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关联企业之间借款相关问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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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关联企业之间借款相关问题受国家宏观调控,煤炭价格持续走低,集团利润大幅下降等不利因素影响,部门对煤炭集团信贷规模收紧,企业集团到期贷款不能正常续贷,企业资金严重短缺,为此,在日常经营活动中,部分企业为缓解资金困难的问题,采取由企业集团或符合贷款条件的企业向机构贷款,然后将全部或部分贷款分拨给下属企业或其关联企业使用,并按其支付给金融企业的贷款利息收取。现结合企业实际,对相互之间进行借款时涉及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一、关联企业之间借款的内部控制集团的筹资一般是集中,统一调度,即由母统一向金融机构进行贷款,然后根据各分、子公司的需求进行拨付并收取利息。具体程序是由借款企业向集团公司提出申请,经集
2、团公司审批后(形成股东会决议或会议纪要),对外借款单位根据资金情况上报本企业股东会及董事会,经批准后进行签订内部借款合同,各种手续办理完毕后再进行资金划拨。二、关联企业之间借款涉及相关税费(一)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关联企业之间进行拆借,其资金;渠道,借款利率及借款用途不同,税法要求也不一样。(1)如果资金;是自有资金,拆借给关联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的相关规定对此做一些防止资本弱化的规定,分为一般情况和特殊情况:第一,一般情况:资本弱化调整。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与权益性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根据(部国家税务总局
3、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的规定,非金融机构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21,金融企业为51。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按各月月末账面金额加权平均确定。第二,特殊情况:资本弱化调整的例外。税务机关在进行境内关联交易调整时,并不是一律按照合理方法调整。由于一方调整收入的同时,允许另一方调整支出进行税前扣除,势必对双方的产生影响,当关联交易双方的调整不增加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时,一般不进行纳税调整。(2)借款利率的规定。税法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笔者认为税法
4、应明确规定借款利率,因为随着国家金融体系改革,利率逐步走向市场化,贷款不同利率也不相同,特别是一些小贷公司介入,利率更加灵活,有的将近30%,如果税法不允许全额抵扣,将来可能会存在很大的纳税风险。根据(最高人院关于人院审理借款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4倍以内的利息依法受法律保护,超过部分不受法律保护,笔者认为借款利率在同类贷款的4倍以内可以抵扣,否则应该做纳税调整。(二)营业税的相关规定(1)如果资金;是自有资金,拆借给关联企业的,区分无偿占用和有偿占用两种情况来征税:第一,在有偿占用资金(收取利息或资金占用费)的情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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