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德论道德动机与义务感--.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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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康德论道德动机与义务感中图分类号:B516.3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1502(2013)03-0030-05义务是贯穿于康德的伦体系中的核心范畴。在康德那里,义务是由于敬重道德律而产生的行为必然性。只有那些出于对道德律的尊重所导致的行为,才属于纯粹理性的行为,才能保证行为之动机的纯粹道德性。在(道德形而上学原理)中,康德全面分析了合乎义务与出于义务、义务与爱好、行为与义务的关系,并指出一个普遍必然的道德的行为,不可能同时出于义务和出于爱好,惟有那些合乎义务且行为者对之曾有直接爱好、但却违背自己的直接爱好、纯粹出于对法则的敬重的行为,才具有道德价值。如果像康德所说的那样,只有纯粹出
2、于义务的动机,才能保证行为本身的纯粹道德性,那么,在道德评价中,我们如何去发现这种纯粹出于义务的动机?这种动机又是如何在诸多动机之中规定我们行为的纯粹道德性?这些问题是许多家一直在关注的焦点。一在康德看来,具有普遍道德价值的行为,不是来自上帝的意志,也不是来自人的自然本性和世俗权威,只能是来自于人的理性本身的善良意志。善良意志之所以是善的,不是其他的例如源自爱好的目的或意图,而是善良意志自身的目的,或由实践理性设定的目的或意图。然而,由实践理性所设定的目的或意图又是什么呢?康德认为,就是遵照源自善良意志的、具有普遍必然性的道德法则行事的“义务。善良意志活动的关键,需要到某个人出于义务的缘故完成
3、一个合义务的行动时所具有的动机中去寻找。只有真正出于义务而不是任何别的动机(如爱好、情感),才使行为具有道德价值。那么,为什么只有出于义务的动机才是道德动机呢?康德认为,道德动机的特别之处,是通过把它与其它至少在某些情况下也能够导致合义务行为的动机相对照才获得揭示的。他在(道德形而上学原理)中考察了两类行为:合乎义务的行为和出自义务的行为,并指出:“在一切道德评判中最具重要性的就是以极大的精确性注意到一切准则的主观原则,以便把行动的一切道德性建立在其出于义务和出于对法则的敬重的必然性上。1按照康德的说法,如果某种行为仅仅合乎义务但却不是出于义务的动机而完成的,它就不能被说成是具有道德价值。那么
4、,哪些是合乎义务的动机呢?康德认为,对于那些与义务相抵触的动机,可以把它直接从合乎义务的动机中排除,因为尽管这些动机从某一角度看来可能是有用的,但由于它本身就与义务相冲突,所以也就不会发生动机是否“出于义务的问题。所谓“合乎义务的动机,主要有两种:“合乎义务但行为者并无直接爱好的动机和“合乎义务且行为者有直接爱好的动机。对于前者,康德以“童叟无欺的商人为例来说明这一问题:商人不向无经验的买主索取高价是合乎义务的,且他对买主一视同仁,而对不让任何人在价钱上占便宜没有直接爱好,促使他如此行为的是其他的动机自我利益,因而我们很容易看出他并非出于义务,也不是出于直接爱好来诚信经商,而单纯是自利的动机驱
5、使他做这些事情。因此,这种合乎义务、行为者并无直接爱好,而是被另外爱好(自我利益)所驱使的动机没有道德价值。至于后者,康德认为,在这种情形下,因其同时合乎义务且带有直接爱好,很难看出行为者是否出于义务而行动。例如,“保存生命既是自己的义务,又是每个人的直接爱好。如果行为者抱着既合乎义务、且又是自己的直接爱好的动机去关注自己的生命,那是没有内在价值的,他们的行为准则也没有道德价值。总之,合乎义务的行为之所以被做出,或许是它们服务于行为者自身利益,或许是行为者正好所想要去做的合义务的行为,所以这种行为没有道德价值。出于义务的动机,按照康德的说法,就是那些合乎义务且行为者对之曾有直接爱好、但却违背自
