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社会是实现组织行为自主性的前提,组织行为学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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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治社会是实现组织行为自主性的前提,组织行为学论文在社会治理的意义上,工业化、城市化意味着法治形式的建构,社会治理在这里经过中逐步地走向了法治。法治的精神也贯穿到了社会生活的每一个领域,在组织中,法治表现为根据规则的治理。组织是一个集体行动系统,集体行动的一致性是由规则来创设的,没有规则,似乎无法发动出哪怕一个规模极小的集体行动。对法律以及规则的依靠,是由我们社会的性质所决定的,反映了我们这个社会中的基本需求。就工业化、城市化造就了一个陌生人社会而言,就市场经济是建立在交换与社会化大生产的基础上来讲,都提出了法治的要求。在组织这里,由于存在着利益冲突,由于在外向职能实现中作出了自由裁量权的设置
2、,也必须求助于规则。然而,对于法律以及规则的作用,都必须作出历史性的认识,并不是在人类社会的每一个历史阶段中都能发现法律及其规则的同等重要性。固然工业社会表现出了对法律以及规则的高度依靠,但在后工业化的进程中,规则的功能却呈现出日益弱化的趋势。总的讲来,低度复杂性和低度不确定性条件下的集体行动根据规则进行能够到达非常经济的效果,而在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条件下,规则不仅无法发挥作用,反而会成为束缚人们手脚的设置。在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条件下开展行动,需要赋予行动者高度的自主性。 一、法治社会的生成逻辑 工业社会的社会治理方式建构是走在法治的道路上的,从工业化早期开场就一直走在这条道路上,
3、到了20 世纪中期,一个完好的法治形式被建构了起来。假如寻求解释的话,我们能够看到,市场经济是进行法治建构的基本驱动力。近代早期的思想家们就充分地意识到,社会契约的生成是根本源头于市场经济的要求,当社会治理在这种所谓的 社会契约 的基础上演化为法治时,也同样需要从市场经济的发展中去寻求解释的原因。市场经济在交换与社会化大生产两个向度上建构了我们的社会,以致于我们的社会必须通过法治去知足交换与社会化大生产的要求。 社会化大生产使生产与消费者相分离,进而使生产与消费都能够在自个的领域中成为有规律可循的经过,也触发了对它们进行科学研究的要求。对生产和消费的科学研究范式又征服了生产与消费之间的关系,即
4、把生产与消费共同构建成的系统作为科学研究对象的整体来加以把握。这样一来,生产与消费都被纳入到了科学的视野之中。不过,在这里经过中,另一个需要关注的事实却被完全忽视了,那就是道德的气力不再重要。我们看到,在自然经济的条件下,生产者与消费者没有实现分化,生产者同时就是消费者。因此,在生产与消费之间,不存在需要进行道德考量的问题。随着生产与消费的分化,即随着生产者与消费者的分离,在生产与消费之间就出现了道德问题。然而,由于生产与消费都被纳入到加以科学把握的范畴之中了,以致于排除了对它们的道德观照。所以,在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出现了经常性的矛盾,每一个消费者都有可能由于所谓假冒伪劣产品而遭到伤害。为了解
5、决这一问题,关于生产与消费之间关系的法律规范被证明是行之有效的手段,十分是辅之以各种各样的产品质量标准,愈加加强了法治的可操作性。这就是法治生成的逻辑经过,是在道德的废墟上建立起了法治。 市场经济与社会化大生产都意味着一个陌生人社会的出现。在陌生人社会中,法律在很大程度上表现出了对人的社会角色的明确规定。 在熟人社会中,人的社会角色是明确的,但是,进入陌生人社会,人的社会角色的扮演和辨别都困难了起来。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发挥了无可替代的作用。比方,法律关于权利、义务的规定,就起到了确认人的社会角色的作用。也许,从法哲学的角度看,权利和义务是由人的社会角色决定的。其实,恰恰相反,正是权利、义务观念
