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德的社会契约论人权观的道德共识论证,法理学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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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康德的社会契约论人权观的道德共识论证,法理学论文题目 引言 第一章 2.1 2.2 2.3 3.1 3.2 3.3 康德的社会契约论人权观的道德共鸣论证第四章 第五章 结论/以下为参考文献 二 康德的社会契约论人权观的道德共鸣论证 卢梭追求的理想社会契约实际就是对原始社会低生产力条件下相互依靠的共同体的一种复刻,因此导致了卢梭道德理想国的快速毁灭。但人们仍然没有停止以道德上的一致性来完善社会契约理论的努力,追求一种较高标准的道德共鸣的现实可行性被否认以后,较为有代表性的论证方式来自康德,他关注某种最低限度的共同道德标准能否为社会契约理论发挥作用。 1. 康德社会契约论的详细内容 康德部分程度沿
2、袭了古典自然法学派的社会契约理论框架,却从另一个方向上使用了 理性 的概念1,在康德的社会契约论体系中理性观念既不是霍布斯那种本质上的非理性,也否认理性就是外在规律对人的支配,更不是像卢梭一样彻底的通过一种新的理论消解理性的作用。康德以为人对于理性能力的使用并非不受任何必然性支配;不是为所欲为,而是绝对自主和自律。理性让每一个个体都呈现自由的状态,但这并不是个体存在的最终形态,个体在这种无约束的状态下能通过对自我进行道德立法的方式来实现个体生存的稳定,也同样便于使自由的个体进入群体组成社会2. 康德并不回避权利的问题,但与自然法学派那种受制于自然状态下诸种不便因此缔结契约组成政治社会和的论证进
3、路不同,康德青睐把权利尤其是人权从一些最高层次的道德原则中推导出来3.这种进路考虑自然状态中作为个人最为符合其利益的标准,就这样的标准构成共鸣才会构成互惠性的社会契约。同时,针对自然法学派社会契约理论存在的缺陷,康德也试图通过哲理性的阐释修正完善这些讲理。 要排除外在的价值预设对个体选择的影响4,就必须抛弃个体凭借理性和经历体验运用自然法的经典叙事。康德称之为道德科学的形而上学就是一门研究怎样能够获得不依靠于感觉经历体验和特殊目的的道德法则,即个体行事法则的学问5. 虽然作为有理性的人,必然在实践的经过当中产生能够加强主体的选择和判定的能力的经历体验。但是作为驾驭人类行为的理性必须不能依靠任何
4、具有偶尔性的经历体验,原因就在于古典自然法学讲中对理性和经历体验的研究在康德看来是存在问题的1.康德的理性是个体行为的最高指示。个体的不依靠经历体验而能运用理性的能力就被称为一种意志,仅凭其本身就能获得道德价值,这种排除了外界影响的选择符合个体的利益取向,其本身就是 善 的,也仅有这种意志能够作为道德判定的尺度;由此我们得到康德所谓的 善良意志 概念2.排除价值预设是康德对古典自然法的第一个扬弃。 要区分人的行为能否符合个体终极道德法则,就必须推翻人的所有行为都是受自然法影响的理性行为的命题。善良意志是道德产生的源头,假如用一个关于人类自我感觉的词语来描绘由善良意志产生的具有价值的道德行为的话
5、,那么就不可能是偏好,而仅仅仅是责任3.偏好是一个经过实践之后产生体悟的概念,是依靠于经历体验而获得的、对于幸福的趋向。经历体验的偶尔性导致偏好以及幸福同样具有偶尔性4.因此只要具备必然性的 责任 是善良意志的唯一表现形式。这些心理层面的差异可能并不必然浮现于人类的行为之上,那么行为背后的道德动机而非行为的经过和结果就是评判行为的根本标准。区分服从自然法的偏好和责任的差异,这是康德对古典自然法的第二个扬弃。 要使价值追求差异化的个体构成群体共鸣,就必须摒弃人们基于自然状态之不便利缔结社会契约的判定。并寻找在道德形而上学关涉人与人之间联络的内容。人的具有道德意蕴的行为遭到责任的驱使,换言之即个体
6、有能力根据法则的观念而行动。但并不是所有的理性均能充分的规定意志,每个人都能轻易识别自个的行为的出发点能否就是基于这种法则1.只要定然命令才能被视为实践的规律2.因此能够通过定言命令来理解人类的道德法则,这些依循着规律必然性的语句也是全人类都不自觉服从的共同法则。构成了缔约的基础和人与人间的联络。道德法则是人类能够不自觉贯彻的唯一共同心理状态,人类凭借道德法则相联并促成缔约是康德对古典自然法的第三个扬弃。 古典自然法中的社会契约论,缔约目的是详细的,彰显着以自由、平等为价值取向的人权观念。力图解决人类在其设定的自然状态中所不能实现的各项目的。那么在康德的道德形而上学体系中,又是通过哪些原则详细
