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视作品角色造型商业化利用中的纠纷探究,法律毕业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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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影视作品角色造型商业化利用中的纠纷探究,法律毕业论文摘 要: 影视剧角色造型商品化是角色商品化的一种详细表现形式,包含对角色造型进行二次商业化利用的一系列行为,背后蕴含着宏大的经济利益,由此产生的法益被称为 商品化权益 。我们国家法院对该项权益进行保卫的法律根据多有不同,学界对此也存在广泛争议。就当前而言,我们国家不宜构建一个独立的 商品化权 制度,而应当在现有法律体系框架内,从反不正当竞争法、着作权法和人格权法等角度,对商品化权益提供必要的保卫。详细到角色造型商品化权益这一问题,应对类动画造型提供着作权保卫,对人物造型提供穿插保卫。 本文关键词语: 角色造型; 角色商品化; 商品化权; 商品
2、化权益; Abstract: The character modeling merchandising in film and TV works, a specific form of character merchandising, includes a series of behaviors of the secondary commercialization of character modeling, and leads to potential economic interests, therefore, the legal rights and interests generate
3、d thereby are called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merchandising . In judicial practice, Chinese courts depend on different legal bases for its protection, and there are extensive disputes in the academic circle. At present, it is not suitable for China to construct an independent system for merchandi
4、sing right . It is acceptable to provide necessary protection for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character modeling merchandising according to Law of People s Republic of China Against Unfair Competition, Copyright Law, Personal Status Law and other laws within the framework of the existing legal s
5、ystem. In terms of the protection of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character modeling merchandising, it is also necessary to provide copyright protection for quasi-animation modeling and cross-protection for character modeling. Keyword: character modeling; character merchandising; merchandising right;
6、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merchandising; 影视作品中的角色造型主要是指通过化装、服装、头饰等艺术手段,结合演员本身特点,呈现出的影视剧中特有一种的艺术形象。一般而言,角色造型是影视作品中虚拟人物的整体外观形象,其与演员的肖像、声音等功能类似,均可与人物建立特定的对应关系。近年来,角色造型背后蕴含的经济价值被不断挖掘,部分经营者擅自将其用于广告宣传或产品促销等商业活动,以吸引顾客、加强商品或服务的购买力,产生了众多法律纠纷,比方 真假孙悟空案 1 煎饼侠案 2 奥特曼案 3等。不同地区的法院在判决此类案件时,适用的法律规范多有不同,引发了社会广泛讨论