6、己的直接爱好、纯粹出于对法则的敬重的行为的动机。为此,康德还是以“保全生命为例,假若身处逆境或无法排除的病痛使自己对生命失去了乐趣,在这种情况下,不爱生命却保持着生命,不是出于爱好或恐惧,而是出于义务,这样,他们的准则就具备道德内容。同时,康德认为,以“同情之心尽自己所能对人做好事,这种行为无论怎样合乎义务,不论多么值得称赞,都不具有真正的道德价值。因为出于直接同情或爱好的行动,行为者关注的并不是他的行动是否在道德上正确或者是道德上所要求的,这种同情或者爱好只能偶然有益于人,而实际上并不具备道德的内容。在康德看来,如果要使一个行为动机成为道德动机,它就必须证明行为者对他行为的道德正当性有一种关
7、切。并且,当我们说一个行为具有道德价值时,我们意在指出,这个行为者在做出合义务的行动时是出于对他的行为的道德正当性的关切:这一关切因此就是使得该行为只是一个正当的行为成为该行为者的关注的非偶然性结果。二在康德那里,道德行为不能出自爱好,只能出自义务。那么,合乎义务的行为与出于义务的行为到底有什么区别呢?用康德的话来说:“前者(即合法性)哪怕是只有爱好成了意志的规定依据时也是可能的,但后者(道德性),即道德价值,则必然只是建立在行动出自于义务而发生,也就是仅仅为了法则而发生这一点上。1(111)也就是说,我们看一个行为是合乎义务还是出于义务,主要是看行为的推动力是出于义务还是出于爱好。如果是义务
8、触发一个道德上正确的行为,那么这种行为是出于义务的、有道德价值的行为;如果是爱好触发一个道德上正确的行为,那么这种行为是合乎义务、但并无道德价值的行为,因为“这样一种动机之产生道德上正确的行动的可能性依赖于偶然的和可变的,2它只是“幸而有益于公众,才得以与义务相符。由此,康德得出:“只有出于义务的行为才具有道德价值。3康德认为,“一个出于义务的行为,其道德价值不取决于它所要实现的意图,而取决于它所被规定的准则。3(16)在康德看来,一个出于义务的行为的道德价值,并不取决于行为对象的实现,而仅仅取决于行动无关乎欲求能力的任何对象而据以发生意愿的原则。在现实生活中,善良意志之无条件善的根源不在于它
9、所实现的结果,而只在于它的动机,即指导它去行动的道德准则。因为,我们的行为可能具有的那些“意图,以及它们的那些作为目的和意志动机的结果,并不能赋予行动的道德价值。问题是,如果道德价值不存在于我们意志所期望的“意图以及意志动机的结果之中,那么它到底存在于什么地方呢?在康德看来,它并不在别处,只能在意志的原则中,而无需考虑通过这样的一个行动所能够达到的目的。而意志又是如何摆脱那些诸如爱好、情感、幸福这些质料,单独受义务这一形式原则所规定的呢?康德认为,当意志处在作为形式的先天原则和作为质料的后天动机的十字路口时,毕竟总需要被某种东西所规定,这样,当一个出于义务的行为发生时,它必定被作为形式的先天原
10、则所规定,因为义务作为行为的“动因,具有排他性,所有的质料原则都被抛开了。而意志选取的形式先天原则就是康德所说的我决不应当以其他方式行事,除非我也能够愿意我的准则可成为一个普遍的法则。此外,康德认为,“义务是由于敬重规律而产生的行为必然性。3(16)在康德看来,对于行为结果,虽然可以爱好,但是决不会敬重,这是因为它仅仅是意志的结果,而不是意志的能动性。同样地,行为者也不会对一般的爱好表示敬重,无论是行为者自己的爱好还是别人的爱好;因为对于自己的爱好最多是许可它,而对于别人的爱好虽然有时会喜欢,但这种喜欢只是爱好对自己有利的时候才会出现,根本用不着敬重。康德认为,只有那单纯作为根据、而绝不会作为
11、结果与行为者的意志相关联的东西,至少是把行为者的爱好从选择时的估算中全然排除出去的东西,即单纯的法则自身,方能成为敬重的对象。所以,一个出于义务的行为,应该完全摆脱爱好的影响,并与爱好一起完全摆脱意志的一切对象,从而对于意志来说剩下来能够规定它的只有客观上的法则,也只有这种实践上的法则才值得纯粹的敬重。质言之,在康德那里,一个真正义务的行为不是为了某种别的目的,而是为义务而义务,即纯粹出于对道德法则的敬重。道德上的所谓“义务,不仅与任何爱好、愿望、效果无关,而且还正是在与后者的对峙和冲突中,才显示出道德的崇高品质。因此,在一切道德评价中最具重要性的就是以极大的精确性注意到一切准则的主观原则,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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