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现依宪执政的建议与对策,宪法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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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现依宪执政的建议与对策,宪法论文本篇论文目录导航:【题目】【引言】【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 实现依宪执政的建议与对策【结论/以下为参考文献】 四、 实现依宪执政的建议与对策 得益于七十年代末至今改革开放所获得的举世成就,我们国家经济与发展实现了根本性的跨越,整个国情也较大程度的不同于以往。正是这一时代背景的要求,现前阶段我们国家政治体制改革也应适时照应社会环境的变迁,积极推进中华特点社会宪政的建设。根据主义经济学,政治学的基本逻辑,上层建筑能够反映出经济基础的现实情况,政治、法律生活的原则应该与经济生活的原则相匹配。以的十八大为新的机遇,为推进社会各项事业的进一步发展,依宪执
2、政应当成为和依法治国,建设法治社会的基本前提。 一 完善宪法施行和监督制度 1. 完善宪法施行制度体系 为适应社会与经济的发展,宪法的适时调整与修订应属绝对,同时,基于维护法律秩序的原则,保持宪法的稳定性又属相对。换言之,能够与社会与经济发展相协调的宪法理应保持其稳定性,但这一阐述仅为相对原则,原维系宪法的稳定,并非意味着宪法规范的不可调整和宪法文本的不能修正。宪法的稳定性要以符合时代的要求为前提。我们国家现行宪法能够正确反映我们国家的基本国情,符合现前阶段我们国家政治、经济体制的基本需要,维系这一国家根本大法的稳定性是必要的。更为重要的是,宪法是国家政治体制的基础,国家局势的稳定要求必须保证
3、宪法的稳定状态。然而, 宪法并非一成不变,而是随着时代发展以及法律实践也要不断自我完善,进而符合国家和社会的需要。从实践中抽象出来的经历体验和认识往往对于宪法的完善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宪法假如能及时对此跟进并相应地进行自我补充,则宪法就能真正和社会生活接轨,与时俱进。 第一,重视宪法解释工作。 宪法本身多属原则性规范,为使宪法作用真正发挥于社会实际,应当对宪法进行必要的宪法解释。缺乏对成文宪法的解释,宪法所确立的法律制度必然会构成僵化及残缺的状态,这也就决定了宪法施行和调整离不开宪法的解释工作。全国人大常委会享有宪法解释权及各级权利机关享有的对违宪法律法规的撤销权等构成了我们国家现行宪法的基本
4、保障制度,然而现实情况是,全国人大常委会迄今为止从未公布过正式的宪法解释,也没有一起行使撤销权的案例,这一现在状况在社会中构成的直观反响便是宪法保障机制的形式化:宪法监督权、宪法解释权和违宪审查权甚至是宪法所明确的公民各项基本权利完全被束之高阁。学者们普遍以为,在保持稳定性以维护宪法权威的同时,通过宪法解释来实现宪法对时代和变化的适应,是一个重要的方式,也是宪法解释本身应当具有的功能。故将来需要努力的方向便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应适时行使宪法解释的权利,保障使宪法解释在宪法反映社会经济发展新常态的重要调整作用,进一步提高宪法的包涵与适应能力,使宪法适应经济与政治体制改革和中华特点社会法治社会建设的
5、发展趋势,成为能够适时反映社会大环境、反映社会经济发展需求的宪法。 第二,健全宪法保障制度。 宪法规范难以落地,宪法所确立的基本制度无能充分且有效地施行一直都是我们国家宪法历史上无法回避的重大议题,究其原因便是我们国家宪法监督和宪法保障制度难言完善。 现行宪法的施行系由高国家权利机关监督完成,这一制度的设定应当给予肯定,但从二十多年来的法律实践效果来看,该制度的价值目的无法有效实现。当下学界的普遍共鸣是, 专职化、专业化 应当成为宪法监督制度的必然要求,同时本质性的违宪审查也应当成为宪法监督制度的核心组成。详细而言,当下宪法监督制度的设计有几种不同的127 有学者以为,在坚持我们国家根本政治制
6、度的基础上,建立专门委员会的宪法监督委员会,详细针对宪法解释发表意见,对法律、法规等下位规范能否同宪法抵触进行重点审查,对国家机关之间的权限争议提出意见。亦有学者主张,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同一层级上建立宪法委员会,使之与前者相并列,同时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职责权限是对各级立法机关进行监督,享有十分事项调查权。其二,参酌域外国家的宪政制度与宪法保障经历体验,我们国家能够考虑设立宪法法院。 该法院成员系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位阶同全国人大常委会平行。宪法法院应当履行主动审查及受理控诉同步开展的工作制度,遵循公开审查的活动原则,其违宪审查工作实行合议制。 其三,主张宪法司法化标准,主张由普通司法机关