6、的出现,才使人们能够在陌生人社会中厘定人的社会角色。所以,权利、义务的规定在我们这个社会中所具有的是功能性的价值,在实践上是不需要对它作出本体论的解释的,由于,它本身都是人的创造。总之,一个社会假如是有序的,这个社会的人们必然是在社会角色方面较为清楚的,角色误读以及角色错位的问题是很少出现的。 在熟人社会中,由于人的社会活动的范围的有限性,由于风俗、习惯以及人的教育与生活的统一,使人在成长的经过中自然而然地就为自个的社会角色找到了适当的位置。那是由于,熟人社会中的角色总是与身份相重合的,而身份则是明确的和稳定的,所以,人的社会角色也是非常清楚的。在陌生人社会中,随着身份的消失,或者讲,随着身份
7、统一为公民,人要为自个的角色进行定位变得非常困难了,在熟人社会中发挥作用的那些因素都不再发挥作用,因此角色误读以及角色错位的问题都可能是极其严重的。在某种意义上,这种角色的不确定性对于一个社会的秩序可能造成极大的危害。所以,陌生人社会基于人的社会角色的清楚明晰性而实现的有序化,就必须通过法律去获得。近代社会早期的法律,大都属于厘定人的社会角色的法律,随着这些法律的健全,才又把着眼点放在怎样从社会角色转化为社会秩序的问题上,进而作为行为规则而被确立起来,并以法治的形式出现。 法律的普遍性优势在于,一经制定出来,它就会在一个相对较长的时期内发挥作用,能够在诉讼中重复使用,以解决社会运行中出现的一样
8、案件。与之相比,道德不具有这种普遍性优势,由于,道德总是详细的,在每一个人那里,在一个人处理每一件事情的经过中,都会有着不同的表现。法律与道德在普遍性与详细性两个方面所具有的不同优势决定了它们在不同社会环境中的适用性不同。而且,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它们在适用性方面的差异也是非常明显的。在工业社会这样一个低度复杂性和低度不确定性的历史阶段中,重复出现的事项和案件是普遍的,这决定了根据法律去处理问题是明智的选择。 然而,在后工业化进程中,形式一样的事项和案件急剧减少,即便是同质性的问题,在每一次出现的时候都会以极其不同的形式表现出来。因此,能够通过重复使用法律来解决的问题和加以处理的案件变得越来越少
9、。大量的社会事项都具有很强的详细性,每一个问题都是特殊的,每一个案件都让法律适用显得困难。在这种情况下,道德的优势显然高于法律。20 世纪后期以来,为数诸多的西方学者在注意到法治的困难后,几乎众口一词地建议加强道德对法律的补充。比方,哈贝马斯就在(包涵他者一书中详尽地论证了用道德弥补法律之缺乏的重要性。 不过,我们以为,这种积极建议还只是一种守旧的思路,假如认识到人类社会已经进入到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的历史阶段这样一个事实,就不会知足于在既有的法治框架不变的条件下谋求道德的补充,而是应当提出建构起包涵了法律的德治形式。 应当讲,法治的真理在于使社会秩序获得自我维护和再生产的能力,而不是时时
10、运用外在于社会的监视和控制去提供秩序。就这一点而言,与农业社会的 权治 时代相比,显然是到达了目的。然而,这是以社会的低度复杂性和低度不确定性为前提的。也就是讲,在低度复杂性和低度不确定性条件下,社会拥有足够的时间去再生产其所应有的秩序。如今情况不同了,我们发现,在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条件下,社会显得浮躁了,无法沉着地再生产秩序了。这能否意味着需要重新恢复农业社会的那种秩序,即通过集权而实现权治的复兴,或者讲,运用当代科学技术的新成就去实现对权治的再造,使之适应于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条件下的社会治理,并为社会提供稳定的秩序。这显然是不行的。由于,历史的进步决定了社会已经无法回复到权治状
11、态去了,即使是运用当代科学技术的新成就去对权治进行重新包装,也不是与人类社会的进步方向相一致的。我们以为,在人类社会的进步方向上,法治已经实现了对权治的的超越,在后工业化进程中,我们需要追求的是,对法治实现超越,需要在法治所追求的社会本身的秩序再生产的方向上再前进一步。在法治无法做到的地方,能够通过德治去达成目的。所以,就社会秩序的再生产而言,德治并不是与法治相对立的,而是对法治的继承和超越。 近代以来的社会是一个组织化的社会,组织是社会的缩影,这个社会的法治在组织这里是以通过规则而实现组织整合的方式出现的,组织运行以及一切组织行为的发生,都是在规则的调控之下展开的。所以,当代组织对法治作出了
