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创作物雇佣作品保护制度构建研究,版权法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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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工智能创作物雇佣作品保护制度构建研究,版权法论文摘 要: 人工智能创作物产生新型雇佣关系,采用雇佣作品形式能够合理地解决人工智能创作物可版权性及利益分配机制问题。人工智能创作物雇佣作品保卫形式有利于实现对人工智能创作活动的鼓励,以及明确人工智能创作行为的侵权责任主体。雇佣作品规则为该形式提供了制度基础,能够将人工智能视为 雇员 ,并对 雇主 范围进行扩张。为此,有必要结合我们国家(着作权法第三次修改,对我们国家职务作品制度进行拓展,将人工智能创作物纳入保卫范围,进而对其进行合理保卫和有效促进。 本文关键词语: 人工智能; 创作物; 雇佣作品; 可版权性; 利益分配; Abstract: A
2、new type of employment relationship is involved in works generated by artificial intelligence(AI). By adopting the model of works made for hire, problems in the copyrightability and interests allocation of AI creations can be solved in a reasonable way.Protecting AI creations under the model of work
3、s made for hire can help simulate AI creation activities and define the subject of tort liability in the behavior of AI creation. The rules of works made for hire provide a regime foundation for this model, in which AI can be regarded as employee and the scope of employer should be broadened. Theref
4、ore, it is necessary to expand the work-made-forhire regime in China based on the third time revision of Copyright Law and to bring AI creations into the scope of copyright protection,so as to protect AI creations properly and promote its development. Keyword: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creations; wor
5、ks made for hire; copyrightability; interests allocation; 在人工智能创作领域的着作权法问题中,同时面临创作物可版权性和利益分配两个方面的争议。根据现有着作权法,难以将创作物纳入可版权客体范围,也没有对其利益分配设置特殊的法律框架和机制。若能够在着作权法既有形式下探求较为合理的替代方案,同时解决人工智能创作物所面临的这两类问题将是优化的选择。雇佣作品形式能够较好地适应人工智能创作物在生成与使用经过中的特点,为其获得着作权保卫并合理地分配利益提供制度规则方面的支持。 一、人工智能创作物产生新型雇佣关系 一人工智能创作物雇佣作品保卫形式的缘起