7、,重点由最高院行使违宪的司法审查权,根据司法 不告不理 的基本原则,司法机关就违宪事项行使事后的、详细的个案审查。 其四,主张复合审查。一方面在全国人大下设立宪法委员会,对牵涉违宪的事项进行事前审查;另一方面也在最高院下设立违宪审查庭,详细分管违宪侵权诉讼。 第三,建立宪法诉讼制度。 宪法在施行的经过中,假如在当事人之间引起纠纷,特定国家机关将在争议双方之间进行的诉讼行为即为宪法诉讼制度。一般以为,针对宪法纠纷而产生的宪法诉讼是民主宪政国家确立宪法权威,保障宪法充分落实的基本制度。依法治国、法治国家建设的经过当中,要真正确立宪法的权威性,建设中华特点社会的民主法治国家,宪法诉讼制度的建立与完善
8、是非常关键的。 宪法具有根本法的法律地位,在法律体系里具有最高效力。法治原则要求,任何公民、国家机关、武装气力、团以及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依宪活动。鉴于当前我们国家宪法保障机制存在固有的局限性,宪法的最高地位与效力在社会现实中无法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在适用于政治经济、法律关系时,往往被束之高阁,乃至被理解成为政治合法化的教条。 在这里基础之上,确立追查违宪责任的机构和工作办法,进而通过宪法诉讼制度来保障宪法的施行。确立宪法诉讼制度,规制违宪行为的发生。在法治国家建设的经过中, 宪法属于软法的范畴,民刑事法律规范属于硬法的范畴 不怕违宪,只怕违法 等错误的观点不同程度的存在与人们的认知当中,这同
9、与缺乏宪法的程序性规定有很大的关联。宪法诉讼制度的存在,使宪法监督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通过诉讼制度制裁违宪行为,是实现宪法制度落实的重要保障手段。 宪法诉讼制度是对权利运行规范的必要救济手段。国家机构的组织、权限及其权利的运行宪法及其宪法性文件均有明确的规范,国家权利的运行都需要被纳入到法律的框架之中。权利本身内部的制约相当重要,宪法诉讼制度就是以权利制约权利机制中重要的一种。对违宪行为进行审查、裁判、制裁,进而能及时制止和纠正权利的违宪现象,制约国家权利、严格根据宪法规定的轨道规范地运行。 第四,建立违宪审查制度。 构建合理的宪法监督制度,应当符合我们国家的基本国情。该制度的设立与完善十分是
10、需要符合我们国家人民代表大会的根本政治制度,并在我们国家当下政治体制的框架之下。笔者以为,我们国家违宪审查制度的建立可考虑如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其一,宪法明文应当首先确立违宪审查的基本制度。 违宪 的前提就是规范性法律文件内容的制定与国家工作人员执行此类文件的经过中,其详细的行为与宪法原则与内容相抵触。 违宪审查监督制度 ,则是对国家的立法或行政行为能否符合宪法的精神和原则以及相关规定进行审查,对于违宪的情况及时纠正并制裁的经过。违宪审查制度的宗旨在于构成体系化的违宪审查、纠正机制,将宪法确立的原则及规范落于实处;凭借对违宪行为的纠正与制裁,使公民权利和自由获得法律的保障,确立宪法的权威地位,
11、以宪法所确立的基本原则宪法所确立的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等方面的基本制度和基本原则。现前阶段,我们国家违宪审查仅仅局限于对立法的违宪审查,其他类别的违宪行为未被纳入到审查的范围之中。国家民主法治社会构建的经过中,若没有设置相应的违宪审查制度,缺乏对违宪审查的及时有效监督,不仅将难以确立宪法权威的权威地位与国家法制的统一,更将有碍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民主法治国家基本国策的最终实现。 2. 完善宪法监督制度 第一,用宪法健全程序机制,有效制约行政权利。 宪法的宗旨在于规范与约束权利,其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履职的基本框。 从法律层面上做到对权利制约应当重点明确如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是权利法定。行
12、政机关履行职责行使权利必须根据法律的受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中,权利的行使必须可控,行政机关必须受制于 越权无效 的基本原则,树立法无受权即为禁止的法治观念。二是程序法定。行政机关对于权利的运行应当根据法定程序,国家权利的运作经过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方式、步骤、顺序和时限,程序违法则行为无效。伴随民主政治与法治国家建设的深切进入发展,规范行政权利运行的程序合法与正当原则处于优先地位。 从我们国家的法制发展进程来看,司法机关必须彻底转变传统 重实体轻程序 的错误观念,健全程序性规范,如告知制度、听取陈述和申辩制度、听证制度、回避制度、讲明理由制度,等等。三是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在公益诉讼制度的规范体