7、实现的呢? 在上文中,我们看到,只要具有规律必然性的道德法则才是能够被普遍接受的个体间的行为标准。即只存在一条定言命令式: 要只根据以你以为能够成为普遍道德法则的准则去行动。 3我们发现,在康德这里,法则更多是一种内化于个体的事物,个体4是自由的,但是个体是具有理性且能够自我约束的,这种自我约束的道德法则具有普遍性使得全体都能自觉贯彻遵守。因而,具有普遍性的人性被当做客观目的,由此成为实践立法的普遍法则5.由道德法则引申出的行为准则,是康德对古典自然法的第四个扬弃。 个体通过缔约构成政治社会是古典自然法普遍表述。在康德的道德形而上学体系中,有理性的存在物怎样走向联合,构成社会?本文以为这主要具
8、体表现出在康德关于目的王国的阐述之中。康德将遵循普遍必然性规律的个体所构成的共同体称为 目的王国 .在这个王国中,每一个人作为普遍立法者都是目的王国的国王,又在作为普遍规则的遵循者时都是国王的臣民6.在这个王国里,每个人都是国王也都是臣民。每个人作为国王时的普遍立法行为也总是在制约着作为臣民时的自个,这就被称为有理性的存在物的意志自律性。相对于洛克制从规律下的自我实现,康德的自有含义包含了一种内在的道德取向,即意志根据规律行事的自由。 固然目的王国是所有人都能够自觉遵守道德法则的完美状态,现实中总会有不能够自觉运用其规律的个体出现,因此相对于目的王国就有更为接近真实世界情况的自然王国。理性的存
9、在物因而具有两个身份:在自然王国作为感性世界中的一员会有条件地服从自然法则,这些假言命令是他律的,其以幸福等概念为根据;在目的王国作为理智世界中的一员就会无条件的服从道德法则,是自律的定言命令式,其以道德的最高原则为基础1.在理想的世界中我们贯彻道德法则,意志与规律达至统一,在现实世界中我们要力图根据道德法则的要求约束自我,因此遵守道德成为了价值取向上的所欲。因而,定然命令之所以可能,就是由于自由的观念使我成为感性世界的一员,会不自觉的的将目的王国的规律带入到自然王国中去2.康德最终给出了一个他关于自由的结论: 在自由与自然必然性之间,不会发现有真正的矛盾31述了个体的道德法则怎样普遍化的经过
10、,也就讲明了政治社会依靠道德法则实现互惠的经过。将道德法则的共鸣作为契约内容,这也就是康德社会契约构成的经过。这是康德对古典自然法的第五个扬弃。 康德对古典自然法社会契约理论如此多的扬弃,使得某些学者对康德能否是一个契约论者的怀疑也显得不无道理4.确实,根据上文对康德道德形而上学理论的梳理,我们发现其理论在很多方面都超越了既有社会契约论者的理论范式。但不从自然法学派的进路出发并不代表康德就不是一个契约论者。康德学讲仍然是从人出发,从人性出发,讨论公民的自由和权利,进而阐述基于同意的联合必要性。在康德的笔下,人是理性的也是自由的,个体是凭借道德法则的普遍规律性-互惠性构建政治社会的,这些都符合一
11、个理论能否是社会契约理论的甄别标准。并且在权利科学关于公法中国家权利和宪法章节中,康德直接用原始契约这一范畴来描绘叙述个体互相结合的方式,这些都能够证明康德是一名不折不扣的社会契约论主义者1. 从构造上看,康德的契约理论确实脱离了传统的自然法形式,但是康德理论的内涵却与古典自然法学者具有某种程度的内在一致性。假如一定要讨论康德的社会契约与霍布斯、洛克、卢梭何者更具有亲缘性,那么应该是卢梭2.由于在康德的理论中,现实中经历体验和偏好塑造的人是不自由的;人的自由的实现得靠先验的理性3;在目的王国中,自由、自决和道德选择是可能的且真实的,而现实的世界反而是一个虚伪的世界。所以,自然而然必须用 概念世
12、界 来建设现实世界。这与卢梭的发展倒退论类似,所谓发展倒退,是指卢梭以为人类最为完美的生存形态不是如洛克、霍布斯那样的经历体验性的发展的经过,而是就在人类最初的历史节点上,后来的发展更多的是毁坏而不是重建这种状态。人们必须在一定程度上 返祖 才能发展4.康德的讲理方式固然不是历史时间角度的,但实际表示出了与卢梭大致类似的内容:存在一种绝对的完美的状态,不是历史性的而是抽象先验的。 2. 普遍必然性-康德社会契约论人权论证的核心 康德的人权理论,概括起来就是尊重人。由于只要人才有意志,才有与生俱来的天赋权利:自由5.这一切源自于人类有着其它生物所不具备的理性能力。理性能够让我们服从内心良好心志的
