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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视角下农民参与农村生态保护的处境与对策,生态环境论文随着城市化的推进和工业化的发展,我们国家农村的工业污染、生活污染、农业污染不断恶化,农村生态环境遭受严重毁坏,影响了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怎样实现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生态环境保卫相协调,或者讲怎样将社会经济的发展限定在环境和资源所能承受的范围之内,是我们国家现前阶段推进新农村建设无法回避的首要问题,更是直接关系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能否实现的重大难题。造成农村环境恶化的原因是多元的,既有政治上的、经济上的也有文化上的原因,而农村生态保卫中农民介入的缺失是华而不实不容忽视的重要原因。为促进农村生态保卫的法制化,从法律的视角讨
2、论我们国家农民介入农村生态保卫的窘境和出路,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1 农民介入农村生态保卫的理论基础 1.1 介入民主理论 介入式民主 是阿诺德 考夫曼1960 年初次提出的,并广泛应用于学校、社区等社会的微观治理单位中。作为 介入式民主 理论的进一步发展,卡尔 科恩提出 公众介入 的民主理论,他以为民主是一种社会管理体制,在这种体制中,社会成员通过直接或间接地介入来影响全体成员的决策,进而保证社会管理的民主性1.随着介入式民主理论研究的深切进入,世界各国纷纷将其应用于包括环境决策在内的公共决策中。美国最早在立法上规定公众介入环境保卫制度,该制度确实立在美国的环境治理和保卫领域获得了积极成
3、效,并引起了世界各国的纷纷仿效。 环境问题是事关公众亲身利益的公共问题,环境的恶化和生态危机不可避免的直接影响到公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等公民最基本的生存权,因此,公众有介入生态环境保卫的外在动力和内在需求。另一方面,众所周知,环境问题单纯靠治理或市场机制,会出现的失败和失常的失灵,所以,在农村环境问题的治理中,积极吸收农民介入农村环境的保卫,能够有效利用农民提供的地方性知识和经历体验构成的社会资本,不仅能促进环境问题的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而且能降低环境决策执行的成本,实现农村环境保卫的整体目的。 1.2 生态正义理论 生态正义指全体人类正当合理的开发利用生态环境和生态资源,在对待生态环境的问题
4、上,不同国家、地区或群体之间拥有平等的权利,承当一样的义务2. 生态正义的终极目的是使包括人类在内的整个生态系统处于平衡状态,促进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一方面,人们在公平原则下共享数量有限的自然资源,合理行使自个利用、选择和处分自然资源的权利 ;另一方面,人们共同承当起保卫生态环境的责任,履行管理生态资源的义务。 从实践来看,世界上很多发达国家的经济发展建立在对发展中国家生态资源的掠夺性开采的基础上,经济发达地区对生态资源的消耗建立在对落后地区的生态资源的便宜开发的基础上,城市的经济的发展是建立在对农村生态环境严重毁坏的基础上。因而,生态正义要求在尊重生态规律的前提下,公平地解决发达国家和发展中
5、国家、富人和穷人、城市和农村之间的生态利益冲突和生态责任承当问题。 农民介入农村生态保卫,其目的是为了限制农村经济发展对农村资源的过度开发,促进农村生态资源的合理利用,为农村提供与城市享受同等环境水平的条件,为后代人提供与现代人平等享受生态资源的时机。生态正义理论为农民介入农村生态保卫和环境治理提供了一套合理的价值标准和评价准则。 1.3 公共物品理论 公共物品是经济学上的概念,是指不管个人能否愿意购买,都能使整个社会的每个成员都享有利益的物品,其典型的特征是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非竞争性指某人对某公共物品的消费和使用不会减少或降低别人对该物品的消费和使用 ;非排他性指某人在消费某公共物品时,并
6、不排挤其别人对该产品的消费和使用。农村的生态资源作为创造生态利益的源泉,也是一种特殊的公共物品3.因而,农民有权公平的共享生态资源所带来的价值及其所承载的利益。然而,现行农村经济的发展建立在对农村生态环境毁坏的基础上,而地方和市场主体都未对毁坏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和补偿,甚至根本不成认农民的生态利益。 市场主体对农村生态资源的无偿或低价使用,直接带来农村生态资源在使用经过中的 公地悲剧 ,导致农村自然资源的过度消耗、农村自然环境遭受严重毁坏。成认并赋予农民介入农村生态保卫的权利,十分是保证农民在农村生态保卫立法和政策制定经过中的介入权,能够推动农村生态保卫法律制度体系的完善,进而减少和遏制各种经
7、济发展行为对农村生态环境的毁坏。 2 农村介入农村生态保卫的现在状况分析 2.1 农民的介入意识低 农民介入农村生态保卫的程度与农民的主观上的生态意识的强弱有很大的关系。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各种原因,我们国家农民无论是生活水平和还是受教育程度都要落后于城市居民。相对于财产权和人身权而言,农民大多对环境权都非常陌生,环境保卫的知识欠缺,维权意识低,所以在环境治理的投入和履行环境保卫义务上的积极性都不高4.而且,为尽快摆脱贫困,对于在农村开发的各种建设项目,农民更为关注的是其能为本身带来多大的经济利益而非生态利益。即便在农民最具有维权意识的农村征地中,被征地农民无论采取多么具有剧烈性和对抗性的非理性维
8、权行为,其目的还是为了争取更多的经济利益,而对征地给其生活和生产带来的噪声、空气污染、土地流失和资源毁坏等资源毁坏等生态问题视而不见。 另一方面,由于当前的农村环境治理中还是主导型,对环境的 先污染、后治理 的末端型治理形式排挤农民的介入,对于某种项目能否给当地环境造成影响、造成多大的影响以及能否在当地开发建设该项目,大多是讲了算,农民缺乏介入农村生态保卫的鼓励机制,造成农民对本身享有的环境事务介入权的漠视。2006 年李挚萍教授组织的在广东省全省范围内的调查结果显示, 只要 11.7% 的农民有环境介入意识,88.3% 的农民表示农村项目建不建设讲了算,自个的意见对的决定没有任何影响,他们不
9、相信环境事务介入权能够保卫他们的生存环境不受毁坏。而且一些村民对建设项目越反对,就越抗拒和回避公众介入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 2.2 农民的介入缺乏组织性 在当下的农村生态保卫中,农民缺乏强有力的组织载体,使得农民难以有效实现本身的利益表示出诉求和维护本身的生态利益。由于受传统小农经济的封闭性和自足性的影响,与农民利益联络严密的是基于血缘关系的宗族组织而非公共性的契约性组织,在农村缺乏类似西方农民利益集团的农民协会或农民联合会等农民维权性组织。尽管在农村,村委会在法律上被定位为维护农民权益的农村基层群众性组织,但在实践中,由于种种原因,村委会异化为具有行政性的基层的派出机构,使得村委会在维护农民利益的功能上日渐式微。作为理论上能够有效组织农民介入生态维权的农村民间环保组织,在我们国家公益性社会组织整体发展落后,十分是实践中的民间环保组织大多关注城市的环境问题的大背景下,不仅数量偏少、规模偏小,而且大多受政机关的扶持而本质沦为官方组织,在组织构造上不合理、自主性不强,所以其发动农民介入农村生态保卫的社会发动能力有限。而环境问题具有复杂性和潜在性,环境侵权证据的难以收集以及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非常复杂,单靠农民分散的个体而缺乏组织的合力,显然难以在与或市场主体的协商、会谈和对抗中处于有利地位,因而缺乏有效组织载体的农民的环境维权能力薄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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