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视野下的基因克隆技术法律规制,基因工程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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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球视野下的基因克隆技术法律规制,基因工程论文内容摘要:面对克隆人技术的发展带来的挑战, 世界各国普遍通过立法对克隆人技术予以法律规制, 主要包括刑法规制与行政法规制两种规制形式。各国选择规制形式的考量因素包括胚胎的法律地位、人的尊严的宪法保卫强度以及克隆人技术的功利价值等。当下各国克隆人技术法律规制面临多重危机, 在规制的价值基础层面未达成共鸣, 规制的合宪性基础脆弱, 规制的实效性也面临冲击。瞻望将来, 基于保卫 生命与人的尊严 这一国际价值共鸣强化对克隆人技术立法的合宪性调控是值得提倡的做法。 本文关键词语:基因克隆,法律规制,生命与人的尊严,合宪性调控 当下以克隆人技术为代表的基因科技
2、正深入改变着人类的生活。在生物科学上, 克隆人技术包括生殖性克隆技术和治疗性克隆技术。生殖性克隆技术是运用细胞核置换技术产生新的人类个体所运用的生物技术的总称。治疗性克隆是以治疗为目的, 借助细胞核置换技术产生胚胎, 从胚胎中提取干细胞并通过技术引导胚胎干细胞发育成人类需要的器官或组织的生物技术的总体。克隆人技术的施行经过, 牵涉对人类基因的复制和胚胎生命的损毁, 在学界产生了极大的争议。尤其是克隆羊多利诞生以后, 克隆人技术已经具有了现实可能性, 各国相继通过立法对克隆人技术予以法律规制。面对克隆人技术带来的冲击, 世界各国怎样予以法律应对?包括哪些法律规制形式?相关考量因素是什么?当下各国
3、克隆人技术的法律规制面临哪些挑战?将来发展趋势怎样?基于此, 本文尝试从四个层面展开阐述:第一部分梳理各国克隆人技术法律规制的现在状况, 包括刑法规制和行政法规制两种法律规制形式;第二部分主要分析各国选择不同规制形式所考量的因素;第三部分分析当下各国克隆人技术法律规制面临的挑战;第四部分提出克隆人技术法律规制的将来瞻望。 一、各国克隆人技术法律规制现在状况 各国克隆人技术法律规制呈现出不同的特点, 总体上包括刑法规制和行政法规制两种规制形式。 (一) 刑法规制 在生殖性克隆方面, 各国通过议会立法对其予以禁止是较为普遍的做法。当前至少有30个国家通过刑事立法对违法从事生殖性克隆的行为予以刑罚处
4、理惩罚, 这些国家遍布欧洲、亚洲、美洲、非洲和大洋洲。1对生殖性克隆的刑罚处理惩罚一般都以有期徒刑为主, 刑期在3个月至30年之间, 并单处或并处理惩罚金。有的国家同时规定违法者在一定时期内不得担任公职。各国针对生殖性克隆的刑罚处理惩罚主要具体表现出在普通刑事立法、胚胎保卫、人工辅助生殖技术、医学研究和克隆人技术等立法领域。 第一, 普通刑事立法领域。普通刑事立法领域对生殖性克隆予以刑法规制的代表性国家有匈牙利、法国和西班牙等。1978年匈牙利(刑法典第173/G条规定: 任何人在实验研究或医疗经过中产生基因一样的人类个体, 构成重罪, 可判处5到10年有期徒刑。 法国(刑法典第214-2条规
5、定: 生殖性克隆构成 反人类罪 。可处30年有期徒刑并处750万欧元罚金。萨尔瓦多1998年施行的(刑法第140条规定: 任何以产生人类为目的而对人类细胞进行克隆实验与操作的人, 可判处3至6年有期徒刑。 哥伦比亚2000年颁布的(刑法典第133条规定: 通过克隆或其他方式生产一样人类的任何人, 可判处2到6年有期徒刑。 爱沙尼亚2001年(刑法典第130章有关 胚胎相关的禁止行为 中规定: 克隆人或产生人类混合物或人类嵌合体, 可处理惩罚金或3年下面有期徒刑。 西班牙2003年(刑法典第160条规定: 对于非基于引导怀孕为目的而使得卵子受精的任何人, 可判处1到5年有期徒刑, 并取消其6到1
