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继承、受赠与财产的归属问题,法学硕士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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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夫妻一方继承、受赠与财产的归属问题,法学硕士论文本篇论文目录导航:【第1部分】【第2部分】【第3部分】【第4部分】【第5部分】 夫妻一方继承、受赠与财产的归属问题【第6部分】【第7部分】 第四章 夫妻一方继承、受赠与财产的归属问题 对于夫妻一方继承、受赠与财产的归属问题,这部分无偿获得的财产其应当作为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历来也同样是业界争论的焦点之一。 第一节 继承、受赠与财产的概述 从民法体系上来理解,继承及赠与行为都是自然人将本人所有的财产以不同的法律形式转让或继受给其他民事主体的法律行为。首先需要对本文讨论的夫妻一方继承或受赠与的这两种行为性质做一个界定。 继承,是指自然人死亡后,由
2、法律规定的人或遗嘱指定的人依法获得死者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的法律制度。继承有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法定继承的继承人和继承份额由法律直接规定;遗嘱继承的继承人以及继承份额由被继承人以遗嘱的形式指定。婚姻法中的一方继承即是指夫妻一方根据法定或被继承人指定而进行继承行为的经过。 赠与,是指赠与人将本身所享有处分权的物品及财产无偿给予受赠对象的行为,华而不实赠与行为需要受赠人及赠与人双方意思表示方可成立,其是一种民事合同关系。婚姻法中的一方受赠与行为是在对夫妻一方这一特定受赠主体角度出发的进行研究观察的一般赠与行为。 第二节 比拟法内容的辨析 对于夫妻一方继承、受赠与财产的归属问题,国际上诸多国家的立法形
3、式和适用原则都各有不同,概括来讲能够分为三种不同的适用原则第一种是将夫妻一方继承、受赠与财产视作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详细代表国家有俄罗斯、瑞士、越南等。如(俄罗斯家庭法典第三十六条规定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获得赠与、按照继承方式或者按照其他无偿行为所获得的财产,属于其个人所有。 (瑞士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式方法定的自有财产包括 夫妻施行所得介入制开场后其通过继承或者其他无偿方式所得到的财产。 (越南婚姻家庭法第十六条规定 在婚姻关系缔结其至婚姻关系解除前,夫妻一方单独继承或者接受赠与的财产,夫妻双方都有权决定能否归属到夫妻共同财产之中。 第二种是将夫妻
4、一方继承、受赠与财产视作以个人财产为主,共同财产为辅的归属原则,详细来讲就是相关法律规定此类财产一般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假如夫妻一方继承、受赠与行为中明确规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则为夫妻双方共有的一般加例外的适用原则。详细代表国家有意大利和德国等。如(意大利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单独获得的,在赠与相关文书或遗嘱文书中没有十分表示清楚属于夫妻共有财产的赠与或遗产财产为其个人财产。 (德国民法典第一千四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各自继承、赠与或遗赠而获得的财产,仍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自有财产。 第二款规定 在向夫妻一方赠与或者遗赠的当时,能够在行为中规
5、定赠与物的财产属于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在向夫妻双方同时赠与或遗赠时,该部分财产归属夫妻双方共同财产。 第三种是将夫妻一方继承、受赠与财产视作以共同财产为主,个人财产为辅的归属原则,详细来讲就是相关法律规定此类财产一般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假如夫妻一方继承、受赠与行为中明确规定为夫妻一方财产的则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的一般加例外的适用原则。详细代表国家和地区有加拿大魁北克省、美国部分州等。如(加拿大魁北克民法典第四百五十条规定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因继承或受赠与所获得的财产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但以遗嘱人或赠与人规定了这部分财产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为条件。 (美国统一婚姻财产法第四节 G 款一项规
6、定 第三人对配偶一方而非双方的赠与,或第三人在死亡时遗赠给配偶一方而非双方的财产为配偶一方的个人财产。 对于这三种适用原则而言我们能够对其做一下归纳和总结,其实从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则而言,第一种和第二种的适用原则其实没有什么本质上的区别,即如第一种适用原则的均以为是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但假如赠与人或遗赠人意思表示为赠与夫妻双方的,那么这个情形自然和第二种适用原则的一般加例外相符合了。从第三种使用原则来看,其明显是和前两种有所不同的,我们比照我们国家立法同样能够把我们国家婚姻法对这类问题的处理类似归结于这样的一般加例外原则。但是同样要讲明的是我们国家直接在婚姻法中规定了归共同所有的原则之后再在下文
7、规定了一些例外原则,这与第三种适用原则国家直接阐述了归属个人财产的特殊条款后推导至归属共同所有部分财产的情形也是有所不同的。 第三节 我们国家法律规定及学界的观点 比照了其他各国在夫妻一方继承、受赠与财产的归属问题后,我们就来看我们国家的相关法律规定。从我们国家婚姻法的规定来看,当前法律规定有下面内容,(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双方受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第十八条规定夫妻双方受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即从约定执行。在(解释三中我们国家又对一些特定的赠与和继承财产情况作了规定,华而不实第七条规定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父母出资购置不动产
8、的产权登记在其子女名下即夫妻一方则自然视作对夫妻一方的赠与,这部分不动产归属产权登记的夫妻一方;第十五条则规定夫妻一方作为第三方财产的法定继承人,在继承行为开场之前夫妻双方婚姻关系解除的,另一方有权在一方的继承行为发生后起诉进行分割。 从我们国家的法律规范来看,对于夫妻一方继承、受赠与财产的归属问题当前采取的是一种以共同共有为一般规则,以约定赠与单方的情形为例外条款为补充的混合情形,(解释三并没有对上述的归属规则做原则变更,只是在第七条详细阐述了单方父母购买且登记为一方子女所有的受赠与不动产,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适用的情形;在第十五条中将牵涉继承的财产份额作为配偶另一方对遗产中夫妻共有财产份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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