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实证主义公平论证的检讨,法制教育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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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实证主义公平论证的检讨,法制教育论文从这一部分开场,我们转入对沃尔德伦公平论证的检讨。固然,沃尔德伦的公平论证正视了合理分歧的合法性环境,并且在法律权威的证立中颇具启发性地引入民主的价值,但是它却面临着自我击败的危险。分歧既可导向公平的价值,分歧又能摧毁公平的价值。这就是讲,我们对公平价值以及民主多数决程序同样会持有分歧。沃尔德伦虽然能够通过强调对合作的共同需要来终止论证后退,但这却付出了退回效率论证的代价。我们的检讨会表示清楚,合理分歧的深度必需要加以限制,而这会把我们引向一种不同于多数决程序的审议民主观念。 1. 一个自我击败的论证 在沃尔德伦那里,分歧导致权威的正当性无法奠基于任何共同
2、善的观念或正义理论之上,因而只要能够具体表现出公平价值的多数决程序才能证立法律的正当权威。然而,颇为难堪的是,沃尔德伦似乎很难主张这个看法站得住脚。假如对正当权威的论证完全奠基于分歧之上,那么这个论证实际上将赋予分歧以绝对的规范重要性。这个规范重要性表现为,在分歧的环境下对 个体判定 的平等尊重这项道德要求。这里存在着一个棘手的问题:即我们没有理由不把平等尊重个体判定这项道德要求继而贯彻到多数决程序本身。这就是讲,除了那些决定程序所要解决的本质性分歧之外,有关集体决定程序的分歧同样应该被等待。而且,我们要注意,分歧并不止停留于对详细程序形态的争议,分歧牵涉的事项还包括平等对待、民主以及程序主义
3、在内的由公平论证所支持的一系列价值。因而,沃尔德伦面临着自我击败。 让我们更近距离的来审视这个论证所面临的窘境。首先,能够肯定的是,沃尔德伦对民主程序正当性的证立承继了自 17 世纪以来的政治哲学中的 论证观念 conception of argument,即 政治和法律制度在原则上须对那些生活于其下的人具有可解释性和正当性。 在(自由主义的理论基础Theoretical Foundationsof Liberalism的这篇早期论文中,沃尔德伦明确指出: 在自由论证和启蒙确信之间存在一个重要的关联,后者相信,对于任何人,每一个真实的事务在原则上能够被解释,并且每一件正确的事物在原则上能够被证
4、成。 伊斯特兰德David Estlund把沃尔德伦所持有的这种自由启蒙信念称为 政治正当性的自由主义观念 the liberal conception of political legitimacy。在这个观念之下,政治权威的存在依靠于对 所有人 的证立,其要求有一个不存在合理反驳的基础。但是,沃尔德伦公平论证的逻辑前设却是对个体判定的平等尊重,合理分歧真的像沃尔德伦所主张的那样是一种深度分歧deep disagreement,那么结合政治正当性的自由观念,结果就会导致哲学无主义,即政治和法律权威根本没有正当性的可能。无疑,哲学无主义与沃尔德伦对民主程序正当性的接受互相抵触,也是沃尔德伦这样
5、的权威理论家无论怎样所不能接受的。在(法律与分歧中,沃尔德伦孜孜不倦地力劝读者接受政治环境下多数决程序为最终的正当权威,并且主张公民和官员有义务服从由此产生的法律。因而,在沃尔德伦看来,对多数决程序不存在合理反驳的基础,或者至少在某种对公平程序的相对抽象阐述上不存在合理分歧。沃尔德伦由此指出,程序问题和本质问题在某种意义上能够分离,人们能够对某些程序性重点达成一致。他指出, 对议题持有所有不同观点的人们需要共享一种用来解决权利分歧的决定程序之正当性理论。 这个主张很难让人理解,关键的问题是人们可能不仅对本质问题有分歧,对程序问题同样会出现分歧。当面对 程序分歧 的时候,我们不能再去寻找一种更高
6、层次阶的程序,由于这样就会陷入无限后退的论证经过中。综上而言,沃尔德伦自个的多数决民主权威面临自我击败的悖论,它同样处于合理分歧之中。沃尔德伦当然意识到这个危险,在 政治正当性的自由观念 下,他强调在程序问题上不再有合理反驳的基础存在。但是,这个回应显然与他对合理分歧的强调是不融贯的。这样,沃尔德伦必须告诉我们,为什么在多数决民主程序上我们能够放心地抛开分歧,或者为什么我们能够武断地中止论证后退。在这个问题上,沃尔德伦倒是有一个出于实用性考量的解释。他提到, 我们可能把投票作为一种实用性事宜而予以接受,而却没有以任何乞题的方式探究民主的正当性。 这个辩护真的可行吗?它会把我们引向何处呢? 2.
