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审判机构、审判程序及审判制度探究,法制史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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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宋代审判机构、审判程序及审判制度探究,法制史论文统治者利用司法审讯作为工具对民众进行镇压,是强化集权的重要工具,故历代封建王朝非常重视审讯制度的建设。宋代司法制度是在已到达成熟地步唐代审讯制度基础之上发展起来的,不断进行改革和补充使之日臻成熟,进而到达中国古代司法制度的顶峰。有学者把宋代审讯制度中的鞫谳分司称为宋代最有特色的制度之一。所谓 鞫谳分司 ,是把审即推勘事实和判即检法断刑划分开来,交付两个不同的机构或者官员分别办理,使之既分离又相互牵制,不易作弊。宋初将五代时期的 五步院 改为 司理院 ,由司理参军掌狱讼勘鞫,不兼他职,将司法参军由原来 鞫狱断刑 之职能变为 检法断刑 。鞫司( 亦称
2、推司、狱司) 由司理参军掌管,谳司( 亦称法司) 由司法参军掌管。宋代始终坚持分司原则,并把该原则作为 累圣相授 的传统。 一、宋代审讯机构之多元化 宋代审讯机构分为大理寺、刑部和御史台。宋高宗时期的周林在(推司不得与法司议事札子上奏: 狱司推鞫,法司检断,各有司存,所以防奸也。 号为天狱 的大理寺源于西周时秋官,作为最高审讯官署以审核刑狱案件的机构。宋初, 大理寺谳天下奏案而不治狱 ,只负责审理地方上奏的疑案。元丰改制后,把大理寺少卿分左断刑、右治狱两个系统,左断刑分为断司( 鞫司) 和议司( 谳司) ,负责审理文武官员以及各地上报的刑事疑难案件。右治狱分为左、右推负责审理鞫狱 掌检断左、右
3、推狱案,并供检应用法条 。 在大理寺断后只由刑部详复的案件,置审刑院后,还要经过审刑院。元丰三年( 1080 年) 八月, 以知院官判刑部,掌详议、详复司事,其刑部主判官为同判刑部,掌详断司事,详议官为刑部议官 。 御史台设 检法官,掌检详法律; 主簿,掌钩考簿书 。 御史台和刑部各部门职能划分也大体上具体表现出了鞫谳分司的要求。 宋代地方司法机关分为路、州、县三级。提点刑狱司是路级司法机关,其主要职能是地方复审机构。在州级司法机构设有司法参军和司理参军,导致州一级审讯机构分化出鞫司和谳司两个系统,在一定程度上构成了案件中的审和判的分离。由于县级行政编制简单,所以在县级审讯机构中鞫谳分司表现不
4、如州审讯机构明显,总体上看宋代从到地方司法审讯机构设置均具体表现出出了鞫谳分司要求,避免法官一人独断。 二、宋代审讯程序之运作 鞫谳分司程序特别完备,大致能够分为审讯和判决两大块。 ( 一) 审讯阶段 1 据状勘鞫。(宋刑统规定 诸鞫狱者,皆须依所告状鞫之。若于本状之外别求他罪者,以故入人罪者。 要求鞫狱官必须在诉状罪名范围之内进行审理,防止官员滥用职权和冤案的发生。 2 刑讯。中国司法审讯活动重视口供,宋代成认刑讯的合法性,导致刑讯逼供是诉讼的必然形式。宋代统治者认识到假如审讯不加以限制,定会造成刑狱冤滥。 3 结案。案件依法审问结束后,将口供及证据进行整理,作为判决的根据,这一环节 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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