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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现依宪执政的建议与对策,宪法论文本篇论文目录导航:【题目】【引言】【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 实现依宪执政的建议与对策【结论/以下为参考文献】 四、 实现依宪执政的建议与对策 得益于七十年代末至今改革开放所获得的举世成就,我们国家经济与发展实现了根本性的跨越,整个国情也较大程度的不同于以往。正是这一时代背景的要求,现前阶段我们国家政治体制改革也应适时照应社会环境的变迁,积极推进中华特点社会宪政的建设。根据主义经济学,政治学的基本逻辑,上层建筑能够反映出经济基础的现实情况,政治、法律生活的原则应该与经济生活的原则相匹配。以的十八大为新的机遇,为推进社会各项事业的进一步发展,依宪执
2、政应当成为和依法治国,建设法治社会的基本前提。 一 完善宪法施行和监督制度 1. 完善宪法施行制度体系 为适应社会与经济的发展,宪法的适时调整与修订应属绝对,同时,基于维护法律秩序的原则,保持宪法的稳定性又属相对。换言之,能够与社会与经济发展相协调的宪法理应保持其稳定性,但这一阐述仅为相对原则,原维系宪法的稳定,并非意味着宪法规范的不可调整和宪法文本的不能修正。宪法的稳定性要以符合时代的要求为前提。我们国家现行宪法能够正确反映我们国家的基本国情,符合现前阶段我们国家政治、经济体制的基本需要,维系这一国家根本大法的稳定性是必要的。更为重要的是,宪法是国家政治体制的基础,国家局势的稳定要求必须保证
3、宪法的稳定状态。然而, 宪法并非一成不变,而是随着时代发展以及法律实践也要不断自我完善,进而符合国家和社会的需要。从实践中抽象出来的经历体验和认识往往对于宪法的完善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宪法假如能及时对此跟进并相应地进行自我补充,则宪法就能真正和社会生活接轨,与时俱进。 第一,重视宪法解释工作。 宪法本身多属原则性规范,为使宪法作用真正发挥于社会实际,应当对宪法进行必要的宪法解释。缺乏对成文宪法的解释,宪法所确立的法律制度必然会构成僵化及残缺的状态,这也就决定了宪法施行和调整离不开宪法的解释工作。全国人大常委会享有宪法解释权及各级权利机关享有的对违宪法律法规的撤销权等构成了我们国家现行宪法的基本
4、保障制度,然而现实情况是,全国人大常委会迄今为止从未公布过正式的宪法解释,也没有一起行使撤销权的案例,这一现在状况在社会中构成的直观反响便是宪法保障机制的形式化:宪法监督权、宪法解释权和违宪审查权甚至是宪法所明确的公民各项基本权利完全被束之高阁。学者们普遍以为,在保持稳定性以维护宪法权威的同时,通过宪法解释来实现宪法对时代和变化的适应,是一个重要的方式,也是宪法解释本身应当具有的功能。故将来需要努力的方向便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应适时行使宪法解释的权利,保障使宪法解释在宪法反映社会经济发展新常态的重要调整作用,进一步提高宪法的包涵与适应能力,使宪法适应经济与政治体制改革和中华特点社会法治社会建设的
5、发展趋势,成为能够适时反映社会大环境、反映社会经济发展需求的宪法。 第二,健全宪法保障制度。 宪法规范难以落地,宪法所确立的基本制度无能充分且有效地施行一直都是我们国家宪法历史上无法回避的重大议题,究其原因便是我们国家宪法监督和宪法保障制度难言完善。 现行宪法的施行系由高国家权利机关监督完成,这一制度的设定应当给予肯定,但从二十多年来的法律实践效果来看,该制度的价值目的无法有效实现。当下学界的普遍共鸣是, 专职化、专业化 应当成为宪法监督制度的必然要求,同时本质性的违宪审查也应当成为宪法监督制度的核心组成。详细而言,当下宪法监督制度的设计有几种不同的127 有学者以为,在坚持我们国家根本政治制