13、驱使实现符合道德法则的行为,在这个前提下有理性存在物的行为是自主的且无碍于别人的,这就是个体的自由,也使得个体间构成一个相互行动无碍于别人自由的目的世界创造了可能。 在康德整个哲学体系中,法的形而上学中权利义务关系的前提根据同样来自道德形而上学,人与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并不是简单凭借一个可能不具有真实性的详细缔约行为实现的。而是对道德法则的普遍必然性的遵守使人们产生了契约般的联络。因此要分析作为权利科学中的人权,必须从回到道德形而上学中,进而通过自由这一中介来了解权利科学的内容。 康德以为,权利义务的联络与自由相关。他首先通过自由引出对立的权利义务这一组范畴:作为一种在道德情境中遵循规律必然性的状
14、态,它落实在行动中的特征就是不违犯责任的前提下自主行为,这就是权利;反之严格的使任何人都遭到一种责任的约束下的行为就是义务。然后通过责任概念串联两者,在上文的关于目的王国的叙述中,我们就发现了我们既是规律的制定者又是遵守者的双重身份。同样,在外在于我们的权利科学中,所有的人,假如他们可能甚至自愿的和别人相互处于权利的关系中,他们就被以为进入的是区别与自然状态的文明状态-法律的状态1.法律的状态下,针对人权我们仍然具有双重的身份,以自我目的的实现为角度,我就是人权的权利主体而遵循定言命令行事的他者就是义务主体,反之以他者的目的实现为角度,我就成了他者人权的义务主体。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是由于定言
15、命令式的主客观一致性。立法者制定的能够被普遍遵守的法律不是别的,正是源自于伦理的法则,责任观念的外化。伦理是法律的内在价值取向,两者分别是意志和规律上道德法则即良好心志的表现,具有一样的本质。由此我们推知,法律上的保卫的人权必定是伦理上所欲的人权。康德设想了人假如不根据道德法则行事,又或者行事的法则不具有道德普遍性的后果-根本无法构成政治社会。 一切似是而非的先验合理化。归根到底无非是通过归纳法,把经历体验中的事实加以概括罢了。因而而得到的一般性仍然是非常有限的,以致对每个人必须允许有数不清的例外,为的是,他能够根据他特殊的喜好和获得快乐的能力,去选择他的生活方式。最后,个人确实必须变得精明伶
16、俐,而以他本人或邻居的遭难为代价。 2事实上,这是抽象化对权利人权关系的一种再描绘叙述。 康德同样以为,权利义务的冲突也与自由相关。由于根据普遍法则有理性存在物的自由是能够与其他个体并存的,任何阻碍这一自由的行为就是由于本质上他违犯了能够保障自由的法则,因此就是没有履行他的义务,且侵犯了我的权利。这里暗含着对不遵守义务和权利遭到侵犯时关于制裁的辩证法1.进而得出了干涉的正当性:对自由的阻碍就是对权利的侵犯,制裁这种行为的正当就好像根据自由行使权利一样正当。正是由于自由行使的受限,使得在康德的理论中同样需要一个第三方来规范人们不正当的行为,事实上的作用就是实现对个体不能根据道德法则行事因此具备法
17、律层面上的可惩罚性而出现的。 康德以为,每个人并不能够很好地理解和践行由定言命令引出的行事原则,因此文明社会之前的人们就算具备朴素的权利意识也是无法实现的。我们需要一个联合体来保障这些符合正义观念的权利得以实现,将粗野的无法律状态的自由置换成法律下正当的自由。这是契约论者阐述必要性的一贯思路,也是人权的权利人权关系的具体表现出。作为立法机关,要将根据普遍必然性的道德法则活动的自由作为立法的标准,这就要求法律也应当不是根据幸福和偏好的偶尔性而制定,而必须服从规律的必然性。人权只能从道德法则出发,不能因其价值偏好有所更改。 概言之,在康德的普遍必然性人权论证进路中,同样存在着与自然法学派一致的权利
18、人权关系与权利人权关系,康德式的人权体系是一种有理性存在物间互相的权利义务关系,人权的内容并不是根据 什么能够为人提供快乐幸福 等偏好而组成的,而必须是要与责任一致的。因此只要符合权利的普遍法则的内容才能够被我们成认是人权,也只要这样严格定义下的人权才是使共同体当中每一个个体间权利义务免于冲突的根本办法: 外在地要这样去行动:你的意志的自由行使,根据一条法则,能够和所有其别人的自由并存 2,根据康德提出了人权的检验标准,无论有多少种详细的人权项目,都不会有权利爆炸和特权现象的出现。 3. 对康德社会契约论人权的评价 康德人权论证当中有一点特别重要,即对于人权价值的讨论。自然法学派社会契约论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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