12、典范性的诠释。组织是与我们社会的法治化相一致的,法治所营造的社会同一性在组织这里是以同形化的形式出现的。迪马吉奥和鲍威尔以为,20世纪的 组织同形经过在很大程度上遭到和专家的影响,而这些和专家在 20 世纪后半叶是理性化的重要推动者。由于那些我们将要解释的原因,高度构造化的组织场域提供了一种环境,在这种环境中,个人竭力理性地处理环境的不确定性和相关约束,并经常导致组织在构造、文化和产出总体上的同形。 组织与社会的一致性表示清楚,在近代以来的理性行进中,对同一性、标准化的追求都是组织同形化的原因。出于形式化管理的要求,在法治的追求中,总是用同一种标准和同一种方式去作用于社会中的所有组织,实现了对
13、所有组织的形塑,并将它们纳入到了同一形式之中。即便是在近代以来这个社会的科学化、技术化向度中,当社会治理表现出了对专家的依靠时,也会看到,专家所拥有的正是近代理性形式的意像,在他们对组织形塑发挥直接或间接影响的经过中,所提供的是普适性的方案。专家对所作出的建言,不可能是针对某个或某类详细的组织的,而是声言技术上的价值中立,即提供的是普适性的社会治理方案。同样,在组织这里,任何一个组织,只要接受了专家们所提供的方案,也就自动地进入了与其他组织的共有形式之中。所以,出现了组织同形化的结果。而且,这种组织同形化也最大程度地迎合了法治形式,能够共同地遵守一样的法律。但是,组织的同形化也使其与需要通过组
14、织去整合和施予作用的社会之间出现了偏离。由于,社会是多样化和多元化的,同形组织则直接地与社会的多样化和多元化相冲突。固然组织本身也是社会的构成要素,但组织的同形化却并不能消除社会的多样化和多元化,反而经常性地造成某种刺激性反弹。十分是到了 20 世纪后期,社会的多样化和多元化迅速加强,对组织的同形化构成了强有力的挑战。因此,迫使组织从同形化的进程转轨到个性化的进程中来。 总的讲来,在工业社会的成长经过中,社会治理方式的建构 存在于这样的努力之中,即努力去表述这样的一些标准或者程序,进而去构建一个非人格化之法律的一般形式,并且这种法律因而能够确保社会中的秩序与自由。 在后工业化的社会变革已经启动
15、脚步的今天回望工业社会,这种努力显然是成功的。固然思想家们也不时地对其消极效应作出批判,学者们也对法治的二律背反作出深入的揭示,但总体看来,法治是成功的,而且造就了工业文明的辉煌。但是,我们必须看到法律的历史适应性,也就是讲,没有也不可能存在着适应于人类社会所有历史时期的法律,即使是法治形式,在整个工业社会也都一直处在变动经过之中的,更不用讲它能够成为后工业社会的基本社会治理形式了。 二、法治悖论及其在组织中的反映 近代以来,在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分化的经过中,产生了公共生活,这一生活形式是根据工具理性的原则建构起来的,是遭到工具理性所规约的,所以,会表现为规则对这种生活发挥着规范作用的状况。在
16、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分化的条件下,我们无处不见法律、规章等发挥着规范社会生活的作用,而且,法律、规章等规则也确实有着很高的制度化规范功能。对于这样一种生活样式而言,规则抹去了它们的差异而施行着对它们的规范。然而,我们也发现,规则事实上又不可能从根本上消除它们的客观差异,以致于只要通过本身的形式化而去保证对不同领域的生活进行同一规范能够成为一条可行的途径。 或者讲,为了形式化的规则能够发挥普遍性的规制社会生活的作用,必须在不同的生活领域中去寻求同一性的存在,即假设公共生活与私人生活在主体上具有一样的属性,进而使规则获得同一的基础。比方,在近代以来的理论建构中,就作出了这样一个基本假设,那就是,在人
17、中抽象出 经济人 ,假设经济人是人的理性形式和人的本质性的存在形态。根据这一理论假设,公共生活与私人生活的主体就具有了同一性。也就是讲,在私人领域中,开展私人生活的主体是逐利者,即 经济人 ,他们把个人利益以及个人利益的实现作为首要的生活原则;在公共生活中, 经济人 的假设也被要求得到充分考虑,要求根据对人的这一理解去规约其行为,并以为这是保证公共生活开展的经过中避免私人利益追求造成消极效应的正确途径。正是由于这个原因,法律因其普遍性而遭到了青睐,法治也就成了理想的治理方式。 与法治相伴随的是民主,然而,法治与民主之间又是矛盾着的,即在法治与民主之间存在着一种悖论。当工业社会的治理体系在民主的