6、0年担任公职的资格。克隆产生一样的人或从事其别人种挑选活动, 受一样处理惩罚。 斯洛伐克2005年修改的(刑法典第246a条规定: 任何试图产生一个与其别人 (无论生死) 基因一样的人, 无论处于任何阶段, 可判处3至8年有期徒刑、罚金及禁止职业活动。 第二, 胚胎保卫的立法领域。胚胎保卫的立法领域中对生殖性克隆予以刑法规制的代表性国家为德国、荷兰、比利时和芬兰等。德国1990年通过(胚胎保卫法, 该法第六节规定了 克隆 。其第1条规定: 人为导致人类胚胎发展成与其他胚胎、胎儿、人类个体或已故的人具有一样遗传基因的任何人, 最高可判处5年有期徒刑或罚金。 第2条规定: 将第1条所指的胚胎转移到
7、妇女体内的任何人, 也受同等处理惩罚。 因而, 德国刑法禁止人类胚胎的克隆, 同时也禁止将克隆胚胎转移到妇女体内。荷兰2002年施行的(胚胎法第24条规定: 禁止以产生基因一样的人类个体为目的对配子或胚胎进行操纵 第28条规定: 任何人施行违背本法第24条规定的禁止条款, 可判处1年下面有期徒刑或第四类罚金。 比利时2003年通过的(试管胚胎研究法第6条规定: 禁止克隆人 第13条规定: 任何人施行了违背第3、4、5、6条的禁止行为, 可判处1至5年有期徒刑, 可并处1000至10000欧元的罚金。 第三, 人工辅助生殖技术立法领域。人工辅助生殖技术立法领域对生殖性克隆予以刑法规制的代表性国家
8、有冰岛、意大利、加拿大和葡萄牙等。冰岛1996年(人工授精法第2条规定: 禁止从事克隆人。 第14条规定: 违背本法可判处理惩罚金或3个月下面有期徒刑。 意大利2004年施行的(医学辅助生殖法第13.3条禁止基于生育或研究目的的克隆。根据第13.4条, 违法者可判处2至6年有期徒刑, 并处50000到150000欧元的罚金。加拿大议会2004年3月29日通过的(人工辅助生殖及相关研究法第5条规定: 任何人不得存心故意: (a) 运用任何技术生产克隆体或将克隆体转移到人体、非人类生命体或人工装置之中。 (b) 除生育人类、改良或指导人工辅助生殖经过, 存心故意生产试管胚胎,(c) 基于产生人类个
9、体为目的, 通过从胚胎、胎儿提取细胞或细胞的一部分创造胚胎, 或将此类胚胎转移到人体内。 第60条规定: 任何人违背本法第5条至第7条或违背第9条构成犯罪并且 (1) 依公诉程序定罪, 可判处不超过50万美元罚金或10年下面有期徒刑, 或并罚。 (2) 依简易程序定罪, 可判处不超过25万美元罚金或4年下面有期徒刑, 或并罚。 葡萄牙2006年(关于医疗辅助生殖法第7条规定: 禁止克隆人, 由于其意图产生与别人基因一样的人。 第36条规定: 1.将通过核移植产生的胚胎转移到子宫内的行为可判处1至5年有期徒刑, 除非这一技术被用于医疗辅助生殖;2.将通过胚胎分裂产生的胚胎进行移植的, 处同样刑罚
10、。 新西兰2007年修改后的(人工辅助生殖技术法在附表1中禁止的行为包括:以生育为目的, 人工构成克隆胚胎;将克隆胚胎植入人体;将从胎儿获取的配子植入人体, 或将从胎儿获取的一个或多个配子构成的胚胎植入人体。第8条规定, 任何人施行附表1规定的行为, 构成犯罪 违背本法构成犯罪的任何人, 可被控告5年下面有期徒刑、20万美元下面罚金, 或并罚 。突尼斯2001年(生殖医学相关法第8条规定:禁止通过克隆人技术从事生殖, 违法者可判5年有期徒刑及10000第纳尔 (伊拉克等国的货币单位) 罚金。 第四, 医学研究立法领域。医学研究立法领域对生殖性克隆予以刑法规制的代表性国家包括以色列、芬兰和挪威等
11、。以色列1998年(禁止基因干涉法第3条规定: 任何人不得基于克隆人的目的而从事人体细胞干涉。 第26条规定: 任何以产生克隆人为目的而从事的研究, 由于非法干涉人类基因组, 可判处理惩罚金或2年下面有期徒刑。 芬兰2004年修改后的(医学研究法第13条规定: 用于研究的胚胎不得被转移到人体内。 第26条规定: 任何以产生克隆人为目的而从事的研究, 构成非法干涉人类基因组, 可判处理惩罚金或2年下面有期徒刑。 挪威2007年修改后的(人类医学中运用生物技术法第3-5条规定, 禁止通过克隆技术生产人类胚胎;第7-5条规定: 任何违背本法的人可判处理惩罚金或3个月下面有期徒刑。共犯也受此处理惩罚。
