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本中“法的目录”设置的功用、依据及当前缺陷,法理学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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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文本中“法的目录设置的功用、依据及当下缺陷,法理学论文在我们国家现行的法律文本中, 法的目录 设置是一种较为常见的现象,但又不是所有法律文本构造都具备的要素。什么样的法律文本需要设置 法的目录 ,什么样的法律文本无须设置 法的目录 ,法律文本设置 法的目录 功能是什么,立法机关怎样对 法的目录 设置进行规范,我们以为是值得讨论的问题。 一、 法的目录 范畴界定 目录 一词常见于文献学、目录学、图书馆学之中,常与图书一词连用。 目录 是 目 与 录 的合称,各有其含义。 目 者,一切事物之名称、名目之谓也。(小尔雅 广诂释 目 为 要也 ,所以在一般文献中, 目 则与 纲要 、 纲目 、 要
2、目 、 大要 意思一样。 录 有记载、抄写、记录、登录的多种意义,最早用于财物名称之记录。(周礼 天官 职币记载: 皆辨其物而奠其录。 清代孙诒让在(正义文中释: 凡财物之名数,具于簿籍,故通谓之录。 目录 的合用,最早见于西汉刘歆、刘向编成的(七略中,记载有 (尚书有青丝编目录 。后(汉书 艺文志 序记载: 每一书记,辄条其篇目,撮其旨意,录而奏之。 (汉书 叙传中记载有 爰着目录,略叙洪烈,述艺文志章名目。 根据以上关于 目录 含义之理解,法的 目 是指法的卷、篇、章、节的设置,法的 录 是指组成法的卷、篇、章、节的详细标题,而 法的目录 是指由法的卷、篇、章、节形式及其详细标题或题目组成
3、的纲要体系构造。例如,现行宪法设置了序言与四章构造,每一章都有标题。假如有必要在章下面分节,则节的形式与标题也构成目录的组成部分。现行宪法中只要目之分合。三曰,以目录书着录之部次,定古书之性质。四曰,因目录访求阙佚。五曰,以目录考亡佚之书。六曰,以目录书所载姓名卷数,考古书之真伪。 这两位学者关于目录功用的描绘叙述是指古典文献学意义上的目录功能。在图书馆学意义上,图书目录设置的功用在于 提示馆藏文献的内容特征和外表形式特征。详细地讲,图书馆目录能够反映馆藏文献中某一特定题名的文献及其不同版本;反映馆藏文献中某一特定责任者的文献珍藏情况;反映馆藏文献中某一知识门类的所有文献;反映图书馆的不同珍藏
4、地点 。 法的目录 设置功用是什么呢?有学者以为: 一是便于对法律、法规的整体构造和基本内容的了解与把握;二是便于人们在使用法律法规时查找内容方便。 还有学者以为,法律文本中 法的目录 设置, 主要作用是便于人们从整体上把握该法规的基本内容,了解法规的基本构造,查阅相关的内容,也方便对法的研究 。 从我们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文本来看,仅有部分法律法规设有目录。根据统计,截至年月日,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如今仍然有效的份法律文件中,有件设置有目录,有件没有设置目录,设置目录的比例占到。但法律下面的法规范性文件,不管是行政法规还是规章、地方性法规,设置目录的比例都很小,甚至达不到。因而,在我们国
5、家法律文本中, 法的目录 设置并不是一个普遍的现象。这种现象是不是就讲明了设置 法的目录 没有必要,或者讲其价值或作用不大? 法的目录 与 法的名称 、 法的题注 有所不同, 法的名称 、 法的题注 是任何法规范性文件都具备的,也是法的构造形式中不可缺少的要素。 法的目录 并不是法的构造形式中必不可少的要素,但这不意味着它不重要。正如我们前面考察古典文献学、图书馆学以及目录学对 目录 功能的认识一样,既然设置 法的目录 ,它就有作用,但这种作用仅仅是认识论意义上或建构意义上的。 法的目录 认识论意义上的功能在于:一是它能够帮助人们了解法的构造框架,进而通过这种框架到达对法的内容的整体把握;二是
6、通过法的目录,人们能够把握一个法律文本的逻辑构造;三是通过目录,人们学习、运用法律文本愈加便利,或者讲查找起来愈加方便。假如法律文本条文比拟少,这种功能完全能够通过阅读文本来实现。也就是讲,在法律条款比拟少的法律文本中,设置 法的目录 从认识论意义上看价值不大。 法的目录 建构意义上的功能在于:目录就是法的 大纲 、 纲要 。正如此图书或论文创作者在创作时有一个基本的构造框架一样, 法的目录 就是立法者或法的起草者心目中的法的构造框架,通过这个框架,能够有效地建构一个比拟完备的法的文本。这里, 法的目录 是立法者或法的起草者在起草法的文本草案时所必须具备的 法的构造图示 ,从这个角度来看,任何