6、度的基础上,建立专门委员会的宪法监督委员会,详细针对宪法解释发表意见,对法律、法规等下位规范能否同宪法抵触进行重点审查,对国家机关之间的权限争议提出意见。亦有学者主张,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同一层级上建立宪法委员会,使之与前者相并列,同时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职责权限是对各级立法机关进行监督,享有十分事项调查权。其二,参酌域外国家的宪政制度与宪法保障经历体验,我们国家能够考虑设立宪法法院。 该法院成员系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位阶同全国人大常委会平行。宪法法院应当履行主动审查及受理控诉同步开展的工作制度,遵循公开审查的活动原则,其违宪审查工作实行合议制。 其三,主张宪法司法化标准,主张由普通司法机关
7、,重点由最高院行使违宪的司法审查权,根据司法 不告不理 的基本原则,司法机关就违宪事项行使事后的、详细的个案审查。 其四,主张复合审查。一方面在全国人大下设立宪法委员会,对牵涉违宪的事项进行事前审查;另一方面也在最高院下设立违宪审查庭,详细分管违宪侵权诉讼。 第三,建立宪法诉讼制度。 宪法在施行的经过中,假如在当事人之间引起纠纷,特定国家机关将在争议双方之间进行的诉讼行为即为宪法诉讼制度。一般以为,针对宪法纠纷而产生的宪法诉讼是民主宪政国家确立宪法权威,保障宪法充分落实的基本制度。依法治国、法治国家建设的经过当中,要真正确立宪法的权威性,建设中华特点社会的民主法治国家,宪法诉讼制度的建立与完善
8、是非常关键的。 宪法具有根本法的法律地位,在法律体系里具有最高效力。法治原则要求,任何公民、国家机关、武装气力、团以及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依宪活动。鉴于当前我们国家宪法保障机制存在固有的局限性,宪法的最高地位与效力在社会现实中无法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在适用于政治经济、法律关系时,往往被束之高阁,乃至被理解成为政治合法化的教条。 在这里基础之上,确立追查违宪责任的机构和工作办法,进而通过宪法诉讼制度来保障宪法的施行。确立宪法诉讼制度,规制违宪行为的发生。在法治国家建设的经过中, 宪法属于软法的范畴,民刑事法律规范属于硬法的范畴 不怕违宪,只怕违法 等错误的观点不同程度的存在与人们的认知当中,这同
9、与缺乏宪法的程序性规定有很大的关联。宪法诉讼制度的存在,使宪法监督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通过诉讼制度制裁违宪行为,是实现宪法制度落实的重要保障手段。 宪法诉讼制度是对权利运行规范的必要救济手段。国家机构的组织、权限及其权利的运行宪法及其宪法性文件均有明确的规范,国家权利的运行都需要被纳入到法律的框架之中。权利本身内部的制约相当重要,宪法诉讼制度就是以权利制约权利机制中重要的一种。对违宪行为进行审查、裁判、制裁,进而能及时制止和纠正权利的违宪现象,制约国家权利、严格根据宪法规定的轨道规范地运行。 第四,建立违宪审查制度。 构建合理的宪法监督制度,应当符合我们国家的基本国情。该制度的设立与完善十分是
10、需要符合我们国家人民代表大会的根本政治制度,并在我们国家当下政治体制的框架之下。笔者以为,我们国家违宪审查制度的建立可考虑如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其一,宪法明文应当首先确立违宪审查的基本制度。 违宪 的前提就是规范性法律文件内容的制定与国家工作人员执行此类文件的经过中,其详细的行为与宪法原则与内容相抵触。 违宪审查监督制度 ,则是对国家的立法或行政行为能否符合宪法的精神和原则以及相关规定进行审查,对于违宪的情况及时纠正并制裁的经过。违宪审查制度的宗旨在于构成体系化的违宪审查、纠正机制,将宪法确立的原则及规范落于实处;凭借对违宪行为的纠正与制裁,使公民权利和自由获得法律的保障,确立宪法的权威地位,