12、 第五, 克隆人技术专门法。通过专门的人类克隆法对生殖性克隆予以刑法规制的代表性国家包括日本、英国和澳大利亚。日本2000年(克隆人及其他相关技术规制法第3条规定: 禁止任何人将人体细胞的克隆胚胎、人与动物的融合胚胎、人与动物的混合胚胎或人与动物的嵌合体胚胎, 植入人或动物的子宫内。 第16条规定: 任何人违背第3条的规定可被判处10年下面有期徒刑、1千万日元罚金, 或并罚。 英国2001年通过(人类克隆法禁止生殖性克隆, 其第1条规定: 任何人将通过受精之外的方式产生的人类胚胎植入妇女体内构成犯罪。任何违法者可被控告10年下面有期徒刑或罚金, 或并罚。 新加坡2004年(禁止克隆人及相关行为
13、法第5条规定: 禁止任何人将人的克隆胚胎植入人体或动物体内。 第18条规定: 任何人违背本法第5条构成犯罪, 可判处10万美元下面罚金或10年下面有期徒刑, 或并罚。 巴拿马2004年(关于禁止所有形式的克隆及其他规定第1条规定: 禁止推动和赞助克隆人的实验、研究和施行, 禁止对其运用公共或私人资金, 禁止生产人类胚胎以根据DNA构造对人类进行生物克隆。 第3条规定: 任何违背本法规定的人, 将被判处100万巴拿马币的罚金。 巴拿马2008年修改后的(刑法典第45条规定: 非基于生育目的使卵子受精的任何人, 可判处6至10年有期徒刑。任何人通过克隆或其他方式方法进行基因操纵以产生基因一样的人,
14、 可加处上述最高刑的一半。 澳大利亚2006年修改后的(禁止生殖性克隆法案第九节规定: 任何人存心故意将克隆人类胚胎植入人体或动物体内, 构成犯罪。 根据该法规定, 上述犯罪最高可判处15年有期徒刑。智利2006年通过的(人类与人类基因组的科学研究与禁止克隆人法第5条规定: 该法禁止基于任何目的或通过任何方式方法从事克隆人。 根据该法第17条, 任何从事克隆人的犯罪, 可被判处有期徒刑, 并禁止其从事相关职业。 第六, 生物伦理等其他立法领域。生殖性克隆的刑法规制还具体表现出在生物伦理和国民卫生立法等领域。比方, 韩国2008年修改后的(生物伦理与安全法第11条规定: 1.禁止任何人将体细胞克
15、隆胚胎植入子宫、将克隆胚胎留在子宫或将体细胞克隆胚胎植入子宫导致怀孕后使其出生。2.禁止任何人招致或辅助第11-1条所界定的行为。 第49条规定: 1.任何人, 违背第11-1条而将体细胞克隆胚胎植入子宫、将克隆胚胎留在子宫或将体细胞克隆胚胎植入子宫导致怀孕后使其出生, 可判处10年下面有期徒刑。 巴西2005年(生物安全法第6条规定: 禁止克隆人 第26条规定: 从事克隆人可判处2至5年有期徒刑, 并处理惩罚金。 南非2004年(国民卫生法规定: (1) 禁止任何人 (a) 操纵遗传物质, 包括配子、受精卵和胚胎遗传物质,(b) 从事核移植与胚胎分裂。 该法同时规定: 任何人违背本条规定,
16、或未遵守相关规定, 构成犯罪, 可判处理惩罚金或5年下面有期徒刑, 或并罚。 在治疗性克隆领域, 各国的规制存在较大差异。治疗性克隆对于治疗疾病存在广阔的前景, 有些国家在法律上允许从事治疗性克隆, 但也有一些国家基于保卫胚胎生命和人的尊严的价值而禁止治疗性克隆, 并对违法者予以刑罚处理惩罚。比拟有代表性的国家包括德国、澳大利亚和加拿大等国家。德国1990年通过的(胚胎保卫法第六节第1条规定: 人为导致人类胚胎发展成与其他胚胎、胎儿、人类个体或已故的人具有一样的遗传基因的任何人, 最高可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或罚金。 第7条规定: 禁止:1) 将胚胎与其他不同的基因物质进行结合以产生细胞团, 华而
