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义务中的自然、社会及道德基础,法学毕业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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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义务中的自然、社会及道德基础,法学毕业论文摘 要: 民法属于私法,其哲学基础为个人主义哲学和权利本位哲学。在权利的勃兴与发展经过中,义务亦如影相随。讨论义务的哲学基础,既能够更深入地理解权利,也便于把握权利与义务的法律关系。义务源于敬畏之心、正义之心、生物本能、恐惧之心,也是人们自由意志的具体表现出,从事特殊职业(营业)、先前行为也会衍生出一定的义务。容忍之心是沟通道德义务与法律义务的桥梁。随着时代的发展,社会的变迁,民法的哲学基础逐步从个人自由意志演变为社会整体正义,更多关涉社会整体利益的义务得以确立和发展。 本文关键词语: 民事义务; 敬畏之心; 正义之心; 恐惧之心; 自由意志; 义
2、务常被看作是权利的镣铐,它约束我们必须为某种行为。也就是讲,义务给我们的自由之马安上了马勒子。所以,尽管意志事实上能够选择不同的倾向,但它仍然发现自个被一种内在的感觉所引导(姑且这么讲)。这就使它意识到,假如行为的后果和既定的规则不一致,那么如此行为便是错误的。所以,假如某种不利的后果因而而加诸他,他也会以为是罪有应得,由于他能够通过遵守规则而避免这一结果,他本应该这么做173-74。 民法的本位是权利,其逻辑出发点和最终归宿、终极价值追求是自然人的最大福祉。在权利的勃兴与扩展经过中,义务亦如影相随。权利的享有和存续,依靠于别人对应尽义务的履行。在履行义务的同时,也往往会获得某种权利的保障。
3、法律上所谓义务,指法律所加于当事人作为或不作为之拘谨。此所谓拘谨,谓不问义务人意思怎样,都必须遵守,不能随意变更或免除之意。若不予遵守,将遭到法律的强迫和制裁。义务之形态,一为作为义务,即义务人必须为一定行为;二为不作为义务,即义务人必须不为一定行为。作为义务,以不作为为义务违背。不作为义务,以作为为义务违背281。 民法上的义务因何而生,渊源何在,与人性是何关系,其背后的价值判定与哲学基础应予以讨论。考察潜藏于人性深处而又时刻予以显现的因素,方能理解民事义务的存在及其发展。 一、民事义务的基石 敬畏之心与正义观念 人类构成之初,内心深处是充满着敬畏之心的。对自然界的恐惧与敬畏,甚至产生了万物
4、有灵的原始思想。只是随着人类本身的演进,其俯视自然界的心态日益暴涨,也逐步遗忘了 人来源于自然界,无法脱离自然界,最终回归于自然界 这一永远恒久的法则。从终极意义上讲,法律制度只是人类社会的游戏规则,与自然界本身毫无关系。法律体系中所谓的主体制度、客体制度、权利、义务、责任,等等,在某种意义上仅仅仅是一种暂时的幻象。在自然界慈祥而博爱的眼神中,其只不过是渺小的人类短暂的闹剧罢了。自然界有其本身的存在和运行规律,假如人类胆敢违犯自然界的规律,势必会遭到自然界疯狂而无情的报复和惩罚。尽管人类的本性是自私、贪心与邪恶的,但这种本性从根本上受制于自然界。对自然界的敬畏,要求人类不能完全根据自我意志行事
5、,其行为必然要遭到一定的约束和限制。人类社会是一个整体,离开了社会,单个的自然人几乎无法存活。人类社会的存续和发展,亦有其独特的规律,便是对人性的成认和尊重。既知足人性中的自私与贪心,又对此予以适当限制。对人类社会的敬畏,要求单个的自然人不能完全根据自我意志行事,否则就会被社会所抛弃和驱逐。每个人看似一个个孤岛,实则严密相连。孤岛下面使众人相互严密相连的即是权利义务关系。对别人的敬畏之心,要求每个人对别人予以尊重,把任何人都当作人来看待。每个人对其本身的存在,也理应充满敬畏之心。 对自然界的敬畏、对人类社会的敬畏、对别人的敬畏、对本身的敬畏,要求人们无法也不能完全根据自我意志行事。人们的行为和
6、自由必须遭到一定的拘谨,这就是义务。在民法的眼中,便衍生出民事义务。这种形态下的义务,主要是一些禁止性事项。对人们意志的一种束缚,对人们行为的一种禁止,对人们自由的一种限制。假如丧失了敬畏之心,不仅个体无法在世上存活,人类社会秩序全无,人类种群也将被自然界埋葬。 这种敬畏之心,其本质是对人的自私、贪心、邪恶本性的束缚。对人的意志、行动与自由的拘谨,是一种负担,是一种不自由。道德、法律与宗教是支撑人类社会大厦的三根柱石,从根本意义上而言,均是对人性中恶的部分予以限制,包含着敬畏之心。在法律意义上,则表现为一种义务,是对敬畏之心的折射。这种敬畏之心,不仅能够使个体安全地生活在世上,相互之间和平共处
7、,亦可保障人类整个族群与自然界和谐共生。 人与其他生物一样,主张自个的生存权是其最高存在法则。毕竟, 主张自个的生存权是一切生物的最高存在法则 亘古未变。人还是自尊感极其敏锐的动物,同时,内心深处隐藏着正义的价值判定。正义的观念既抽象又详细,有时甚至难以捉摸。亚里士多德给予 正义 的较专门意义(从中衍生了很多我们所熟悉的提法)是避免贪心,亦即避免通过夺取另一人的所有(他的财产、奖赏、职位等),或者通过拒绝给予某个人以他应得的尊敬、偿款和不遵守对他的诺言来为自个谋利310。诚如民谚所云: 真诚实在生活,勿害别人,分给每个人他应得的东西。 人的内心深处隐藏着众多情感追求,既有美妙的,也有丑陋的;既
