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利益平衡的网络知识产权保护机理与建议,知识产权法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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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于利益平衡的网络知识产权保护机理与建议,知识产权法论文内容摘要:伴随互联网逐步覆盖人们的日常生活,牵涉到网络知识产权的侵权纠纷开场频繁出现,究其原因是由于现行我们国家法律制度设计、有关政策等多个领域都存在对网络知识产权保卫的欠缺,在法律缺位的情况下,衡平原则的应用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开场大放异彩。文章从分析介绍网络知识产权保卫的现在状况出发,分析利益平衡原则作用的机理,在阐述现有冲突平衡的基础上,从利益衡平视角针对网络知识产权详细可行的保卫建议。 本文关键词语:网络知识产权; 保卫; 利益平衡; 作者简介: 杨异1977-,女,贵州六盘水人,大连理工大学人文学部法律系副教授,法学博士,研究方向
2、:民商法、知识产权法; 王佩璇1996-女,河北唐山人,大连理工大学人文学部法律系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知识产权法。; 基金: 2021年国家社科基金项目 网络直播的保卫对策研究 18BFX159; 一、网络知识产权保卫现在状况 近年来,我们国家各大法院接受的因网络知识产权侵权而引发的纠纷呈现出增长的趋势,并具有跨度广、影响大、处理难度高的特征。以一样地域维度、不同的时间维度,选取2021年、2021年、2022年我们国家北京、上海和广州这三个专门的知识产权法院为研究对象:结合北上广三地的重要案例,进行分析。 十大典型案例中的网络侵权案件在2021年相比前一年有所增加,而在2022年数量降低也
3、并不能讲明其出现颓势,而是案例裁判结果到网上发布仍需要一定时间。因而讲明网络侵权案件的比例及影响力逐年增长,研究网络侵权相关法律问题极有现实必要性。 从空间维度和时间维度考察了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分布情况,能够得出下面结论: 一方面,能够发现网络知识产权侵权的案件数目在逐年上升。从图中能够看到,20212022年北上广知识产权法院处理的网络侵权典型案件数目呈现增长趋势。网络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高发频率已然向现有立法与司法机关宣告急迫诉求。 另一方面,能够发现网络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在北上广三地的知识产权法院处理的案件中的地位举足轻重。由图2可知,在北上广知识产权法院近三年的典型案例中,网络侵权案件占了
4、相当部分的比重,这表示清楚网络知产侵权已经成为知识产权案件的主体,拥有非同小可的地位。 二、利益平衡视角下网络知识产权保卫机理分析 一利益平衡的原则和形式。 1. 利益平衡原则之阐释。 利益平衡亦可称之利益平衡,其内涵就是在一定的格局体系之下使得各方利益到达势均力敌,相对平和的状态。若想到达此理想状态,就需要特定主体根据特定的价值判定标准和程序,结合不同利益主体的要求,分析、比拟、衡量多种相互产生冲突的利益,进而对有关利益进行取舍整合来到达平衡各方利益的目的。 法律层面上的利益平衡是指经过法律权威对各方的冲突进行调和,以到达各方利益在共存兼容的基础之上到达合理的优化状态。1那么立法机关在立法经
5、过中需要对提案机关提出的草案牵涉的利益进行权衡和取舍,以期制定出平衡各方利益的法律。但平衡一直是暂时的相对的,新的矛盾和冲突会随社会发展而来,原有体系中的利益平衡一定会被打破,并且很难自行,此时就亟需依靠法律制度的调整来实现新的平衡。利益平衡原则不可避免地通过相关制度反映在利益主体的现实生活中,因而能够根据一定的利益目的加以运用。2 2. 利益平衡原则之形式分析。 由我们国家法律发展的历史进程能够发现,在分类控制的思想指导下构成了我们国家原有法律机制,即严格区分不同领域的所有制情况,即便同一所有制度下也构成区别的保卫机制,且有关法律目的和宗旨差异不同宏大。这种保障机制随着社会进步发展暴露出众多
6、弊端,除此之外利益主体对法律保障内在的一致性对其改革提出更高层次要求,不仅要按市场经济基本原则调整法律,同时还要一直调和各方的矛盾与冲突,在这种情况下,法律一体保卫机制应运而生。 固然我们国家当前法律基本上确立法律一体保卫机制,但从衡平原则出发,还是需要在这里基础上对特定领域和群体实行特殊保卫才能到达实践效果,这一趋势也是当下法律发展的重要趋势。利益主体也是根据市场经济原理界定出来而拥有法律地位,不同领域通过不同的法律原则知足社会需求,在特定的详细领域中,法律主体享有与其法律地位相一致的权利和义务,能够合法阐述利益要求,请务实现诉求目的。能够发现,法律的一体保卫与特殊保卫并不冲突,特殊保卫是在
7、其基础上适用因社会关系性质不同造成法律原则不同而构成的不同规范,这些反映了在法律发展中需要平衡不同社会利益群体的特殊性这一问题。3 二利益平衡视角下网络知识产权保卫分析。 由利益平衡的角度出发,为应对互联网时代带来的网络知识产权的挑战,需要分析多个主体的利益且对其进行权衡和取舍,来到达既全面保卫网络知识产权权益又推动技术进步的最终目的。且我们国家知识产权已纳入法律一体保卫之中,同其他民商案件适用同一种法律原则,在这里基础上,网络知识产权作为特殊主体,应遭到特殊保卫。 网络知识产权较传统知识产权有着弱化专有性,强化可复制性等的特征,这些特征使得其保卫工作愈加复杂,某种程度上也降低保卫措施的可操作
8、性及针对性,因而需要从立法到实践的全方位保卫。除此之外,网络知识产权牵涉的利益主体较传统知识产权的主体有所变化,这些主体业务不同,但互相依存,牵涉的利益也愈加复杂,我们国家法律需要在华而不实寻找一个平衡,以免秩序被打乱。 近年来我们国家出台了一些有关网络知识产权的规范,例如2021出台了( 互联网+ 知识产权保卫工作方案,讲明了我们国家为更好地保卫网络知识产权做出的努力。但是这些文件没有体系,非常散乱,且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很难从法律上真正保卫网络知识产权,因而还有必要建立统一规范,体系完好的保卫网络知识产权。 三、网络知识产权利益冲突及平衡 一网络知识产权利益冲突。 1. 私人与公共利益的冲突
9、。 知识产权法设立的最初目的就是为解决私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冲突,权利人固然享有在一定期限内完全垄断智力成果的权利,也需要付出到期后分享智力成果的代价,而公众不管时限对智力成果有着合法需求或发展科技,这就构成冲突的双方。若权利人能无需创新长期获得高额垄断利润则会阻碍科技发展,这讲明需要依靠法律规范平衡垄断的度。当下网络知识产权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扩张了权利人享有的权利空间范围,自然会压缩公众的需求空间,更使得双方矛盾难以调和。要实现双方利益冲突的平衡,必须重视对知识产权配置的平衡设计。 2. 权利人与传播使用者利益的冲突。 知识产权的权益主要具体表现出在对智力成果进行传播使用的经过当中,因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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