7、。 显然,角色造型的知名度越高,其商业利用的价值就越大。那么,由角色造型带来的商业交易时机能否需要保卫?应当怎样保卫?其商业化的利益归属于角色扮演者还是影片着作权人?为分析这项行为的保卫范式,本文根据角色形象与真实人物的差异不同程度,将影视剧中角色造型分为人物造型和类动画造型(见图1)。华而不实,前者虽有独特的影视造型,但演员本身的外貌清楚明晰可见,具有较强的可区分度;而后者虽由真人扮演,但荧屏中难以辨别演员的真实外貌,多具有动画角色的特征。除此之外,根据角色能否有现实原型,人物造型可再细分为真实角色造型和虚拟角色造型。司法实践中,对不同角色造型的商业化利用会产生不同类型的纠纷,其争议焦点和裁
8、判结果也各不一样,本文将通过相关案件的介绍和解析,对此进行具体阐述。 图1 角色造型的分类 一、与角色造型商品化有关的争议焦点 一般而言,类动画造型商品化利用的是影视剧中的角色形象,而非扮演者本人形象,故类动画造型商品化仅牵涉到 侵权人 和影视作品着作权人之间的利益分配问题,与演员本身没有关系。而与此不同的是,人物造型多展示演员本身特征,至少会在一定程度上呈现演员的真实形象,相关受众在影视剧外的环境下可清楚明晰辨别出扮演者。也就是讲,人物造型的商品化通常会牵涉到三方利益,即 侵权人 、影视作品着作权人以及演员,因而,由其产生的法律纠纷愈加多样,其解决途径也愈加复杂。 (一)类动画造型能否属于美
9、术作品 电影(煎饼侠系由金狐公司投资制作并享有着作权的国内喜剧影片,由演员董成鹏(艺名 大鹏 )导演兼主演,2021年上映后产生了较高的热度。影片中, 煎饼侠 的人物造型随着影片热映而广为公众知晓,其外观形象设计具备独创性,能够使受众产生独特认识。影片热映期间,北京酒快到公司使用电影中的 煎饼侠 造型大力开展促销活动,并招募多名工作人员身穿 煎饼侠 服装与过往群众互动,同时,该公司在其售酒应用软件中也使用了 煎饼侠 造型进行宣传。因而,金狐公司以北京酒快到公司侵犯其着作权和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诉诸法院。该案的基本案情较为清楚明晰,争议之处也比拟明朗,即 煎饼侠 的人物造型能否属于我们国家(着作权
10、法意义下的美术作品。对此,北京市大兴区法院以为, 煎饼侠的外观形象主要具体表现出在演员与服饰的结合上,能否属于法律规定的美术作品,应根据(着作权法施行条例4对美术作品的含义所做解释来判定,即不排除存在线条、色彩之外以其他方式构成的美术作品,但关于 平面或立体 的要求,讲明美术作品必须具体表现出在一定的物质媒介上。 5该案中,演员与服饰的结合所构成的 煎饼侠 造型不符合物质媒介的要求,不属于着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不能得到我们国家(着作权法的保卫。但同时,法院认同了知名人物形象背后的商业价值,指出 市场环境下享有知名度和影响力的人物形象具有商业使用价值,能够在商品经营或服务中为使用者带来经济利
11、益,对其进行商业化运作以获得经济利益是常见的及被市场所肯定的做法。 最终,法院判决涉案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煎饼侠 案颁布后激起了广泛讨论,主要围绕 类动画人物造型能否构成美术作品 这一问题展开。通过分析类似案例,发现部分法院持有不同观点,比方,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 迪迦奥特曼 案中提出, 作者采取虚拟夸大的创作手法,在头部、眼部、脸部、鼻部、耳部等部位,塑造出一个如机器金刚般的人物形象, 迪迦奥特曼 角色形象本质上属于利用线条、图案、色彩等表现方式方法构成的具有角色造型艺术的美术作品。 6除此之外,也有法院从侧面认同了 类动画 外观形象构成美术作品的观点,比方,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在 百变大咖
