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德论道德情感在道德动机中的作用,伦理学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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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康德论道德情感在道德动机中的作用,伦理学论文在(道德形而上学基础中,康德论证讲唯有从责任的动机来履行的行动才有道德价值( moral worth) 。 这个观点在康德的时代就遭到席勒的批评和嘲笑,在现代则遭到了一些倡导美德伦理和关爱伦理的理论家的批评。本文旨在澄清对康德伦理学的这样一种误解,我将表示清楚从康德的伦理思想的发展以及他的整个哲学着作的观点来看,康德有很好的理由以为道德情感( moral feelings) 在道德动机中应该占据一个重要地位。这种理解不仅有助于我们认识到康德伦理学的形而上学方面与其经历体验人类学的联络,也有助于推进一种康德式的美德伦理的发展。本文大致分为三个部分: 在
2、第一节中,通过扼要地追溯康德的伦理思想的一些发展阶段,我将表示清楚康德为什么最终把 尊重道德法则 确立为善良意志的动机; 在第二节,我将揭示在康德的道德情感学讲中存在的一个基本张力,并进而表示清楚,在康德这里,道德情感不应该仅仅被理解为感性在理性认知的冲击下而具有的附带效应; 在第三节中,我将试图表示清楚道德情感在康德那里本来就应该具有一个愈加重要的作用。 一 尽管康德尝试对道德施行一个严格演绎的各种努力都失败了,这个事实并不意味着他没有或者不能对道德提出任何辩护。事实上,他确实提出了这样一个辩护,其顶点就是他在(实践理性批判中提出的 理性事实 学讲。不管知性能够向道德的概念提供什么东西,只要
3、我们能够( 或者有时候必须) 从感性动机中进行选择,这一事实就已经显示了道德意识的存在。假如道德具有任何必然性,这种必然性并不在于它是从一个纯粹实践理性中被先验地引出的,由于假如理性还没有被看作是分析性的、逻辑性的和纯粹认知的,那么如下问题本身就需要得到讲明: 理性怎样能够是综合性的、自发性的和实践性的? 理性往往被以为首先表示出了一个事实,即人的能力不是由自然秩序来规定的。但是,在我看来,假如理性能够最终表示出这个事实,那么这件事情本身必定是一个来自于自然秩序的事实。在这当中确实牵涉到了一种 狡辩 ,但这种狡辩不是逻辑的狡辩而是自然的狡辩。当康德试图在理论上重建道德意识的可能性时,正如他自个
4、最终意识到的,理性的极限就在这项任务中被触及到了。因而,我们只能在如下意义上来理解道德必然性: 道德是人类生活的一个不可置否的事实。只要人类条件继续存在,尤其是,用康德的话讲,只要在一种互相需要和互相依靠的环境中社会对抗继续存在,就会有道德这样的东西。因而,道德的必然性是实践性的而不是理论性的。 那么,究竟是什么东西激发康德去假设道德的理性根据和动机气力都只能在理性当中来寻求呢? 在我看来,有两个主要原因。首先,他做出这个假设的动机是他的一般认识论的一个必然结果,他的道德认识论只是他的一般认识论的一个应用。这就是讲,康德相信,但凡我们能够确定地把握的东西都只能是在理性中来把握,而且也只能通过理
5、性来把握。其次,康德对各种形式的道德感( moral sense) 理论采取了一种全然不信的态度,这种态度至少在很大程度上遭到了卢梭对自由的理解的影响。在卢梭看来,当代人的一个本质特征就是他所讲的 社会上创造出来的自爱 ( amour propre) ,并被这种情感所占据。于是卢梭就以为,把任何一种情感作为道德动机来诉诸只会对我们的自由或自主性造成威胁。需要注意的是,卢梭的这一思想似乎已经蕴含了某些悖论性的要素。 卢梭声称,正是这种自爱产生了人所体验到的一切堕落的和竞争性的激情,在这点上他可能是正确的,由于在他看来,在自然状态中,人怎样为自个仅仅取决于他对自个的意识,在这个意义上讲,自然状态中
6、的人只为自个而存在,但是,随着那种社会化的自爱的出现,人开场重视自个,于是就获得了要得到其别人重视的欲望,因而就很关心自个在其别人眼中的样子。 卢梭的主张似乎意味着,一个人对自个的自我具有一个意识,却对其别人没有意识,或者没有使其别人对他自个具有一个意识。但是,我们并不是很清楚这个讲法能否具有连贯的意义。更严重的是,当卢梭把生活在其别人眼中鉴定为 腐化的 意识的一个构成要素时,他并没有把不同程度的依靠性区分开来。 于是卢梭就以为,关心其别人对自个的看法就等于完全放弃一个人的自我判定,因而我们就只能在被其别人完全决定和完全的自我决定之间做出选择,在一种无限制的依靠性和一种无限制的独立性之间做出选
