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范式在法律本体论研究中的应用,法哲学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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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息范式在法律本体论研究中的应用,法哲学论文在长达数千年之久的中西方式方法理学史中,针对法律本体论的追问一直不绝如缕。法律本体论是对 法律 这一存在的最终本性所做出的根本回答,通常以法律的定义、法律的概念、法律的本质、 什么是法律 或 法律是什么 等多重相貌出现。毋庸讳言,现代法学研究中的本体论问题已经很少以显性的方式存在,而是深藏于研究者的思维惯性之中,但没有任何一个法学研究者能回避这一问题。 事实上,只要法学推理、法学论辩或法学研究工作甫一开场,法律本体论问题就如影相随,只是在很多情况下其言讲者没有能有意识地体认到这一点罢了。 毫无疑问,法理学的最核心问题,是法律的性质或法律的概念,这一问
2、题在某种意义上又是人们分析考虑法理学其他问题的出发点 . 然而,正如沃克教授指出的, 探究法律概念的性质以及最一般意义上的 法 law一词的含义,这是法哲学或法律理论的中心任务,无数人曾尝试从字面上给 法 一词下定义,但没有任何一种定义令人满意,也没有任何一种获得普遍成认 . 近几十年来,在物理学、生物学、心理学和文化进化理论等学科相继兴起了信息范式。很多思想敏锐的探路者开场采用信息概念对各自学科内的一些重大基础理论问题进行深切进入探寻求索并获得宏大成功,信息范式已经从最初的先锋理论转变为主流研究范式,深入地影响了各自学科的研究相貌。面对这一重要的学术趋向,拥有数千年悠久历史的法学能否也能从中
3、获得某种灵感,进而为在一定意义上已经陷于停顿状态的法律本体论研究带来启示? 一、西方式方法理学法律本体论的分立。 一自然法学的法律本体论。 自然法学思想在源远流长的西方式方法学史中最为悠久,其源头能够上溯至古希腊,历经沧桑岁月的洗礼但从未间断,亚里士多德、西塞罗、奥古斯丁、阿奎那、格劳秀斯、洛克、孟德斯鸠、卢梭、潘恩、杰斐逊、马里旦、拉德勃鲁赫、富勒、菲尼斯、罗尔斯和诺齐克等一连串熠熠生辉的名字令这一思想传统得以不朽。 自然法学法律本体论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但都持有法律二元论观点,以为在人类社会的实在法positive law之上还有一个更高层次级的法律,这就是所谓的自然法natural la
4、w。假如前者能够通过后者的检验,那么二者之间就会相安无事。反之,前者的 法律 地位就会变得岌岌可危,要么被径自剥夺 法律 的资格,要么被暂定具有 法律 之名,但人们已经拥有了对其进行对抗的正当权利。无论自然法是一种超验的、形而上的、普遍的、正确的和永远恒久的正义准则,还是某种需要被证成justified的抽象概念、抽象原则或抽象价值观,人类理性都能够发现它们,但无法创造或变更它们。它们可能渊源于上帝或其他超自然气力,可能渊源于固有的自然,可以能渊源于人类的理性。 二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法律本体论。 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鼻祖包括边沁和奥斯汀等人,后由凯尔森、哈特、拉兹、科尔曼、麦考密克、魏因贝格尔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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