11、以宪法所确立的基本原则宪法所确立的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等方面的基本制度和基本原则。现前阶段,我们国家违宪审查仅仅局限于对立法的违宪审查,其他类别的违宪行为未被纳入到审查的范围之中。国家民主法治社会构建的经过中,若没有设置相应的违宪审查制度,缺乏对违宪审查的及时有效监督,不仅将难以确立宪法权威的权威地位与国家法制的统一,更将有碍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民主法治国家基本国策的最终实现。 2. 完善宪法监督制度 第一,用宪法健全程序机制,有效制约行政权利。 宪法的宗旨在于规范与约束权利,其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履职的基本框。 从法律层面上做到对权利制约应当重点明确如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是权利法定。行
12、政机关履行职责行使权利必须根据法律的受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中,权利的行使必须可控,行政机关必须受制于 越权无效 的基本原则,树立法无受权即为禁止的法治观念。二是程序法定。行政机关对于权利的运行应当根据法定程序,国家权利的运作经过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方式、步骤、顺序和时限,程序违法则行为无效。伴随民主政治与法治国家建设的深切进入发展,规范行政权利运行的程序合法与正当原则处于优先地位。 从我们国家的法制发展进程来看,司法机关必须彻底转变传统 重实体轻程序 的错误观念,健全程序性规范,如告知制度、听取陈述和申辩制度、听证制度、回避制度、讲明理由制度,等等。三是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在公益诉讼制度的规范体
13、系中,拓展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适当将部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到行政诉讼之中。同时,诉讼主体方面,具有我们国家国籍的公民均享有诉权。四是的公信力的提升。真诚实在信誉原则已然不仅仅仅是民事行为规范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更应该作为公权利规范运行的基本原则。在规范行政权利中,为践行这一原则,例如,应当取消行政主体对行政合同拥有的优先变更权;对行政行为的自由裁量权做出明确的量化标准,避免公权利机关的滥用。 第二,用宪法完善监督制度,构成社会气氛。 民主制度的建立要求权利必须被束缚于牢笼之中,历史教训带给我们很多的反思,权利是腐败的源头。监督制度作为保证民主政治的重要手段,也是真正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必要途径。
14、在依法治国法治国家的建设经过中,强化各级国家权利机关的监督职责处于关键性地位,同时,权利的监督也为依法行政、司法公正及惩治保证提供了非常重要的政治基础。和提出依法治国的国家政策以来,我们国家从到地方各个层级的立法工作已经获得了长足的进步,中华特点社会法律体系已经初步建成,然而在相关的法律规范适用经过中,存在或多或少的问题和缺乏之处,这将直接导致权利运行不规范等问题的不断显现,部分行政官员及司法人员的腐败问题也颇为引人关注。在法治国家的建设的经过中,加强各级国家权利机关的监督职责的落实已成为整个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 宪法监督属于国家权利机关核心的监督职能。新中国成立六十多年以来,仍未构成体系健全
15、的宪法监督与违宪审查制度,实属遗憾。从域外国家立法的立法经历体验来看,法治国家均已在宪法监督,十分是违宪审查领域做出了长期的努力,并以获得了丰富的成果,对于其本国法治环境的建设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鉴于我们国家在这里领域内的缺乏,将来对宪法规范与宪法制度进行适度调整的同时,能够考虑在全国人大下设立宪法法院,构建符合中华特点和社会法治社会的宪法审查制度。 二 依宪规范执政权利 1. 用宪法加强的领导地位 从中国的地位看,它是我们国家唯一的执政,也领导着新中国的发展。而其他则都是参政。这是中国政制度和世界上其他国家不同的地方。历史表示清楚,新中国的成立,是由于的带领,而的执政地位,也是人民做出的理