7、择。然而,这种观点在我看来是错误的,由于我们至少还有另外一个选择: 对其别人的看法的适当关注是以一个人对自个的判定为中介的,因而,甚至当一个人关心其别人对他的看法时,他仍然能够是自个的判官。除此之外,需要指出的是,即便卢梭以为当代人已经不再只为自个而存在,已经开场关心他们在其别人眼中的存在,并以为对其别人的某种程度的依靠就是他们的同一性的一个构成要素,但这个主张很不符合他自个在(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中提出的另一个主张: 同情或怜悯,作为人的自然的善的基础,也是后来的一切社会美德的基础。 康德自个并没有充分探究卢梭观点中的这些复杂性,反而直接以为一切来自情感的行动多多少少都是 由感性冲动所规
8、定的 ( pathologisch) 。因而我们就不难理解为什么他会以为道德动机也只能在理性当中来寻求,而这种看法也很符合他对道德的理解:道德表现为我们必须无条件地服从的责任或义务。 但是,甚至当康德断言道德法则只能先验地引自理性的概念,必须把一个道德形而上学与经历体验人类学坚定地区分开来时,我们无需把他的这一主张当真,由于他对一个道德形而上学的建构本身不可分离于他对经历体验的人类条件的观察和理解,事实上还依靠于这种观察和理解。例如,不可完全社会化的社会性,作为康德的伦理思想和思想的一个根本起点,本身就是一个经历体验观察,尽管可能是一个具有高度普遍性的经历体验观察,由于其根据就是实际的人类条件
9、。因而,为了对康德的伦理思想提出一个更恰当的理解,我们首先就需要实现一个转变,即从抽象的理性行动者的概念转变到实际上的人类行动者的概念,而这种转变对于我们重建康德的道德动机理论具有某些重要性。 若不努力把道德动机与对经历体验性的人类条件的考虑联络起来,我们就很难说明道德动机的可能性和可理解性。在康德看来,以经历体验为条件的实践理性不是纯粹的,由于这样一个理性只是根据行动的感性诱因来发展实践原则。比方讲,如此发展起来的一个原则可能是这样的: 它要求我们为过冬做好准备,由于饥饿和严寒是我们想要避免的不利感觉和有害条件。 在一个非康德的意义上,我们不是很清楚为什么避免饥饿和严寒的欲望必定只是一种 外
10、在于 我们的冲动。但是,不管如何,康德确实相信纯粹实践理性是真正存在的,并以为这种理性必须知足两个条件。首先,除了那些只是来自理性本身的构造的根据外,它必须不诉诸其他根据来指定详细行动。尤其是,甚至在它对存在的构造或者人类行动的根本趋向获得任何知识之前,它就必须能够提供决定行动的道德正确性的根据。其次,它必须同时对意志的 正确行为 施加一种约束力。康德持有这个观点,是由于他以为,理性,若仅仅仅是知道正确的东西,但又不同时成为后者的支配气力的根据,就只是我们借以知道正确的东西的官能,而不是那种东西的根本源头。换言之,理性的自主性意味着它必须既是义务的根本源头又是我们服从义务的动机。 不过,在考虑
11、纯粹理性怎么能够自发地产生服从道德的动机时,康德的思想其实已经经历了一个演变。在其思想发展的早期阶段,他并不相信理性本来就具有产生行动的气力,相反倒持有一些本质上不是不类似于道德感理论的思想( 或者隐含在那种理论中的一些思想) 。 例如,在(伦理学演讲中,他写道:道德情感就是要被一个道德判定所影响的能力。我的知性能够判定讲一个对象是道德上好的,但那无需意味着我将履行我判定是道德上好的那个行动: 从知性到行为仍有一阵很遥远的喊叫声。要是这个判定激发我采取了那个行为,它就会是道德情感; 但是,心灵竟然具有一种进行判定的动机气力,这是一件很不可思议的事情。 知性显然能够做出判定,但把一种强迫性的气力
12、给予知性的判定,使它成为能够激发意志采取行动的一个诱因,此乃点石成金。 在比拟短的一段时期内,康德试图对道德感( sensus moralis) 提出了一种通神论( 一种试图根据对上帝的本质的神秘洞察来探究或猜想灵魂的本质的宗教学讲) 的解释。不过,在经过这段时期后他到达了这一思想: 从我们的认知官能的自发性中、用一种完全确定的方式把善的观念推导出来也必定是可能的。这种试图牵涉把理性处理为一种具有活动性的东西,而不是处理为一种逻辑形式。自发性学讲实际上包含了对道德动机施行一种演绎的两种可能性。 我们能够对善产生一种快乐感,而在康德看来,我们之所以具有这种快乐感,要么是由于我们对具有内在冲突的感