12、秀 案7中以为, 湖南卫视在其 百变大咖秀 节目中使用了 葫芦娃 、 蛇精 等形象,构成对上海电影厂对涉案美术作品所享着作权的损害,且属于对美术作品复制权的损害。 法院以为 百变大咖秀 节目中的 葫芦娃 、 蛇精 等人物形象是涉案美术作品的复制品,也就是讲,法院认同上述人物形象构成美术作品。司法实践中不同观点的出现,讲明对 类动画 外观形象的保卫途径存在争议。 (二)人物造型的商品化利用能否构成侵权 二十世纪九十年代的 济公案 是我们国家第一起由人物造型商品化引起的法律纠纷。当时,电视剧(济公的播出使得角色扮演者(游本昌)的 济公 形象深切进入人心。随后,上海音像公司和中国唱片公司将 济公 形
13、象用于磁带封面,演员游本昌发现后向法院提起诉讼,提出上述行为侵犯了其肖像权,且得到了法院的支持。很多人赞同法院的看法,以为游本昌当然享有角色的肖像权, 济公 形象只不过是本人肖像在造型艺术作品中的再现。但是,也有一部分人以为, 济公 形象是剧组若干人(包括演员在内)共同创造的产物,是一件创作作品,不存在肖像权的问题,应由游本昌和剧组共同享有着作权。132类似案件可参照2001年发生的 蓝天野案 ,同样是因角色造型的商品化利用引发的着作权纠纷。蓝天野是知名电影(茶馆中 秦二爷 角色的扮演者,其无意中发现王朝饭店的人物展架中使用了 秦二爷 的角色形象,故以损害着作权为由起诉王朝饭店。同时,蓝天野以
14、为,电影(茶馆的着作权人北京电影制片厂擅自将 秦二爷 形象许可王朝饭店使用,同样侵犯了其合法权利,遂将北京电影制片厂一同起诉。王朝饭店以为,角色形象不等于扮演者本身形象,其权利应当归属于电影作品的着作权人(北京电影厂),扮演者不享有角色的 肖像权 。法院驳回了王朝饭店的观点,以为 涉案剧照中,角色扮演者蓝天野的面部形象特征清楚明晰,可令观众识别出是电影(茶馆中的镜头,且一般公众能分辨出饰演者是蓝天野,从辨别性角度看,蓝天野对涉案剧照享有肖像权,王朝饭店和北影厂构成侵权。 8在该案中,法院支持了 角色形象商品化的权益归于演员本身 的观点,不仅其别人未经许可不得进行商品化利用,甚至影视作品的着作权
15、人也不得擅自许可别人使用或者自个施行与电影无关的再利用行为。 但是,司法实践中也有部分案件采纳了不同的观点。比方,在 卓玛诉伊利公司等使用其父在影片(马可波罗中角色形象 案中,法院以为, 原告之父思和森饰演的贝克托形象是特定历史人物的艺术形象,不是思和森个人形象的客观再现,思和森本人对影片中的艺术形象不享有肖像权 。9也就是讲,此类观点以为,肖像权仅指本人真实形象的客观再现及其使用的权利,演员在影视剧中的角色形象是其根据剧本要求所扮演的 虚假 形象,已经脱离演员本身的形象范围。因而,演员本人对角色形象不享有肖像权,别人对角色形象的商品化利用也不够成对演员本人肖像权的侵权。 二、角色商品化与 商
16、品化权 经营者将影视剧中演员的妆容、服饰或者其他可辨别性形象用于广告宣传或产品促销,其主要是利用 角色的广泛认知性 ,而非演员本身的知名度及真实形象。正如有学者指出, 当电影人物形象具有一定知名度时,一旦与特定商品或服务的商业主体或商业行为相结合,电影相关公众便会对与其结合的商品或服务产生移情作用,进而产生新的商业价值与交易时机。 2角色造型商品化是角色商品化的一种详细表现形式,要弄清角色造型商品化及其权利(益)问题,必需要对角色商品化的概念与相关权益等问题作具体梳理,才能正本溯源,找出一条合理的角色造型商品化权益的保卫途径。 (一)角色商品化概念的产生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1994年
17、发布的(角色商品化报告指出, 角色商品化(Character Merchandising)是由虚构角色的创作者或真人,或者由其许可的第三方,对某一角色的本质人格特征,比方姓名、肖像、扮演形象以及声音等,在商品或者服务上进行利用或者二次开发,以使潜在的消费者出于对该角色的喜欢而愿意购买这些商品或接受这类服务。 10华而不实,二次开发就是将群众喜闻乐见的虚构形象、真实人物、姓名等从它本身活动和表现领域移到商业(包括广告)领域,利用它们和顾客的亲和力以获得商业上成功的经过。3由此可见,角色商品化的本质就是对角色某一本质特征的经济价值进行再利用,以到达促销商品或者服务的目的。这种经济价值源自于相关公众
18、对角色的认知和情感投射,是基于 移情 作用产生的,比方,儿童因对电视剧(迪迦奥特曼的喜欢而去购买 奥特曼 造型的玩具。除此之外,根据WIPO的提法, 角色 可划分为虚构角色(fictional character)和真实人物(real persons),前者既包括虚拟人物如邦德、甄嬛等,也包括虚拟非人物如蜘蛛侠、奥特曼等,后者则主要指影视明星、体育明星或其他知名人士。11 针对 角色商品化 这一称谓,部分学者持有不同意见,甚至以为其是一种误读,比方,有学者指出, 角色商品化 和 商品化权 分别是对英文 Character Merchandising 和 Merchandising Right