16、性的选择。同时也是历史的选择。在国家宪法中,明确规定了中国执政的地位,规定了中国人民需要在中国的领导下,在列宁主义、思想、理论和 主要思想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和社会道路,坚持走改革开放之路,不断完善我们国家各项制度,健全民主法治,逐步将我们国家建设成为一个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上统一协调发展的富强国家。宪法的这一规定明确了中国的政治地位和在政治生活中的作用,使得中国在国家权利的行使上既具有权利,又是一种义务和责任。中国的执政地位因而也具有了强迫性,其强迫性并非表示清楚执政权一定归属于中国,而是中国行使执政权的方式一定要根据宪法的规定,通过人民民主专政方式进行,并时时刻刻代表人民利益
17、,和人民立场一致,获得人民的认可。 2. 依宪规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 的十五大将依法治国作为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并以为,依法治国的基本出发点,是保证国家的各项工作都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当然,执政的执政也要在宪法和法律的框架内。中国进一步指出,依法执政要作为一个重要指标,来改良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使的领导在制度和法律的框架内进行,进而提升依法治国的进度。 它表示清楚,的一切活动都要在宪法和法律的框架内,而宪法和法律的权利根本上又来自于人民,故而的一切活动都是从人民这里获得受权,并要对人民负责。 依法执政、依宪执政首先表示清楚,治国理政中,法律是基本手段,也是最高准则和行为规范。其他任何政策和
18、规定,都不能与此相冲突,也不能驾凌其上。遵守宪法和法律,在其范围内活动的原则,实际上就是将代表了群众意志和根本利益的宪法与法律放在最高的位置上,不允许其上再有别的权利或个体。中国在执政的经过中,要对于人民的意志和利益扎扎实实遵守,对于其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的活动还要遵循符合人民利益标准的原则。 除此之外,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的另一个意思表示清楚,假如一旦出现了违宪和违法的领导或执政,也要对此承当责任,组织和个体也要根据法律的规定被制裁。 除此之外,为了保证的领导中每个详细领导者的个体工作能够忠实地从依法执政原则出发,能够在宪法和法律的框架内很好地展开,我们还要完善的监督和制约措施。使得任何的
19、个人和组织都有明确制度的规定,有明确的内外部监督,进而正确认识到的各项活动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的规定的意义,使其树立明确的守法、护法意识,并自觉主动接受民众的监督和制约。因而,完善的监督和制约机制能够使得领导者能够切切实实履行自个的工作,而减少华而不实饱私囊、变公为私的投机思想,同时也有利于避免决策的失误,这些最终都将进一步稳固的执政地位,提升执政的质量。 因而,的执政权能的法治化详细包括:对各级组织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领导权限、活动范围、地位和作用等都要在宪法和法律中明确规定;而各级组织和也要自觉地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勇于接受民众的监督。如此,的执政的法治化才能真正得
