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公司以母公司名义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法理评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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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子公司以母公司名义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法理评析一、案情简介2013年6月,宋某在招聘网看到上海甲正招聘员工,遂向该投递了简历。次日,宋某通过上海甲公司的面试后,该公司拿出两份劳动合同,但合同上用人单位主体并非上海甲公司而是深圳乙公司,宋某当即表示不愿签此合同。上海甲公司解释说自己是深圳乙公司在上海的“分公司,且上海甲公司所有员工都是与“总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宋某信以为真,便签下了这份劳动合同。11月29日,上海甲公司突然致电宋某并将其辞退。宋某无奈之下,前往当地工商部门查询该公司,结果发现上海甲公司系深圳乙公司的子公司而并非分公司。宋某认为自己上当受骗,为维护合法权益,宋某决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
2、裁决上海甲公司向自己支付因未签书面劳动合同而引起的二倍工资差额。二、本案问题本案中宋某的仲裁请求能否得到支持,关键在于如何处理如下两个问题:问题一,上海甲公司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是否存在欺诈行为?问题二,上海甲公司作为子公司,不以自己名义而以母公司名义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归属如何认定?三、法理分析(一)问题一的法理分析(最高人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因此,欺诈行为的成立应具备如下构成要件:行为人主观上系故意;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行
3、为;该行为导致相对人产生错误认识;相对人基于错误认识作出不真实意思表示。【1】本案中:根据工商,上海甲公司实为深圳乙公司的子公司,可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却说成分公司,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不言而喻;宋某发现劳动合同上用人单位是深圳乙公司时表示不愿签订,只是在上海甲公司虚假解释后,宋某信以为真才签,表明宋某系受到欺诈后产生错误认识进而作出不真实意思表示;上海甲公司虚假解释行为在主观上对应的只能是故意,过失不可能对应积极欺骗。因此,将上海甲公司的行为依法认定为欺诈,争议不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下称“(劳动合同法)第26条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
4、变更劳动合同的,该劳动合同无效。无效劳动合同是自始无效,表明双方当事人自始未签劳动合同,即宋某与深圳乙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合同。此时,如果宋某之前是在深圳乙公司工作,则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28条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进行处理。可是本案,宋某自始自终都在上海甲公司工作,且甲公司作为子公司系独立法人,那么本案就不能简单依据(劳动合同法)第28条处理。笔者认为,分析本案之前,首先应对问题二进行合理认定,即子公司以母公司名义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如何归属。(二)问题二的法理分析关于问题二中的事实劳动关系是归属于子公司还是母公司,学界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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