人的全面发展的重要前提。 (2)社会关系是人的全面发展的重要条件。 (3)教育和生产劳动相结合是人的全面发展实现的唯一途径。 (四) (四)“育人为本”的教育理念 1“育人为本”的内涵 育人为本是教育的生命和灵魂,是教育的本质要求和价值诉求。育人为本的教
4、育思想,要求教育不仅要关注人的当前发展,还要关注人的长远发展,更要关注人的全面发展。 育人为本以育“人”为出发点. 育人为本以“育”人为核心 育人为本以培养“完整的人”为目标 育人为本强调彰显人的主体性 育人为本强调“教”与“育”的统一 2. “育人为本”的儿童观在保教实践中的应用 以幼儿的全面发展为本,用全面、发展的眼光看待幼儿 建立良好的师幼关系,公平公正地对待幼儿 给幼儿提供多样的发展机会,因材施教,促进幼儿的个性发展设 计丰富多样的保教活动. 树立全心全意为幼儿服务的意识 (5)在教育评价上,坚持以人民是否满意作为衡量教育发展的根本标准. 三、教师观 (一)教师的概念 教师是履行教育教
5、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 1教师是专业人员,这是就教师的身份特征而言的。 2教师的职责是教育教学。这是就教师的职业特征而言的。 3教师的使命是教书育人。这是就教师的工作目的而言的。 (二)教师劳动的特点 1.教师劳动的复杂性 (1)教师劳动是专业性工作,具有复杂性。 (2)教师的任务是复杂的,目的是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3)教师的劳动过程是培养人的过程 2.教师劳动的创造性 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因材施教. (2)对教育内容、方法和手段等的不断创新。 (3)教育机智。 3.教师劳动的长期性和迟效性 (1)学生的身心发展是一个缓慢的
6、过程。 (2)学生的发展具有不稳定性和反复性。 (3)教师劳动的效果要经过较长的时间才能得以验证。 4.教师劳动的示范性 (1)学生的向师性和模仿性。 (2)教师劳动手段的主体性。 5. 教师劳动的个体性和协作性 6空间的广延性和时间的连续性 (三)专业化背景下的教师职业素质要求 1.知识结构 (1)广博的科学文化知识。 (2)精深的学科专业知识。 (3)扎实的教育理论知识。 2能力结构 (1)教学设计和实施能力。 (2)语言表达能力。 (3)组织管理能力。 (4)教育研究能力。 (5)沟通交往能力。 (6)自我调控能力。3.职业道德 (1)热爱教育事业。 (2)热爱学生。 尊重学生的人格。
7、平等地对待学生。 信任学生 严格要求学生 (3)严于律己,为人师表。 (四)教师的专业发展 1. 教师专业发展的内涵 教师专业发展是指教师在专业素质方面不断成长和追求成熟的过程。它是教师专业素质各方面(专业知识、专业技能、专业情意)的发展及其发展的过程。 2、教师专业发展阶段理论(福勒) (1)任教前关注阶段。 师资养成时期,师范生仍是扮演学生角色,对于教师角色处于想象,因为尚未经历教学角色,没有教学经验,所以只关注自己。不仅如此,对于给他们上课的教师的观察,常常是不表同情的,甚至是敌意的。在观察中,持批评的态度。 (2)关注生存阶段。 此阶段是初次实际接触教学工作,所关注的是作为教师自己的生
8、存问题。所以,他们关注班级管理、教学内容以及指导者的评价。故在此阶段,都具有相当大的压力。 (3)关注教学情境阶段。 此阶段所关注的是教学情境的限制和挫折,以及对他们各种不同的教学要求。所以,在此阶段,较重视自己的教学,所关注的是自己的教学表现,而不是学生的学习。 (4)关注学生阶段。 虽然许多教师在职前教育阶段表达了对学生学习、社会和情绪需求的关注,但是却没有实际的行动。直到他们亲身体验到必须面对和克服较繁重的工作时,才能关注学生。 3.教师专业发展的途径 (1)教师专业发展的基础职前培训 (2)教师专业发展的前提入职培训 (3)教师专业成长的保障在职培训 (五)师生关系 1. 师生关系是指
9、教师和学生在教育过程中结成的相互关系,包括彼此所处的地位、作用和相互对待的态度等。 2.师生关系的价值取向 (1)教师中心论 教师中心论强调教师在学生中的权威作用,一切教育活动的基础都应以教师为中心,主张给儿童更多的限制。传统教育的代表赫尔巴特的观点最为典型。 (2)学生中心说 以卢梭、杜威等人为代表。他们首先把学生的发展视为一种自然的过程,认为教师不能主宰这一过程而只是“自然仆人”。 (3)主导主体说 主导主体说是对“教师中心论”和“学生中心论”的反思。 3. 师生关系的类型 (1)专制-服从型 (2)放任-自流型 (3)民主参与型4.良好师生关系的构建 (1)转变教育理念是建立民主和谐的师
10、生关系的前提。 在教育教学过程中贯彻以人为本的教育理念。 树立正确的学生观 转变教师的角色定位 (2)理解和尊重学生是教师与学生交往的基础 (3)平等对待学生是建立良好师生关系的关键。 (4)提升教师的自身素养,树立教师的威信。 如何提高教师的威信呢? (1)培养自身良好的道德品质,这是提高教师威信的决定性因素。 (2)提高教师的专业知能素养。 (3)与学生建立密切的人际关系,做学生的良师益友。 (4)注重良好的仪表、生活习惯、作风和性格特征的养成。 (5)给学生良好的第一印象。 一、教育法律概述 教育法律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调整和规定教育活动和教育关系的系统的行为规则
11、。 二、我国的教育法律体系 1.我国教育法规的纵向结构 (1)宪法 宪法规定了教育法的基本指导思想和立法依据;规定了国家发展教育事业的目的、基本原则和任务;规定了公民的受教育权利等. “第十九条国家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提高全国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国家举办各种学校,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发展中等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并且发展学前教育。” “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2)教育基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 教育方针:“第五条 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
12、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受教育权:”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3)教育单行法。 根据宪法和教育基本法原则制定的调整某类教育或教育的某一具体部分关系的教育法律。 (4)教育行政法规 是国务院依据教育法和教育法律,为实现国家教育行政管理活动而制定或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教育行政法规的表现形式主要是条例、规定和办法等。 (5)教育行政规章 国家教育主管部门制定和发布的规定、办法、实施细则等教育行政规章. (6)地方性教育法规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