6、 首先,既有立法形式排挤对人工智能创作物给予着作权保卫。对人工智能创作物法律问题的探寻求索可能会引发对现有版权体系的反思与调整,我们需要对既有的原则进行重新审视并确定合适现行体制的替代方案。对于人工智能创作物的保卫形式,若采用公共领域形式,即没有任何形式的知识产权保卫,虽然创作物能够被自由地使用和复制,使得使用者受益,但是也会带来对人类作品原有市场秩序的冲击1。对于人工智能创作物可版权性问题,我们国家法院的有关司法判决逐步从消极否认过渡到积极成认,肯定了创作物应当遭到着作权保卫。在司法判决意见的转变经过中,雇佣作品规则提供了制度基础,对这种立场的变化起到了重要作用。在深圳市南山区法院审理的腾讯
7、公司人工智能生成物着作权案中,法官不仅以为其具有独创性并应当遭到着作权保卫,而且将其纳入法人作品范围加以认定2。人工智能创作物在某种程度上已经到达着作权法要求的独创性程度,但是在本质上不属于思想或情感的表示出,并非智力劳动成果的产物,而是一种通过算法运行所完成的机械化输出3。所以,在当下尚难以对人工智能赋予独立法律人格的情况下,能够考虑采用雇佣作品保卫形式对创作物进行保卫。 在发明领域,已有学者提出用职务发明形式解决人工智能生成发明可专利性问题,并为其利益分配提供制度保障4。在职务作品领域,能够采用类似途径加以变革,并构建新型雇佣创作关系加以保卫。我们国家(着作权法第2条规定,享有着作权的主体
8、为 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在字面意思上排除人工智能程序成为权利主体的可能性。同时,在第11条限定 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的前提下,假如要直接认定与人工智能相关的公民为作者,只能对 创作 概念进行类推解释。若针对人工智能创作物保卫问题采用变革型途径,成认人工智能的创造者主体乃至权利主体地位,或者将未付出独创性劳动奉献的人如人工智能程序的开发者或者所有者认定为 创作作品的公民 ,这可能触及着作权法关于 创作作品 的核心问题5。 其次,雇佣作品形式较为适应人工智能创作物的特点。在直接运用 创作人-作者 的保卫形式不可行的前提下,能够转而适用 视为作者原则 对人工智能创作物进行着作权保卫。 视
9、为作者原则 是在版权法体系中为适应完成作品表示出的 创作者 和享有经济利益的 投资者 相分离的情形,并为保卫雇佣创作中的投资人利益,而由立法者采取的法律拟制技术,后来被移植到我们国家着作权法体系中6。在我们国家, 视为作者原则 一般适用于 法人作品 ,可以以延展至职务作品。人工智能的内容生成活动可以以视为是由人工智能所有者主持,代表所有者的意志进行的创作行为。在这里情形下,人工智能程序或者人工智能所有者能够被视为作者,享有人工智能创作物带来的经济权益7。 有学者以为,能够参照着作权法关于职务作品或雇佣作品的制度认定人工智能创作物的权利归属8。我们国家并无雇佣作品的概念,但是着作权法上的法人作品
10、、职务作品和电影类作品能够与其进行类比。在人工智能领域,职务作品制度也已经被用于论证并成为创作物利益分配可供选择的形式之一9。职务作品是指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即若一项作品构成职务作品,需要知足下面两个条件:创作作品的劳动者与单位之间存在雇佣关系,这种雇佣关系能够是长期稳定的雇佣关系,可以以是短期的雇佣关系;职务作品是劳动者为了履行工作的需要所完成的10。我们国家将职务作品分为两类,一般职务作品与特殊职务作品。通常情况下,一般职务作品的着作权归属于作者,同时存在但书规定1。特殊职务作品是指依靠作者本身气力难以完成,需要借助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创作的作品,如
11、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计算机软件等。特殊职务作品的署名权由作者享有,其他权利归属于单位11。除此之外,我们国家(着作权法还分别于第11条和第17条对法人作品与委托作品进行了规定。在创作物雇佣形式下,人工智能能够享有署名权12,而人工智能所有者或者其他主体则能够享有着作权中的其他内容并代理人工智能行使权利,进而实现的利益合理分配。 二人工智能创作物雇佣作品保卫形式的现实基础 人工智能创作物雇佣作品形式的现实基础主要包括三个方面。首先,能够援引较为成熟的法人作品制度。我们国家着作权法中引入了法人作品制度规则中的 视为作者原则 ,并在电影创作等领域已经有了广泛实践13。在着作权法领域,雇佣作品形式