7、 效率论证的折返 要理解沃尔德伦这个辩护的深层理由,就需要回到沃尔德伦对合法性环境的PC 阐释上。根据 PC,法律的功能是在分歧的条件下建立制度框架和组织协调集体行动;然而,不管分歧多么持续和广泛,在 PC 中,分歧都不可能足以压倒合作的好处。这样,我们就能够理解,正是有了 特定的共同体成员对某些事项有共同决定和行动的感悟需要 这个基本前提,多数决程序才成为一种实用性考量 假如缺乏这样一种程序机制,那么合作根本不可能达成。 因而,在沃尔德伦构建的合法性环境概念里, 共同感悟的需要 才是权威正当化的关键。在 PC 中,真正具有决定意义的是对合作的需要;相比之下,公平和民主程序都不过是附属性价值。
8、对此,克里斯蒂亚诺Thomas Christiano的评论是:沃尔德伦实际上依靠于霍布斯式的合作观念去支撑政治社会的权威。 借助 PC,我们能够进一步把沃尔德伦对正当权威的讲明分为积极主张和消极主张两个方面。积极主张是,一个特定法律的权威乃是基于合作的需要而产生;消极主张也就是对积极主张的限定是,除非有些人更愿意在该问题上根本没有法律。这就是讲,对那些不愿服从于某个法律或从中受益的人,法律的权威将不会得以证立。这个法律权威的条件讲明看起来很有讲服力,由于人们似乎都愿意服从法律和从法律中获得好处。用沃尔德伦自个的例子讲,在有关禁止强奸的法律问题上,即便我们不同意这样一个法律的细节例如对战争强奸、
9、同性强奸、推定同意的基础等等相关问题存在合理分歧,但假如那是唯一我们能够获得法律保卫的方式,我们通常仍想去合作。像禁止强奸或谋杀这类的法律确实或多或少会影响到每个人,但也并非所有的法律都是如此。很容易想到,有的法律只对社会的一部分人施加了负担或者对另一部分人授予了好处。克里斯蒂亚诺提醒我们注意那些要求在公共场所和雇工方面非歧视的法律。甚至基于一定的道德理由,也会有人主张最好不设立法律来禁止对少数人的区别对待,在这个情形下,只要他们放弃这个法律可能提供应他们的任何保卫,该反歧视的法律就没有对他们产生权威。同理,带来收入或财富的分配的法律对那些反对这个举措的人也没有权威。这些例子显示,沃尔德伦对权
10、威正当化的条件讲明过分地窄化了法律权威的决定范围。尽管沃尔德伦警惕到把所有法律挤压到普罗克鲁斯忒斯之床Procrustean bed的危险,但是他还是这样做了。 法律权威范围的窄化问题反映出,沃尔德伦把对合作的共同感悟置于权威正当化之条件的首位。从根本上讲,对合作的共同感悟是沃尔德伦为了中止基于分歧的公平论证之无限后退而倚重的正当化条件。另一方面,多数决的公平程序作为一种实用性考量毋宁讲是工具性的,它所发挥的不过是协助选择某一合作方案的功用。重要的是,在 PC 中,采用何者的判定都是无关紧要的,只要是根据任何一个备选观点而行动,其结果都要比不合作好。综合以上这些观察,我们能够断定,沃尔德伦的公
11、平论证在本质上仍没有脱离效率论证的轨道,它不过是一种改头换面的效率论证。固然沃尔德伦的公平论证确立了合理分歧的合法性环境,并且引入了多数决程序,但它没有真正帮助我们理解为什么分歧是格外重要的。在这个论证里,对合作的压倒性需求以及对分歧深度的不加限制使得我们对正义的分歧所做的一切审慎考虑都成为多余。我们成认,在现实的世界里,人们不得不受时间的压力,且必须以这样或那样的方式作出各种决定。然而,这并缺乏以奠定权威的正当基础。就像对合作需要的共同感悟一样,我们同样也明显感悟到:尽管分歧广泛存在,并且这些分歧是合理的,这些却似乎都未成为阻止我们据此进行审慎考虑的绝对理由。 3. 为什么不是抽签? 面对合
12、理分歧,为了防止公平论证的无限后退,我们不妨从对一个自明之理truism的反思开场。我们来考虑为什么在多数决和抽签这两种决定程序中,在直觉上我们更偏好于前者。有趣的是,固然多数决被沃尔德伦看作是唯一符合公平价值的程序,但是抽签或掷硬币的方式方法在知足公平的要求上丝毫不逊于多数决。 但是,正如沃尔德伦所言,没有谁会以为这能够成为作出权威性立法决定的适当基础。假如立法经过真的采纳了抽签的方式方法,相信很多人肯定会抱怨由此产生的立法结果。这个直觉难道没有暗示,法律的正当权威可能并非简单来自纯粹的公平程序吗?沃尔德伦虑及到这个问题,他把抽签简单地视作一种纯粹的 技术设置 。他还主张,较之抽签的情形,在