20、到推进。 3. 依宪规范政关系 依宪法和法律规范政关系也是一个重要方面。长期以来,我们国家在政治发展中经常没有能理顺政关系,导致各种弊端影响了领导法治建设。这对于推进的法治建设来讲,非常不利。由于,政不分导致国家权利机关和政协组织在整个政治生活中,没有具体表现出其实际应有的地位,也没有发挥其实际应当发挥的作用,没有能够真正表示出民意、沟通民意和反映民意,那么,他们为人民当家作主和参政议政的角色也就没有到达当初制度设计的目的。十分是在政不分的时候,很多地方委将地方上一切管理事务都把握在自个的手中,将行政权、司法权等都收括在自个的范围内,以权利干涉实际事务,向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发号施令等。而一旦出
21、了问题,委的责任承当却是不明确的,也无法向其追责,故而很长一段时间里,委只享授权力,却不用承当义务。这本质上是构成了当家作主的现象,而非人民当家作主,也不需要向国家权利机关负责,不受其监督,后者的权利被虚化,并且没有发挥应有作用,这种权利运作方式最终将上海的是和人民之间的关系,使得不再代表人民利益。故而,各级委尊重和支持地方独立工作,是政关系合法化的关键一步。 我们国家固然在宪法中也规定了的领导地位,但是对于怎样领导的细节等,尚未牵涉。 和行政、司法等机关的关系怎样处理,也有待进一步规范化。对于来讲,其有义务引导和监督各级国家机关的公共管理,提升其依法行政的水平,不仅仅仅是国家机关本身,也包括
22、其工作人员。中国已经对此明确讲明,这种详细制度要逐步建立起来,使得更专注于对国家宏观走向、决策上的引导,而详细事务则由详细的国家机关负责。 这一趋势也使得在梳理政关系上迈出了更重要的一步,也使得有了详细明确的处理方向。委的合理放权,才意味着国家机关能够真正依法用权,依法履行自个的职责。 实际上,放权并不意味着失去控制,由于我们国家行政机关中大部分领导也都是,要遭到组织的约束和章的约束,他们假如本身真正建立了依法行政的意识,有正确的权利观,能够在工作中强调法律之上,对人权尊重和保卫,自觉坚守外部的监督,平等待人等等,那么他们就能够代表很好地行使权利。因而,提高各级机关和其领导依法行政的能力,是政
23、关系法治化的另一个重要要求,而这一点不仅关系到我们国家的法治进程,更关系到我们的执政能否真正能够执政为民。 三 提高依宪执政能力 1. 发展和强化依宪执政的经济基础 市场经济是依宪治国产生、发展的前提和基础,这是由三个因素决定的:第一,在经济关系上,使得利益主体进一步多元化、平等化和自由化,这是依宪治国的基本前提;第二,市场经济促使政治关系向民主化演进发展,而依宪治国正是这种民主化的政治关系的产物;第三,依宪治国的发展,离不开市场经济的推动,由于宪法是上层建筑,必需要有扎实的下层建筑作为基础,经济即是这一下层建筑。对于我们国家来讲,社会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才能推动宪法在这里基础上的全面施行,人
24、民的权利和在政治活动中的尊严也能够在这里经过中更好地实现。没有坚实的经济基础,宪法往往很难良性运行。故而发展社会市场经济,夯实依宪执政的经济基础,也至关重要。 2. 建构立体化和平衡化的权利监督体系 从政治哲学角度看,任何公权利要能够得到限制,都必须有一个预先设定的完好的框架,比方宪政。理想的宪政权利框架也是一种平衡的权利框架,在国家权利的塑造上,宪政提供了方向性和层次性。在这种制度框架下,的权利将寻求一种理性的切入方式,使本身的政治权利构造能够在保证宪政框架范围内的情况下很好地呈现出来,故而宪政体制要求权利在呈现上要平衡,并展现立体化。 第一,权利运行法治化、制度化。 权利制约的实现,需要制
25、度保障。在行使权利的经过中,能够有自个的裁量权和灵敏度,但是这种裁量权和灵敏度又必须在法律框架内,而不能超出法律的框架,否则权利可能导致滥用。当宪法有效施行时,以宪法为出发点,法律将会在一个正当的程序内实现着对权利的控制,后者也将在前者的整个框架内运作。故而,宪法往往通经过序性的规定来规范权利的行使方式,使得形式上的合法性成为具体表现出法治合法性的一个重要方面。对于一个国家来讲,行政程序能否正当和发达,往往和其行政法治程度密切相关。我们国家如今尚且没有行政程序法,而对于法治社会来讲,程序本位是基本的理念,也是宪政实现的一个重要方面。假如没有树立程序本位的这样一种观念,也无法真正实现宪政对于国家