12、也已经被视为接纳人工智能创作物可版权性的制度基础之一14。对于人工智能创作物适用 视为作者原则 ,具备了成熟的法律规范和实践基础。同时,能够保持人工智能创作物着作权保卫制度仍然在 人域法 框架下进行适用15,有利于实现着作权法鼓励人类创作者或者人工智能开发者进行创作的目的。 其次,实现创作者的 非人化 演变。受大陆法系的作者权体系立法影响,我们国家着作权的权利束是包含财产权和人身权在内的二元构造体系16。假如单从人工智能创作物的保卫角度出发,在人类创作向非人类创作转变的经过中,实现财产权方面的衔接较为容易,实现人身权方面的衔接较为困难,原因在于人格利益不可自由转让5。 视为作者原则 躲避了 创
13、作人为作者原则 中能否应对人工智能授予人格利益的理论难题,有利于保持我们国家着作权法的逻辑统一。除此之外,雇佣作品形式可以以解决人工智能 非人化 创作缺乏 创作意志 的问题17。由雇主所具体表现出的创作意志代替人工智能 意志 能够实现两者在创作意志与创作能力方面的有机结合。 最后,适应人工智能创作集成化特点。人工智能创作的优势在于能够抓取大量信息并进行深度学习,从中提取创作形式并加以运用18。在人工智能程序设计、使用中有多个主体介入,并且使用作品数量也是很大的。有观点以为, 雇主雇佣雇员创作不可分割、共同共有合作作品的情构成为常态 19。传统上的共同创作是主体之间的系统,人工智能则能够实现创作
14、主体与创作客体方面的双重协同20。扩展法律上的 作者 的定义范畴,实现作品创作中 创作者 和 投资者 在法律身份上的分离以及分别赋予其适当权利是合理的21。人工智能固然是 创作者 ,但由于其并非法律主体,不享有作品的财产权益。人工智能所有者固然并未付出独创性劳动,但由于其提供特定的资金、技术和创作素材,并向人工智能输入意志,能够作为 投资者 而 视为作者 ,享有人工智能创作物带来的财产利益。由此,适用 视为作者原则 保卫人工智能创作物符合着作权法将来的发展方向。 二、人工智能创作物雇佣作品保卫形式的正当性 一有利于实现对人工智能创作活动的鼓励 雇佣作品保卫形式正当性的经济学原理可归因于鼓励理论
15、。尽管人工智能不能进行理性思维,也几乎不消耗有形的物质资料,所以不需要进行鼓励,但是相关人类主体如人工智能设计者、使用者及投资者等仍然需要得到法律制度的保障和鼓励22。在哲学意义上,鼓励理论是行为科学中解释需要、动机、目的、行为四者关系的核心理论23。行为科学以为,人的动机来自于需要,行为目的亦由需要确定,鼓励则作为激发、驱动和强化人的行为的内在动力24。在鼓励理论中,弗鲁姆的期望理论可作为分析雇佣作品保卫形式正当性的模型。该理论的两个核心因素是目的绩效和期望值,其原理可概括为:人们实现目的的积极性与该目的对人的价值以及该目的实现的可能性呈正相关,由此鼓励影响力因子的效用取决于人们对目的价值实
16、现的评判与预估25。在知识产权法上,鼓励理论仍然是证成制度正当性的主要理论根据之一26。对人工智能创作物给予着作权保卫,仍然需要在理论上证明独占性规则能够起到鼓励相关主体介入人工智能开发及创作物生成的作用,进而使得既有制度框架能够发挥预期作用。 版权法体系较作者权法体系更为重视经济鼓励的作用,其雇佣作品规则也更为合适人工智能创作物的保卫特点。前者主要是建立在功利主义理论基础上,通过授予作者以有限的垄断权,以鼓励原创作者的创作,进而造福整个社会27。该理论以为:假如没有版权独占性权利保卫,作者就不会有继续创作的动力,公众也会由于缺乏创造力而遭到影响27。若不采用雇佣作品等替代形式解决创作物可版权
17、性问题,任由其落入公众领域,虽然维持了作者必须是人的基本假设,但是人工智能投资者和设计者的市场权益将无法得到保障28。在雇佣作品形式下,人工智能创作物能够被有效地纳入着作权保卫范围,进而到达鼓励创新的目的,增加了进入人类知识宝库的作品数量,符合促进公众利益的立法本意29。 期望理论能够被应用于人工智能创作物雇佣作品保卫形式的合理性分析。将投资人工智能的主体视为 雇主 并给予版权保卫,使其能够利用人工智能生成的作品获取经济利益,补偿其用于创作的投资,激发了其对于人工智能研发和使用的动力。在这里类形式中,鼓励对象并非针对人工智能本身,而是其所有者或者使用者,是他们对人工智能进行控制和使用,并使其发