8、有理性的,也有激情的。恰如人性中既有善的一面,也有恶的一面。 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一种理论,无论它多么精致和简洁,只要它不真实,就必须加以拒绝或修正;同样,某些法律和制度,不管它们怎样有效率和有条理,只要它们不正义,就必须加以改造或废除。每个人都拥有一种基于正义的不可侵犯性,这种不可侵犯性即便以社会整体利益之名也不能逾越。因而,正义否以为了一些人共享更大利益而剥夺另一些人的自由是正当的,不成认很多人享受的较大利益能绰绰有余地补偿强加于少数人的牺牲。所以,在一个正义的社会里,平等的公民自由是确定不移的,由正义所保障的权利不受制于政治的交易或社会利益的权衡3
9、3-4。无论是隐藏在个人内心深处的正义感,抑或是作为人类社会制度根基的正义思想,均赋予了个人不得侵犯别人的义务。 不得剥夺别人的生命,不得伤害别人的身体,不得限制别人的自由,不得侵扰别人的生活,不能侵犯别人的财富(该财富是基于现行的社会制度,个人通过劳动、交易、创作、接受赠予、继承等方式获得)。假如不赋予不得侵犯别人的义务,不仅违犯了个人内心深处的正义感,也毁坏了作为人类社会制度根基的正义思想,每个人将无法和平地生活在这个世界上,人类社会整体秩序也将荡然无存。此类义务仅由不作为构成,也是最基本的义务,否则,就根本不会有人类的社会生活。毕竟,每个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是不可剥夺的权利,神圣不可侵犯
10、。 以正义为根基构建的社会秩序,具体表现出了人类文明的发展成果。应奠基于下面几点假设之上:在文明社会中,人们必须能假定其别人不会存心故意对他们进行侵犯;在文明社会中,人们必须能假定他们为了享受其利益的各种目的,能够控制他们所发现和占用的东西,他们自个劳动的成果和他们在现行的社会和经济秩序下所获得的东西;在文明社会中,人们必须能假定与他们进行一般社会交往的人将会好心的行为;在文明社会中,人们必须能假定那些采取某种行动的人将在行动中以应有的注意不给其别人造成不合理损害的危险;在文明社会中,人们必须能假定那些持有可能约束不住或可能逸出而造成损害的东西的人,将对它们加以约束或把它们置于适当的范围内46
11、8-69。依上述几点假设而构建的社会秩序,对权利确实认、尊重和保卫,衍生的法律义务,是与人类文明发展和正义思想相契合的。在某种意义上,人类社会的文明发展史,表现为对外部气力(自然界)和人类本身(人性)的认识和控制逐步加强的历史。 二、民事义务的自然基础 生物本能与恐惧之心 人类最原始的本能与其他动物无异,获取食物与繁衍后代。动物获取食物主要依靠于本身的生理构造,在长期的自然进化经过中,构成了各自独特的捕猎本领与生存技能。动物为了繁衍后代,依靠暴力或其他夸耀性的技艺获取交配权。人作为一种社会性动物,依靠生产活动与智慧获取食物。依靠其社会地位吸引异性,繁衍后代。动物尚且具有哺育幼崽的本能,人对年幼
12、子女的抚养不仅仅是一种生物本能,此本能经社会化演变成法律上的义务。父母的主要义务是适当地抚养孩子,通过恰当和明智的抚养方式塑造孩子的身心,进而使他们成为人类和政治社会德才兼备的成员:真诚实在、智慧、秉性优良。父母还应当使子女从事适宜的、正当的职业,只要条件和时机允许,应尽量给予并增进他们的财富1183。 为了更好地获取食物,保持相对稳定可靠的交配权,很多动物具有领地意识,其他动物也就相应地不得入侵,否则就会被加以驱逐。人类获取财富、构建婚姻家庭,很大程度上也是为了生存之需和繁衍后代的要求。在获取财富、构建婚姻家庭之后,也就意味着获得了相应的权利作为保卫这些利益的盾牌和外壳,其别人也就相应地被加
13、注了义务,否则大家都无法存活并繁衍后代。 由生物本能衍生的义务,主要具体表现出在婚姻家庭领域。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成年子女对年迈父母的奉养义务,兄弟姐妹等同辈血亲之间的扶养义务,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夫妻之间的同居义务等。此类义务均与血缘、婚姻相连,是以生物本能为基础的。此类义务,经过法律制度予以规范和调整,确立为民法上的义务。 除了婚姻家庭领域之外,人们积极创造、获取、保有财富,并以财产权的形式确立下来。不仅源于生物本能,也是人类与动物相区分的标识。 在求生欲望的驱使下,人们其实是时刻保持着恐惧之心的。既有对自然界的恐惧,也有对别人的恐惧。自然界的灾难能够轻而易举地夺取人的生命。一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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