18、理念下一步步地走向权威的消损时,却陷入了另一种窘境之中: 伴随着权威的销声匿迹,规则将取而代之。然而给人造成困难的,更多的并非是规则的限制性气力,而是规则本身所必然具有的复杂性。当一位负责人要就其直接了解的问题亲身做出决策时,他能够协调相互冲突的要求。 然而,当决策并非是由某一个人做出的时候,那么对于难以并存的要求,人们在决策经过中就会一视同仁,此类要求之所以难以并存,是由于华而不实为数诸多的要求,事实上与各种各样不同的情况相适应。不仅如此,某些事件所特有的情况是无法预期的,由于没有任何一种规则适用于这种特定情况,因而,最终做出的决策不可避免地会令人感到荒唐,或无论怎样与各方面的欲求和要求是没
19、有关系的。 法治倚重于法律,法律是普适性规则。固然民主也意味着在规则下去开展活动,但在规则能够搞定一切的情况,民主又有何必要呢?从现实来看,规则并不能搞定一切,所以,需要民主。而民主似乎在处理每一个实际问题时都表现出无力,所以,规则又进入一个持续的增长经过之中,以致于碰到每一件事情的时候,都倾向于制定新的规则。然而,规则又不能是针对特定的人或特定的事的,必须具有普遍性。结果,总是有些事情不能在规则之下得到解决。 法治是控制导向的,法治所谋求的无非是对整个社会的无所遗漏的控制。一方面,法律作为一种普适性的规则能够支持和知足法治的控制追求;另一方面,法治作为一种具有现实性的社会治理方式,又是通过官
20、僚制组织而得到证明的。反过来,就官僚制组织在公共领域中发展得较为典型而言,也证明了这一组织在社会控制方面比在生产以及其他方面能够有着更为优越的表现。事实上,在工业社会中,作为官僚制组织的所担负的主要是社会控制的职能。在权利的控制变得声名狼藉的条件下,只能强化运用规则的控制。因此,法律以及类法律的规则体系变得越来越冗杂。应当成认,近代以来,在运用规则去进行社会控制方面是成功的,表现得非常优异。然而,20 世纪后期以来的现实却向我们表示清楚,在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条件下,社会控制变得越来越难以施行,以致于我们的社会呈现出控制失灵的状况,原先那些行之有效的控制策略都处在不断的调整之中。正如鲍曼看
21、到的, 全景监狱式的规则似乎要过时了。如同福特式的工厂和大规模的军营、笨拙、笨重、棘手和首先是极其昂贵的全景式的构造正在逐步淘汰。 这是由于,人类社会在今天遭遇的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是既往未曾有过的,当代化的脚步把人类带入到了一个不同于其早期的世界。 社会现实不再是最初的社会现实,那时,社会学的创立者试图揭开伪装成人类命运的社会机密;它不再是稍后的乔治 奥尔都斯、赫胥黎记下的他们时代的梦魇,前者记下的是赤裸裸的极权主义,后者记下的是 把定量供给的幸福当成普遍义务 的极权主义;它甚至也不是稍后出现的汉娜 阿伦特和米歇尔 福柯的社会现实,前者以为当代社会在局部上具有极权主义倾向,后者则把边沁的
22、全景式监狱视为理解社会现实之构造的关键。因而,生活也不是昔日的生活。人类生活的情境和合理的生活策略的意义都发生了变化 另一方面,官僚制组织由于专注于经过控制而必然陷入无尽的形式合理性追求之中,结果,造成了组织周期性的僵化,以致于每过一段时间就不得不提起对组织构造加以调整和对组织规则加以改革的要求。也就是讲,官僚制组织实际上缺乏一套持续保持组织活力的方案。 法治是由人执行的对人的治理,但法治以及它所倚重的法律都必须具有非人格化的特征。 昂格尔指出, 为了创设秩序与自由,法律必须是非人格化的。它们必须包含不只某个人或者某个群体的价值。 因此,当法律作用于社会经过时,必须奉行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的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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