26、行政权利的控制和规范。故而,我们国家应当更多着眼于行政程序,制定完善法律,保证行政权利的行使在程序上有法可依。 对于权利透明度的加强也要有制度保障。从实践来看,近年来我们国家制定了很多制度以增加权利运行的透明度,比方召开新闻发布会、公示制度、公开听证和政务公开等,都有效提高了权利在运作上的透明度。而国内外的经历体验也表示清楚,怎样保障这种公开透明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一方面法律要制定完善的程序制度,另一方面新闻媒体要充分发挥好社会喉舌的作用。 第二,建立有针对性的权利制约机制。 首先,对于决策权利,要加强对其的制约。对于的决策经过,要将控制腐败源头作为重中之重。十分是要通过加强对一把手决策权利的制
27、约,来平衡好权利和法治,建立一种科学民主的决策机制。除此之外,还要将改革措施和法律制度结合起来,使得改革在法律的范围内进行。所有的执政的决策都要和执行相分离,前者立足于宏观环境下的政策制定,后者则对政策施行后违背的行为进行纠正;而政策制定中假如有违背程序和实体法的环境,也要对其追查责任,使得权责对等,权责分明,不同部门之间各司其职,相互之间构成监督制衡关系。权利的运行,当与责任挂钩时,就能构成更为高效、公开的体系,而其与执法部门的分离,也能使得执法部门能切实监督权利运行的现在状况。第三,对于行政审批权利也要进行改革,建立真正的制约机制。近年来,我们国家在该方面的改革已经获得了一定成效,但由于步
28、子迈得不够大,改革尚没有能真正到位。对此,发达国家成熟的经历体验值得我们借鉴。我们应当一方面借鉴国外已有的成熟经历体验,另一方面则对我们国家国情进行深切进入调研后,讨论一条合适我们国家走的新思路。第四,建立财政预算管理的权利制约。财政资金往往是由进行配置和使用的,但是在这方面的配置上往往由于自主权利过大,而没有能科学布置,有些追求眼前短期利益,或者个人的升迁,将财政资金不合理运用,比方进行一些投资等,而没有服务于公共建设的需要,这导致了地方在财政资金上的危机,一旦出现意外,损失将是非常大的。对此,我们要认识到,财政资金的支配上,过度的 积极干涉 是不适宜的,而要以公共建设和公共服务为基本出发点
29、,根据各地实际财政情况,合理分配,管理好收支两条线。对此,也要出台相应的制度,使得地方财政收支上脱钩和分离,确保资金能够全部收归国库,并合理利用,而不被部分官员中饱私囊。 四 强化宪法宣传和普法教育 1. 把法治实践和法治教育结合起来 社会法治国家法律体系的健全和发展,同样也需要有良好法治意识的社会和社会公民的支持。法律不能超越社会而存在,必须在社会的水平状况的基础上出发,超前的法律,往往不能真正被有效利用。而一个社会中,假如公民普遍缺乏法律意识,法律观念淡薄,不懂法,也不热衷于学习法律,那么法律会由于没有能被遵守而失去意义。 所以,提升公民的法治意识,非常重要。对此,我们国家屡次推行普法教育
30、,通过各种方式来提升公民的法治意识,让公民在日常生活中以法律规定为准则,按照法律行事和生活。 在普法教育中,我们还要注意,普法对象固然主要是普通群众,但并不局限于普通群众,很多基层的领导同样需要法治意识,需要接受法治教育。由于,基层群众往往政治觉悟不高,对法律的了解也较少,而其由于处在和群众打交道的第一线,假如法治意识缺失,就会使得其在行使权利的经过中出现很多伤害民众利益的地方,激化执政和民众之间的矛盾。故而通过法律教育提升群众与基层领导的法律意识,在纠纷解决经过中,用法律来作为根本标准进行衡量与解决,也是加强社会和谐的重要方面。 我们国家基层民主建设的实践也表示清楚,基层群众接受教育是非常必
31、要的,而单一的法治教育形式已经不合适当代社会的需要,正面的教育也往往容易导致不佳的效果,真正关键的,是将群众本身的法律实践和法治教育结合起来,使其认识到,法律教育是有用的,是对本身权利更好地保障。而这个方面,过去往往没有被意识到,导致以为民智未开,却找不到适宜的方式方法帮助人民提升法律素养,中国推行民主选举多年了,但是基层贿选之风仍然非常盛,故而我们需要寻找深层次原因。 从新闻媒体中我们经常看到,农村村委会选举的经过中,总是有很多不规范、不守程序的地方,很多人介入选举不是为了真正的造福村民,而是为了给自个谋取私利。而国家对于基层选举的放权,用意本是好的,要实现村民真正的民主自治,结果却恰恰相反