19、的误译,它们的本意应该是 角色促销 和 利用角色进行促销的权利 。422不可否认,所谓 Character Merchandising 就是指经营者利用角色的 吸引力 向相关受众促销商品的二次利用行为,使得潜在消费者因被该角色吸引而产生购买欲望。正是基于这种 顾客吸引力 产生的促销功能,部分学者才会将 Character Merchandising 更正为 角色促销 。423但本文以为, Character Merchandising 是指将角色 吸引力 转移至新的商品或服务,目的是进行促销活动,手段是以商品化的运作方式对角色特征进行二次利用。无论译为 角色商品化 还是 角色促销 ,都可反映出
20、 角色特征 背后蕴含的经济价值及对其的再利用,两者并无本质区别。鉴于此,本文拟遵循大多数学者的观点,仍将对知名角色进行二次商业化利用的行为称作 角色商品化 ,并将由此行为产生的法益称为 商品化权 。根据不同国家的法律规定,其可能是由法律明确保卫的权利,可以能是未被绝对化的权益。 (二) 商品化权 在不同国家的发展 关于与角色商品化有关的权利(益)的发展,不同国家有着不同的实践背景。总的来讲,美国的 形象权 起源于隐私权,日本的 商品化权 起源于对人格特性(如姓名、肖像等)的商业化利用,而与两者皆不同的是,我们国家对 商品化权 的关注最初是由真人扮演的虚拟角色问题产生的。 在美国,形象权(rig
21、ht of publicity)是指自然人对于自个的人格标识 (包括姓名、肖像、声音等)进行商业性使用或许可别人进行商业性使用的权利,也有学者称为 公开权 。591美国的 形象权 脱胎于隐私权,由第二巡回上诉法院弗兰克法官在1953年 Haelan案 12中初次提出,并由最高法院在1977年 Zacchini 案 13中正式确立。当前为止, Zacchini 案 仍然是美国唯一的由最高法院判决的形象权案件,也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讲, Zacchini 案 标志着形象权在全美国范围内获得了认可。5476但是,美国对形象权的保卫仍仅限于州法层面,即各州分别通过判例法、成文法或是扩展隐私权范围等方式提供
22、不同程度的保卫。据统计,美国当前已有38个州以普通法形式、22个州以制定法形式对形象权予以肯认并加以保卫。673通过对判例法和相关成文法的理解,能够明确,美国形象权的主体仅限于自然人,且客体仅指具有人格性质的 可指示性要素 。因而,对于人物形象,美国法下构成了人格权意义下的隐私权和财产权意义下的公开权的二元保卫途径。 二十世纪六七十年代,日本引入美国形象权制度,并促使其以 商品化权 的形式在司法实践中快速发展。与美国不同,日本商品化权并非起源于人格权,而是源自于对演艺明星人格标识的商业性使用权的保卫,即1976年 马克 莱斯特案 。691随后,当知名演员的姓名和肖像被擅自商业化使用时,日本法院
23、多以损害姓名权或肖像权为由进行裁判,直到1989年,东京地方式方法院在 光GENJI 案 中才初次使用了 商品化权 一词,之后日本就围绕这个概念发展出了相应的商品化权保卫体系。7105对于自然人姓名和肖像等商品化权的法律性质,2020年日本最高法院在 粉红女郎案 中明确, 其具有人格权性质,是人格权的下位概念,保卫的是人格之上的经济利益 ,且金筑诚志法官指出, 对商品化权的损害是对人格利益的经济侧面的损害,因而,利用别人的姓名、肖像等而导致的声誉毁损、隐私权损害等人格利益的损害,仍能够通过这些详细人格权进行救济 。8105随着实践的发展,日本商品化权概念逐步扩展至 物之影像和名称 的商品化以及
24、虚拟角色的商品化等问题,比方,在 长尾鸡案 中法院以为, 原告通过品种改进及特殊的饲养方式方法培育出了长尾鸡品种,被告对长尾鸡拍照后将照片制作成明信片销售,构成了对原告所有权的损害。 14事实上,法院对 长尾鸡 影像的商业利用进行保卫,就是对 物之影像 商品化权的变相成认。 我们国家 商品化权 是一个滥觞于日本学讲及司法实践的概念体系。 8105根据资料显示,我们国家最早关于 商品化权 的文献记载出如今1989年对 济公案 的研究。131我们国家学术界对于 商品化权 的概念存在多种不同的观点,最早 商品化权 被定义为 将着作中的角色使用作为商品标志的权利 ,包括将角色形象直接印制于商品上,也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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