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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与私益诉讼的相似性探析,民事诉讼法论文摘 要: 环境损害案件呈现出公益与私益互相交织的复合性特征,在这里情形下同时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将不可避免,厘清二者之间的关系尤为必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在诉讼请求、事实认定、证据证明等方面存在共通性,这一共通性可在避免矛盾裁判、提升诉讼效率、实现攻防平衡等方面发挥重要程序功能。我们国家现行相关司法解释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共通性方面存在缺陷,有必要在今后的修正与完善中对该缺陷予以修复,以有效实现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二者间的制度衔接。 本文关键词语: 环境公益诉讼; 环境私益诉讼; 共通性; 司法解释; A
2、bstract: Environmental tort cases showed the complex characteristics of public and private interests intertwined, in this case filed environmental civil public litigation and private interest litigation at the same time will be inevitable, to clarify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wo of them is very nece
3、ssary. There is commonality in claims, facts, evidence, etc between environmental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 and private interest litigation. This commonality can avoid conflicts in judgment, to improve litigation efficiency, play an important function to achieve a balance between offense and defens
4、e program etc. China s current judicial interpretations have defects in the commonality between environmental civil public litigation and private interest litigation. In order to realize the connection between the system of environmental civil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 and private interest litigati
5、on, it is necessary to repair this defect in the future amendment and perfection, Keyword: environmental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 environmental private interest litigation; commonality;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针对污染环境、毁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修订后的(环境保卫法幅所限,本文不拟对此作深切进入阐述,相关阐述可参见肖建国(利益交织中的环境公益诉讼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学报
6、2021年第2期;蔡学恩(专门环境诉讼的内涵界定与机制设想(法学评论2021年第3期。 2从现有的文献资料看,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当前的研究大多着眼于二者在起诉条件、提请主体等方面的异同,很少牵涉二者在诉讼请求、事实认定、证据证明等方面所具体表现出出的共通性,一样观点,可参见肖建国、黄忠顺(环境公益诉讼基本问题研究(法律适用2020年第4期。 3 证据共同原则 通常情形下是基于一个诉讼程序中当事人双方之间的证据流动,而本文中的 共通性 则强调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两个诉讼程序中进行证据资料等的流转,除此之外二者在适用根据上也存在着差异。关于 证据共通原则 的具体阐述,可参见占善
7、刚(民事诉讼中的证据共通原则研究(法学评论2020年第5期;邵明,卢正敏(证据共通原理在普通共同诉讼中的适用(甘肃社会科学2006年第2期。 4该条规定,被告因污染环境、毁坏生态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和其他民事诉讼中均承当责任,其财产缺乏以履行全部义务的,应当先履行其他民事诉讼生效裁判所确定的义务,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5该款规定,因同一行为应当承当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缺乏以支付的,先承当侵权责任。 6比方,被告在公益诉讼中就其排放的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止污染设施的建设情况及运行情况等作出陈述,原告在未经举证质证程序就一概认可其真实性,则该自认可
8、能导致相关致污事实无法查清,导致损害公共利益。又比方,被告在诉讼中陈述其已经施行了部分恢复生态环境的有效措施或者实际支付了治理环境污染、生态毁坏的相关费用,原告未经调查核实即予以认可,亦会影响法院的认定。同时,为防止社会公共利益因原告的不妥当诉讼行为遭受损害或者得不到保卫,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应对传统民事诉讼所贯彻的处分原则和辩论原则给予限制。具体阐述,可参见前引。 7对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证明责任分配问题,毕玉谦教授以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举证责任分配呈现出 谁主张,谁举证 与 一方主张,另一方举证 的双轨制证明责任形态。参见毕玉谦(民事公益诉讼中的证明责任问题(法律适用2020年第10期。
9、8关于这一观点的具体阐述,参见孙洪坤,翁如强(论环境公益诉讼证明标准的认定 以 天价环境污染赔偿案 为例(环境保卫2021年第10期。 9关于这一观点的具体阐述,参见纪鹏辉,张营营(环境公益诉讼证明标准降低之探析 基于近十年环境公益诉讼典型案例的实证分析(山东审讯2020年第4期。 10详细而言,若后诉原告的诉讼请求仅为要求对方停止损害、排除阻碍、消除危险,则对该起诉法院应不予受理;若后诉原告提出了多项诉讼请求,华而不实包括要求对方停止损害、排除阻碍、消除危险,则对该项请求法院可直接予以驳回。 11 通约 本来是一个数学概念,若几个数字之间同时存在一个公约数,称为可通约,否则称为不可通约,公约
10、数中最大的称为最大公约数。学术界常用其引申义,以描绘叙述事物、文化等之间的互通性与共同之处。 12根据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民事案件的标准被大幅度提升,由此导致环境民事私益诉讼进入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难度空前加大。而(民诉法解释则规定公益诉讼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在这种情况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合并审理的可能性极低。 13此处所讲的 二者在提起顺序上存在先后之分 ,指的是一诉在先提起且作出生效裁判之后,另一诉再行提起的情形。 14(环境公益诉讼解释第10条第3款规定,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人身、
11、财产遭到损害为由申请参加诉讼的,告知其另行起诉 。从该规定能够发现,最高人民法院对于环境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的合并审理,持反对立场。 15参见前引。 16该条规定, 第1款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第2款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以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能够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 17(环境公益诉讼解释第6条第2款亦作了一样规定, 中级人民法院以为确有必要的,能够在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后,裁定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交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 18(民诉法解释第108条第1款和第2款规定, 第1款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第2款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以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 。能够发现,该两款规定针对不同证明主体适用不同的证明标准,承当证明责任当事人适用 高度盖然性 标准,而不承当证明责任当事人则适用低于 高度盖然性 标准的证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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