32、,在一些所谓的基层民主选举中,甚至选举的底线也被频频突破,在民主选举中,具体表现出的反而不是民主法治,恰恰是无序自由状态下导致的失控和专制,宗族势力、社会黑势力等把持着选举,反而进一步排挤了民主法治。因而,我们需要意识到,民众没有真正建立法律意识,没有真正树立正确的民主选举意识,民主的选举注定只能以失败告终,而随时会走样。故而基层法制教育既要常态化、持续性,也要多样化,并且和人们的生活严密结合,使得人们能够逐步提升法律意识,依法办事。 法治教育要抓好两方面:一方面是抓好法律的意识教育,让人们意识到当代社会公民在民主社会生活需要什么样的法律知识,怎样根据法律行事,在碰到纠纷以后,如何运用法律手段
33、解决。除此之外,让基层知道怎样在法律的框架内行使权利,怎样在碰到和群众之间的矛盾后,依法解决。这些都是法治教育的目的。我们国家曾在新中国成立后的很长一段时间里处于无序的状态下,废弃法律,以阶级斗争为纲,全民搞革命,使整个国家陷入到一种几乎瘫痪的状态下。改革开放以后,我们国家反思总结以往的教训,深入认识到了法律的重要性,于是在整个国家的范围内力图逐步重建法律秩序,各级委都设立了法制办公室,领导们接受法律教育也成为一种常态。各类媒体上也纷纷推出相关的法治节目,让人们感遭到了时代的变化。而经太多年的努力,我们国家民众的整体法律素养已经有了很大的提高,不过仍然还有很大的进步空间,十分是在法律意识上,距
34、离真正宪政的要求,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除此之外,我们国家当前还存在一个问题,即司法机关中很多专业司法人员本身的法律能力和素养还缺乏,比方法院中很多军转出身的法官,其对于法律的认识和学习是在日常工作中逐步推进的,而缺乏系统的训练,使得法律在他们手上具体表现出出较为明显的工具主义倾向。而当前在法院中真正介入到审讯工作的专业法律毕业生的比例还不是很多,这些大大制约了地方上法院的业务能力和判案水平。通过普法教育的持续推进,也有利于催促法院在人员选拔上更多项选择择专业人员,而非军转,进而提升自个的整体业务水平。 2. 提高全民的宪法和法律意识 法律只要在社会中得到普遍尊重并被遵守,才能真正使得社会成为一
35、个文明的法治社会。对此,*同志曾经明确提出,对于和全国人民来讲,法律非常重要,宪法尤其重要,我们国家的宪法是一部良宪,所有人对于宪法的基本知识和内容都要深切进入学习,并且在社会中构成一种崇尚宪法和维护宪法的良好风气。而人们学习宪法的方式,主要是通过宪法的宣传教育进行的。对此,要确保宪法教育工作的持续性和实效性,进而能切实提升所有人的宪法意识和法律意识。 宪法的权威和根本地位,不是写在纸上的,而需要真正深化到人们的内心中,落实在人们的行动中。它不仅仅规定的是国家相关的基本构架、政治生活的组织形式,也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 就国家方面来讲,宪法经过正规程序转化为详细的国家方针政策,构成国家意志,籍由国家强迫力保障施行。而就公民来讲,宪法既规定了其权利,也同样规定了其义务。或者讲,和国家权利机构的设置相比,这才是核心部分。宪法要保障每一个公民都能享遭到其基本权利,并履行其基本义务。从另一个角度来讲,其实宪法正是通过这种方式,深入影响着公民的行为规范和生活。由于,从国家层面来讲,一个宪政国家给予公民的生活气氛、政治环境和个人感受,与一个非宪政国家相比,肯定是不同的。而公民拥有什么样的权利和义务,往往也决定了公民选择什么样的生活方式,以及对于国家、社会和法律有什么样的观感。故而宪法其实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公民的生活状况,与公民生活严密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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