13、订或批准的教育规范性法律文件. 2.我国教育法规的横向结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这一教育基本法律的统领下由六个部门法(单行法)构成,即: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1982)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86颁布,2006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1996)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1998)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 三、教育法律关系 1.教育法律关系的涵义 教育法律关系是指教育法律规范在调整教育关系的过程中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2.教育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1)教育法律关系主体 是在具体的教育法律关系中享有
14、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人和组织。 (2)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公民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公民的权利能力指的是公民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和资格. 可以分为 “一般权利能力”和“特殊权利能力”。 公民的行为能力指的是公民能够以自己的行为依法行使权利并承担义务的能力和资格。 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三种情况: 完全行为能力人 能够以自己的行为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年满18周岁以上的公民,以及年满16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公民; 限制行为能力人 年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患者(包括一部分弱智); 无行为能力人 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公民和不能辨认自己
15、行为的精神病人。 组织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组织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始于组织的依法成立,终于被解散或撤销。内容和范围由其成立宗旨和义务范围决定的 (2)教育法律关系的内容 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法享有的权利与义务。 (3)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 是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教育法律关系客体包括以下三种: 物质财富;精神财富;教育行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实现权利义务的作为与不作为)。 四、教育法律责任 1.教育法律责任的涵义 教育法律责任是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因实施了违反教育法的行为或违约而应承担的不利法律后果。 2.教育法律责任的类型. (1)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是指行为人因实施了行政违法行为而应
16、承担的法律责任。 (2)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是是指行为人因过错而实施侵权行为所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民事责任通常是一种损害赔偿责任。 (3)刑事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主体做了刑事法律所禁止的犯罪行为而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 3.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 指主体由于过错侵害了他人权利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行为人是否有过错是是否承担责任的依据。 “无过错即无责任”。 “谁主张谁举证” . ()过错推定原则 加害人就其所致的侵害不能证明没有过错时,就应承担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 是指当事人实施了加害行为,虽然其主观上无过错,但根据法律规定仍应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 (
17、4)公平责任原则 是指损害双方的当事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都没有过错,但如果受害人的损失得不到补偿又显失公平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和公平的观念,要求当事人分担损害后果。 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4.教育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 教育法律责任的分担主要适用过错责任,只有在特殊的法定情形下才适用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二、学校的权利与义务 (一)学校的法律地位 学校是指经教育主管机关批准或登记注册,以实施学制系统内各阶段教育为主的教育机构。 学校的法律地位主要是指学校在法律上所享有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及责任能力。 1.行政法律关系
18、主体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包括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 学校的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性质表现为两种情形: 一是以学校为行政主体,以教职工和学生为行政相对人的教育行政关系; 一是以教育行政机关为行政主体,以学校为行政相对人的教育行政关系。 2.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参与者。 教育法第31条的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1)学校的法人资格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具备法人条件的,自批准设立或者登记注册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教育法第31条)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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