13、系中,拓展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适当将部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到行政诉讼之中。同时,诉讼主体方面,具有我们国家国籍的公民均享有诉权。四是的公信力的提升。真诚实在信誉原则已然不仅仅仅是民事行为规范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更应该作为公权利规范运行的基本原则。在规范行政权利中,为践行这一原则,例如,应当取消行政主体对行政合同拥有的优先变更权;对行政行为的自由裁量权做出明确的量化标准,避免公权利机关的滥用。 第二,用宪法完善监督制度,构成社会气氛。 民主制度的建立要求权利必须被束缚于牢笼之中,历史教训带给我们很多的反思,权利是腐败的源头。监督制度作为保证民主政治的重要手段,也是真正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必要途径。
14、在依法治国法治国家的建设经过中,强化各级国家权利机关的监督职责处于关键性地位,同时,权利的监督也为依法行政、司法公正及惩治保证提供了非常重要的政治基础。和提出依法治国的国家政策以来,我们国家从到地方各个层级的立法工作已经获得了长足的进步,中华特点社会法律体系已经初步建成,然而在相关的法律规范适用经过中,存在或多或少的问题和缺乏之处,这将直接导致权利运行不规范等问题的不断显现,部分行政官员及司法人员的腐败问题也颇为引人关注。在法治国家的建设的经过中,加强各级国家权利机关的监督职责的落实已成为整个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 宪法监督属于国家权利机关核心的监督职能。新中国成立六十多年以来,仍未构成体系健全
15、的宪法监督与违宪审查制度,实属遗憾。从域外国家立法的立法经历体验来看,法治国家均已在宪法监督,十分是违宪审查领域做出了长期的努力,并以获得了丰富的成果,对于其本国法治环境的建设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鉴于我们国家在这里领域内的缺乏,将来对宪法规范与宪法制度进行适度调整的同时,能够考虑在全国人大下设立宪法法院,构建符合中华特点和社会法治社会的宪法审查制度。 二 依宪规范执政权利 1. 用宪法加强的领导地位 从中国的地位看,它是我们国家唯一的执政,也领导着新中国的发展。而其他则都是参政。这是中国政制度和世界上其他国家不同的地方。历史表示清楚,新中国的成立,是由于的带领,而的执政地位,也是人民做出的理
16、性的选择。同时也是历史的选择。在国家宪法中,明确规定了中国执政的地位,规定了中国人民需要在中国的领导下,在列宁主义、思想、理论和 主要思想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和社会道路,坚持走改革开放之路,不断完善我们国家各项制度,健全民主法治,逐步将我们国家建设成为一个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上统一协调发展的富强国家。宪法的这一规定明确了中国的政治地位和在政治生活中的作用,使得中国在国家权利的行使上既具有权利,又是一种义务和责任。中国的执政地位因而也具有了强迫性,其强迫性并非表示清楚执政权一定归属于中国,而是中国行使执政权的方式一定要根据宪法的规定,通过人民民主专政方式进行,并时时刻刻代表人民利益
17、,和人民立场一致,获得人民的认可。 2. 依宪规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 的十五大将依法治国作为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并以为,依法治国的基本出发点,是保证国家的各项工作都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当然,执政的执政也要在宪法和法律的框架内。中国进一步指出,依法执政要作为一个重要指标,来改良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使的领导在制度和法律的框架内进行,进而提升依法治国的进度。 它表示清楚,的一切活动都要在宪法和法律的框架内,而宪法和法律的权利根本上又来自于人民,故而的一切活动都是从人民这里获得受权,并要对人民负责。 依法执政、依宪执政首先表示清楚,治国理政中,法律是基本手段,也是最高准则和行为规范。其他任何政策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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