13、票数持平的情况下,多数决程序给予每个人更大的时机去决定结果。这固然不错,但是相比于多数决程序,抽签的优点则在于没有给任何人比其别人更多的时机,它给每个人一个更为平等的实现其观点的时机 尤其是考虑到在当代社会随着议会的规模扩大,个人的决定力时机的降低。 因而,抽签其实也是一种道德上可尊敬的方式方法,它表示出了对合理分歧的平等尊重。但是,我们几乎都相信多数决程序是一个比任何随机选择都更好的集体选择的立法程序,这是为什么呢?在程序设置的层面上,比照多数决和抽签,我们不难发现,前者的一个显着特征是,在投票和作出决定之前存在着一个审议程序阶段。在这个阶段,人们会以不同的形式提出论证来影响最终的政治结果,
14、公平的价值也毋宁表现出竞争意义下的时机平等。不可否认,这个时机平等使得人们在智识、德性、技能、地位、财富、时间资源上的所有差异都会变得具有相关性,而且我们很难否认社会地位和财富是不正当的影响因子。但是,只要审议阶段没有完全被不正当因素所操控,就完全能够预期,每一个真诚而合理的分歧持有者都不会错过这个互相影响、互相讲服的平等时机并会把理由的气力置于首位。与此相反,抽签则无异于掏空了民主审议的合理性,剥夺了公民理性讲服的重要时机。另外,通常情况下,有一些原则和制度也正是由于确保了审议经过中互相影响的平等时机,才被我们视为民主社会的正常运转所必不可少的。这些原则和制度包括言论和出版自由、结社和集会自
15、由、竞选赞助限制等等,当然对于它们的细部我们可能会有争议。 值得注意的是,在(法律与分歧中,沃尔德伦在肯定多数决程序的公平价值之余,他屡次展现出对公民或议会代表之间审慎协商的赞扬和自信心。例如,沃尔德伦竭力反对那种强调利益迎合和政治寻租的平凡立法形象,驳斥公共选择理论,并且反复提出如下这个 值得我们去追问 的问题: 在其规范意义上且可能在其纯粹意义上,构成一副与原则论坛那样的法院图景相匹配的立法机关及其构造和程序,会是什么样呢? 再如,沃尔德伦极其重视亚里士多德式的综合,即亚里士多德通过辨证推理得出关于德行观点的伦理学方式方法。他屡次引用了亚里士多德的这段话: 就多数而论,华而不实每一个别的人
16、经常是无善足述;但当他们合二为一个集体时,却往往可能超过少数贤良的智能。 除了亚里士多德,让沃尔德伦念念不忘的主要思想家还有密尔和阿伦特。他论及了被密尔称为 思想市场 的公共协商模型,也提到了阿伦特对政治公共领域和美国市镇议会的讴歌。 在很大程度上,沃尔德伦实际上肯定了大量的公民或代表在分歧的条件下对共同善、正义或权利进行的讨论、协商与讲服,以及由此得出结果的可欲性。这些无疑能够充分地表示清楚,为什么抽签的方式方法不会为我们的直觉所选择。先行的辩论、观点的修正以及讲服显然是抽签所完全缺乏的,也是多数决相较于抽签的重要优点。类似的道理可以以帮助我们弄清,为什么在制定或修改宪法时,我们需要多数票要
17、大于制定或修改一般法律的多数票。无论怎样,单凭多数决程序,我们缺乏以对正当权威作出适当的讲明。 4. 民主审议的观念 显然,对 为什么不是抽签? 这个重要道德直觉的解析已经导向了对审议民主的支持。所谓审议民主deliberative democracy,指的是: 所有遭到决定影响的公民或其代表,都应该能够介入集体决定,而这集体决定,是抱持理性与无私态度的介入者,经过讲理的方式来构成。 抑或, 审议的目的是达制一个理性促动的共鸣,进而发现对所有人都有讲服力的理由。 就民主的审议价值而言,沃尔德伦固然时不时的亲近它,但却并没有把其视为民主权威的正当性基础,他甚至明确拒绝了审议民主的进路。接下来,我
18、们能够通过反驳沃尔德论不接受审议民主的理由,来试着来为民主审议的观念作一些澄清和辩护。 我们先来看沃尔德伦的一个相对次要的对审议民主之拒绝理由。这个拒绝理由实际上来自于对审议民主的一个较为普遍的一般性误解。沃尔德伦指责以审议民主为中心的商谈法理学把朋友之间非正式的亲密对话形式视作隐含的程序理念,进而忽视了立法经过中的建制化特征。然而,似乎没有哪位作者持有如此幼稚的想法。例如,在商谈法理学的奠基者哈贝马斯Jurgen Habermas那里,法律被视为一种有关平等公民之间理性对话的建制化程序,用他的话来讲, 道德论辩将用法律手段而被建制化 。当然,审议民主的观念除了表现为立法机构的建制化商谈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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