17、不实至少运用了一个人类胚胎;2) 运用该胚胎细胞之外的细胞的基因信息以产生一个胚胎细胞;违背者可判处最高5年有期徒刑或罚金。 澳大利亚2006年修改后的(禁止生殖性克隆法案第22节规定: 任何人从事如下行为构成犯罪: (a) 存心故意通过精卵结合成受精卵之外的方式产生人类胚胎或发展此类胚胎,(b) 未经受权许可, 生产和发展人类胚胎。违法者最高可处10年有期徒刑。 加拿大议会2004年3月29日通过(人工辅助生殖及相关研究法第5条 (1) 规定: 任何人不得存心故意: (a) 运用任何技术生产克隆体或将克隆体转移到人体、非人类生命体或人工装置之中 (c) 基于产生一个人为目的, 通过从胚胎、胎
18、儿提取的一个细胞或细胞的一部分创造胚胎, 或将此类胚胎转移到人体内 第60条规定: 任何人违背本法第5条至第7条或违背第9条构成犯罪并且 (1) 依公诉程序定罪, 可被判不超过50万美元罚金或被判不超过10年有期徒刑, 或并罚。 (2) 依简易程序定罪, 可被判不超过25万美元罚金或被判不超过4年有期徒刑, 或并罚。 2根据捷克共和国2006年4月26日(人类胚胎干细胞研究法第209b条的规定, 任何人非基于移入妇女体内的目的通过干涉导致人的胚胎的产生, 最高可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芬兰2004年修改后的(医学研究法第13条规定, 禁止基于研究目的而生产胚胎。第25条规定: 任何人未获得第11条
19、的许可或违背第11条、第13条的限制规定而从事胚胎研究, 基于其非法干涉人类基因组, 可被判处不超过1年的有期徒刑或罚金。 (二) 行政法规制 在生殖性克隆技术法律规制方面, 有的国家尽管对其采取禁止的态度, 但没有选择通过刑法对违法者予以处理惩罚, 而是通过行政法规制方式对违法从事生殖性克隆的行为予以处理惩罚。行政法的处理惩罚主要包括警告、罚款、撤销职业许可、不授予专利等。这方面比拟典型的是我们国家。我们国家2001年施行、2003年修订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明确规定: 禁止克隆人。 根据(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的规定, 违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从事克隆人的行为, 可由相关行政部门给予
20、警告、罚款, 对于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假如构成犯罪, 应当承当刑事责任。根据我们国家2018年施行的(专利审查指南 (2018) 的规定, 通过克隆人技术进行的发明创造违背社会公德, 不能被授予专利。除此之外, 科索沃2004年(卫生法第111条规定: 禁止克隆人 , 对从事生殖性克隆的行为一般处500到1000欧元罚款 (第119.3条) 治疗性克隆技术的法律规制主要是以行政法规制为主。对治疗性克隆采取允许态度的国家一般都通过行政法对其加以规制, 比拟典型的国家是英国。英国1990年通过的(人类受精与胚胎法允许治疗性克隆, 但克隆胚胎与其他胚胎的生产和研究一样, 要接受严格的监管, 主
21、要具体表现出在如下两个方面:第一, 胚胎的制造、使用需要经过许可。根据(人类受精与胚胎法第3条规定, 任何人未获得许可证不得制造、保存和使用胚胎。假如胚胎原条出现以后, 不得受权保存或使用胚胎。不得将胚胎植入动物体内。第二, 胚胎的研究需要符合法定的目的。根据(人类受精与胚胎法附录2的 研究许可证 第3部分的规定, 管理局只要以为胚胎研究是基于如下必要、可取的目的才会授予许可:其一, 推进对不孕的治疗;其二, 增加先天疾病产生原因的知识;其三, 增加流产产生原因的知识;其四, 发展更有效的避孕方式方法;其五, 发展检测着床前胚胎中基因和染色体出现异常的方式方法。其六, 条例规定的其他此类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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