7、法律文本都应该有其 目录 。 但是好像写文章时,当人们的脑海中已经有了一个成熟的构思,就没有必要将提纲列出一样,在立法者或法的起草者比拟容易把握法的构造时,也不一定要将 法的目录 表述出来;十分是法律条款比拟少的法律文本, 法的目录 的表述则更没有必要。 我们讲 法的目录 与 法的名称 、 法的题注 不同,在于 法的名称 、 法的题注 更具有司法实践的应用意义。我们从来没有听讲过哪一位法官在司法实践中运用 法的目录 来裁判案件,固然也没有法官运用 法的名称 、 法的题注 来裁判案件,但 法的名称 、 法的题注 能够帮助法官更好地适用法律,由于 对于执法者、司法者和守法者而言,题注有助于其了解法
8、规的等级、时效、制定或修改法规的经过等相关信息,便于法规执行和理解 。 三、法律文本中 法的目录 设置的根据 前面讲过, 法的目录 固然不是所有的法律文本必备的构造要素,但对一部分法规范性文件来讲,设置 法的目录 还是有必要的。那么,这些设置 法的目录 的法律文本,其设置的根据是什么呢? 一法的效力等级 我们国家是 一元两级多层次 立法体制的国家,立法主体多,制定出来的法规范文件存在着一定的效力等级。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是 法律 ,制定的是 行政法规 ,各部门制定的是 部门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以及较大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是 地方性法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以及较
9、大的市人民制定的是 地方规章 。根据我们国家(立法法的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规章;省、自治区的人民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人民制定的规章。这样,就构成了我们国家法的效力等级体系。 我们讲法的效力等级是构成 法的目录 设置的根据,是基于这样的统计数据:截至年月日,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如今仍然有效的法律文件中,设置目录的比例占到,但在法律下面的法规范性文件中,设置目录的比例甚至达不到;以年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例,该年度共制定件行政法规,但没有一件行政法规设置有目录;以教育部制定的有效
10、的件部门规章看,也没有一件设置有 法的目录 。同样,我们统计山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现行有效的件地方性法规,设置有 法的目录 的仅有件,比例只占。 从以上统计数据来看,法律中设置 目录 的比例较高,其次是地方性法规,行政法规与规章设置目录的比例最低。由此能够看出,法的效力等级是设置 法的目录 的基本根据。 二法的条款数量 尽管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有设置有目录,但仍然有的法律没有设置目录。从认识论意义上讲,设置 法的目录 的法律文本应该是条款数量比拟多的法律文本,条款数量较少的法律文本没有必要设置目录。 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现行有效的件法律来看,条款数量在条下面含条的共件,华而不
11、实设置有目录的共有件,没有设置目录的有件,设置目录的比例为,没有设置目录的比例为。华而不实,条款数量最少的设置有目录的是(中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条款数量仅有条。条款数量在条以上的共有件,设置 法的目录 的有件,没有设置目录的只要件,设置目录的比例为,没有设置目录的比例不到。华而不实,条款数量最多但没有设置 法的目录 是(中国母婴保健法,其条款数量达条。 根据以上统计来看,法律条款数量到达条以上的法律文本,基本上都设置了 法的目录 ,而在法律条款数量条下面的法律文本中,设置目录的比例要低很多。这讲明,法律条款的数量也是立法者考虑设置 法的目录 的一个重要因素。 法律法规能否需要设置 法的目录
12、,法的起草者或立法主体需要综合考虑以上因素。从法的效力等级来讲,并不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才设置 法的目录 ,实际上我们国家现有的各级法律法规都有设置目录的情形。就制定的行政法规而言,固然有学者以为 行政法规不管篇幅长短,设有多少章、节,一般没有目录 ,但根据我们的不完全统计,制定的行政法规设置目录的比例非常小。我们查阅到仅有的几部行政法规,如年月日制定的(草原防火条例、年月日制定的(中国森林法施行条例、年月日制定的(地质灾祸防治条例,均设置有目录。一般行政法规不管能否设置章、节,不管法律条款数量有多少,一般都不设置 法的目录 。地方性法规与规章固然也有设置目录的情况,如年月日司法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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