18、挥技术功能产生具有独创性的作品30。雇佣作品保卫形式有助于回避人工智能创作活动中创作思想或意志方面的缺失,提供了以经济成本、投入及风险承当为根据分配相关权利的质量与数量的 利益博弈和平衡 论思路31。这不仅符合知识产权保卫促进人工智能创新与技术发展的初衷,也有助于人工智能产业的纵深发展。 二有利于明确人工智能创作活动的侵权责任主体 人工智能创作经过中可能使用其他受保卫的作品作为学习对象,因而创作物有可能侵犯别人着作权18。此时,需要有相应主体承当侵权责任,以维护在先作品的着作权。相较于人工智能创作物公共领域形式,采用雇佣作品保卫形式有利于解决责任承当困难的问题。该理论根据源自于民法视角下的 雇
19、主替代责任原则 32。我们国家(侵权责任法第34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都规定了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造成损害,其责任由雇主承当2。当前,人工智能只能进行形式化创作,主要依靠于事实和统计数据生成诗歌、新闻与音乐。但是,当人工智能发展到足够成熟的阶段,人类的介入度降低,前者所具体表现出的主体性也会越来越强33。随着人工智能由 弱人工智能 向 强人工智能 的不断发展,人工智能将实现由计算机辅助生成内容及人机互动生成内容向计算机自动生成内容的转变34。届时,区分人类作品与人工智能创作物将成为难题,也会增加人工智能创作物及其创作经过损害别人作品着作权的可能
20、性5。雇佣作品形式既能够明确创作物利益归属,也能够明确责任主体身份,实现其 基于雇主对职工行为损益同归的原理而原始获得着作权 的理论基础35。同样的,人工智能创作物在获得版权保卫的同时可以能侵犯了别人的着作权,例如构成在别人作品基础上完成的改编作品、汇编作品。将人工智能创作物纳入公共领域的方案将会增加施行虚假版权和阻止不合理诉讼的难度27。因而,有必要通过雇佣作品形式明确侵犯别人着作权时的责任主体,进而平衡人工智能所有者和其他作品作者之间的利益关系。 由此可见,将人工智能创作物纳入雇佣作品保卫框架是解决上述问题的最佳方案。有学者指出,在人工智能生成作品的着作权归属中,可将人工智能的管理者视为
21、法律作者 ,把机器人等作为 事实作者 予以对待19。以 下一个伦勃朗The Next Rembrandt 为例,这是一个由荷兰国际集团ING和微软赞助的项目,通过对伦勃朗所有作品从颜色、服装、主题、人口统计学、构图等方面进行分解和分析,并对伦勃朗的人物画像进行单个特性分析,进而利用统计数据生成新的特性,进而构成一幅逼真的人工智能仿制品36。根据雇佣作品原则能够较好地解决侵权责任主体问题:投资人能够在人工智能开场工作前与团队的其他成员签署合同确认其雇员身份,人工智能机器可以被视为雇员。由此,投资人获得 下一个伦勃朗 的版权。因而,通过将用户作为人工智能系统的雇主,并将人工智能系统视为雇员,雇主享
22、有版权因此需承当后期侵权所造成的责任,便可有效地解决责任主体缺失的缺陷37。这有利于鼓励雇主投资开发人工智能算法,从技术角度提高创作水平,并且避免在创作经过中及创作结果上损害别人在先作品的着作权。 三、人工智能创作物雇佣作品保卫形式的可行性 在当下着作权法框架下,人工智能创作物雇佣作品保卫形式具有可行性。能够将现有职务作品制度加以类推适用,进而适应人工智能创作物的特点。 一雇佣作品规则提供制度基础 为了解决作品实际创作者与其雇主之间着作权利益分配问题,各国普遍建立了雇佣作品或者职务作品规则,成为人工智能创作物雇佣作品保卫形式的制度基础。在利益分配原则方面,比照职务发明制度,雇佣作品制度在价值取
23、向方面能够分为雇主优先主义和雇员优先主义38。雇佣作品Work made for hire是指存在雇佣关系或者委托关系时创作的作品39。创作行为主体与权利主体分离是雇佣作品保卫形式的基本特点,并且与人工智能创作物特点相匹配40。(美国版权法规定雇佣作品的版权由雇主享有,视雇主为作者,经雇佣双方约定,雇员能够享有版权41。英美法系将作品视为无形财产,法人可以以享受版权保卫42。大陆法系则采用不同的立场,以为在雇佣劳动关系乃至公务员等公共雇佣关系中创作的作品,着作权仍然产生于创作者的人格之中,因而归属于作者而不是雇主或者委托人43。在这里情形下,雇主或者委托人能够通过合同方式受让雇佣作品或者委托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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