13、性动机施行了一种布置,要么是由于对善的追求让我们感觉到了自由,而自由也在我们的纯粹思想中构成了那种具有自发性的理性的本质。然而,第一种尝试并没有获得成功,由于它不能合理地解决如下问题: 善良意志,若本身没有任何兴趣,怎么能够在面对感性倾向的反对时变成有效的呢? 我们不仅需要讲明理性怎么能够对布置冲突的欲望这件事情感兴趣,也需要讲明理性怎么能够对击败我们的感性动机( 当它们与善相对立时) 产生兴趣,后面这件事情显然愈加重要。第二种尝试也失败了,不过是出于另一个不同的理由: 既然思想并不包含使自个得到实现的要求,也没有与实在发生真正的对立,我们就不能把思想的自发性与意志克制和限制感性倾向的自由混淆
14、起来。康德对这个问题的考虑以两个互相关联的学讲而告终: 一个就是他后来在(实践理性批判中发展起来的 理性事实 学讲,即必须把道德意识看作理性的一个事实; 另一个就是我们如今要讨论的观点,即对道德法则的尊重( 下面简称 尊重 ) 就是善良意志的唯一动机。 康德以为,尊重不是一种道德趋向( predispositionto morality) ,而是道德本身,由于它就是对道德意识的恰当表示出。康德如今似乎以为,理性就道德法则的自我施加而做出的判定与我们对感性倾向遭到限制的意识几乎是同一回事,由于二者都是在道德意识中被统一起来的。即便这一点已经变得比拟清楚,但有一个关键问题激发了热烈的讨论: 尊重是
15、怎样作为一种情感而突现出来的,它对道德动机又具有什么样的含义呢? 具体阐述这个争论不是本文的主要目的,但我确实以为,道德形而上学和道德心理学在康德那里的逻辑分离有助于我们看到为什么这个争论比双方所设想的都要复杂,而且对于我们正确地认识到道德选择是怎样做出的具有一些重要含义。在这里,我之所以强调这种分离是逻辑上的,是由于康德其实并不以为道德形而上学与道德心理学没有认识论上的或者甚至辩护上的联络。 大致讲来,这个解释上的争论是这样产生的。康德以为,一个人既能够出于对道德法则的尊重来履行责任所要求的行动,可以以出于其他动机来履行一个符合责任要求的行动,例如,一个人能够由于害怕其别人对他的指责而履行做
16、父亲的职责。康德最终相信只能把道德价值赋予前一种类型的行动,而不能把它赋予后一种类型的行动。他甚至以为,即便一个人出于某种自然的倾向或情感( 例如父亲对孩子的爱)而履行了一个符合道德责任的行动,这样一个行动仍然没有道德价值,由于在他看来,一切来自感性本质的东西,例如我们的自然倾向或自然情感,若被用作服从普遍的、不变的道德要求的动机,不仅在来源上是不可靠的,而且可以能是自我挫败的或者甚至是自我毁坏灭亡的。 康德之所以持有这样一种看似乖僻的观点,是由于他相信道德法则必须具有普遍有效性,对道德法则的服从必须是无条件的。根据这个观点,假如根本上存在着任何道德动机,它就只能来自对道德法则的尊重。责任就是
17、出于对道德法则的尊重而行动的必然性。但是,对康德来讲,假如对道德法则的权威的知性认识本身就足以激发我们行动,尤其是,假如道德情感的根据就像他所讲的那样只能坐落在那种认识中,他为什么还要费力引入道德情感的概念呢? 二 我们或许能够从康德对实际的人类行动者的描绘叙述中来寻求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在康德看来,尊重并不是一种分离的或独立的动机,而就是道德动机对我们的感性的影响。详细地讲,康德把尊重看作一种特殊的快乐感: 每当一个人认识到自个是道德法则的作者、能够具有知足其要求的行动理由时,他也就对尊重道德法则产生了一种愉悦感。康德进一步以为,这种尊重的情感具有一个积极的方面和一个消极的方面。 一方面,就道
18、德法则( 或者更精到准确地讲,道德意识) 限制和贬低了对立的感性倾向而言,它在行为主体那里产生了一种由于具有感性本质而具有的痛苦体验。这种痛苦是由于行为主体当前的某个感性欲望或感性倾向受挫而自然而然地产生的,而不是直接来自意志本身所做出的决定。另一方面,正是通过把我们挫败感性欲望或感性倾向的能力揭露出来,实际上,把一切自我知足或自我欺骗揭示出来,那种痛苦也揭示了纯粹实践理性这种愈加高级的能力在我们这里的存在,因而就产生了一种对纯粹实践理性进行回应的积极情感。对康德来讲,对感性倾向的限制是作为道德行动者的知性自由的一种无法理解的效应而出如今感性中的,由于只要通过体验到那种遭到贬低的感性,知性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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